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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密云法院审理“孙子垫钱为爷奶看病 起诉父亲与叔叔尽义务”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艳菊,很高兴再次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也再次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特殊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09:23:52]
- [主持人]: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
原告李艳春和被告李少金系父子关系,与被告李少君、李少银系叔侄关系。2007年9月,李艳春的祖父母病重,李少金弟兄三人不尽赡养义务,致使老人卧病在床无人照料。看到爷爷奶奶卧病无人照料,李艳春为爷爷奶奶垫付医药费看病。期间,为给老人看病,李少金曾经给了老人2000元,李少君给了500元,李少银给了700元。除此之外,李少金三人为老人看病未支付任何费用。2008年1月,两位老人病情严重终因医治无效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后,李艳春垫付丧葬费将老人安葬。此后,李艳春多次找到父亲和两个叔叔索要给爷爷奶奶看病所垫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艳春将父亲李少金和两个叔叔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三人给付其所垫付的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利息共计12966.2元。[09:25:37]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理。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管辖密云水库北岸六个乡镇,120多个行政村,辖区东西长100多公里,南北宽50多公里,面积700多平方公里,主要为山区,管辖人口15万。在郭建明庭长的带领下,全庭九名干警以“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为宗旨,提出了“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庭的口号”,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多年来,法庭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并多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06年,法庭根据辖区的特点,又提出了以“四”个部门联动(即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民调解组织),落实“三”项制度(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度、调解联络制度和调解培训制度),构建“三”级调解网络(即村人民调解组织、镇派出所与司法所、人民法庭构成的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各部门互动配合的“四三三”多元调解联动机制。2007年,该法庭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十佳法庭”。[09:28:01]
- [主持人]:承办这起案件的是代祖勇法官,男,汉族,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2007年被考核为优秀、嘉奖,多次获得密云法院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09:32:59]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孙跃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33:3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本案系公开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录音录像;6、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5:0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入庭。[09:35:35]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李艳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信龙、被告李少君、李少银委托代理人吴亚英、被告李少金均已到庭,可以开庭。原告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09:37:06]
- [原告]:李艳春,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09:37: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信龙,男,住密云县x镇xx小区。[09:38:26]
- [审判员]:被告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09:38:46]
- [被告]:李少金,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09:40:44]
- 被告:李少君,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 [09:41:13]
- 被告:李少银,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 [09:41:37]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吴亚英(李少银之妻),女,住址同上。[09:42:04]
- [审判员]:李艳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09:42:24]
- [原告李艳春]:无异议。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无异议。[09:42:57]
- [审判员]: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李艳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09:43:09]
- [被告李少金]:无异议。[ 被告李少君]:无异议。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无异议。[09:43:21]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09:45:04]
- [审判员]: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在本院太师屯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艳春与被告李少金、李少君、李少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代祖勇独任审理,书记员孙跃担任法庭记录。[09:46:05]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李艳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吗?[09:46:22]
- [原告李艳春]:听清了。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听清了[09:46:46]
- [审判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吗?[09:46:56]
- [被告李少金]:听清了。[ 被告李少君]:听清了。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听清了。[09:47:15]
- [审判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09:47:40]
- [原告李艳春]:不申请回避。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不申请回避。[09:47:45]
- [审判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09:48:07]
- [被告李少金]:不申请回避。[ 被告李少君]:不申请回避。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不申请回避。[09:48:15]
