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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9时,本网直播九江中院审理的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新年伊始,首先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2008年对于每个人都有非凡的意义,在奥运年,我们九江法院网今天首次通过网络为您进行网上庭审直播。[08:55:29]
- [主持人]:我们将在中国法院网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沈双武,今天由我为大家主持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关注!。[08:57:53]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张品佳、张剑秋、曹君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08:58:37]
- [主持人]:现在,法庭正在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利用这段时间,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08:59:20]
- [主持人]:被告人张品佳怀疑女友黄某与被害人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决定教训一下孙某。[09:05:24]
- [主持人]:2007年5月 19日下午,被告人张品佳找到被告人张剑秋和王铎(另案处理),声称自己有事,请二人帮忙。王铎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曹君,让曹君带曹冬林(另案处理)和张剑秋一起上庐山。[09:06:06]
- [主持人]:当天下午15时,张品佳租车和张剑秋一起到九江市新纪元小区接到曹君和曹冬林,四人一道来到庐山三禾渔庄。张品佳和张剑秋将被害人孙某叫出厨房,曹君和曹冬林站在旁边助威。[09:08:26]
- [主持人]:张剑秋用拳头殴打孙某。张品佳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对孙某的背部、胸腹部各捅一刀,并将被害人孙某左眼角划伤,随即招呼张剑秋等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孙某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09:09:34]
- [主持人]: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孙某系胸腹腔多脏器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09:11:04]
- [主持人]:当天下午,被告人张品佳向其女友黄某承认了作案经过,在收到黄某父亲发来“公安找黄”短信息后,决定回去承担责任,在路上看见警车停在附近没有逃跑,进门时被等候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09:13:43]
- [主持人]:归案后,被告人张品佳供认了犯罪事实,并供述了被告人曹君住址和张剑秋上网地址,据此公安机关在曹君住处抓获曹君,并要求曹君上网联系张剑秋,随后在海豚湾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张剑秋抓获。[09:14:18]
- [主持人]: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小哲,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杜江星。[09:14:54]
- [主持人]: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罗霞。[09:15:13]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09:15:5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实施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在开庭期间不得吸烟。5、请将手机、BP机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16:04] - [审判长]:(敲法槌)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各被告人到庭。(法警带上)[09:16:43]
- [审判长]: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09:17:18]
- [被告人张品佳]:张品佳,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九江县江州镇同兴村三组。[09:17:46]
- [被告人张剑秋]:张剑秋,男,绰号“老鼠”,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银门村七组。[09:18:11]
- [被告人曹君]:曹君,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口县武山镇埠堰村三组。[09:18:37]
- [审判长]:各被告人曾否受过刑事处罚[09:19:10]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09:19:42]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09:20:48]
- [被告人曹君]:也没有。[09:21:17]
- [审判长]:各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拘、逮捕。[09:21:53]
- [被告人张品佳]:2007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庐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庐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山公安局执行逮捕。[09:22:21]
- [被告人张剑秋]:2007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庐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庐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山公安局执行逮捕。[09:22:45]
- [被告人曹君]:2007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庐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庐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山公安局执行逮捕[09:23:15]
- [审判长]:各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09:24:45]
- [被告人张品佳]:2007年12月25日已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09:25:55]
- [被告人张剑秋]:2007年12月25日收到。[09:26:15]
