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厚明

辩护人

公诉人

审判长

直播人员

宣判
轮胎爆裂致3名大学生死伤事故,青浦法院23日13:45庭审,本网直播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下午本网将为大家直播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13:18:55]
  • [主持人]:
    08年11月13日晚9点30分许,张厚明驾驶一辆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青浦区泗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车辆螺栓未紧固,在路径上海政法学院大门附近时,左后轮脱离,随之掀起的巨大气浪使重达几十斤的轮胎弹了出去,致使三名正在路边小吃摊吃宵夜的大学生当场被击中掀飞,造成两死一伤。这起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13:19:41]
  • [主持人]:
    该案件由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青浦区位于上海西大门、长三角这片改革开放热土的交汇处,与江、浙两省接壤,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区域总面积670平方公里。青浦区法院于2000年1月青浦撤县建区时成立。法院内设机构有: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法警大队等机构13个,下设朱家角1个人民法庭。近年来,青浦区法院在区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引领,紧紧围绕“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的主题,对内构建学习型法院,对外打造服务型法院,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制度化建设。2001年以来连续三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2008年被评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涌现出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区直机关系统“十佳好人好事”、区“三八红旗手”等一批先进典型。
    [13:21:09]
  • [主持人]:
    审理该案的是审判员许一新、费雄雄、汪爱珍组成合议庭。法官简介:
    审判长:许一新,男,二级高级法官。1984年5月至1990年5月,松江县人民法院任法官、院办公室主任。1990年5月至1998年7月,先后担任松江县团委书记、叶榭镇党委书记、上海首批援藏干部,任西藏日喀则地区定日县县委书记。1998年7月至2007年1月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担任该院党组书记、院长。2007年1月至今任青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审理过多起重大案件,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13:23:0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24:2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43:49]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张厚明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张厚明带上法庭)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
    [13:44:23]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务、住址等?
    [ 被告人]:
    张厚明,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诉人司驾驶员
    [ 审]:
    你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被告人]:
    没有。
    [13:46:20]
  •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这次何时被告采取强制措施?
    [ 被告人]:
    2008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上海市公诉人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告依法逮捕。
    [13:46:51]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 被告人]:
    收到了,2009年3月5日收到。
    [13:47:06]
  • [审判长]: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厚明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许一新、费雄雄、汪爱珍组成合议庭,由许一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沈燕敏担任本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培华。今天出庭为被告人张厚明辩护的是通过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军平。
    [13:47:5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判长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诉人正审判长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13:48:3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判长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人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护人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 被告人]:
    听清了。
    [13:49:2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3:49:52]
  • [审判员]:
    被告人,起诉书内容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 审判员]:
    有没有需要补充?
    [ 被告人]:
    没有。
    [13:54:05]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讯问。
    [ 公诉人]:
    那你当时是否明知已经超载?
    [ 被告人]:
    我知道。
    [ 公诉人]:
    你平时驾驶车辆拉土方时是否也存在超载的情况?是否经常超载?
    [ 被告人]:
    是的,经常超载。
    [13:55:37]
  • [公诉人]:
    2008年11月13日,在你接班之前该车辆是否处于运行状态的? 2008年11月13日那天你是在装运第几车土方时发生事故的?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当日晚20时许你再次驾驶沪B56849重型自卸货车上路前是否对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过全面认真检查?
    [ 被告人]:
    没有就看一看。
    [ 公诉人]:
    是否对轮胎的螺栓进行过检查?
    [ 被告人]:
    运行中,是第二次,我看了下没检查。
    [ 公诉人]:
    在出车前你是否应该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 被告人]:
    是的。
    [13:57:18]
  • [公诉人]:
    肇事后你是否拨打电话报警?是否有人看到或听到你拨打?
    [ 被告人]:
    是的。
    [ 公诉人]:
    案发后你是否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害人或被告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
    [ 被告人]:
    没有。
    [13:58:19]
  • [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完毕。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 辩护人]:
    出车前是否检查车辆?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大型车辆是否可以通过肉眼检查?能检测出问题吗?
    [ 被告人]:
    螺丝松动肉眼看不出来。
    [13:59:43]
  • [辩护人]:
    事发过程中有没有超载?
    [ 被告人]:
    我不能控制超载现象。
    [ 辩护人]:
    你案发后报警,你的电话记录能证明你报警。是否要求法庭重新调取证据?