- [审判员]: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请证人退出法庭。[09:48:34]
- [原告李艳春]:没有。[09:48:44]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李少金]:没有。[ 被告李少君]:没有。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没有。[09:48:5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09:49: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信龙]:原告与三被告系父子、叔侄关系,原告爷爷奶奶系三被告之父母,2007年9月,原告为爷爷奶奶看病垫付医药费及丧葬费9669.36元。原告爷爷奶奶看病的钱及丧葬费应当由三被告承担。但三被告当时没有给付,完全是由原告给垫付的,原告于2008年2月找到三被告,索要给爷爷奶奶看病所垫付的药费及丧葬费,三被告拒绝给付。此事经北甸子村委会和司法所调解未果。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丧葬费5077.6元,交通费1019元,误工费2680元,医药费3469.6元,利息720元,共计12965.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49:41]
- [审判员]:原告李艳春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原告李艳春]:没有。[09:50:23]
- [审判员]: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原告李艳春]:没有。[09:50:3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答辩顺序为李少金、李少君、李少银。[09:51:07]
- [被告李少金]:我不答辩了,我没什么可说的。[09:51:10]
- [被告李少君]:我们给原告李艳春送钱他不要,经过村委会和司法所我们和原告没有达成一致。我们也没有委托李艳春给我们父母看病。[09:51:34]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们也出了一部分医药费,关于丧葬费,老太太去世的时候我们在家里守了三天,老爷子生前也说过自己的钱够丧葬费了,不能我们出钱。原告李艳春已经把老爷子家里的东西都拉走了。我不认可这个票。[09:51:52]
- [审判员]:原告方重点陈述要求被告返还医药费等损失的主要理由。[09:52:09]
- [原告李艳春]:在我爷爷奶奶病重期间李少金给了2000元,李少君给了500元,李少银给了700元,为了治病原告卖了死者的口粮得3000元。我为爷爷奶奶垫付的因治病花去的费用,应当由死者儿女承担,现在是我垫付的,所以要求三被告返还给我。[09:52:42]
- [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李少金给了2000元,李少君给了500元,李少银给了700元,原告的爷爷的玉米卖了3000元,这些钱加起来还欠原告垫付的医药费。关于交通费是原告接爷爷奶奶治病打车的钱。[09:53:14]
- [审判员]:现在本庭向原、被告双方核实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原告李艳春,你和三被告是什么关系?[09:53:30]
- [原告李艳春]:李少金是我父亲,李少君是我三叔,李少银是我四叔。[09:54:00]
- [审判员]:原告李艳春爷爷、奶奶姓名及去世时间。[09:54:21]
- [原告李艳春]:爷爷李相江于2008年1月16日去世,奶奶高玉珍于2008年1月8日去世。[09:54:25]
- [审判员]:医药费及丧葬费是怎么发生的?[09:54:36]
- [原告李艳春]:医药费是替我爷爷李相江治病支付的,丧葬费是办理李相江及高玉珍丧葬事宜支付的。[09:54:54]
- [审判员]:根据你陈述的事实,你承认三被告已经给了一部分医药费,这些在你的诉讼请求中吗?[09:55:10]
- [原告李艳春]:在我爷爷奶奶病重期间,李少金给了2000元,李少君给了500元,李少银给了700元,为了治病原告卖了死者的口粮得3000元,这些都不在诉讼请求当中。[09:55:32]
- [被告李少金]:属实。[09:55:42]
- [被告李少君]:在病重期间我确实给了500元钱。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们给了700元这个属实。[09:55:55]
- [审判员]:你们当时为什么给付这个医药费?这个医药费给原告是做什么用的?是委托他给你们父母治病吗?[09:57:09]
- [被告李少金]:在我父亲病重期间我为了给我父母治病给了这个钱。[09:57:23]
- [被告李少君]:在我父亲住院期间,李少金找过我说我母亲生病出院需要钱,我给了2000元钱。[09:57:41]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父亲病重的时候我给了700元。[09:58:39]
- [审判员]:被告,李相江与高玉珍是单独生活吗?[09:59:42]
- [被告李少金]:是。[ 被告李少君]:是独立生活。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是独立生活。[10:00:03]
- [审判员]:原告你是否已经独立生活?[ 原告李艳春]:是独立生活。[10:00:38]
- [审判员]:原告方,请详细说明你是在什么情况下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也就是说你为什么给你爷爷奶奶看病及处理丧葬事宜。[10:02:38]
- [原告李艳春]:因为三个被告不管给我爷爷奶奶看病,当时是我爷爷让我垫付的,这个是我自愿。[10:02:48]
- [审判员]:被告方,在李相江及高玉珍病重期间,你们是否要求过原告给你们父母治病?[10:03:03]
- [被告李少金]:是。[ 被告李少君]:没有。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没有。[10:03:15]
- [审判员]:被告方,你们父母亲病重期间,是李艳春负责治病的吗?治病时你们是否知道?[10:03:40]
- [被告李少金]:是。[ 被告李少君]:我把钱给了李少金,也没有给李艳春。[10:03:58]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们把钱给原告,让他把我父母给接出院的。[10:04:05]
- [审判员]:被告,在你们父母去世以后,是谁负责处理你们父母亲丧葬事宜的,你们出钱了吗,当时是否都在场?[10:04:27]
- [被告李少金]:我父母去世后都是原告和我一起处理的丧葬事宜。[10:04:51]
- [被告李少君]:当时原告说不用我们。[10:05:03]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父亲留下足够的钱给自己作为丧葬费用。[10:05:17]
- [审判员]:原告,你爷爷都去哪些医院看病?[10:05:27]
- [原告李艳春]:去了滦平中医院,还在北甸子社区医院输液。[10:05:54]
- [审判员]:你爷爷李相江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姓名,他们是否参加丧葬事宜?[10:06:08]
- [原告李艳春]:现在就剩下三个被告了。[10:06:1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应当提交相反证据或说明反驳理由。[10:07:03]
- [审判员]:下面对原告方提交的李相江的医药费票据进行质证,请原告说明其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10:07:18]
- [原告李艳春]:这些医药费是看病所花费的。证明医药费是我垫付的。[10:08:13]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此份证据有无异议?[10:08:29]
- [被告李少金]:没意见[10:08:38]
- [被告李少君]:对不是我父亲李相江姓名的票据不认可。[10:08:47]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对这个票我们全部都不认可。[10:09:00]
- [审判员]:原告解释。[10:09:13]
- [原告李艳春]:李相江用孙女的名字看病是为了减免费用。[10:09:26]
- [审判员]:原告方提交的李相江的医药费票据,待本院核实后予以认证。下面对原告方提交的李相江和高玉珍的丧葬费票据进行质证,请原告说明其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10:09:53]
- [原告李艳春]:这些钱都是在北甸子村小商店买东西的钱。[10:09:58]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此份证据有无异议?[10:10:16]
- [被告李少金]:没有意见[ 被告李少君]:对来自于滦平的票据有异议。[10:10:36]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这个票都不是正式的发票,我们不认可。票据上的东西不知道是给谁用的,买了之后用途也不明确,老人埋葬的时候我们都在,原告也没有和被告商量。[10:11:05]
