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

庭审现场

新闻记者关注此案
7月3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委托投资公司理财 一年不到36万仅剩20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公司进行理财 一年不到36万元仅剩20万余元”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0:57]
  • [主持人]:
    审理这起案件主审法官是王保新,男,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法官,从2003年起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审结的案件中买卖类、承揽类及合同类案件占有较大比例,2006年度被我院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获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2007年度被我院授予个人二等功。书记员由杨飞担任。
    [09:24:36]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据孔令永称:2007年7月份,他与北京撒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孔令永委托这家公司对他提供的36万元进行资产管理;委托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他委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买卖时机由公司决定;他有权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公司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09:32:53]
  • [主持人]:
    然而,到2007年12月下旬的时候,孔令永发现自己在这家公司管理的资金已经损失了11万余元。他向这家公司提出异议后,这家公司向他作出口头承诺:将尽力给他挽回经济损失、并带来丰厚回报,但需要继续管理他的资金。同时,该公司职员还向他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希望他再给三月时间,将全力以赴努力管理他帐户的资产,使之达到平衡或略有收益,如三月后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条件下,仍不能做到帐户平衡,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到了2008年1月14日,孔令永一查帐户,发现帐户中的资金仅剩20万余元。他实在无法承受这种打击,一怒之下终止了与这家公司的委托关系,并认为这家公司给自己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十五万余元。
    [09:33:4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34:4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38:42]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孔令永诉被告北京撒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 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孔令永,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北窑村。
    委托代理人吴启顺,男,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撒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
    法定代表人乔鼎元,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康文平,男,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0:02]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保新独任审理,书记员杨飞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09:40:32]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40:56]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09:41:3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41:5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也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宣读起诉书.2007年7月份,我与北京撒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孔令永委托这家公司对他提供的36万元进行资产管理;委托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我委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买卖时机由公司决定;我有权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公司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09:46:42]
  • [原告]:
    然而,到2007年12月下旬的时候,我发现自己在这家公司管理的资金已经损失了11万余元。我向这家公司提出异议后,这家公司向我作出口头承诺:将尽力给他挽回经济损失、并带来丰厚回报,但需要继续管理他的资金。同时,该公司职员还向他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希望我再给三月时间,将全力以赴努力管理他帐户的资产,使之达到平衡或略有收益,如三月后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条件下,仍不能做到帐户平衡,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到了2008年1月14日,孔令永一查帐户,发现帐户中的资金仅剩20万余元。我实在无法承受这种打击,一怒之下终止了与这家公司的委托关系,并认为这家公司给自己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
    [ 诉讼请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无效;
    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8532.01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09:48:39]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 被告]: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原告称的诱惑,而在协议中也没有类似的条款,所以称不是事实。2、股票赔钱是正常现象,原告既然进入股市就应该知道有风险,所以风险由自己承担,原告决定进入股市就应有承担风险的准备,双方也没有约定保底条款,所以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09:50:0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答辩有何意见?
    [ 原告]:
    我如何到被告处投资,是因为我对股票这方面不懂,是由被告的业务员找到我说可以帮助我理财,并向我介绍公司如何好、如何有背景、如何有内部消息,如果自己作股票肯定不能营利,如果由被告公司操作,肯定可以营利,最低保30%的利润。
    [09:51:27]
  • [审判员]:
    原告简单陈述一下对被告答辩的意见?
    [ 原告]:
    被告的答辩意见我不同意。双方虽然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但该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从约定内容讲也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09:51:55]
  • [审判员]:
    原告陈述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 原告]:
    协议是在2007年7月19日签订的,甲方是孔令永、乙方是本案被告,协议约定甲方将货币资金36万元交给被告进行管理。委托期限是2007年7月19日至2007年12月31日,管理费有详细的约定,但实际上与约定不符,被告口头承诺保证原告获利30%。
    [09:55:3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以上陈述协议签订时间及内容有何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0:01:43]
  • [审判员]:
    原告陈述协议签订后履行情况?
