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胡建明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书记员齐伟龙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原告宣读起诉书

本案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书进行答辩

原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被告向法庭提出现场勘验的申请

审判员宣布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11月5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大兴法院审理“果树被砍伐 果农诉电力局索赔30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1:2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梁晓。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高书文诉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03:52]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大兴区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胡建明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大兴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吴海涛、王振祥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建明法官具有丰富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2006年、2007年连续荣获院先进工作者称号。
    [09:11:48]
  • [主持人]:
    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安定法庭书记员齐伟龙。
    [09:12:49]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些本案案情。本案原告高书文诉称,1999年9月原告承包了安定镇堡林庄村南的8亩土地,在承包地上移植了400多株果树。2003年3月北京市电力公司大兴供电公司要从原告承包地上架设电力线塔,原告同意,双方协商补偿协议,但是供电公司对电力线路下方的果树未提出任何的异议。直至2007年8月被告才第一次找到原告商讨移植或砍伐电力线路下的一百多株果树,原告同意砍伐,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在原、被告没有任何协商结果下,北京市电力公司大兴供电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送达《限期移树和领取补偿款通知书》。2008年4月28日晚至4月29日早8时一夜间原告发现自家承包地里的116株盛果期果树被人砍伐(其中:桑树48株,梨树51株,杏树17株)。原告随即报案,经过现场勘查,验证,确认砍伐人系北京市电力公司大兴供电公司所为,并记录在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赔偿和补偿原告在承包30年土地上种植、移植的116株盛果期果树(其中:桑树48株、梨树51株、杏树17株)被砍伐的损失30万元。
    [09:19:11]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9:27:1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作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27:3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四、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29:3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31:11]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 原告]:
    高书文,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
    [ 委托代理人]:
    赵伟东,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 被告]:
    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时家林,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
    齐树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任维新,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09:37:3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37:50]
  • [审判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今天在本院1号法庭依法对原告高书文与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胡建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海涛、王振祥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对本诉进行反驳或反诉,有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了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双方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2:1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讲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理由。先由原告阐述事实和理由。
    [ 原告]:
    对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变更,要求被告赔偿和补偿原告在承包30年土地上种植、移植的116株盛果期果树(其中:桑树48株、梨树51株、杏树17株)被砍伐的损失为3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09:43:41]
  • [审判长]:
    下面问原告几个问题,你所提出的树木是什么时候栽种?
    [ 原告]:
    1999年分地,2000年种的。
    [ 审判长]:
    都是一个时间种的?
    [ 原告]:
    是的。
    [ 审判长]:
    树木高度是多少?
    [ 原告]:
    大约7―8米。粗的有30到10厘米不等。
    [ 审判长]:
    土地是你承包的?
    [ 原告]:
    是的,大约有80多亩。
    [ 审判长]:
    本案争议的涉及多少土地?
    [ 原告]:
    大约2到3亩左右。
    [09:44:47]
  • [审判长]:
    被告就砍伐问题是否找你协商?
    [ 原告]:
    2007年8月左右,被告找我协商,说要砍树,是因为高压线与树木离的近。一开始被告没有说补偿价格,后来说赔偿我30万元。我说少点,但是被告不同意再增加补偿金额。过了几天之后,被告给我送来一个通知,说赔偿我6万多元,我不同意,又找到被告,说再多赔偿一些,我就同意了。他们说只能赔偿6万多元,但是又说不出来如何计算的。
    [ 审判长]:
    你知道是高压线吗?
    [ 原告]:
    知道。
    [09:45:56]
  • [审判长]:
    有人通知你吗?
    [ 原告]:
    没有人通知我。2003年修理的电线,供电局马局长说过我的树木将来会妨碍,当时没有给我说有什么影响。就从今年开始才找到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树木砍伐了。
    [ 审判长]:
    你承包的是种果树土地吗?
    [ 原告]:
    是的。
    [ 审判长]:
