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法院外景

宝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外景

合议庭

公诉人

被告人

直播现场

审判长周皓
10月29日13:30,本网直播上海宝山法院庭审徐传东涉嫌信用卡诈骗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12: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的陈凤琴,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
    [13:19:54]
  • [主持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宝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担负着全区刑事审判任务,多年来,我们发扬锐意进取、团结协作精神,保质保量地审结了一批又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保证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为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地区经济发展作出了有力的贡献。同时我们刑庭也以“敢闯敢冒,不怕担当风险;苦干实干,力求有所作为”的工作风格,在文明创建之路上取得了一些成绩:继2003年我庭荣获“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上海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等荣誉之后,2004年至2005年,我庭又相继荣获了“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上海市红旗文明班组”、“高院系统集体嘉奖”“区新长征突击队”等荣誉称号。此外,我庭自1998年开始年年被评为宝山区共青团号,2003年被评为上海市共青团号。
    [13:27:12]
  •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徐传东涉嫌信用卡诈骗案。
    [13:27:47]
  • [主持人]:
    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13:28:03]
  • [主持人]:
    2005年3月起,被告人徐传东先后在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了6张信用卡。被告人徐传东持卡消费一段时间后开始恶意透支,广发银行南航明珠双币信用卡自2005年8月起透支了人民币本金13899.88元,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自2005年11月起透支了人民币本金8594.6元,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自2005年10月起透支了人民币本金3870.06元,上海银行申记贷记卡自2005年9月起透支了人民币本金19632.96元,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自2005年8月起透支了人民币本金10614.75元,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港币卡自2005年9月起透支了港币本金14708.87元,上述钱款均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13:28:18]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3:28:48]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周皓、助理审判员张凯和人民陪审员陈和英组成合议庭,该职务和经济犯罪合议庭是全市法院刑事审判系统平均年龄最小的合议庭之一。这个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小集体在院、庭各级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无私奉献、锐意进取,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攻克一个个重大疑难案件,守护社会正义的天平。
    [13:29:02]
  • [主持人]:
    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郑轶娜。
    [13:29:14]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13:29:2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象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不得发言、提问;
    5、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 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 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 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29:39]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公诉人入庭。
    [13:29:52]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3:29:59]
  • [审判长]:
    请坐。
    [13:30:08]
  • [书记员]:
    报告法官,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30:16]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徐传东到庭。(法警带上)
    (敲法槌)现在开庭。
    [13:30:26]
  • [审判长]:
    现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你的姓名?
    [ 被告人]:
    徐传东。
    [ 审判长]:
    有无其他姓名?
    [ 被告人]:
    没有。
    [13:30:35]
  •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 被告人]:
    1960年1月28日。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13:30:46]
  • [审判长]:
    出生地?
    [ 被告人]:
    上海市。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大学本科。
    [13:30:57]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无业。
    [ 审判长]:
    住址?
    [ 被告人]:
    上海市宝山区呼玛二村199号201室。
    [13:31:07]
  •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被告人]:
    没有。
    [13:31:18]
  • [审判长]:
    你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宣布逮捕的?
    [ 被告人]:
    我在200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15日被逮捕。
    [13:31:35]
  •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
    [ 被告人]:
    2008年10月14日。
    [13:31:42]
  • [审判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传东信用卡诈骗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皓、代理审判员张凯、人民陪审员陈和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周皓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轶娜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传东出庭参加诉讼。
    [13:31:52]
  • [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3:32:24]
  • [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2)享有辩护权利,你没有委托辩护人,在法庭上可以自行辩护;(3)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3:32:4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沪宝检刑诉(2008)943号起诉书。
