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法院

被告人被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辩护人进行辩护

网络直播员进行直播

公诉人举证

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情况
3月12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盗窃明朝宦官墓 被盗古墓难复原”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盗窃明朝宦官墓 被盗古墓难复原”的刑事案件。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何照新。
    [09:01:2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06:14]
  • [主持人]:
    据公诉机关诉称:2008年4月间,芦春来伙同李某等7人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法海寺东北侧涌泉寺遗址西,使用镐、探针等工具先后多次对同一古墓葬进行盗掘,使古墓葬遭到破坏,并从中盗出部分随葬品。经北京市文物研究所鉴定,此墓葬为明代太监景聪之墓,景聪墓的发现对研究明代中期的宦官之都有重要价值。2008年11月12日,芦春来被查获。
    [09:06:27]
  • [主持人]:
    本案由石景山法院刑庭审判员李婧及人民陪审员冷荣芝、窦玉莲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李婧,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2003年8月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工作,现在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刑庭审判员、副庭长。
    [09:07:17]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2:5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3:19]
  • [审判长]:
    被告人姓名?
    [ 被告人]:
    芦春来。
    [ 审判长]:
    被告人芦春来你的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的情况?
    [ 被告人]:
    1974年7月14日,汉族,河南省某县,小学,农民,河南某县。
    [ 审判长]:
    被告人芦春来,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 芦春来]:
    2008年11月12日被羁押,200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0日被逮捕,因为涉嫌盗掘古墓葬。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 芦春来]:
    收到了,是2009年2月4日收到的。
    [ 审判长]:
    本院于2009年2月4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芦春来。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芦春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冷荣芝、窦玉莲组成,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程出庭支持公诉。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照颖受委托出庭担任被告人芦春来的辩护人。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芦春来,你申请回避吗?
    [ 芦春来]:
    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人芦春来,你听清了吗?
    [ 芦春来]:
    听清了。
    [09:25:28]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刑诉字[2009]21号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二零零八年四月间,被告人芦春来伙同李德春、刘春有、徐群、李保海(已提起公诉)、李学、齐炳强、刘明海(另案处理)到北京是石景山区模式口法海寺东北侧涌泉寺遗址西,使用镐、探针等工具先后多次对统一古墓葬进行盗掘,使古墓葬遭到破坏,并从中盗出部分随葬品。经北京市文物研究所鉴定,此墓葬为明代太监景聪之墓,景聪墓的发现对研究明代中期的宦官制度有重要价值。被告人芦春来于同年十一月十二日被查获。赃物未能起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宣)
    [ 审判长]:
    被告人芦春来,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
    [ 芦春来]:
    听清了。
    [ 审判长]:
    与送达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芦春来]:
    一致。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掘古墓葬罪事实有什么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对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有何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 芦春来]:
    认罪。
    [ 审判长]:
    你是否同意本案按照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
    [ 芦春来]:
    同意。
    [09:32:27]
  • [审判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如果适用此种审判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明白了?
    [ 芦春来]:
    听明白了。
    [ 审判长]:
    是否还自愿认罪?是否还同意按照此种审判方式审理你的案件?
    [ 芦春来]:
    认罪,同意按照此种审判方式审理本案。
    [09:33:12]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你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 芦春来]: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你是否还自愿认罪?
    [ 芦春来]:
    认罪。
    [ 审判长]:
    是否同意按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本案?
    [ 芦春来]:
    同意。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 公诉人]:
    同意。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
    [ 王照颖]:
    同意。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芦春来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芦春来,本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 芦春来]:
    听清楚了。
    [ 公诉人]:
    事发前是谁找你?
    [ 芦春来]:
    刘春有。
    [ 公诉人]:
    当时如何说的?
    [ 芦春来]:
    他说去法海寺挖坟。
    [ 公诉人]:
    你为什么要去?刘春有说给你何好处?
    [ 芦春来]:
    给我500元。
    [ 公诉人]:
    共有几个人参与?
