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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一中院审理“不服证监会处罚 董事起诉请求撤销”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您对北京一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2007年12月,我们曾经在这里现场直播过原告黄某因未披露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受到证监会处罚而将证监会告上法庭的行政诉讼案件。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仍然是一起被告为证监会的行政案件。[08:42:55]
- [主持人]: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深圳一家公司的董事丁某某。该公司因存在虚增存货、虚增预付帐款,且未披露违规占用资金的事实,未按照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等,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该公司被罚款30万元,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分别被警告和罚款5万元,丁某某时任该公司董事,同时受到证监会的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处罚。丁某某认为,其受股东公司的委派出任该公司的董事,但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负责信息披露完整、真实的直接责任,因此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08:50:42]
- [主持人]:现在,法庭里已经坐满了慕名而来的旁听群众。他们中有关注案件发展的证监会工作人员,有关注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有正在中央党校进修的学员。
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对外承诺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今年是一中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的十周年。十年来,北京一中院不断深化公开审判的各项措施,公开审理了十万余件各类案件,旁听群众达数十万人。
那么,今天一中院审理的这起行政案件将如何判决,法官对案件事实将如何认定,还要看今天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情况。现在庭审即将开始。请大家拭目以待。[08:53:31]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8:58:09]
- [书记员]:(一)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象,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二)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三)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象磁带、胶卷,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08:58:2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8:58:39]
- [书记员]:请坐。[08:58:5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经核对身份真实。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08:59:1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主体资格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08:59:4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00:03]
- [审判长]:(敲法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某某不服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证监罚字(2007)25号行政处罚决定案。现在开庭。[09:00:34]
- [审判长]:经庭前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法官张杰,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乔军、何君慧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涵担任法庭记录。[09:00:53]
- [审判长]:在本院庭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当事人须知》中,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已作出了明确的交待。原告是否已清楚?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清楚,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清楚?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清楚,不申请。[09:01:2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对法庭的询问应该作出直接明确的回答。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时间、文号、主要事实、法律依据及结论,以及送达时间、送达方式。[09:01:56]
- [被告]:2007年8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文号证监罚字[2007]25号,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0、61、62条第177条。2007年9月26日送达处罚决定书。[09:02:41]
- [被告]:处罚决定为一、对深信泰丰罚款30万元;二、对肖某某、王某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三、对丁某某、华某某、蔡某某、邵某、张某某、洪某某、廖某某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09:04:07]
-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针对该决定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什么时间收到该决定,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原告]:是的。2007年9月26日收到决定。提起诉讼的日期是2007年12月13日。[09:04:4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09:04:58]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简述主要诉讼理由。[09:05:20]
- [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是,被告在认定原告作为其他职责责任人的时候主要证据不足。[09:05:5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被告明确一下对该案的诉讼态度,简述答辩理由。[09:06:16]
- [被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理由是相关事实和理由是错误的,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06:39]
- [被告]:第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首先,在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深信泰丰公司2003年中报年度报告记载存在重大遗漏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09:08:07]
- [被告]:原告是深信泰丰的董事,委托深信泰丰另一位董事参与了2003年中报董事会并在决议上签字,属于深信泰丰中报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其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告处罚适当。对原告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并给与处罚的处罚程度是适当的。所以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09:10:33]
-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依据?[09:10:56]
- [被告]:证券法所规定的授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证券交易市场的职权。1999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条、国务院政权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09:11:2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09:11:56]
-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进行审查。[09:12:26]
- [被告]:2005年5月31日对深信泰丰案进行立案调查,我们在行政处罚告知书2007年5月10日送达当事人,当时原告提出需要申辩和申述并举行听证会,被告在2007年7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这点没有争议。[09:14:57]
-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诉决定的第2页倒数第二段-第3页倒数第三段之前的部分,认定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在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增存货人民币2,000万元、虚增预付账款人民币651.29万元,且未披露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深信泰丰资金人民币2,651.29万元的事实;2003年、2004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5笔对外担保事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520万元、美元166.1万元)、72笔重大诉讼事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8,333.81万元、港币6.61万元、美元83.05万元)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等行为,对于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是否有异议?[09:16:36]