    [13:32:56]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内容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3:36:12]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的是事实吗?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无异议?
    [ 被告人]:
    一开始是还的,后来实在还不出。
    [13:37:19]
  • [审判长]: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13:37:31]
  • [公诉人]:
    你文化程度是什么?
    [ 被告人]:
    大学本科。
    [13:37:57]
  • [公诉人]:
    你以前工作的时候有多少收入?
    [ 被告人]:
    一千多。
    [13:38:29]
  • [公诉人]:
    收入稳定吗?
    [ 被告人]:
    基本稳定。
    [13:38:47]
  • [公诉人]:
    你有其他积蓄吗?
    [ 被告人]:
    没有。
    [13:39:10]
  • [公诉人]:
    你没有积蓄,为什么办了六张信用卡?
    [ 被告人]:
    为了办报纸,资金周转。
    [13:39:47]
  • [公诉人]:
    你还用于其他什么用途?
    [ 被告人]:
    还有其他一些消费。
    [13:40:10]
  • [公诉人]:
    你从什么时候发现不能还了?
    [ 被告人]:
    07年4、5月份。
    [13:40:35]
  • [公诉人]:
    07年到08年,你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有无想过还钱?
    [ 被告人]:
    没钱还。
    [13:41:21]
  • [公诉人]:
    银行有无催收?
    [ 被告人]:
    有。
    [13:41:44]
  • [公诉人]:
    你怎么处理的?
    [ 被告人]:
    置之不理。
    [13:42:02]
  • [公诉人]:
    你是否愿意还钱?
    [ 被告人]:
    愿意的。
    [13:42:19]
  • [审判长]:
    你办第一张卡的时候有单位的?什么时候离开的?
    [ 被告人]:
    有的,是07年离开的。
    [13:43:00]
  • [审判长]:
    当时你办卡的时候提交了哪些证明?
    [ 被告人]:
    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
    [13:43:38]
  • [审判长]:
    收入证明你怎么开的?
    [ 被告人]:
    证明年薪有八万的。
    [13:44:05]
  • [审判长]:
    你透支后有无想过有无能力还?
    [ 被告人]:
    我有生意就可以还的,我当时很自信的,认为可以还的。
    [13:44:50]
  • [审判长]:
    什么时候开始催款?
    [ 被告人]:
    07年4月份。
    [13:45:13]
  • [审判长]:
    你后来换工作后,银行有你的联系方式吗?
    [ 被告人]:
    心想还不了钱,有心躲避。
    [13:46:00]
  • [审判长]:
    你是否知道你有无能力还?
    [ 被告人]:
    本来我有项发明的,心想可以还的。
    [13:46:40]
  • [审判长]:
    你为什么后来不还了?
    [ 被告人]:
    07年我开始不还的,之前我一直还的。后来经济出现了问题,才不还的。
    [13:47:16]
  • [审判长]:
    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
    [ 被告人]:
    没有。
    [13:48:11]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13:48:24]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13:48:40]
  • [公诉人]:
    1、被告人徐传东的多次供述及确认透支金额的笔录,证实其自2005年8月起,先后在五家银行办理了6张信用卡,并先后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共计56612.25元,港币本金共计14708.87元,上述钱款均被犯罪嫌疑人徐传东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均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透支,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经辨认,其本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恶意透支金额予以确认。
    [13:48:53]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楚了,公诉人没有提到办报,数额没有意见。
    [13:49:31]
  • [公诉人]:
    2、证人周哲峰的证言、兴业银行卡号为4512890032823103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账款记录、《催缴通知函》及《报案书》(卷二P39-40、46-48、56-63),证人周哲峰系兴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证实被告人徐传东恶意透支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自2005年11月起透支消费了人民币本金8594.6元。
    [13:50:03]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楚了,05年到07年是还的,数额没有意见。
    [13:50:30]
  • [公诉人]:
    3、证人华力的证言、上海银行卡号为4026733684926841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告》、《催款通知书》及上海银行《报案书》(卷二P41-42、91、92-94、95-99),证人华力系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证实被告人徐传东恶意透支上海银行),证人华力系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证实被告人徐传东恶意透支上海银行申记贷记卡自2005年9月起透支消费了人民币本金19632.96元。
    [13:51:02]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意见。
    [13:51:25]
  • [公诉人]:
    4、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卡号为5218990110225066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账款记录及《报案书》(卷二P66-69、79-90),证实被告人徐传东恶意透支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自2005年10月起透支消费了人民币本金3870.06元。
    [13:51:44]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意见。
    [13:52:03]
  • [公诉人]:
    5、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卡号为5184763103567673的信用卡交易历史查询、还款提醒服务情况反馈表、《报案书》(卷二P119-123、128),证实被告人徐传东恶意透支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自2005年8月起透支消费了人民币本金10614.75元,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港币卡自2005年9月起透支消费了港币本金14708.87元。
    [13:53:01]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意见。
    [13:53:13]
  • [公诉人]:
    6、广东发展银行卡号为4063651350137184的信用卡帐单明细、催收账款记录及《报案书》(卷二P108-112、118)证实被告人徐传东恶意透支广发银行南航明珠双币信用卡自2005年8月起透支消费了人民币本金13899.88元。
    [13:53:38]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意见。
    [13:53:48]
  • [公诉人]: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卷二P19)证实,2008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本区沪太路华庭旅馆内抓获逃犯徐传东。
    [13:54:01]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意见。
    [13:54:11]
  • [公诉人]:
    公诉人提供证据完毕。