    [ 被告人]:
    没有
    [14:01:50]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什么时候取得驾驶证的?
    [ 被告人]:
    2004年4月取得。
    [ 审判员]:
    车主是谁?
    [ 被告人]:
    不是我,我是替人打工的。
    [ 审判员]:
    谁让你超载的?
    [ 被告人]:
    老板。
    [14:03:2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一组证据是2008年11月14日被告害人冯振辉的陈述(略)。
    [14:03:59]
  • [公诉人]:
    证明2008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害人冯振辉、赵一丁在上海政法学院门口对面人行道上的排档处买好东西,行至泗陈公诉人路千新路口东南角处,二人站在人行横道线内,准备从该处的机非隔离带由南向北过马路时,被告害人冯振辉看到一辆大汽车由东向西开来,并听到一声巨响,感觉自己被告气流击伤,衣服也划破了,而赵一丁身后的女孩倒在地上,脸上有血,后赵一丁也慢慢倒下的事实。
    [14:04:52]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否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05:16]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二组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及书证 (1) 2008年11月18日证人徐磊、徐斌、季程鹏、顾杨辉的询问笔录四份(略)。
    [14:06:25]
  • [公诉人]:
    宣读2008年11月18日证人何林、张春花的询问笔录(略)。
    由公诉人安机关侦查员沈雅平、沈毅依法制作。
    证人何林、张春花系上海政法学院门口摆摊位的摊主,其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3日晚21时30分许,其在上海政法学院门口马路对面摆摊,听到一声巨响之后,发现有一男一女倒在了地上。证人何林陈述其中一个男的一半躺在机非隔离带台阶上、一半在非机动车道内,女孩就倒在非机动车道内。证人张春花陈述有一男一女倒在南侧非机动车道上,地上有很多血,后来二证人均打“110”报警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08:1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2008年11月26日、2009年3月18日证人王康久、周汝好的询问笔录2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略)。
    证人证言由公诉人安机关侦查员沈雅平、祝雪峰、沈毅于依法制作
    证人王康久、周汝好系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诉人司工作人员,其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6日上午,其同警方一起将号牌为沪B56849土方车过磅,过磅毛重为42.07吨(即42070kg)的事实。
    证人王康久、周汝好系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诉人司工作人员,其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6日上午,其同警方一起将号牌为沪B56849土方车过磅,过磅毛重为42.07吨(即42070kg)的事实。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由公诉人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明号牌为沪B56849重型自卸货车的整备质量(即空车重量)为13870kg,核定载质量(载重量)为17000kg,总质量(满载重量)为31000kg的事实。
    此外,证人周汝好2009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当时,其驾驶一辆装载土方的货车开在被告人张厚明前方100米处,事故发生时,其听到车胎爆响的声音,问张厚明怎么回事,张厚明当时正在查看车子,没有对其说过话,其也没有听见张厚明打电话报警。
    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10:4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三组证据是被告人张厚明的供述(略)。
    (1)2008年11月13日询问笔录
    公诉人安机关侦查员张云伟、沈杰依法制作
    (2)2008年11月14日讯问笔录
    公诉人安机关侦查员祝雪峰、沈毅依法制作
    证明2008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厚明驾驶超载的沪B56849重型自卸货车沿泗陈公诉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泗陈公诉人路千新路口时,其听到车左后方有巨响,下车后发现车辆左后方最后面的轮子爆裂,看到三个人倒在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事实。其供述,其在行车前虽检查过车辆,但未检查轮胎的螺栓松紧情况。
    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
    [ 审判员]: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11:30]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四组证据是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略)。该证据由公诉人安机关于2008年11月13日依法制作
    证明2008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公诉人安机关接报案后勘查泗陈公诉人路千新路口(上海政法学院门口)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泗陈公诉人路两侧设机非隔离设施带,同方向施划有二条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车牌号为沪B56849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停在泗陈公诉人路左侧机动车道上,车头刚过路口停车线,在该自卸货车车后有一轮毂碎片,在该路口东南面泗陈公诉人路非机动车道内有一面积170厘米*110厘米的血迹,在该非机动车道南侧有小摊贩的物品倒在地上,并发现其他轮毂碎片的事实。
    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
    [ 审判员]: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12:3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五组证据是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居民死亡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略)。
    该证据分别由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上海市青浦区医疗救护站及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于2008年11月20日、11月25日、12月3日、11月15日、2009年1月5日所出具。
    [ 以上证据证明]:
    证明被告害人赵一丁因车祸当场死亡,经检验鉴定赵一丁体表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时被告钝性物体撞击所致,其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事实。被告害人袁立因车祸经检验鉴定,被告害人章一灵因交通事故致右额、顶叶脑挫伤伴脑内血肿形成,构成重伤的事实。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11月15日5时许死亡,经检验鉴定,袁立体表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时被告钝性物体撞击所致,其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的事实。
    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14:49]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六组证据是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及照片(略)。
    该证据由上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于2008年11月27日所出具。证明经检验鉴定,受检的沪B56849重型自卸货车因轮胎螺栓未有效紧固,导致车轮脱离,是诱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并可以排除轮胎自然爆裂的可能性的事实。
    检验报告书证明由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证明受检的沪B56849重型自卸货车实测车辆总质量未42,070kg,左后轮胎螺栓见拆装更新,左后轮制动底板翘曲变形,其他安全装置未见异常的事实。
    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16:19]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七组证据是2008年12月4日交通事故认定书(略)。该证据由上海市公诉人安局青浦公诉人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所出具。
    证明经上海市青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甲方(张厚明)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且车辆轮胎螺栓未紧固,致使左后轮损坏脱离,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是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方(乙方袁立、丙方赵一丁丁方章一灵、戊方冯振辉)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
