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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昌平法院审理“为子奔丧路上出车祸 六旬老人索赔四十余万”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崔亮。[13:57:08]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13:58:31]
- [主持人]:六十五岁的成瑞珩是内蒙古一单位的退休干部。去年12月7日凌晨,成瑞珩的独子成宁在宣武区马连道一超市购物时,踩破了窗口外供站立的塑料板,坠入6米深的两层地下室,当场身亡。知道这一噩耗后,成瑞珩与老伴从内蒙古来到北京为儿子办理丧事,并准备起诉超市和开发商索赔。然而祸不单行,2008年春节前,在外奔波了一天的成瑞珩夫妇回到住处附近,下公共汽车后随众人穿行马路。这时一辆小轿车突然冲了过来,将成瑞珩撞出去十多米。后成瑞珩被送到999清河急救中心救治。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在昏迷七十多天后,成瑞珩才脱离生命危险。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成瑞珩将肇事司机和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四十余万元。[13:59:11]
- [主持人]:合议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合议庭由审判长徐连森、人民陪审员孙平、吴秀菊组成,书记员武燕担任法庭记录。[14:01:18]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14:02:08]
- [审判长]: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原告成瑞珩,男,194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法定代理人,王喜仁,女。委托代理人王猛,男,满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新红,男,45岁,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被告北京博源同创商贸中心负责人秦雪梅,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宗日,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芳,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14:17:30]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 不得发言、提问;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18:43]
- [审判长]: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成瑞珩诉被告张新红、北京博源同创商贸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连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平、吴秀菊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武燕担任法庭记录。[14:19:16]
- [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4:19:41]
- [审判长]: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14:20:09]
- [审判长]: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14:20:33]
-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三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4:21:16]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原告代理人]:以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有准。[14:22:14]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三被告代理人]:收到了。[14:22:46]
- [审判长]:被告方答辩。[ 张新红代理人]:1、对事实没有异议。2、住院的餐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住院时有伙食补助,没有规定住院期间的餐费,我们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们认为37500元偏高。其他的需要看证据。[14:31:49]
- [博源公司代理人]:同张新红的答辩意见。[ 保险公司代理人]:已经在医疗费的限额8000元已经赔付,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金我们同意5万元。对事实没有异议。[14:32:15]
- [审判长]:已经赔付8000元的医疗费是否知道。[ 原告代理人]:已经给了原告,是8000元。[ 审判长]:张新红给了原告3万。[ 原告代理人]:是的。诉讼请求已经除去这3万元。[14:32:5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其当时的情况。证据2、二份保险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涉案车辆提供保险的强制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单。投保人是博源公司。证据3、红十字会诊断证明书二份。证明原告所受伤的情况。证据4、伤残登记鉴定意见书。证明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残赔偿指数为75%。证据5、住院期间医疗费收据。证据6、住院的床位费及相关的治疗费收据。证据7、红十字会住院费用明细表(共9页)证明证据5、6所列费用的明细。证据8、证明。证明原告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所花费医疗费支出的状况。证据9、原告所做伤残鉴定的费用。证据10、原告因为本次交通事故,在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营养费及必要的生活用品的费用。证据11、护理及护工的费用。证据12、住院期间及护理的相关人员所花费的餐费。[14:33:31]
-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质证。[ 张新红代理人]:对证据1―证据3、均无异议。对证据4、第6有相关记录,据我们所知,在这次事故前,原告本人有相应的肢体残疾,右下肢本身有残疾。这份鉴定,是不是仅对这次伤进行鉴定,最后结论伤残75%,是否包括他原有的伤,我们不清楚。我们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对本次交通事故之外的伤,我们不承担责任。对证据5、证据6、凡属于医院出具的正规的收据,我们都认可。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对证据10、像水果、营养液等的支出,都不属于法律应支持的范围。如需要,应有医院的相关证明。合理的交通费部分我们认可。对证据11、护理费的标准应有相应的参考依据。对证据12、不能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住院期间有伙食补助。[14:36:03]
- [博源公司代理人]:对证据1―证据12:同张新红质证意见。[ 保险公司代理人]:伤残鉴定书认可,护理及护工费没有遗嘱,护理、护工费没有发票,其他意见同张新红质证意见。[ 审判长]:证据10,是否计算过分开的各项数额。[ 原告代理人]:现在没有,庭下整理。[14:37:04]
- [审判长]:被告张新红举证。[ 张新红代理人]: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据2、强制保险单。证据3、张新红给原告垫付3万元的押金条。[ 证据4]:裁定。说明当时出了1.2万。[14:37:58]
- [审判长]:原告方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与原告所要求的无直接关系。[ 审判长]:保险公司质证。[ 保险公司代理人]:证据1―证据4:认可。[ 审判长]:博源公司举证。[ 博源公司代理人]:没有证据。[14:41:03]
- [审判长]:保险公司举证。[ 保险公司代理人]:证据1收据,证明我们已经给付了8000元。[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没有异议。[14:41:39]
