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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前女友持男方工资卡取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前女友持男方工资卡取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1:36]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王鸣越。王鸣越,男,自1987年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先后从事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关洁担任。[09:03:31]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9:08:34]
- [主持人]:原告孟二宇诉称,其和段维维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人关系。孟二宇为了买房,特向段维维的父亲借款七万余元。之后,孟二宇还了一万余元,还剩5.9万元由孟二宇向段维维父亲出具了一份欠条。经双方商量,由段维维保管孟二宇的工资卡,每月从工资卡里取款偿还借段维维父亲的钱,直至还清。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孟二宇和段维维由于一些矛盾双方分手了。当孟二宇拿回自己的工资卡时,发现卡里仅剩二十多元了。经银行查帐,从段维维保管至今,卡里已被取走了近七万元。孟二宇向段维维索要5.9万元借条时,段维维称借条已经撕毁,故就再没有深究。
孟二宇没有想到段维维的父亲又拿着5.9万元的借条把自己起诉了,法院也支持了段维维的父亲的诉求。可是孟二宇一想到自己工资卡里的近七万元的存款,就觉得憋气,本来借款已经还清了,竟然又拿着借条起诉自己,那工资卡里的近七万元的存款,段维维就应属于不当得利,于是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09:15:5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09:25:1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29:04]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09:29:47]
- 原告:孟二宇,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交通支队事故科民警,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09:32:42]
- [被告]:段维维,女,27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西里小区。[09:34:13]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鸣越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洁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09:34:46]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09:35:35]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09:35:56]
-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09:36:2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36:43]
- [原告]:本人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8月因购房资金紧张而向被告的父亲段志生借款7.2万元,后本人还款1.3万元,故打下了一欠条5.9万元。因被告系段志生之女,为便于还款,本人于2005年将其工资卡交由被告保管(直至07年6月份本人提出分手,之后双方正式分手),用于支付被告父亲段志生的还款,期间被告分数次从上述工资卡中取款共计6.91万元;从2007年年初,本人就曾多次索要自己的工资卡,可被告一直借故不归还,待到2007年8月份被告才归还工资卡,此时本人查卡内余额仅有26.02元。07年6月分手后,被告称本人的借款还有2.5万元未归还,故又让本人写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当本人索要5.9万元的借条时,被告称已经撕毁,所以导致本人没有拿回5.9万元的借条。之后本人又于2008年3月底,将2.5万元交于被告用于还款。当本人索要借条时,被告把一些碎纸片交于本人。但被告却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并未用于偿还借款。被告父亲与本人借款纠纷案贵院里已作出了(2008)房民初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要求本人偿还借款5.9万元及相关利息。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失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09:40:10]
-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4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42:5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09:44:20]
- [被告]:我认为原告起诉书陈述的事实与本来的事实不符。原告讲借款行为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和被告的父亲因卖方借款是存在的,我们也是认可的。但是原告主张通过被告之手给被告打的欠条,被告拿他的卡偿还了向其父亲借的款不是事实。我们向法院提交了2008年房民初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在这个判决中原告也曾提到过方才向法院陈述的事实,认为被告拿原告的卡偿还了向其父亲的借款,并没有被第4527号判决认定,这个判决是生效的判决,而且也已经执行完毕了,我认为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都是不存在的,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47:32]