- [被告人曹君]:2007年12月25日收到了。[09:26:32]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情况。[09:26:54]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骆菲,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无业,住九江县沙河镇甘泉路三支巷。[09:27:17]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义椿]:孙义椿,男,汉族,2005年10月20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镇甘泉路三支巷。(年幼未到庭)[09:27:56]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养民]:孙养民,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五里村十组,系被害人孙文峰之父。[09:28:19]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意华]:陈意华,女,汉族,1953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文峰之母(因病未到庭)。[09:28:48]
- [审判长]: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品佳、张剑秋、曹君故意伤害同时合并审理由骆菲、孙义椿、孙养民、陈意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法庭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小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涛、杜江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罗霞担任法庭记录。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士豪出庭支持公诉,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武、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木生、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威德强分别为三被告人出庭辩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孙养民及其代理人郭能生出庭参加诉讼。[09:30:18]
-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享有申请回避权。2、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31:17]
- [审判长]:各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1:41]
- [被告人张品佳]: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2:14]
- [被告人张剑秋]:听清了,不申请。[09:32:38]
- [被告人曹君]: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2:58]
- [审判长]:本法庭对该案的审理将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宣判四个阶段进行。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3:34]
- [公诉人]:本案由庐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品佳、张剑秋、曹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庐山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庐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07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品佳因怀疑女友黄某与被害人孙文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决定教训一下孙文峰。2007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品佳找到被告人张剑秋和王铎(另案处理),声称自己有事,请二人帮忙。王铎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曹君,让曹君带曹冬林(另案处理)和张剑秋一起上庐山。当天下午15时,张品佳租车和张剑秋一起到九江市新纪元小区接到曹君和曹冬林,四人一道来到庐山三禾渔庄。张品佳和张剑秋将被害人孙某叫出厨房,曹君和曹冬林站在旁边助威。张剑秋用拳头殴打孙某。张品佳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对孙某的背部、胸腹部各捅一刀,并将被害人孙某左眼角划伤,随即招呼张剑秋等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孙某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孙某系胸腹腔多脏器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天下午,被告人张品佳向其女友承认了作案经过,在收到黄某父亲发来“公安找慧”短信息后,决定回去承担责任,在路上看见警车停在附近没有逃跑,进门时被等候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品佳供认了犯罪事实,并供述了被告人曹君住址和张剑秋上网地址,据此公安机关在曹君住处抓获曹君,并要求曹君上网联系张剑秋,随后在海豚湾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张剑秋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品佳为泄私愤,纠集他人行凶报复,不计后果地刺杀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剑秋。曹君受邀参与伤害他人身体,对被告人张品佳刺杀被害人的行为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34:29]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09:35:17]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请依法判决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孙文峰死亡赔偿金191020.80元;承担子女抚养费56487.60元;母亲赡养费17925.60元;承担丧葬费7795.0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3229.02元。
原告等人与被害人孙文峰系夫妻、父子、母子关系,被害人孙文峰生前在中国银行庐山支行招待庐山三禾渔庄从事厨师工作。
2007年5月19日下午,被害人孙文峰在工作岗位上工作,被告人张品佳纠集同案人窜至被害人孙文峰工作单位三禾渔庄,被告人张品佳、张剑秋将被害人叫出厨房,后被告人等围住被害人孙文峰,张剑秋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随后张品佳则抽出事先收藏好的匕首对被害人的背部、胸部各捅一刀,并还将被害人孙文峰左眼角刮伤,杀后被告人张品佳招呼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被杀后身后。
被告人张品佳无端猜测、恶意伤人,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暗藏凶器,将被害人孙文峰捅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参与犯罪行动,属共同犯罪,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致使原告骆菲年轻丧夫,儿子年幼丧父,被害人之父母中年丧子,给原告一家人在精神上造成极度的痛苦,经济上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原告人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09:36:04] - [审判长]:带被告人张剑秋、曹君退庭候审。[10:11:13]
