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法官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官对事实进行询问

法官宣读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法官宣读公安局卷宗材料

原告方质证

被告到庭

被告方质证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法官当庭宣判

宣判现场
4月1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共餐后醉酒驾车肇事致同车人受伤引发的赔偿案
  • [主持人]:
    网络直播案件,再现庭审过程,展示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平谷法院的案件直播,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原告何金庄诉被告李小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09:12:51]
  • [主持人]:
    “春雨贵如油”,“润物细无声”,希望通过今天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为大家提供一个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机会,也唤起社会对交通安全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21:54]
  • [主持人]:
    2008年2月6日2时40分,李小亮醉酒后驾驶灰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GBM159)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314市道金谷家具城外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时,李小亮车右前部与路西侧槐树相接触,造成李小亮车辆损坏,李小亮及车内乘车人何金庄、张少东三人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小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李小亮负事故全部责任,何金庄、张少东无责任。事故当日,何金庄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何金庄寰椎骨折、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额部皮肤裂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何金庄现诉至本院,要求李小亮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3 819.95元(暂不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评定后再定)。
    [09:26:22]
  • [主持人]:
    当事人和法官都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28:2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不准私自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对违反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旁听人员中有本案证人的请到听外等候。
    [09:28:56]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原告何金庄,女,1990年2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北京日月生辉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员,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X街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包德才,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土地大酒店洗浴部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X街X号楼X单元X号。
    被告李小亮,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X村人,住该村X街X号。
    [09:33:55]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何金庄诉被告李小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丹丹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马立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金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德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
    [09:34:42]
  • 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供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6、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36:2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理由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2008年2月6日凌晨2点40分,我乘坐李小亮驾驶的灰色“吉利”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京GBM159)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314市道金谷家具城外,在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时,车辆右前部与路西侧的槐树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我受伤。此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小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我因此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4天,已经发生医疗费10 827.15元,后遵医嘱休息,加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 819.95元(暂不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评定后再定)。经向李小亮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李小亮赔偿我目前经济损失13 819.95元。
    [09:37:31]
  • [审判员]:
    原告方,你的诉讼请求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医疗费10827.15元凭单据(其中住院10092.67元,门诊734.48元),误工费1174.8元(44天×26.7元),护理费410元(特护50元+40元×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20元×14天),必要的营养费280元(20元×14天),交通费548元,住宿费300元,共计13819.95元。