    [ 原告]:
    签订后,被告负责给我交易,我根本不懂这些,就让我儿子给看看经营的怎么样,后来说不行老赔钱,如果这样经营下去,肯定有问题。签订协议后,是炒股形势最好的时候,大盘到6000多点了,但我还是赔钱。我找了被告的经理有六、七次,每次他都说这个情况是暂时的,我说这样操作是有问题的,被告说下次换一个操作手,我们在管理方面确实有问题,而且还是协议还没有到12月底,我说这样下去我的钱就得赔光了。
    [10:02:44]
  • [原告]:
    到合同期满后,我又亲自找到了被告,当时赔了七、八万元了,我让被告把本给我还上了,我认倒霉,被告劝说给他一点时间,肯定会把损失补上,我们又签订了一个小协议,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给我补上钱,此后我就开始注意了,每次交易都是赔钱都在“割肉”,最后一次查询的时候,我发现我赔了15万元左右了,在这样继续下去就得赔光了,我找被告说这事,但是被告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了。
    [10:03:40]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以上陈述有何意见?
    [ 被告]:
    原告只是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证明其陈述是事实。另外根据协议被告管理资金的方面只是管理帐户,原告完全自己有能力控制帐户,占有方式是没有改变的。
    [10:04:1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 原告]:
    1、2007年7月19日双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原件。
    2、2008年4月7日在东方证券北京安源路经营厅的汇总单打印件。
    3、2007年12月20日被告方的书面承诺原件。
    4、企业信息查询单打印件。
    [10:05:0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据1、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真实性及法律效力,我方认可。
    对证据2、汇总单,首先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其次从交易清单上可以证明被告是在尽职尽责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损害原告的利益;3、该清单也证明原告2008年1月14日终止协议的事实,应该是违约在先。
    对证据3、书面承诺,是原告与乔岩签订的补偿协议,对该承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应视为原告与乔岩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这个协议需要原告与乔岩共同遵守,这个协议是12月20日签订的三个月的期限是应该到2008年3月20日终止,但原告是在2008年1月14日单方终止协议,违约在先。
    对证据4、企业信息查询单真实性没有异议。
    [10:06:51]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举证?
    [ 被告]:
    没有证据。
    [10:07:22]
  • [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7月19日签订委托协议后,何时将资金交付给被告、交付多少钱、交付方式?
    [ 原告]:
    2007年7月13日,交付金额36万元,通过业务员到建行开户,后将帐户及资金密码等都给了被告,被告负责给交易。
    [ 审判员]:
    被告对刚刚原告陈述有何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0:08:32]
  • [审判员]:
    原告何时发现资金亏损的?
    [ 原告]:
    2007年10月份。
    [ 审判员]:
    是否有具体日期?
    [ 原告]:
    记不清楚了。
    [ 审判员]:
    亏损状况?
    [ 原告]:
    当时亏损几万元。
    [10:11:29]
  • [审判员]:
    被告有何异议?
    [ 被告]:
    时间不太确定,但看交易清单在10月份以前没有亏损,另外原告在得知亏损后完全有能力终止协议,但原告没有这样做,所以其自己也有过错。
    [ 审判员]:
    原告发现亏损后如何与被告协商?
    [ 原告]:
    我开始找被告,问他们其操作与承诺不一致,业务员还称乔岩是美国留学回来的,大盘形势这么好,但看看我的帐户状况,被告称是下边的操作手如何有过失,或者说买卖时机不好,反正他们就好话说进。还称协议还没有到期,到合同期满后,我们一定会按照承诺兑现,我当时还是相信他们,如果我不同意,肯定是我先撕毁合同,所以我就忍着到合同期满,借过亏损更多。
    [10:14:08]
  • [审判员]:
    原告提交一份乔岩的承诺书,乔岩与被告什么关系?
    [ 原告]:
    乔岩是被告公司的经理,是由他负责撒冷公司的业务,公司大方面的问题都要找乔岩。
    [ 审判员]:
    被告乔岩是否是你公司人员?
    [ 被告]:
    乔岩是我总经理助理。
    [10:15:24]
  • [审判员]:
    乔岩在2007年12月20日出的承诺书,被告是否清楚?
    [ 被告]:
    不清楚,我们也不知道,因为没有公司的章。
    [ 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的期限截止到07年12月31日到期吗?
    [ 原告]:
    是的。
    [ 审判员]:
    实际履行期限如何?
    [ 原告]:
    书面合同委托协议是履行到期的。
    [10:16:03]
  • [审判员]:
    到期后双方如何协商?
    [ 原告]:
    到期后,我找到被告公司,我问被告当时承诺保30%,现在都谈不上了,本钱给赔了,我要求被告把赔钱给我赔上,被告就说好话,让我再给他们时间,被告还说是他们公司不好,但一定会保证把钱给补上。我说口头说不行,得有一个书面的东西,乔岩就给我写了书面的,我问为什么不给盖章,乔岩说没有问题。我就同意让被告操作了,结果又赔了7万多元,一共都15万多元了,我实在承受不了了。
    [10:18:25]
  • [审判员]:
    2007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
    [ 原告]:
    没有明确,但是被告还是继续管理原告的资金,而且还承诺保证让原告有30%的营利。
    [ 审判员]: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资金状况如何?