- [审判员]:下面对原告方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进行质证,请原告说明其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10:11:43]
- [原告李艳春]:证明原告给被告父母看病及处理丧葬费事宜所支付的交通费。[10:11:59]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此份证据有无异议?[10:12:15]
- [被告李少金]:没意见。[ 被告李少君]:交通费数额过高。[10:12:36]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在村委会解决的时候他们说打车花100元,交通费票据上的时间与我父母看病的时间不符合,我们不认可。[10:13:12]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本院将根据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经过本庭核实,原告提交的医药费票据金额为9639.36元,丧葬费票据金额为5077.6元,交通费票据金额为1015元。[10:14:46]
- [审判员]:下面出示原告方提交的密云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请原告说明其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10:15:32]
- [原告李艳春]:这个能够证明我为李相江、高玉珍花的钱。[10:15:50]
-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此份证据有无异议?[10:15:59]
- 被告李少金:没意见。 [10:16:32]
- [被告李少君]:不认可,村委会不可能知道钱是谁花的,也不可能知道花了多少钱,因为村委会没有人跟着。[10:16:43]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也不认可。[10:16:51]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此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有没有其他的证据向法庭提交。[10:18:45]
- [原告李艳春]:没有。[10:18:48]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10:19:00]
- [被告李少金]:没有。[10:19:13]
- [被告李少君]:有x村委会的证明一份。[10:19:18]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李少君提交的密云县x镇x村委会的证明有无异议?[10:20:54]
- [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是双方在村委会调解的过程中说过的。这个证据是在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之后被告又找了村委会出具的。[10:21:36]
- [审判员]:对被告提交的此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吗?[10:21:53]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没有。[10:21:56]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的吗?[10:22:40]
- [原告李艳春]:没有。[10:22:55]
- [被告李少金]:没有。[ 被告李少君]:没有。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没有。[10:23:0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25:45]
- [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以及丧葬的义务。这些费用应由李相江和高玉珍所生的子女来承担而不应由其孙子来承担。我们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三被告来承担。[10:26:51]
- [原告李艳春]:被告作为李相江及高玉珍的子女,应承担老人的医疗费,丧葬费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而现在是由我垫付,就应由三被告将所花费用给付我,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10:27:44]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27:48]
- [被告李少金]:没有辩论意见。[10:28:03]
- [被告李少君]:我并没有委托原告去支付老人的医药费以及丧葬费,原告私自将票据拿到手,并且证据有不真实的地方,票据也不能证明是李艳春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10:28:44]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也是这个意见,我们也没说不管我们父母。[10:29:09]
-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要补充的辩论意见?[10:29:12]
- [原告李艳春]:因为三被告不管,所以我才垫付的。[10:30:59]
-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要补充的辩论意见?[10:31:09]
- [被告李少金]:没有。[10:31:49]
- [被告李少君]:没有。[10:31:57]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没有。[10:31:59]
- [审判员]: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最后陈述?[10:32:15]
- [原告李艳春]:坚持我的诉讼请求。[10:32:23]
- [审判员]:被告方做最后陈述?[10:32:32]
- [被告李少金]:我没有说的了。[10:34:00]
- [被告李少君]: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34:05]
- [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没有说的了。[10:34:09]
- [审判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应当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0:38:09]
- [原告李艳春]:我同意法庭调解。[10:38:22]
- [被告李少金]:同意法庭调解。[ 被告李少君]:我同意调解。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我也同意法庭调解。[10:38:28]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人员正在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10:39:21]
- [审判员]:经过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少金除已支付的二千元外,再给付原告李艳春医药费、丧葬费九百元;二、被告李少君除已支付的五百元外,再给付原告李艳春医药费、丧葬费二千元;三、被告李少银除已支付的七百元外,再给付原告李艳春医药费、丧葬费一千五百元。[11:12:20]
- [审判员]:上述费用,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11:13:01]
- [审判员]:诉讼费六十三元,由被告李少金、李少君、李少银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11:13:1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原告李艳春]:同意。[ 被告李少金]:同意。[ 被告李少君]:同意。被告李少银委托代理人:同意。[11:13:56]
- [审判员]:本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现在闭庭。[11:14:13]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郭建明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齐宇迪、林桂彬、 王艳菊、徐征征的辛勤工作![11:17:45]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1:17:5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