    [ 芦春来]:
    去了8个人,分别是李保海、李德林、徐群、齐炳强、刘明海,其他的我不认识。
    [ 公诉人]:
    去了几次?
    [ 芦春来]:
    三次。
    [ 公诉人]:
    你们如何分工?
    [ 芦春来]:
    没有分工。
    [ 公诉人]:
    谁是领导你去的?
    [ 芦春来]:
    刘春有、徐群。
    [ 公诉人]:
    犯罪用工具及车辆由谁提供?
    [ 芦春来]:
    不知道。
    [ 公诉人]:
    选择盗墓地址是谁提供?
    [ 芦春来]:
    李德林。
    [ 公诉人]:
    你在此次犯罪中起何作用?
    [ 芦春来]:
    干活,我听刘春有的。
    [ 公诉人]:
    干什么活?
    [ 芦春来]:
    用撬铲土。
    [ 公诉人]:
    刘明海起何作用?
    [ 芦春来]:
    他知道如何挖,指导我们。
    [ 公诉人]:
    2008年4月你们先后在法海寺盗掘了几次?
    [ 芦春来]:
    我去了两次。
    [ 公诉人]:
    第一次你是否去了?
    [ 芦春来]:
    是,还有4月23日我也去了。
    [ 公诉人]:
    你看到从墓葬中挖到何物品?
    [ 芦春来]:
    有20多颗珠子,4个手指粗圆柱形物品,几块玉片,一个带勾。
    [ 公诉人]:
    这些物品到了如何处理了?
    [ 芦春来]:
    刘明海拿走卖了。
    [ 公诉人]:
    如何给你们报酬?
    [ 芦春来]:
    刘明海给我们一人500元。
    [ 公诉人]:
    当初谁许诺给你钱?
    [ 芦春来]:
    刘春有。
    [ 公诉人]:
    你实际是否得到钱财?
    [ 芦春来]:
    没有。
    [ 公诉人]:
    你是如何被抓获的?
    [ 芦春来]:
    在老家我姐夫问我出什么事了。
    [ 公诉人]:
    你姐夫如何知道你在北京出事了?
    [ 芦春来]:
    不知道。
    [ 公诉人]:
    你是如何到案的?
    [ 芦春来]:
    2008年11月12日中午我在老家拉砖头,在方城县派出所附近被派出所查获了。
    [ 公诉人]:
    你被抓获后是否如实供述了?
    [ 芦春来]:
    开始没有。
    [ 公诉人]:
    你是否认为自己是主动到案?
    [ 芦春来]:
    是。
    [ 公诉人]:
    关于被告人芦春来到案的情况已经调取了方城县民警的证言,稍候宣读。被告人芦春来,你在被抓获前家里的事情是否安排了?
    [ 芦春来]:
    没有。
    [ 公诉人]:
    如你去派出所投案,为何未将拉砖的车处理好?
    [ 芦春来]:
    这方面我也不懂。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09:35:4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芦春来进行发问。
    [ 王照颖]:
    被告人芦春来,你当时去掘墓时是谁找的你?
    [ 芦春来]:
    刘春有。
    [ 王照颖]:
    你是何时到北京的?
    [ 芦春来]:
    2008年农历十九。
    [ 王照颖]:
    你到北京之后做何工作?
    [ 芦春来]:
    收废品。
    [09:37:13]
  • [王照颖]:
    盯槽是否是你经常的工作?
    [ 芦春来]:
    不是。
    [ 王照颖]:
    你与刘春有盯槽共几次?
    [ 芦春来]:
    两、三次。
    [ 王照颖]:
    你是出于何目的与刘春有挖墓?
    [ 芦春来]:
    给家里钱。
    [ 王照颖]:
    你家里是何状况?
    [ 芦春来]:
    我母亲有偏瘫,妻子残疾。
    [ 王照颖]:
    两个孩子多大?
    [ 芦春来]:
    一个13岁,一个7岁。
    [ 王照颖]:
    家里是否困难?
    [ 芦春来]:
    是。
    [ 王照颖]:
    你去挖墓的时候,工具是否由你提供?