    以上证据请法庭质证。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对这份交通责任书请法庭鉴定。
    [14:18:1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第八组证据是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一份(略)。
    由公诉人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1月14日、2009年1月6日依法出具
    证明2008年11月13日21时30分许,松江交警支队接报案后至泗陈公诉人路千新路口处理土方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2008年11月14日经上海交警总队协调,该事故指定由青浦区交警支队处理。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发地点在外青松公诉人路33K标记向东650米处,此地点属青浦区管辖范围之内,由公诉人安机关分别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2月25日依法收集和出具。 公诉人安机关补充证据;综合信息查询110报警电话记录、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查询记录。由公诉人安机关及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分别于2009年3月17依法查询、出具
    以上证据证明经查15921242339的号码在2008年11月13日21时30分左右无“110”报警记录、无“120”呼救记录。同时综合信息查询110报警电话记录显示,15921242339的号码仅在2007年10月12日、11月9日有过二次110报警记录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公诉人]:
    最后一份证据为由公诉人安机关及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分别于2009年3月17依法查询、出具 以上证据证明经查15921242339的号码在2008年11月13日21时30分左右无“110”报警记录、无“120”呼救记录。同时综合信息查询110报警电话记录显示,15921242339的号码仅在2007年10月12日、11月9日有过二次110报警记录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我坚持自己打过11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4:22:40]
  • [审判长]:
    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打过报警电话?
    [ 被告人]:
    没有。
    [14:23:53]
  • [审判员]:
    被告人张厚明,有无检举或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
    [ 被告人]:
    没有。
    [14:24:13]
  • [审判长]:
    公诉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人诉词。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长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诉,依法执行职务。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张厚明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才的庭审判长事实调查,公诉人就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厚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公诉人简要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有关被告害人冯振辉的陈述、证人徐磊、徐斌、季程鹏等人的证言,有关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意见书、居民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综合信息查询“110”报警电话记录、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出具的“120”查询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厚明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各证据均依法制作,合法有效,并经当庭质证,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14:26:56]
  • 二、被告人张厚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我国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诉人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诉人将结合案件事实,从犯罪构成要件作进一步阐明,被告人张厚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第一从主观方面分析]:
    被告人张厚明在2008年11月13日20时许驾驶车辆上路时,明知车辆超载,其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超载会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产生不良影响,但其轻信可以避免;此外,其在出车前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未有效紧固车辆轮胎螺栓,致使发生两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主观方面显然具有过失。
    [14:27:30]
  • [第二从客观方面分析]:
    首先,被告人张厚明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且车辆轮胎螺栓未紧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是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14:28:00]
  • 其次,被告人张厚明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被告害人赵一丁、袁立死亡、被告害人章一灵重伤、被告害人冯振辉受伤及车损的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厚明驾驶的沪B56849重型自卸货车因轮胎螺栓未有效紧固,导致车轮脱离,是诱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被告人张厚明的肇事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4:28:42]
  • 第三从犯罪侵犯的客体分析:被告人张厚明的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
    [ 第四从犯罪主体分析]:
    被告人张厚明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4:28:59]
  •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厚明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厚明刑事责任。
    [14:29:12]
  • 三、对本案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张厚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目前为止,被告人张厚明在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尚未对害人及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但据公诉人了解,本案被告害人及其近亲属已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厚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4:30:24]
  • 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教训,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2008年11月13日那天晚上,由于被告人张厚明驾驶车辆时的疏忽大意,伴随着一声巨响,四个无辜的未满20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其中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另一个头部受到重伤。被告人张厚明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给四名被告害人的家庭带来精神上的重创,而被告人自己也将面临法律的惩处及社会的谴责。
    车辆超载和被告人在出车前未尽到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的注意义务,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人张厚明自2004年7月起领取大型货车驾驶证,开始从事运输工作,应该说张厚明是一个有着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但其在从事运输工作时,经常超载而未予以重视,在明知超载的情况下,还忽略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查,可以说,张厚明根本未认识到其所从事的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运输工作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工作,并且其对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缺乏应有的重视,才会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14:31:44]
  • 公诉人希望被告人张厚明,吸取血的教训,认真悔过,同时,公诉人提醒每一位公诉人民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运输法规,注意安全,珍视生命!