- [审判员]:通过阅读卷宗以及听取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的意见,法庭认为将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以下内容:原告诉称的关于被告持原告工资卡从银行取款6.91万元及后来原告将2.5万元交于原告的事实是否属实。[09:48:20]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权利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举证。原告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取款明细单复印件,有原件吗?[09:49:04]
- [原告]:有原件。[ 审判员]:请提供原件?[09:49:32]
- [原告]:提交取款明细单原件。[ 审判员]:你解释一下去款明细单是怎么取得的?[ 原告]:我从工商银行调取的。[09:50:06]
- [审判员]:你说明一下取款明细单都是哪些银行取款的事项?[ 原告]:我家住在房山区田各庄,我的单位是在良乡,取款的地点都是被告家的楼下的网点,取款的地点涉及到工行良乡分理处、工商银行房山区燕山支行、工行房山支行新风储蓄所、工行房山支行政政通路储蓄所。[09:50:39]
- [审判员]:你要证明什么问题?[ 原告]:我的工作和生活根本涉及不到这些地方,这四家银行中有二家都是被告楼下的银行,我不可能来燕山取款。[09:51:06]
- [审判员]:取款明细中的取款都是谁取的?[ 原告]:取款事项都是被告取的款。[09:51:4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取款明细单进行质证。[09:52:25]
- [被告]:第一、从这个明细单我看不出来就是原告本人的卡打出来的明细,没有注明是原告的卡。第二、只要是自己的卡,到银行拿着身份证都可以打出这么一个明细单,这个明细单也证明不了是某人所取的款,因此证明不了是被告所取的款。第三、原告称不可能来燕山取款,这个与事实不符。在法庭质证当中原告承认与被告是恋爱关系,经常到被告处找被告并且常到被告家里,所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观点与事实不符。综上,这两个清单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09:53:05]
-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原告]:这个明细单就是我本人的。[09:53:23]
- [审判员]:除了明细单之外,还有原告其他的证据吗?[ 原告]:我请求法庭调取录像资料,已提交了申请。[09:53:50]
- [审判员]: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告]:我想申请法庭调取07年4月13日到07年5月4日6笔卡取的银行存档,有本人的签字,如果被告是签我的名字,可以鉴定出来。[09:54:01]
- [审判员]:其他证据有吗?[ 原告]:没有了。[ 审判员]:有证人吗?[ 原告]:有,今天没有到庭。[09:54:45]
- [审判员]:原告的证据就是取款明细单,此外还提交了两个申请。庭前提交的申请是申请调取06年7月到07年8月之间的银行录像资料,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调取证据是由本案的法官助理进行,法官助理和银行进行了联系,银行的答复是对于储蓄的录像资料一般是保存一个月,最多3个月,原告申请调取的是06年7月到07年8月,远远超过了3个月,所以不能调取。原告,你是否撤回申请?[09:56:01]
- [原告]:不撤回。[ 审判员]:原告在庭审当中又提出了调取被告到银行取款的银行存档,庭后提交书面的申请书交到法庭。[ 原告]:可以。[09:56:2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被告庭前提交了本院2008房民初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反映的是原告与段志生借款一案的事项。被告也提出了类似于本案的答辩意见。下面由原告对这份判决书进行质证。[ 原告]:对这份判决我没有意见。[09:57:05]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你和被告是什么时候建立起恋爱关系的?[ 原告]:2005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底结束恋爱关系。[09:57:30]
- [审判员]:你的诉讼请求中写明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41万元,是指哪笔钱?[ 原告]:2005年到07年6月这期间被告从我工资卡里取的款6.91万元加上我于08年3月交于被告的2.5万元,两笔合计就是诉求的9.41万元。[09:58:02]
- [审判员]:你的工资是工资卡还是存折?[ 原告]:是工资卡。[09:59:49]
- [审判员]:你是具体什么时候把自己的工资卡交给被告了?[ 原告]:2006年6月份时间记不清了。[10:00:02]
- [审判员]:你偿还被告的父亲借款1.3万元也是被告取的吗?[ 原告]:是。[ 审判员]:是什么时候取回你的工资卡的?[ 原告]:07年8月份。[10:00:23]
- [审判员]:你在诉状中写07年年初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自己的工资卡,可被告一直借故不归还,在这种情况下你有没有考虑以其他的合法手段来要回自己的工资卡?[ 原告]:没考虑那么多,也顾忌以前的和被告的感情。[10:02:31]
- [审判员]:你诉状中称给被告写了2.5万元的借条,然后又向被告索要先前5.9万元的借条,被告说撕毁了,被告有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确认5.9万元的借条作废?[ 原告]:我没想那么多,她说什么我就信了。[10:02:54]
- [审判员]:08年3月份你把2.5万元交给被告,你向被告要2.5万元借条了吗?[ 原告]:要了,2.5万元的借条被告给我了。[10:03:22]
- [审判员]:诉状中的碎纸片指的哪个借条?[ 原告]:就是2.5万元的借条,被她撕碎了。[10:05:00]
- [审判员]:你对2008年第4527号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有没有意见?[ 原告]:不认可。[ 审判员]:你对这份判决提出上诉了吗?[ 原告]:没有上诉。[10:05:34]
- [审判员]:你已经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了吗?[ 原告]:履行了。[10:05:51]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说的双方恋爱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对吗?[ 被告]:恋爱时间应该以被告所说的为准,被告说的恋爱时间是到08年年初结束。[10:06:13]