- [原告]:证据交换的时候被告提交证据都是对上述公司事实进行证明,我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09:17:06]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一下原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依据是什么?[09:17:25]
- [被告]:根据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职责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概括来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我会关于监督报告有关信息披露规定,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对通过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董事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无法保证,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09:19:05]
- [被告]:原告是深信泰丰的董事会成员,同时也兼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个人以及其相关的行为,已经表明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参与了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深信泰丰的违法行为。[09:20:28]
- 原告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尽到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要求他的应当履行的董事职责没有尽到及时勤勉义务。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09:21:08]
- 首先,原告通过书面委托肖某某代为行使职权的方式足以表明法律后果直接要求他要来承担肖某某的行为后果,肖某某在2003年中报和年报上都是签字同意的。 [09:21:47]
- 2003年中报、年报披露的时候,原告也没有作出任何的书面的异议,没有对2003年中报和年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性提出异议。
[09:22:27] - 现有证据材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勤勉尽责。另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董事表决和签字行为使得深信泰丰的2003年报告得以生效和披露,在实践当中,根据有关的规定,不经过董事会通过,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信息披露的,投资者是看不到这些信息披露。董事会召开决议是必经程序,对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 [09:24:30]
- [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2-1证明,原告先后四次通过审议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数额高达2500多万元。所以对于这些所涉及的重大遗漏事项原告不仅主观是明知的,而且实际这些担保事项,在这样的前提下,他委托其他董事肖某某在行使董事权益时没有提醒对方,足以说明其未做到勤勉尽责。[09:26:07]
- [被告]:最后,关于2003年中报年报其他违法事实,我们也可以通过深信泰丰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解释。该章程第92条规定,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的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董事应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09:26:48]
- [被告]:如果原告认真阅读的公司的各项商务报告,很直观可以看到深信泰丰存在重大遗漏事项。我们没有发现原告履行上述职责的任何证据,所以,原告作为董事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深信泰丰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属于2003年虚假报告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9:27:1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是否存在异议?[09:27:28]
- [原告]:当然有异议。我没有听明白被告用怎样的事实来说明原告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告作为董事是否应当承担被告代理人陈述的一系列责任,因为我们看到被告处罚决定适用60、61、62都是针对信息披露作出的。[09:29:24]
- [原告]:在这方面有其特定的责任人,因为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同的管理内容,我们认为在作出处罚的时候太过于考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至于所有董事都要遭到处罚。[09:30:2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是否有补充意见。[09:30:48]
- [被告]:中国的公司法律有这样规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如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当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编制的过程是由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人员编制相关的文件。这个文件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社会发布,在这个过程当中,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关于轻重的问题,在本案当中,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警告并罚款3万元,这是在罚则中最轻的处罚。[09:31:30]
- [审判长]:对被告的陈述,原告是否还有补充意见?[09:32:17]
- [原告]:被告的陈述没有触及到开庭审理的关键问题。被告代理人所说的关于上市公司的监督处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有多个层次,不一定非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过去苛刻。我举一个例子在一个犯罪团伙中有主犯和从犯,从上面一个例子可以看出责任的承担是有轻重之分的。原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好比团伙犯罪,人家没有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是荒唐的。我认为对原告的处罚主要证据还是不充分的。[09:35:39]
- [审判长]:被告认定原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你们主要的事实依据是什么?[09:37:03]
- [被告]:简单说原告书面委托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由委托人来承担的,原告在任职深信泰丰的董事期间,对深信泰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是实际参与2003年中报和年报的整个的决议生效过程,直接参与导致了中报和年报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并没有认定原告对深信泰丰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我们也没有这么说过。[09:38:24]
- [被告]:处罚决定在对原告的处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是有区分的,整个事件的处罚过程也是非常复杂,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充分听取了原告提交的意见,最后才综合考虑作出了处罚决定。[09:39:06]
- [审判员(何)]:原告在程序当中提出的异议,关于2005年5月31日立案调查,是否违反处罚法第29条关于2年追诉期间的规定?你们查明与原告违法事实有关的时间?[09:40:20]
- [被告]:我们认定原告责任是2003年中报和年报,这两个行为是连续在一起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时间没有超期。2003年中报是对2003年上半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我们的立案时间是没有超过2年。[09:40:30]
- [审判员(何)]:2003年中报是何时发布的?[ 被告]:2003年7月1日到8月31日发布。200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是2003年9月3日,这个时间是董事会及其董事所签字确认的。[09:40:59]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陈述还有异议?[ 原告]:我认为有一部分事实超出了追诉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是从发生之日算,2002年10月18日的信息披露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09:42:15]
- [审判长]:原告明确一下是哪些超过时效了?[ 原告]:被告证据3。[09:42:18]
- [审判长]:被告陈述意见。[ 被告]:2002年10月的行为与2003年行为是连续行为。[09:44:13]
- [审判长]:事实部分原告有补充意见吗?[ 原告]:被告处罚行政相对人要把认定原告是直接责任人的事实,清楚的用三段论方式进行归纳,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写明这些。[09:45:38]
- [原告]:被告处罚针对是信息披露的问题,信息披露针对中报和年报,但是原告一次都没有参加过,原告为何成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员?关于这一点被告有详细的规定,虽然这个规定是在2003年一点点发布的但是早于该决定作出,我认为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责任人与被告信息披露管理法不冲突,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信息披露办法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09:49:10]
- [审判长]: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被告陈述意见。[09:50:15]