    [ 芦春来]:
    不是。
    [09:37:53]
  • [王照颖]:
    挖出来的物品由谁负责卖?
    [ 芦春来]:
    刘明海。
    [ 王照颖]:
    你是否负责出卖物品?
    [ 芦春来]:
    不负责。
    [ 王照颖]:
    你何时回到方城县?
    [ 芦春来]:
    2008年农历3月20日。
    [09:38:35]
  • [王照颖]:
    是2008年4月份?
    [ 芦春来]:
    是。
    [ 王照颖]:
    你表姐夫做你工作,当时给派出所打电话的事情,你是否知道?
    [ 芦春来]:
    知道。
    [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有引供嫌疑,请辩护人注意。
    [09:40:08]
  • [王照颖]:
    你表姐夫让你投案的事情,你是否清楚?
    [ 芦春来]:
    清楚。
    [ 王照颖]:
    与你一起拉砖的有谁?
    [ 芦春来]:
    张春喝(音)、路天有(音)。
    [ 王照颖]:
    当时你看到警车是何状态?
    [ 芦春来]:
    停到马路边,我招了一下手。
    [09:40:45]
  • [王照颖]:
    你停车的位置距离派出所多远?
    [ 芦春来]:
    50米。
    [ 王照颖]:
    你是否清楚向派出所招手的后果?
    [ 芦春来]:
    我表姐夫说投案会罪轻。
    [ 王照颖]:
    你是否想过逃跑或反抗?
    [ 芦春来]:
    没有。
    [ 王照颖]:
    是否是主动与警方走的?
    [ 芦春来]:
    是。
    [ 王照颖]:
    审判长,辩护人问话到此。
    [09:42:29]
  • [审判长]:
    你与刘春有是何关系?
    [ 芦春来]:
    老乡。
    [ 审判长]:
    刘春有一开始是何工作?
    [ 芦春来]:
    收废品,后来盯槽、挖墓。
    [ 审判长]:
    盯槽具体是何行为?
    [ 芦春来]:
    开始让我和他溜弯,后来用镐把挖土。
    [ 审判长]:
    被告人芦春来,你被抓获后有无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 芦春来]:
    无。
    [09:43:42]
  • [审判长]:
    你向法庭陈述一下到案经过。
    [ 芦春来]:
    2008年11月10日或11日,我去方城县给我表姐夫送砖,我姐夫问我出了什么事,让我投案,说投案罪轻。说让我拉完两车砖就带我去投案。12日,我回家就顺便往派出所去,半路和派出所的车走对面,警察问我是不是芦春来,我说是,我们就一块去派出了。
    [ 审判长]:
    是警察让你停下的,还是你主动停下的?
    [ 芦春来]:
    我主动停下的。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09:46:27]
  • [公诉人]:
    申请宣读证人李德林证言,可以证明他本人是第一个探查到古墓的人,后他本人纠集到刘春有,刘春有又叫到了芦春来等人,2008年4月间对法海寺古墓进行挖掘。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申请宣读证人刘春有证言,可以证明是李德林最先给其打电话通知其到石景山盗墓,后刘春有联系到芦春来等人,2008年4月间共在一处古墓盗掘三次。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对盗墓次数有异议,芦春来说是两次,刘春有说是三次。
    [ 公诉人]:
    被告人李德林称连续三次在同一古墓进行挖掘,李德林陈述是两次,从整个案件事实看不影响事实的人认定。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0:10]
  • [公诉人]:
    申请宣读证人徐群证言,证明在2008年4月份刘春有以干活为名带其到石景山区盗墓,参加的还有李保海、齐炳强、刘明海、芦春来等人,多次在同一古墓中盗出随葬物品。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申请宣读证人李保海证言,2008年4月份刘春有接到北京一名男子电话后到石景山区盗墓,盗出物品后交刘春有。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无异议。
    [09:51:5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申请出示现场勘察简图及现场照片、起获物证照片。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出示)。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阅)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阅)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申请宣读模式口派出所出具110出警单。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3:25]
  • [公诉人]:
    申请宣读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关于法海寺东北侧被盗墓葬证明。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无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5:33]
  • [公诉人]:
    申请宣读北京市文物研究所鉴定结论。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我们认为仅从作为明代的宦官,他的墓是有一定历史研究价值,它并不是国家认定的重点文物墓葬,这个墓葬并不是唯一的,鉴定结论评价价值过高,与实际不符。古墓洞口很小,损失没有那么大,没有挖到关键位置,只涉及到古墓外围。
    [09:59:32]
  • [公诉人]:
    关于被盗墓葬被盗毁的程度问题,已经出示了现场勘察照片及文物部门的证明,均能证明在同一个墓葬处发现两个盗洞,经鉴定该墓葬已经被盗毁是有客观依据的。这个墓葬的主人对研究明代的宦官制度是有价值的,与辩护人的辩证意见是没有冲突的。
    [10:00:2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申请宣读方城县公安局二郎庙派出所民警孙建伟(音)证言,可以证明芦春来被抓获的情况。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有异议,我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
    [ 审判长]:
    你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后为何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芦春来]:
    到了派出所我害怕。
    [ 审判长]:
    当时你是如何供述的?