    就事实部分还有其他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09:47:0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一、本案件的基本事实是,2003年初,我单位开始兴建110KV大会线,其中35―36号码路段需经由原告承包的土地。当时线路正下方种植有桑树等小树苗约60棵。建设单位委托安定供电所处理工程前期赔偿问题。因拟建线正下方的60棵树苗属于电力法所禁止种植的树木,需要全部清除。为此安定供电所与原告协商,双方就树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安定供电所支付线路正下方树苗及其他作物赔偿款29500元,原告收到赔偿款后负责清除。因为当时已经进入冬季,原告要求次年开春移植。2003年12月3日,安定供电所通过安定镇邮电所为原告办理金额为29500元的存折并交给原告。但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没有履行义务,并陆续种植树木。大兴供电公司运行人员多次与被答辩人及村民委员会交涉,没有结果,线路下方的树木数量一直不清,原告不让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进地清点。大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数量原告一致不认可。起诉书和《限期移植和领取补偿款通知》中称的果树数量是原告单方提供的数字一直未得到确认。2005年1月,大兴供电公司向区政府请求协调,区工业局和镇政府从中协调,原告要求数额过高,未能协调。2007年被告向北京市发改委行文请求协调,但原告一直坚持自认的赔偿数额,树木清除一事未得到解决。期间,安定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线路正下方的树木进行了评估,估价为68315元。因树木已严重威胁到线路运行安全,该线路系奥运排练场地供电重点线路。多次协商未果,为保证供电线路安全,基于任务的急迫,2008年4月22日,大兴供电公司向原告送达《限期移植树和领取补偿款通知》。原告不予理财,大兴供电公司于4月29日对线路正下方的树木进行了清除。二、基于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三、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不适用于本案。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2:18]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进行询问,2003年初达成的协议是否有书面协议?
    [ 被告]:
    没有书面协议。
    [ 审判长]:
    29500元是什么钱?
    [ 被告]:
    线下树苗的钱,因为树苗之间必须稀疏,空间种植了一些西瓜等作物。还有一个塔基永久占地赔偿款。
    [ 审判长]:
    当时是怎么说的?
    [ 被告]:
    我们说原告可以将树木移植,而且原告说要求自己处理。达成了赔偿29500元的赔偿金额协议。
    [10:04:33]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提出的2003年初达成了协议是这样吗?
    [ 原告]:
    没有达成过,只是说那里有一个塔基只是赔偿29500元,对树木赔偿没有提出过,就是说占塔基。给29500元就是让架塔、拉线就得了,没有说让我移植树木。只是挖了几棵。
    [10:06:02]
  • [审判长]:
    被告,在你们砍伐之前是否通知了原告?
    [ 被告]:
    通知了,当时是口头通知过,并且在4月2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过原告。在村民委员会、以及原告地里也通知过。
    [ 审判长]:
    树木怎么砍的?
    [ 被告]:
    地面上留下了一点,没有连根拔。因为从目前在现场一个考察的情况看,砍伐后又长出新树就有一米多,将来也会影响高压线。2003年的时候树木不太高,我们达成了协议,说开春的时候移植,但是到2004年的时候树木就已经很高,双方发生了分歧,赔偿数额差距太大。但是树木一直在长,对高压线的安全威胁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多次请求各部门给予协调,但是都没有协调成功。
    [10:07:51]
  • [审判长]:
    被告对砍伐树木事实没有争议,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在2003年是否到成了补偿协议及被告砍伐树木是否有合法的理由。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提供116株盛果期果树在盛果期的录像以及挂果期被砍伐后的录像光盘。
    [ 审判长]:
    因为时间关系,该证据于庭审后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10:09:0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供土地承包证明。证明是大兴区安定镇堡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承包土地30年。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被告]:
    土地确权应当有确权证书。该证据是无效的。承包土地只有一份证明无法确认。该公章应当不具备效力。2008年7月28日,据我们所知现在已经都是村民委员会了,而且没有经济合作社。
    [ 原告]:
    土地确权没有书面的东西,所有的公章镇政府已经收回。
    [10:10:5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供大兴区安定镇堡林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该证据的印章是村民委员会不是经济合作社。
    [ 被告]:
    没有异议。但是高书文承包的土地,按照村里规划是一条路。
    [ 审判长]:
    法庭对以上证据核实后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供树木被砍伐以后,我对树木数量进行的统计。是我们自己计算的。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被告]:
    树是肯定有的,但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前前后后种植了多少树木,双方一直都说不清楚。通过该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说所有的树木都是1999年承包地后种植的,但是从该统计上,最细的树是4厘米,最粗的30厘米。所以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并不是同时种植的。
    [10:13:2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供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派出所民警出警的勘验笔录。现在被告已经认可砍伐树木的事实,该证据也证实了树木被砍伐之后向110报警,警察出警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勘验。提供2008年4月22日送达的限期移植和领取补偿款通知书,证明大兴供电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他无权下达行政通知书。
    [ 审判长]:
    被告对以上两份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与行政行为没有关系。
    [10:17:51]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供2005年10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超高压公司与村民签订的砍伐果树赔偿合同。该证据证明原告当时是想借鉴当时电力部门砍伐树木的赔偿金额的标准。这只是电力部门与村民的协议书形式,请法庭予以参考。
    [ 被告]: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都是第三人,需要调查核实。这是北京市超高压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他对北京市电力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无法起到参考作用。原告说这是相当于当地的标准,最后镇政府委托在当地搞征地多年的评估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得出的数字是可信的,也是当地的标准,但在电力施工过程当中 ,由于农民向电力部门主张赔偿金额已经到了无理状态,而且时间相隔很远,价值也发生变化。该证据不认可。
    [10:22:01]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关于赔偿问题上,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政府第133号文件以及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
    [ 审判长]:
    法庭对以上证据待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 原告]:
    没有了。
    [10:24:1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我们申请法庭对砍伐树木的数量进行现场勘察,以及树木和高压线路的位置。被砍伐树木的根部又长出了新树。
    [ 审判长]:
    鉴于本案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确认后签字。
    [10:25:0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感谢姚学谦、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办公室刘建、张利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安定法庭速录员董小雪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26:0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