    [13:54:23]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13:54:3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3:55:03]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传东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3:55:17]
  • [公诉人]:
    在刚才所进行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的审判活动均依法进行,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徐传东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分组出示了所有的证据,所有的证据均依照合法的途径予以收集后向法庭提供,并经过质证程序,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徐传东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徐传东当庭对所有证据均没有异议,建议合议庭予以采纳。下面公诉人将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徐传东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13:55:59]
  • [公诉人]:
    首先,就本案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3:56:28]
  • [公诉人]:
    本案中,被告人徐传东自2005年3月起,经合法途径先后向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银行申请并办理了5张人民币信用卡,1张港币信用卡,之后,徐传东恶意透支上述信用卡,人民币本金共计56612.25元,港币本金共计14708.87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徐传东用于日常开销和赌博,均超过规定的三个月归还期限透支,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仍不归还,并且关闭手机,躲避上述银行的催收,时间长达一年多,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徐传东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13:56:50]
  • [公诉人]:
    其次,就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徐传东,为了自己一时的享乐,先后从5家银行办理6张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或提取现金用于赌博,期间从不考虑自己有无能力归还这些信用卡上的债务,知道有一天,被告人徐传东发现自己信用卡的债务近10万元,而自己没有钱财归还,其便选择了一走了之,可惜的是,一走并不能了之,被告人徐传东终因自己的行为将自己送上了刑事审判的法庭,也因自己的行为留给亲属10万多元的债务。公诉人想告诉被告人徐传东,你的那些姐姐挣钱攒钱不易,希望你能珍惜她们对你的挽救,经过这件事情后,能够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对亲人有用的人。
    [13:58:13]
  • [公诉人]:
    公诉人这里还想说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近年来,信用卡市场越来越壮大,各家银行热衷于信用卡的发放,而较少注重申请信用卡的客户的优劣及实际偿债能力的调查,从而导致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高发,也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公诉人这里提请看到或者听到本案的人们,使用信用卡要量力而行;审核信用卡要尽心尽职,从源头上预防诈骗案的发生。
    [13:59:15]
  • [公诉人]:
    最后,就本案的量刑,被告人徐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59:44]
  • [公诉人]:
    被告人徐传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其家属现已归还了银行全部本金及利息欠款,实际上也归还了本金和利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4:00:15]
  • [公诉人]:
    综上,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4:00:25]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公诉意见发表至此。
    [14:00:33]
  • [审判长]:
    由被告人徐传东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对我犯的罪行甘愿受罚,但我希望能判我缓刑,我的家属也帮我还了欠款,我曾经也对社会做了贡献,我策划了几个大规模的活动,还有几项发明,并且申请了国家专利,也获得了专利,我最新发明是动态的徽章,我准备将它无偿献给2010年世博会,请帮我实现这个目标。
    [14:03:45]
  • [被告人]:
    另外我补充一点,我刚开始不是为了诈骗的,我05年到07年一直是还钱的。
    [14:04:15]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 公诉人]:
    不需要。
    [14:04: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徐传东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看在我家属帮我还了欠款,希望法庭对我判处缓刑。
    [14:05:08]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合议庭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徐传东带出法庭。(法警带下)
    [14:05:31]
  • [主持人]:
    现在已经休庭,各位网友可以稍事休息,也可以到直播讨论区就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讨论。
    [14:07:06]
  • [主持人]:
    现在合议庭已经进入法庭,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14:28:50]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徐传东到庭。(法警带上)
    [14:29:15]
  • [审判长]:
    (敲法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传东信用卡诈骗一案,经开庭审理,核实有关证据,听取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现在进行一审宣判。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
    [14:29:44]
  • [审判长]: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传东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七万余元,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故对被告人不宜判处缓刑。被告人家属已经退出了相关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传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4:31:27]
  • [审判长]:
    今日系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4:31:38]
  • [审判长]:
    被告人徐传东,听清楚没有?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4:31:48]
  • [审判长]:
    今日法庭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退庭后可阅看笔录,如有遗漏和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并签名。
    [14:32:07]
  • [审判长]:
    闭庭。(击法槌)
    [14:32:19]
  • [主持人]:
    谢谢大家!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此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陆凤高、董果、李新卫、李灏,感谢刑事审判庭为此次直播提供便利。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
    [14:32:4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
    [14: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