- [审判员]:05年到07年8月这期间被告是否持有原告的工资卡?[ 被告]:恋爱期间他们两个在一起取过钱,但原告所说的数额不是事实。[10:14:03]
- [审判员]:取款的用途?[ 被告]:例如他们两个出去玩,在恋爱期间两个人准备要结婚,用于双方的消费这种情况也是有的,用完了工资卡就及时给原告了。在06年7、8月份工资卡还丢失过,必须由本人来挂失,所以工资卡怎么可能在被告手里。[10:16:58]
- [审判员]:原告讲,被告持原告的工资卡取款,以此来偿还原告欠被告之父购房借款,是否属实?[ 被告]:不属实。在双方恋爱的后期因为原告要买房子,原告以这个名义向被告的父亲借款,这一点并不像原告所讲的事实,这一观点有我们提交的判决书为证。[10:17:43]
- [审判员]:原告是否为被告写过5.9万元和2.5万元的借条?[ 被告]:没有。如果写借条也是给被告的父亲写的欠条。原告向被告的父亲借款买房,开始被告并不知道这个事,是后来才知道这个事实。[10:19:02]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案预备庭的笔录(略),双方有无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10:20:07]
- [被告]:恋爱时间开始时间应该是04年年初。[ 原告]:不是04年年初,应该是04年6月份。[10:20:52]
- [审判员]:恋爱结束时间双方有争议吗?[ 原告]:是07年年初。[ 被告]:是08年。[10:21:06]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21:2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法庭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年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2、2004年8月原告因购房向被告之父段志生借款7.2万元,原告偿还部分借款以后尚欠5.9万元,为此被告知父段志生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段志生的诉讼请求,此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10:22:17]
- 3、现原告诉称,被告自05年至07年分手时为止曾经使用原告的工资卡从银行取款共计达6.91万元。原告还于2008年3月将2.5万元交给被告,原告认为6.91万元和2.5万元都是用于偿还其本人向被告之父段志生的借款。
4、根据本院2008方民初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将上述二笔款项交给其父段志生,因此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这二笔款项共计9.41万元。[10:22:37] - 庭审当中被告对原告诉称的用工资卡取款6.91万元和原告交给被告2.5万元这二项主要事实予以否认,而原告对于这二项事实尚不能提供充分和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审当中原告向法庭提出的银行方面的二项申请,对于这二项申请法院需要核实审查后再向原告作出答复。 [10:22:5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下面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23:1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称06年期间我的卡丢失过,不在被告的手,确实在这个时间我的卡丢失过,我只是陪她办了手续。[10:23:3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并补充以下几点:第一、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并且是自相矛盾的。在法庭质、调查阶段,原告曾经讲过向被告的父亲借款一个月后,就把卡交给被告以偿还向被告父亲的借款。原告又讲是2005年中旬到06年底他把工资卡交给了被告,并由被告支配,我们向法院提交的2008年第4527号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写明2008年8月份原告向被告之父借款7.2万元,因此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的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事实和理由而取得财产,纵观本案的事实均没有证实被告取得了原告的财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不成立的。[10:24:15]
- [审判员]:原告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告]:06年7月份之前有一部分时间我的工资卡是在被告手里的,对06年7月份之前1.5万元的还款我没有异议。我是对06年7月份到07年8月份这段时间的取款有异议。[10:26:10]
- [审判员]:你的卡是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在被告手里的?[ 原告]:时间太长了,我也说不清了,我收回卡的时间是07年8月份。被告说我说的不符,我认为应在法院调取银行的资料后再说。[10:26:37]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了。[10:27:2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28:11]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10:28:23]
- [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进行调解。通过以上庭审,本案进行到此,法院将根据审理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庭,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0:28:35]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张春生、庭审记录丁影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0:33:0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