    公诉人诉意见发表完毕。
    [14:32:01]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可以自己进行辩护。
    [ 被告人]:
    超载不是我自己决定的。
    [ 审判员]: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首先,我不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从本案来看,鉴定结论为受检的车辆由于轮胎脱落,被告人没有过错。本案肇事车辆及使用者都不是张厚明,主观上没有过错。第二,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第三,超载不是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即便是超载也不构成犯罪,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张厚明作为雇员,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
    [14:38:48]
  • [辩护人]:
    此外,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大型车辆的保养必须借助专业工具,没有工具是无法检测的,所以不应该是驾驶员的问题。从本案上来说,轮胎的检修必须通过工具才能检测,被告人张厚明不能预见因轮胎脱落而造成交通肇事,事发的客观环境无法预见。
    [14:41:57]
  • [辩护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不是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所造成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14:42:46]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 公诉人]:
    公诉人认为是交通肇事,而不是意外事件。被告人对于超载的事实是明知的,根据交通法规,作为一个从事多年货车驾驶员,对于严禁超载是明知的。其应该驾驶没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虽然其只是受雇于他人的驾驶员,但应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情况下,更应该注意车辆的安全行驶,机动车驾驶往往是单个人驾驶,交通法规也赋予了驾驶员的严格责任,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鉴定结论是客观责任,事故的客观原因为轮胎脱落,排除了自然爆胎的可能性,该鉴定结论没有对行为人主观责任进行分析。本案是有主观责任的,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对于车辆长期超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还存在问题,从本人来看,对事故有主观和客观上责任,综上,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不是完全没有预见,且事故不是由自然原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本案被告人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14:50:02]
  •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无意见?
    [ 被告人]:
    由我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 辩护人]: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猜想,从本案看,指使被告人的应该是其老板,而仅对被告人进行指控是不严肃的。
    [14:52:09]
  •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控辩双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 被告人]:
    没有。
    [14:52:3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法庭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将被告人张厚明还押。
    (法警将被告人张厚明带下法庭)
    [ 审判长]:
    (敲法槌)退庭。
    [14:52:58]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张厚明到庭。(法警执行)
    [ 审判长]:
    (敲法槌)下面继续开庭。
    [15:07:37]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厚明,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厚明交通肇事罪一案,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证据,听取了你的陈述、辩解和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面进行宣判:
    [15:09:19]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厚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人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厚明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事发后是否拨打“120”电话的问题,根据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的记录,也未得到查实,故被告人关于拨打“120”电话的辩护人解,本院亦不予采信。本案定性为意外事件不予采纳。
    [15:11:13]
  • 关于超载由他人指使,由于缺乏证据,不予采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轮胎螺栓未有效紧固,被告人在明知其驾驶的车辆超载且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运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人理应对其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对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厚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诉人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厚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敲法槌)
    [15:14:21]
  • [审判长]:
    被告人,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下面将被告人张厚明带下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张厚明带下法庭)
    [ 审判长]:
    (敲法槌)闭庭。
    [15:17:19]
  • [主持人]:
    以上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