    [09:38:31]
  • [审判员]:
    原告现在病情如何?是否申请做伤残评定?
    [ 原告代理人]:
    何金庄病情虽基本稳定,但因现在还不适宜作伤残评定,得2个月后才能评残。而且何金庄经济上又存在困难,故现仅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请求赔偿,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待伤残评定后再另行解决。
    [09:39:34]
  • [审判员]:
    由于被告李小亮未到庭,被告答辩就不再进行了。下面出示一下原告庭前向法庭提交的何金庄户口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平谷区医院及北京水利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北京水利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北京水利医院的诊断证明、北京水利医院病例材料、北京水利医院陪护证明、北京水利医院转诊单、平谷区医院门诊手册、平谷区医院CT口头报告单、北京积水潭医院创伤抢救中心病例材料、护理费单据、北京水利医院饭费单据、北京普惠旅社房费单据、救护车收费单据、交通一卡通充值发票、交通费单据、北京日月生辉餐饮有限公司工资收入证明。由于被告未到庭,这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材料本庭予以确认。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09:43:22]
  • [审判员]:
    下面宣读一下法庭庭前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的谈话笔录(内容略),原告发表一下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陈述的不属实。
    [09:44:55]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对事实有些争议,故法庭向交通队调取了卷宗材料,下面宣读一下交警与被告李小亮做的谈话笔录。李小亮在交通队的询问时称,我驾驶的是车牌号为京GBM159的灰色吉利牌小客车,这车是我买的二手车,已经过户,车主是我自己,车辆已年检,车有保险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保险没过户。事故当天我车内的副驾驶座上坐着张少东(我的一个伴),驾驶座后排座位上还乘坐着一个男的和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的,这女的叫什么我不知道。2008年2月6日凌晨1时许,我和张少东,还有坐我车的那两个人一起在大牌楼北测的一个饭店吃的饭,吃饭时我喝了两瓶酒。吃完饭我们从平谷区大牌楼北侧的一个饭店出来后,我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送我车上的那个男的去金谷家具城。我车当时开的是远光灯,当我驾车行驶至金谷家具城外时,我车后的那个男的下车了,我就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我的车还没有掉过头来,我的车右前部就与路口西侧的大树相撞了,我的头部受伤了,坐在副驾驶的那个女的头部受伤了,坐在后排座位的那个女的颈部受伤了。是谁报的警我不知道。原告对该证据发表一下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8:10]
  • [审判员]:
    对交警与被告李小亮做的询问笔录本庭予以确认。下面宣读一下交警与张少东做的询问笔录。张少东在交通队的询问时称,我在平谷日月升辉娱乐城上班,之前我就认识李小亮,他是开5元出租的,我以前坐过他的车。出事故前凌晨1点多,我和李小亮还有何金庄我们一起在平谷区大牌楼北侧一个饭店吃的饭,李小亮喝了啤酒,具体喝了多少我不知道。吃完饭从平谷区大牌楼北侧的饭店出来,李小亮开着车由南向北行驶(车速多快说不清楚)准备送坐在驾驶后排的座位上的男子,当时我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上,何金庄坐在驾驶座的后排的座位上,还有一个十七八岁的男子坐在驾驶后排的座位上,他们俩具体坐在哪个位置我不清楚。当李小亮开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谷家具城外时,坐在驾驶座后排的那个男子就下车了,李小亮就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车头还没有掉过来,车的右前部就与路西侧马路边的树相撞了,我的头部就撞在了前风挡玻璃上了。我头部受伤了,别人的伤情我不知道。当时路面上右路灯照明,路面上没有其他情况,是谁报警的我不知道。原告对该询问笔录发表一下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0:46]
  • [审判员]:
    对交警与被告张少东做的询问笔录本庭予以确认。
    [09:51:09]
  • [审判员]:
    现在被告李小亮已经到庭,本庭同意其参加庭审。
    [09:57:11]
  • [审判员]:
    下面宣读一下交通队与何金庄做的询问笔录。何金庄在交通队的询问时称,我在平谷日月升辉娱乐城上班,2008年2月6日2时40分,我乘坐一辆灰色小客车(车牌号我没注意)在平谷金谷家具城外发生交通事故了。我不认识那个小客车司机,他是一个20多岁的男子。事故前我和张少东、开小客车的司机还有一男子我们四个一起在大牌楼的北侧的一个饭店吃的饭。吃饭时我们四个都喝酒了,小客车司机喝有二、三瓶啤酒。吃饭完从平谷区大牌楼北侧的饭店出来,小客车司机开车就由南向北行驶,张少东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上,我坐在副驾驶后排的座位上,另外还有一个男子坐在驾驶室后面的坐位上,过会我就在车上睡着了,等我醒来以后,这车前部就与一颗大树相撞了,过来一会儿“120”救护车就到了事故现场,把我们拉进医院去了,我的颈部受伤了,别人的伤情我不知道,是谁报的案我不知道。双方对该询问笔录发表一下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59:38]
  • [被告]:
    对何解军的房费的真实性有异议,交通费中的出租的小票有异议,不是正式发票。公交充值票有异议,这种票我充多少钱都能充。对急救的票据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 审判员]:
    原告,何解军的房费是怎么回事?
    [ 原告代理人]:
    何解军是原告的父亲。房费是原告住院期间原告父亲在医院附近租住旅馆的费用。
    [ 审判员]:
    解释一下交通费的票据?
    [ 原告代理人]:
    是我和原告的父亲去医院和交通队来往的费用。还有去北京打出租车的费用。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住院期间的租房费用及交通费有无异议?
    [ 被告]:
    有异议,不认可。
    [10:08:14]
  • [审判员]:
    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被告无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待本庭研究后再做决定。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
    没有。
    [10:08:57]
  • [审判员]:
    被告,在出事故后是否给过原告钱?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事故发生时你驾驶的小客车的车牌号遮挡上了是怎么回事?
    [ 被告]:
    为了违反交通法规不被发现,我在事故前就已经遮挡上了。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一下意见?