    [ 芦春来]:
    说别人雇我干活去挖墓,给我100元。
    [10:03:4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孙建伟(音的笔录显示,王先民(音)给其打过电话,是2008年11月10日,芦春来被抓捕的时候是2008年11月12日,如果没有王先民(音)给其打电话,他不可能了解芦春来的位置及做了什么事情,所以这个笔录与事实不符。芦春来表示是看见警车后主动招手,主动跟随警察到派出所。被告芦春来在看到警车后,如果不是去投案,按常理是会躲避、逃跑,但是在孙建伟的证言中未反映此点按照。孙建伟的证言部分是属实的,而在认定主动投案部分与事实不符。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6:55]
  • [公诉人]:
    申请宣读方城县公安局二郎庙(音)派出所民警侯富营(音)证言。
    [ 审判长]:
    准许。
    [ 公诉人]:
    (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芦春来]:
    有异议。我是去主动投案的。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 王照颖]:
    有异议。从此份证言可以看出,其所谓的抓捕时间是在2008年11月12日,芦春来回家的时候是2008年4月份,时间相差时间有6、7个月,既然已经网上抓捕,为什么没有发现,而是在王先民(音)打过电话之后,在11月12日才出现了所谓的抓捕,这足以说明孙建伟说有人举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芦春来在看到警车后是主动向他们招手并主动下车,而对这一情况与芦春来一同拉车的两位证人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稍候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相关证言。因此,孙建伟(音)与侯富营(音)在抓捕过程中的证言前后有矛盾,与事实不符。
    [10:12:39]
  • [公诉人]:
    证人侯富营(音)作为公安机关的民警,是参与抓获芦春来的参与人,是可以直接反映芦春来到案的情况,其参与了抓捕前的准备、抓获过程、抓获后的询问,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置疑,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事实不符。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芦春来]:
    无。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王照颖]:
    有。
    [10:14:42]
  • [王照颖]:
    有,现辩护人出具证明两份,首先是王金生(音)所做证明(宣)。
    [ 审判长]:
    公诉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公诉人]:
    公诉人认为此份材料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从程序上讲,这份证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程序的要求。从字面所反映的内容看,此份证明写的是被告人芦春来在拉砖时碰到方城县派出所的民警后被查获的情况,具体是因为何事情被查获,当时芦春来有无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及芦春来盗案后的情况都是不了解的,没有证明芦春来是不是主动投案。
    [10:18:27]
  • [王照颖]:
    第二份是张春河(音)出具证明(宣)。
    [ 审判长]:
    公诉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公诉人]:
    有异议。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交了此份证言的意见与王金生(音)证言的意见一样。此份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此份证据仅能证明芦春来在拉砖回家的途中遇到民警,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10:19:52]
  • [王照颖]:
    一份是诊断证明书,证明田文联(音)即被告人芦春来的母亲,身体患偏瘫;一份是二两庙乡李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芦春来的父亲已经病故,加重孩子幼小,妻子残疾,家庭条件困难。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芦春来的妻子李清爱(音)为残疾人。(宣)
    [ 审判长]:
    公诉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公诉人]:
    有异议。辩护人提供的以上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内容。
    [10:21:52]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 王照颖]: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芦春来]: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王照颖]:
