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12月24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一部手机归属难定 老同学法庭论是非”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一部手机俩主人归属难定 老同学法庭论是非”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1:30]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肖海
    [09:22:16]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纪建华与张小红是多年的老同学,起因一部手机的归属双方闹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09:22:39]
  • [主持人]:
    原告纪建华诉称她于2008年9月21日购买诺基亚手机一部,价款1960元,后来她的老同学张小红说自己在从事手机销售业务,能为她换一部更好的手机,所以她便将购买手机及相关手续交与张小红,但后来张小红却称换机单丢失,纪建华也没有将购买手机手续交给她,此时纪建华开始怀疑有骗局,便立即报警,警方将涉案手机扣留,但后又发还给张小红,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为此纪建华起诉要求张小红归还诺基亚手机一部及发票,如不能归还赔偿1960元;另要求赔偿误工费300元、交通费300元。
    [09:22:5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23:12]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28:23]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首先核实当事人情况。
    原告纪建华,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
    被告张小红,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怪村。
    [09:31:14]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纪建华诉被告张小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肖海
    [09:35:3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2008年9月21日原告在迪信通手机专卖店购买诺基亚手机一台,型号7610s原件为1960元,另有本店所开发票,由于原告、被告是同学关系,原告在上班时碰上了被告,被告说在诺基亚上班,你买的手机不好我能给你退货,再内购新机,第二天原告、被告一起去大兴黄村售后开据换机票,都是被告一人干的,手机放到了售后处,换机单被告所持,后来被告说换机单丢失了,为了把手机追回,原告又把发票、手机盒及配件全部交给了被告,过了两天被告又说手机发票未在她那,并把其他痛惜返还给了原告,但是手机盒上的手机串号被被告撕毁了,原告怀疑被告有骗局就到手机专卖店与本店经理联,有别人以换机单领取手机及时通知原告,时间不长被告手拿换机单,发票去领手机,同时原告也及时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把手机留了下来,但时间不长,被告把手机领走了。原告才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诺基亚手机n7610s新手机一台,被告如不能返还手机,按照原价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没有。
    [09:38:4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我们确实是碰见了,换机单一直在她手里,后来我去问她,她说没有了,可能丢在别处了,我的手机和她的手机出检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和她购买手机的日期是不一样的,我们是中学时的同学,平时联系不多,在2008年9月我们碰到了,碰到后她问我在哪里上班,我说以前在诺基亚售后上班,后来她说她买了一个手机,问我能不能一起退了,她并没有把发票给我,我后来答应她给他出一张换机单。当时出换机单需要保修卡和发票,我们一起去了大兴,当我办完手续后,就把换机单保修卡之类的都给她了,第一次就我自己进去的。她和她老公吃饭去了。后来我们在一起玩了一会,都到良乡后,我们才发现没有换机单了,我还问她是不是掉哪里了,我还和她一起去找了。我也同时换了一个手机,是在2008年9月21日上午,在迪信通买了一款同样的手机,我的手机觉得不好用,本来想退来着,我的手机已经换回来了。
    [09:43:0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1、当时在迪信通办理金卡一张(为了给手机保修用)。
    2、迪信通经理给我开的购买手机的证明一份。
    3、在迪信通办理金卡的小票。
    4、2008年9月21日在迪信通消费的银行清单一份。
    [09:43:45]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原告是否有异议?
    [ 被告]:
    原告说是自己刷的自己的卡,可是票据上是一个姓钱的人。
    [ 原告]:
    我当时是刷的我老公的工资卡。
    [ 被告]:
    这上面只有手机的串号并没有序列号,也没有手机的价钱。发票号也没有。
    [09:46:41]
  • [审判员]:
    原告提交主要是证明原告从迪信通购买了手机。这上面有一个机身串号。
    [ 被告]:
    她的机身串号上的号码和之前说手机的串号上的会员注册表上的串号都不一样。对于银行的单子只能证明她花了这些钱但是并不能证明她买过什么东西。
    [09:47:3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
    [09:48:20]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我购买机子的发票复印件;换机单一份;会员注册表一份。
    [09:49:14]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 原告]:
    会员注册表都已经给改了,我对这张单子有异议,我给她的时候没有改动。取机单我没有见过,手机的机身串号、发票号和购买时间也一样。
    [09:51:23]
  • [审判员]:
    被告交的取机单是你的还是原告的?
    [ 被告]:
    我的。
    [ 审判员]:
    被告,会员表是原告给你的吗?
    [ 被告]:
    是,我的手机是1960元购买的,她的手机是1800多,当时她还办理的金卡。
    [09:52:18]
  • [审判员]:
    说一下你的报案经过。
    [ 原告]:
    我当时和迪信通说过,说我的丢了,如果有人带着这些东西来换机子就让他们给我打电话。我怀疑她诈骗后来就报警了。派出所说我的金额不构成诈骗,所以只能到法院解决。
    [09:55:54]
  • [审判员]:
    手机现在在哪呢?
    [ 原告]:
    手机让派出所压着了,后来派出所说让我们拿着判决书来领取。但是当我到派出所取证的时候,派出所说被告在那里闹,就把手机给迪信通了,由于她有单子就把机子给她了。
    [09:56:21]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我到迪信通问过,迪信通说他们当天只卖出了一台手机。
    [ 被告]:
    没有了。
    [09:56: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当时被告购买手机时是刷卡还是交的现金?
    [ 被告]:
    现金。
    [ 原告]:
    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被告]:
    她说我的金卡条上是改的,那根本就不可能,当时迪信通的员工跟我到派出所领回的手机,他能证明我说的是真的。
    [09:57:1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答辩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09:57:2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57:43]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5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误请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09:58:28]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张春生、庭审记录隗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09:59:5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