    [ 被告]:
    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何金庄自己也有责任,因为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何金庄及另一乘车人张少东与我争夺报话机引起的,我是开“五元出租”的,车挂在圣达利出租汽车公司,车上备有报话机。故对何金庄的损失我仅同意依责赔偿。
    [10:11:37]
  • [审判员]:
    被告,你认为是因为原告抢电台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主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
    没有证据向法庭证据。
    [ 审判员]:
    你们在交通队陈述的都是在吃饭后驾驶车辆在车辆掉头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你有什么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 审判员]:
    对交通队对原、被告及张少东做的询问笔录法庭予以确认。
    [10:14:25]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出示一下交通队卷宗中的被告的车辆行驶证及原告父亲的身份证明,双方看一下发表一下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对这两份材料因双方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双方对事实还有要补充的吗?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
    请求法庭考虑一下我刚陈述的因原告抢电台发生事故的情节,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0:16: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交通队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应按其责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 被告]:
    交通队认定我全责,考虑的是我酒后驾驶。事情真相是原告抢电台致使发生的事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庭应以事情真相予以判决。
    [10:21:36]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坐你的车给你费用了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那你认为原告的责任有多大?
    [ 被告]:
    我认为原告的责任比我大,我认为是原告抢电台才导致事故发生的,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 原告代理人]:
    抢电台的事情在交通队的时候,原、被告及张少东都没有提到。
    [ 被告]:
    我当时在交通队时提了,交通队的交警说这不影响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交警说这到法院再说。
    [10:23:06]
  • 审判员;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陈述,双方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就不再做调解工作了,下面宣布休庭,5分钟后宣判。
    [10:24:01]
  • [主持人]:
    现在休庭了,之后法庭将对案件进行宣判,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案的审理结果。一会儿见!
    [10:25:33]
  • [主持人]:
    现在继续开庭,欢迎大家回来!
    [10:30:07]
  • [审判员]:
    下面继续开庭,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口头宣判如下,
    本院认为,何金庄乘坐李小亮驾驶的车辆,李小亮作为驾驶人负有确保安全行驶的义务。李小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李小亮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因此给乘车人何金庄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李小亮承担赔偿责任。李小亮虽称其是因与张少东、何金庄争夺车上报话机影响正常开车发生的事故,但因其在事故发生后与交通队陈述是其喝完酒后掉头过程中与大树相撞发生的事故,并未提到抢夺话机的事情,且在审理过程中亦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但何金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李小亮饮酒后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对因此产生的损失,何金庄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李小亮的赔偿责任。何金庄因经济上的困难,现仅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请求赔偿,对伤残评定及伤残评定后产生的损失同意另行解决,本院予以准许。何金庄现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确认的为准。考虑到何金庄在该事故中伤情较重,对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结合何金庄的伤情、医院的诊断证明予以确定。关于住宿费请求,因该费用确系因此次事故的发生导致的损失,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小亮赔偿原告何金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一万二千二百五十八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三元,其他诉讼费用二十二元,由原告何金庄负担二十元(已交纳),被告李小亮负担七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是口头宣判,与书面判决书不符的地方以书面判决书为准,书面判决下周一上午八点半领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38:24]
  • [审判员]:
    对以上判决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0:38:56]
  • [主持人]:
    庭审已经结束。本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姚学谦、赵岩的悉心指导和大力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平谷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宝利、技术人员董柯和直播记录贾小菊、肖晓峥、杜晓楠对直播给予了积极配合,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最后感谢广大网友本次直播给予的关注,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平谷法院以后的案件直播,各位网友,下次直播再见!
    [10:43:46]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