- [被告]:原告代理人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58条,其在起诉状中提到的理由是2007年颁布的,董事经理应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平性承担责任,所以原告不应当承担责任。我们提醒原告注意是这里涉及的是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而我们认定的原告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是要对深信泰丰的中报年报,也就是定期报告的违法行为负责。[09:51:29]
- 我们没有认定原告对2003年度2004年度的临时报告负责,我们也引用该条的第一款证明我们的观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的勤勉尽责的义务除外,我们刚才说过,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的勤勉尽责义务。 [09:52:07]
- [被告]:另外,同样办法第24、38、42条具体对上市公司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忠实勤勉职责也作了规定,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被告2007年颁布的规章,该规章详细披露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包括董事在信息当中的职责义务。[09:52:50]
- [被告]: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规定,与我们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关系。[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被告陈述对原告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09:54:01]
- [被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0、61、62条,根据该法第177条对原告作出处罚。[09:55:26]
- [审判长]:为什么没有适用现行证券法?[ 被告]:原告的违法行为都是发生现行证券法实施以前,所以应当适用原来的证券法。[ 审判长]:原证券法与现行证券法法条是否对应?[ 被告]:不对应。[09:56:0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陈述是否有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确定处罚依据考虑因素是什么?[ 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原告违法行为表现,[09:56:39]
- [审判长]:下面进行证据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09:57:1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哪些证据?现向法庭出示。[09:57:37]
- [被告]:证据1-1,深信泰丰等工商登记资料及下属公司签署的订购单、购销合同、进料检验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情况说明。证明对象,深信泰丰等工商登记资料及2003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09:58:13]
- [被告]:证据2-1,深信泰丰遗漏对外担保证据目录、情况说明、董事会决议、保证合同,证明对象,深信泰丰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09:58:29]
- [被告]:证据3-1、3-2,《深信泰丰200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构成一览表》及相关凭证、资料,证明对象,深信泰丰未按规定披露2003年度、2004年度重大诉讼事项违法行为的证据。[09:58:56]
- [被告]:证据4-1,被答辩人丁力业的任职文件、签署(委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谈话笔录,证明对象,被答辩人的任职情况及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09:59:16]
- [被告]:证据5-1、5-2,深信泰丰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证明对象,深信泰丰2003年中报、年报重大遗漏情况,2003年-2004年未履行重大诉讼事项临时公告义务。[09:59:38]
- [被告]:证据6-1,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建议审批表、立案调查通知书、回执、听证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明对象,中国证监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深信泰丰进行立案调查、案件审理等程序合法。[09:59:58]
- [被告]:法律依据,依据编号7-1。依据名称,1998年公布、199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6年公布、199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明对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10:00:31]
-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01:58]
- [原告]:我们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的证据都是本案的次要证据,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3与本案有关但是不同意被告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据4与本案有关联性但是属于次要证据。证据5有关联性但也不是主要证据。证据6不是事实的证据。证据7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10:02:19]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出反证,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没有。[10:02: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如果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发表,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在这里请不要重复。[10:02:54]
- [审判长]:下面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03:10]
- [原告]:本案涉及到被告对上市公司高管处罚责任追究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刚刚重点争议事实不是深信泰丰公司的违法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具体认定行政相对人责任过程中是如何区分责任的?[10:03:52]
- [原告]:通过刚才法庭的事实调查,我没有看到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之时,认真的适用法律并且查清了有关事实。在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我们也没有看到有理有据三段论的分析,通过庭审我认为被告作出对原告的处罚是不严谨也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庭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10:04:10]
-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04:35]
- [被告]:我们提供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在深信泰丰任董事期间没有履行董事职责,在深信泰丰违法行为过程中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错误,请求法院维持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05:50]
- [审判长]:原告还有补充吗?[ 原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里面对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规定了是很清楚的,被告说这一条不涉及本案处罚是不对的。临时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规定的很清楚,我认为被告在信息披露处罚决定中有遗漏,本来应当受到处罚的人遗漏了,而不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却被拉了进来。[10:07:0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也就是针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发表明确的意见。[10:07:19]
- [原告]:被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不足以构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请求法庭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0:07:35]
- [被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人,董事会成员行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责任,我们希望成为董事之前或者成为董事以后每一位董事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勤勉尽责,并利用自己本身的行为来推动公司的法人结构。原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0:10:11]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择期。双方当事人在休庭后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0:10:33]
- [主持人]:庭审已经顺利结束了,双方当事人正在等待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旁听群众也陆续离开了法庭。我们将随时关注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及时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以及北京一中院网站上予以公布。
感谢提供网络服务的最高法院中国法院网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赵岩,感谢负责此次庭审直播的速录员朗莉萍,感谢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持的杨洋、焦洪亮、蔺东河等同志。
更加感谢一直支持和关注一中院的各位网友,再见。[10:11:14] - [声明]:网络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