    [ 原告]:
    记录上最晚是到2007年12月28日帐户上还有226727.56元。
    [ 审判员]:
    被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协议到12月31到期,到期后双方如何协商?
    [ 被告]:
    协议应该自动终止。
    [10:19:07]
  • [审判员]: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原告帐户资金有多少?
    [ 被告]:
    不清楚。
    [ 审判员]:
    被告称到2007年12月31日协议自动终止,那么是否将原告的资金返还给原告?
    [ 被告]:
    这个不存在返还问题,资金仍然在原告的帐户内,我公司只是知道原告的密码,原告完全可以随时终止协议。
    [ 审判员]:
    根据你的陈述到2007年12月31日协议自动终止不再履行吗?
    [ 被告]:
    是的。
    [10:22:16]
  • [审判员]:
    既然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为什么乔岩在2007年12月20日出一份承诺书呢?
    [ 被告]:
    这个是乔岩个人行为,没有盖公司的章,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是原告与乔岩个人之间的协议。
    [10:22:4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依据?
    [ 原告]:
    依据是1、该协议具有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1条的相关规定”,协议第8条被告只是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这个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另外协议并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3、被告签订协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故此我方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有何意见?
    [ 被告]:
    根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我们具备投资咨询的能力,故原告称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另外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从原告那里取得一分钱的收益,所以我方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另外、原告称签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但从庭审看,原告是明确希望通过投资取得收益的意思表示。
    [10:23:51]
  • [审判员]:
    原告有何补充?
    [ 原告]:
    被告只是具备投资咨询资格,但没有直接代替投资人进行直接代理买卖证券的行为。
    [ 审判员]:
    被告经营范围有哪些?
    [ 被告]:
    营业执照上有,投资信息咨询、资产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企业营销策划等(详见营业执照)。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陈述经营范围有何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10:24:39]
  • [审判员]:
    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
    [ 原告]:
    我最初交给被告初始金额是36万元,最后我的帐户数额是214699.99元,那么差额是被告应该赔偿的。
    [ 审判员]:
    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何违约行为?
    [ 原告]:
    我方不认为是违约行为,我们是基于协议无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无效应该返还财产,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第二是根据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是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10:25:21]
  • [审判员]:
    原告就本案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暂时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对本案事实还有补充吗?还有其他证据吗?
    [ 被告]:
    没有。
    [10:26:2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言?
    [ 原告]:
    我提出以下意见:1、原告、被告双方于07年7月19日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下称简称协议)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签定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1条第一、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的相关规定。协议第8条的约定,被告只是享有权利,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赔钱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我方认为这个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其次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原告真实意思不符,被告一直向原告承诺最低可以获得30%的利润,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存在欺骗行为,而且被告的协议超出其法定范围,因此我方被告不具备签定协议的能力,也不具备合法的要件,因此双方签定协议无效。2、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之所以诉诸法律,完全是由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本案诉讼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10:31:47]
  • [审判员]:
    被告发言?
    [ 被告]:
    1、即便协议无效,原告将帐户、户名、密码交给被告,也只是一种委托行为,而被告并没有实际占有原告的股票及资金,所以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进行返还的法律规定;2、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被委托人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民事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损害原告的故意和过失。3、原告一再强调被告承诺30%利润,但是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该项主张的证据,所以原告所称不符合事实,被告不应当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
    [10:32:37]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 原告]:
    根据协议第5条授权范围约定很明确,也就是说,购买什么样的股票是由被告决定的。证券法属于特别法,所以本案应当优先适用于证券法。
    [ 被告]:
    实际上帐户、资金、密码属于双关,原告同时也在管理帐户,完全可以随时终止协议,而原告却没有终止而是一味推给被告,所以原告也是有过错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承担炒股损失的赔偿。
    [ 原告]:
    原告是普通的自然人,不是专业人员,而被告是专业人员,本案恰恰反映出被告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强行与原告签订协议,被告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10:33:3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4:44]
  • [审判员]:
    双方相关规定,双方可以申请法庭调解,双方是否申请调解?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五日内查阅;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现在休庭。
    [10:35:35]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张春生、庭审记录李长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36:3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