    无。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22:27]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春来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芦春来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也侵犯的国家对古墓葬及文物的所有权。被告人芦春来与其他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海寺盗掘古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代及清代以前的文物受国家保护,经鉴定,芦春来等人盗掘的古墓为明代古墓。本案被告人芦春来伙同他人在石景山区法海寺对北侧附近使用锹镐等工具盗掘古墓,并将随葬物品卖出。芦春来已经成年,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被告人芦春来为图一己私欲,明知是古墓葬的情况而与他人一起盗掘,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对古墓葬进行盗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春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芦春来虽然在方城县公安分局审查期间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押解回京后及在法庭上如实供述,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芦春来]:
    没有。
    [10:28:31]
  • [王照颖]:
    (宣读并提交辩护词)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芦春来构成盗掘古墓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从被告人的供述及刘春有等人供述中,提起犯意的不是芦春来,芦春来是被动的参与盗墓动作,对盗掘工具、挖掘物品的处理等都是由他人安排。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根据王先民(音)、孙建伟(音)的陈述中,可以证明王先民(音)给孙建伟(音)打电话告知其亲戚犯事,会到派出所投案,芦春来是主动到派出所,看到警车后主动招手,有张金生(音)等证言可以证明。二郎庙(音)派出所民警陈述抓捕经过与事实不符,芦春来是看见警车后主动招手,没有逃跑,可以看出其主动投案的意愿。被告人投案后明确告知询问警察,询问警察问为何找被告人,被告人回北京与他人一起盗掘古墓,其表姐夫劝其主动投案。被告人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其刚开始的供述与犯罪事实不一致,但是他在随后的几次供述中已经如实供述,在本次庭审中没有翻供,表示其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符合立法精神,因此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境困难,是初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减轻处罚。本案盗掘的明代古墓不是国家级或者省级保护的古墓葬,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盗掘的文物及文物价值,因此不符合刑法382条的加重情节。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0:42:03]
  • [公诉人]:
    有。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芦春来具有主动投案,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有异议。根据关于自首的规定,应是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嫌疑人在主观上自愿到案,客观上到案后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阶段,芦春来回答自己在到案前,其母亲、妻子都有疾病,如果其是主动投案,为何没有处理好家庭事物,运输工具也未留下,所以说其主动投案与客观事实不符。关于如实供述方面,公诉人出示了民警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的抓获情况。被告人芦春来因为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上通缉,所以当地派出所才了解到其为网通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侯富营(音)亲自督导进行抓捕,于2008年11月12日在路边以查车为名将被告人芦春来抓获。刚才辩护人混淆了一个概念,将第一次询问笔录进行混淆,下面公诉人重申其盗案后笔录的内容。问你知道为什么事找你?答因为我在北京务工时参与盗掘古墓,我准备第二天拉砖后主动到派出所,问你知道什么是投案自首吗?答知道,是主动到派出所。从字面上反映并没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没有反应其主动性。从芦春来的供述主要内容看,被告人芦春来确实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盗掘古墓的情况,其有意规避主观明知方面,其还称不知李德林找他们是做什么。公诉机关就该情况请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了相关情况,对因为抓获情况的民警进行询问,均证明芦春来是该派出所主动出击抓获的,被告人芦春来也没有主动、如实供述,所以被告人芦春来不成立自首。
    [10:45:0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 芦春来]: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 王照颖]: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 芦春来]:
    法官,我是不懂法的人,是一个平苦的农民。今天谢谢法庭、谢谢公诉人。
    [ 审判长]:
    当庭出示的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把被告人芦春来带出法庭,继续羁押。
    [10:45:5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刑庭路琳艳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王娇、摄影李旭、张娜,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0:50:20]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