- [审判长]:张新红及博源公司质证。张新红、博源公司代理人:对证据1: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没有。[ 三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张新红支付了3万元,对事实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院出裁定先予执行2万。[ 原告代理人]:是。[14:43:21]
- [审判长]:现在原告已经拿到5万元。[ 原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5万元从什么地方扣除出去了。[ 原告代理人]:床位费。[ 审判长]:床位费一共花了多少钱。[ 原告代理人]:床位费和门诊治疗费共27549元。[ 审判长]:173237元是住院费。[ 原告代理人]:包括床位费27549及住院押金145688元。[14:47:46]
- [审判长]:说一下一共花了多少钱。[ 原告代理人]:203237元。诉讼请求已除去张新红的3万元。先予执行的2万没有扣除。[ 审判长]:这20万都有发票。[ 原告代理人]:有。[14:48:35]
- [审判长]:张新红的代理人是否听清了。[ 张新红代理人]:不太清楚。医院证明也是17万,现在说是20万。[ 审判长]:床位费及门诊治疗费没有列到医院证明中的。[ 原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将床位费及门诊治疗费分开说一下。[ 原告代理人]:住院医疗费是175688元;床位费及门诊治疗费27549元。[ 审判长]:先予执行两万是交医院了,还是自己用了。[ 原告代理人]:给医院了。当时欠医院的治疗费。[14:51:07]
- [审判长]:诉讼请求第4项,要求支付护理,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代理人]:一、重症监护病房是护理费300元;二、其他的不费用都是给护工的费用。[ 审判长]:有协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按每天80元的标准。[ 审判长]:支付给谁了。[ 原告代理人]:护工本人。[14:57:23]
- [审判长]:护工叫什么。[ 原告代理人]:前期叫文有忠,开的收条,给他付了11600元。后期叫王飞,给他付了2240元。[ 审判长]:一共护理了多少天。[ 原告代理人]:2008年1月30日至2008年7月30日。[ 审判长]: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的。[ 原告代理人]:按75%的伤残赔偿指数(按北京市上一年度平均人均收入)×15年计算的。[ 审判长]:鉴定费都是票据。[ 原告代理人]:都有票据。[14:58:25]
- [审判长]:张新红及博源公司是什么关系。[ 二被告代]:没有什么关系。就是用博源公司的名义上的保险。[ 审判长]:车实际是谁的。[ 二被告代]:张新红。[ 审判长]:行使证是谁的。[ 二被告代]:张新红。[ 审判长]: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二被告代]:不存在。[14:58:46]
- [审判长]:张新红提供的保单上写行使证及人名不符。保险公司是否注意到这点。[ 保险公司代理人]:注意到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张新红提出了伤残鉴定中的75%,是不是仅对本次事故的。[ 原告代理人]:最后有写是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所做的鉴定。并没有包括以前的右下肢的伤残。所以说,本次事故的伤残鉴定75%,是仅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伤残鉴定。[ 审判长]:你所说的仅对本次事故作出伤残鉴定这句话在什么地方。[ 原告代理人]:原话不是这么说的,可以看最后一段。[15:00:59]
- [审判长]:张新红的代理人什么意见。[ 张新红代理人]:如果右下肢的情况不包括,我们就没有异议。[ 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精神损害赔偿金37500元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代理人]:数额是按照5万的75%计算的。[15:02:0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02:40]
- [原告代理人]:1、本案事故责任很明确,是张新红承担全部的责任。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及侵权责任很明确,作为第二被告博源公司他作为被告张新红的所在单位,因为在保险单中,明确写名两者是雇佣关系,他作为张新红的单位是雇佣关系,而且他愿意作为被保险人,他应承担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也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个最基本的费用。所有的费用都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伤残赔偿金也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数额上也是基本的一个数额,并没有夸大及虚假的部分,希望法庭根据实际的情况,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5:05:0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08:04]
- [张新红代理人]:对事实没有异议,对住院期间的餐费有异议,没有法律根据。对护理费80元/天/人,标准偏高。法庭应依法合理的给予认定。总的费用原告从17万多加到20万多,从原告的证据上,总的费用支出就这些,别的东西我们没有见到。张新红当初交的3万元,是住院押金,在住院费应有所体现,刚刚说已经扣除了,总得有些模棱两可。床位费及门诊治疗的票据我们没有见到,床位费偏高,因为原告一直住单间。[15:08:32]
- [博源公司代理人]:同张新红代理意见。[15:08:56]
- [保险公司代理人]:伤残赔偿金应该以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来计算,他没有说是以农民还是以居民的标准计算的。[15:10:41]
- [审判长]:办理先予执行时,原告出示了一个户口本,被告看一下。[ 张新红代理人]:无异议。[ 博源公司代理人]:无异议。[ 保险公司代理人]:无异议。[15:11:13]
- [审判长]:保险公司是否还有异议。[ 保险公司代理人]:无异议。[15:13:30]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5:13:58]
- [原告代理人]:1、医疗费数额的问题,床位费有另外的票据,作为证据6提交了。关于餐费,被告代理人说没有相应的规定,因为侵权责任,原告相应发生的损失,侵权方应有赔偿责任。3、护理工及餐费也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是否有票据,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情况。如果被告认为这里面存在虚假,被告应举证。4、被告代理人认为床位费及护理费标准过高,原告受伤是非常严重的,包括智力及身体,是完全无法自理的,24小时不能离开人,包括单间是无奈的。原告认为所有的花费都是实际的,并不过高。[15:14:42]
- [张新红代理人]:住院伙食费是明文规定的,是没有争议的。造成损失按法律规定,按项按标准标准没有任何的异议。另外又要了住院期间的餐费,我认为有重复要求的,并不是合理的费用。关于营养费的部分,营养费应尊医嘱,你所要求的营养费都是自主的,是与规定的精神有悖的。[15:15:49]
- [原告法定代理人]:他有20天不能吃饭,是医生告诉我应买什么吃的,营养都是医生给列的,让买的。[15:16:35]
- [博源公司代理人]:没有补充。[ 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补充。[15:17:0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保险公司代理人]:不同意调解。[15:18:04]
- [审判长]: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再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5:18:23]
- [原告代理人]:护理费我的钱都没有要,我算不算护理。他有20天没有吃饭,应支付营养费。如有其他发生的费用,另案起诉,我们保留这个权利。[ 张新红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博源公司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保险公司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21:42]
- [审判长]:现在休庭,何时宣判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5:22:03]
- [主持人]:感谢研究室祁菲、立案庭应海辉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5:22:07]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5: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