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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村民砌墙占公道 村委会起诉排妨害”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晓峥,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四月微风佛面,春意盎然,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8:53:51]
- [主持人]:被告是平谷镇西鹿角村村民,居住在该村。199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被告房后的空闲地发包给被告种植粮食作物,四至范围为:东至道、西至刘秀荣、南至本户宅、北至刘海山,面积0.36亩。原告称被告自2008年起在承包范围外的东侧公用过道上垒建了墙,08年之前搭建一简易棚,简易棚的一部分也建造在承包范围外。因被告在承包范围外的建筑建在公用通道上,影响其他村民通行,村民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村委会予以解决。[08:58:23]
- [主持人]: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一份加盖原告公章的补充协议,村委会否认该协议,且复印了协议,该协议内容为:本村韩景兰为了搞养殖向村委会申请,将自己房后非耕空闲地来搞养殖,在原合同之外东面的剩地增柒点伍米,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韩景兰的申请.平谷镇西鹿角村委会 1999年元月8日。对此,原告称原告方档案里未有存根,多次向被告询问,被告拒绝回答是谁给签订的,原告也未能提供交款票据。原告以被告在公用通道上垒建外墙及建筑物,妨碍其他住户通行,后经村委会、司法所及区国土局制止,被告仍拒绝拆除建筑物、清除杂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承包范围外的建筑物、清除杂物。[08:59:21]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何术清独任审判。何法官在平谷法院工作18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7年,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宣传工作先进个人。[09:01:04]
- [主持人]:庭审马上开始,请各位网友关注。[09:02:2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09:03:5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04:23]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法定代表人贾学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61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民委员会委员,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72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民委员会委员,住该村。被告韩某某,女,57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村民,住该村。[09:06:43]
- [审判员]:经审核,原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缺席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平谷区西鹿角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某某排除妨害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术清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彦利担任本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09:08:27]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代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该项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09:09:23]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09:56]
- [审判员]:原告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09:10:33]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代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10月,由于被告在居民通道上砌墙,引起周边邻居的反对,村民委员会曾多次进行调解无效,被告仍继续建筑,并且还拿出一张无效的补充协议,既无负责人签字,又没有交款票据。经查兑,村委会档案里也没有存根,多次向被告询问,是谁给签订的,被告闭口不谈。[09:11:11]
- 历经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和区国土局下令停建,仍未果。居住在里面的贾某某准备垫里边的养殖场,无法通行,迫使贾某某把拉来的渣土倒在路上,由此而引发了连锁纠纷。虽然村民委员会及时采取了措施,把被告所建筑的围墙推倒,多次派人清理,但被告横加阻拦,使周边的邻居无法通行,给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和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公共利益、公众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清除路面杂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11:58]
- [审判员]:因被告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答辩的权利。下面针对本案向原告方询问一些事实。原告委托代理人,你所称的居民公用通道有多宽?[ 原告委托代理人]:约7米.审判员: 经现场勘查、测量,该公用通道宽约为7米.这条通道是哪年形成的?原告委托代理人: 1998年形成的,当时设计的路宽为8米,被告家建房后为7米。[09:14:25]
- 审判员: 有多少住户必须从这条通道上通行?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七八家。[ 审判员]:被告的东侧邻居是谁?[ 原告代理人]:刘汉民家。[ 审判员]:是西鹿角村民吗?[ 原告代理人]:是。[09:15:41]
- 审判员: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清除的都有什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拆除其家范围外的小棚子、东侧围墙及通道上堆放的杂物。
审判员: 被告的围墙是什么时间垒建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8年垒的。
审判员:简易棚子形成时间?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8年以前已经垒成了。[09:19:11] - 审判员:经现场勘查,被告所建的简易棚有一部分是搭建在通道上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 属实
审判员:杂物都有什么?是什么时间堆放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 大部分为树枝,近几年一直堆放那。[09:21:15] - [审判员]:原代,你的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将其建在7米公用通道上的建筑物及杂物清除,不得妨碍他人通行是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审判员: 此纠纷经过有关部门解决吗?原告委托代理人: 平谷镇司法所、镇里的土地管理员及国土资源局都出面协调过,通知被告自行拆除建筑物、清除杂物,但是被告始终未动,被告说有一个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道路属于被告承包范围内的,村里问他是谁跟他签订的,他不回答,村里认为该协议内容是无效协议,原来围墙将整个路面都占满了,里面的住户贾某某等人都无法通行,后来被告只是将围墙往西侧挪了一点儿,村里要清理杂物,便于村民通行,但是被告躺在地上阻止清理,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其他住户通行,住户到我们村委会要求清理这些杂物,所以我们才起诉被告的。[09:25:28]
- [审判员]: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公用通道上垒建的建筑物及堆放的杂物是否影响他人通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首先原代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有承包协议书复印件。[ 审判员]:对于原告方提交的承包协议书复印件,暂不予认定。[09:28:10]
- [审判员]:现在出示我们去现场勘察照的照片。原告代理人什么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对照片本庭予以确认。[09:29:25]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其他证据了。[09:29:58]
- [审判员]:原告方就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09:30:18]
-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鉴于被告没有到庭,法庭其他程序不再进行。原告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以路东刘汉明家的西墙取两点,向西量取7米,要求被告清除其在该7米通道上的建筑物及杂物。[09:31:40]
- [审判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现在先休庭三分钟,一会儿进行口头宣判。[09:32:42]
- [主持人]:各位网友休息一下,欢迎回来继续关注本案审理结果。[09:33:34]
- [主持人]:庭审继续开始,欢迎各位网友回来。[09:39:16]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09:39:34]
- [审判员]: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在公用通道上垒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影响其他村民通行,原告作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理由正当.[09:39:54]
- 现在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口头宣判,判决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其在7米公用通道上垒建的建筑物及杂物(七米通道的范围确定为,自路东侧刘汉明家的西墙墙基北角、南角各取一点向西量取七米)。 [09:40:13]
- 今天是口头宣判,以正式下发的书面判决为准,原告方于明天上午到本院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原告方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不服判决,都有上诉的权利.原告方听清了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09:40:31]
- [审判员]:现在闭庭![09:40:49]
- [主持人]:本案已审理完毕,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09:41:2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经过法官的审理,以及庭前细心的现场勘查工作,处理了一场纠纷,为维护村民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治安起到了震慑作用,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09:42:32]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09:43:24]
- [声明]:此次庭审内容仅供各位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