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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8:30 湖南法院网与红网联合直播株洲两洗浴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主持人]:4月20日 湖南法院网与红网联合直播株洲两洗浴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08:51:05]
- [主持人]: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在线的主持人--湖南法院网向曼琦。[08:52:01]
- [主持人]: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何信正诉称:其于2005年开始经营“株洲市康卫休闲保健中心”,在休闲服务界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廖文昕擅自冒用原告注册字号,以“康卫休闲会所”名义在株洲市炎帝广场经营洗浴业服务,并自称系株洲市康卫休闲保健中心的分店,蒙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何信正的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廖文昕停止使用“康卫”字号,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何信正经济损失10万元。[08:52:42] - [主持人]:被告廖文昕辩称:其字号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新康卫新休闲会所”已经合法注册,与原告字号并不相同。原告何信正的营业地在株洲市芦淞区,而被告廖文昕的营业地在株洲市天元区,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划,服务的对象亦不相同。况且原告何信正注册的“康卫”字号并没有市场知名度,因而被告廖文昕并未侵犯其商号权,也不构成对原告何信正的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原告何信正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廖文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含有“康卫”文字的字号;2、被告廖文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何信正经济损失10000元;3、驳回原告何信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廖文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二审开庭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8:53:02] - [主持人]:本案由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曾志红、唐小妹、钱丽兰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曾志红:女,1968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高级四级法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唐小妹:女,1975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具有较为丰富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
钱丽兰:女,1961年出生,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助理审判员。[08:55:06] - [主持人]:直播马上开始,现在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8:55:41]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出庭人员签到)。[ 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随意起立走动及进入审判区,未经许可不准当庭发言、提问;3、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长许可)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08:57:2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152条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2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首先由上诉人廖文昕向法庭报告出庭人员的情况。[08:58:02]
- 廖文昕,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株洲市石峰区万泥塘路30号附3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何信正向法庭报告出庭人员的情况。何信正,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6号。[ 委托代理人]:邹铁庚,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全新,株洲市康卫休闲保健中心职员,一般代理。[08:59:16]
-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09:00:45]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42条的规定,本庭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曾志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钱丽兰、唐小妹组成合议庭,并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唐小妹主审本案。由代理书记员甘露露担任法庭记录。[09:01:2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51、52、53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质证,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3、上诉人放弃、变更或补充上诉请求和理由的权利;4、被上诉人承认、反驳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权利;5、向证人、鉴定人提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6、经主审法官准许,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法律文书及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申请补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3、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像;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4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02:10]
-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程序,由主审法官唐小妹主持。[ 审判员]:首先由上诉人廖文昕简要陈述上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代理人]: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宣读民事上诉状(事实和理由略,详见民事上诉状)。[ 审判员]:由简要被上诉人何信正陈述答辩意见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答辩状。[ 被上诉人代理人]:口头答辩:被上诉人的康卫字号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挂牌康卫字号时,被上诉人曾多次口头警告,并提出强烈抗议。被上诉人在不允许使用康卫字号后,又改为新康卫进行工商注册,缺乏合法理由。康卫字号知名的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株洲市康卫字号已经形成为相当有名的商号。上诉人认为赔偿一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曾在长达四个月中非法营利的数额不止一万元。上诉人认为双方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但被上诉人登记的市株洲市康卫休闲,而不是株洲市芦淞区康卫休闲。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05:4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上诉人代理人]:无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09:07:05]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庭现询问双方当事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代理人]:使用的字号和招牌与我方注册并使用的康卫完全相同,字体和装潢完全一致,足以使消费者和顾客造成混淆。[09:07:52]
- [审判长]:有无相关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代理人]:有照片证据。[ 审判长]:请将证据放在展示台上说明证据。[ 上诉人代理人]:经比较,双方的商号名字相同,字体相同,招牌形式差不多,内部装潢相似,双方经营的项目也是一样的,但对方标价更优惠。[09:08:24]
- [审判长]:上诉人,被上诉人说的是否是事实?[ 上诉人代理人]:经营项目不同,我方除经营洗浴、保健外,还经营喝茶,棋牌等,对方没有这些项目,而且双方的装潢、格调不完全相同。只是招牌中有康卫这两个字。[ 审判长]:被上诉人认为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的哪条规定?[ 被上诉人代理人]: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哪些证据证明康卫构成知名商标名称?[ 被上诉人代理人]:于2005年注册康卫字号,以电视、媒体、短信形式进行宣传,由于被上诉人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大部分票据没有进行保存,小部分票据一审已经提交。一审中已经提交的完税证明、在荷塘区开分店的资料等证据。[09:09:33]
- [审判长]:上诉人,被上诉人说的是否是事实?[ 上诉人代理人]:并不能证明对方的说法,对方在一审中提交的票据,不能证明具体时间,不足以证明字号的知名。[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加入相关协会组织?[ 被上诉人]:成为了株洲市芦淞区旅馆休闲理事。[ 审判长]:上诉人注册使用的名字是什么?[ 上诉人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新康卫新休闲会所。[09:10:35]
- [审判长]:实际使用的名称是什么?[ 上诉人代理人]:使用的简称,康卫休闲会所。[ 审判员]:被上诉人是否向株洲市天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方得知对方申请注册后,向天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异议,没有被核准,但没有正式下文。后向株洲中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对方在名称前加了一个新字,变成新康卫。[09:11:25]
- [上诉人代理人]:申请康卫休闲字号时,工商局没有核准。后变更字号,得到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现在的字号是新康卫新休闲。[ 被上诉人代理人]:广告是新康卫新休闲,但是招牌上还是新康卫休闲,造成了消费者、顾客的混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小结: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09:12:32]
- [主持人]: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09:13:06]
- [审判员]:根据原审判决和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各方当事人主要以下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上诉人使用涉案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对方当事人对该辩论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 被上诉人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09:18:48]
- [审判员]:首先由上诉人廖文昕发表辩论意见。[ 上诉人代理人]: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的行为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既然这样个体工商户就可以依法使用核准登记的字号。被上诉人使用仅几张广告票据证据,不足以被上诉人的字号具有知名度。双方当事人经营的项目不近相同,装潢、格调也不相同,且不在同一区域经营,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何信正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擅自使用他有字号名称的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方的行业,已经构成对被上诉人何信正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在其字号名称及其牌匾中,使用与被上诉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名称,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已经造成相同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双方的经营场所虽不在同一市辖区,但均属株洲市市区范围,双方均经营洗浴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上诉人代理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被上诉人代理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09:20:2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88、128条的规定,现在由本庭主持调解。现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上诉方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被上诉方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主持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在庭后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本案。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在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名。现在休庭。[09:21:51]
- [主持人]:谢谢大家观看本次庭审直播。湖南法院网在明日还将为大家带来电视剧《金婚》著作权纠纷案的庭审直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09:25:35]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