- [审判长]:被告人张品佳,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听清楚了,有何异议。[10:11:45]
- [被告人张品佳]:有。我并没有想把他杀死,只想伤害他,教训他一下。[10:12:05]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发问。[10:12:40]
- [公诉人]:你只是想伤害教训被害人。那在案发之前你是否认识被害人。为何想教训他。[10:13:46]
- [被告人张品佳]:只知道他。因为他总是打电话骚扰我的未婚妻,而且是不分昼夜的。[10:14:40]
- [公诉人]:你是怎么发现的,你的未婚妻是谁。[10:15:27]
- [被告人张品佳]:我的未婚妻是黄某,我给黄某交电话费时发现了孙文峰经常给黄某打电话。[10:16:17]
- [公诉人]:在你教训孙文峰之前,你有做过什么准备吗。[10:16:53]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10:17:36]
- [公诉人]:你们一起还有另外二人,他们与你是什么关系,你们是如何到一起的。[10:18:06]
- [被告人张品佳]:是朋友。我打电话给王铎,请求他帮忙。之后他就找了二个人张剑秋和曹君。[10:18:46]
- [公诉人]:你们是如何见面的。[10:19:04]
- [被告人张品佳]:在网吧门口。[10:19:27]
- [公诉人]:见面后说了什么吗。[10:19:47]
- [被告人张品佳]:我只说到庐山有些事。[10:20:08]
- [公诉人]:曹君与你见面了吗。你们说什么了吗。[10:21:27]
- [被告人张品佳]:见了。没说什么。[10:21:46]
- [公诉人]:你身上的刀子是什么时候准备的。[10:22:01]
- [被告人张品佳]:前一天买水果时向一个同事借后没有还给他,一直带到庐山。[10:22:27]
- [公诉人]:张剑秋和曹君他们知道你带了刀子吗。[10:22:44]
- [被告人张品佳]:不知道。我一直放在口袋里。[10:23:03]
- [公诉人]:被害人是谁叫出来的。叫出来后谈论了他与你女友之间的事吗。[10:23:27]
- [被告人张品佳]:是我叫出来的。在我准备与他谈之前,张剑秋就与他打起来的。[10:24:14]
- [公诉人]:张剑秋是手打还是用工具。[10:24:29]
- [被告人张品佳]:只是用手打。[10:24:45]
- [公诉人]:你做了什么。[10:24:57]
- [被告人张品佳]:我用刀杀了他的腰和腹部。[10:25:11]
- [公诉人]:你是用力还是轻轻的。当时被害人有何反应。[10:25:31]
- [被告人张品佳]:只是轻轻的,他只是转过身想打我,但没有打到被我躲过去了。[10:25:51]
- [公诉人]:你知道你行为的后果吗。[10:26:04]
- [被告人张品佳]:不知道。[10:26:20]
- [公诉人]:你到三渔庄想如何教训他,与另两名被告人商量过吗。[10:26:53]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后来与张剑秋说只想教训一下他,曹君与我们有一定距离不知道他是否听到。[10:27:17]
- [公诉人]:你是如何归案的。是否说过这个过程。[10:27:36]
- [公诉人]:我投案自首的。说过。[10:28:59]
-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本案的事实有无发问。[10:29:17]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我一直与我老公在一起,根本就没有像被告人所说的那样。我不知道你为何要杀死他。[10:30:12]
- [被告人张品佳]:我并没有想杀死他,带刀只是想壮胆。[10:30:37]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养民]:你只想教训他为何带刀,还带了那么多人。[10:31:12]
- [被告人张品佳]:我没有想杀死他,只想教训他。带人去也是为了壮胆。[10:31:32]
- [审判长]:辩护人依次发问。[10:31:51]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讲黄某是你未婚妻,你们之间办过手续吗。[10:32:30]
- [被告人张品佳]:我们订过婚,去年3月份办过。我们感情一直很好。[10:32:53]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在与黄某接触过程中,有那些不正常情况让你怀疑她与被害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10:33:20]
- [被告人张品佳]:我从她打电话的过程中发现,后来我到移动公司去查,后来发现他们之间通话和短信都很多,而且不分昼夜。[10:33:48]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发现这些情况后有无询问黄某。她如何讲的。[10:34:05]
- [被告人张品佳]:她自己打电话给孙文锋讲不管现在怎样,以后不要打电话给她了。[10:34:22]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事后情况如何。[10:34:35]
- [被告人张品佳]:孙文锋还是向以前一样。[10:34:54]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与未婚妻在一起时有无发现其他异常情况。[10:35:09]
- [被告人张品佳]:有,在她胸前发现了一个烟烫的印子。这很不正常。[10:35:30]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想过杀死被害人吗。[10:35:43]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10:35:59]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在你的意识里你想把孙文锋打成什么样子。[10:36:28]
- [被告人张品佳]:最多住院,从未想到过他会死。[10:36:43]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有无接到过黄某父亲讲过“公安找黄”的信息。除此之外有无其他信息。[10:37:11]
- [被告人张品佳]:有,其他信息就没有。[10:37:24]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警车与黄某家有多远。[10:37:37]
- [被告人张品佳]:一百米左右。[10:38:07]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看到警车后为何还要过去。[10:38:20]
- [被告人张品佳]:我想自首。[10:38:29]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如何知道黄某家有警察。[10:38:44]
- [被告人张品佳]:黄某讲的。[10:38:56]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最后一个问题。你归案后供述了其他二被告的住址,是你主动的,还是公安逼的。[10:39:11]
- [被告人张品佳]:我主动讲的。[10:39:21]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你回答公诉人的问题时说:只告诉张剑秋只想教训一下。当时有几人在场。[10:39:39]
- [被告人张品佳]:只有我和张剑秋二人在场,曹君隔的远一点,不知道他是否听到。[10:40:08]
- [被告人曹君辩护人]:你上庐山是否与曹君讲过打人这个打算。[10:40:47]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10:41:19]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你讲你不想杀死被害人,那你为何带刀。[10:41:55]
- [被告人张品佳]:只想壮胆。[10:42:35]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那为何还杀第二刀。[10:43:13]
- [被告人张品佳]:当时也不知是怎么想的。可能有点控制不住自己。[10:43:35]
- [审判员]:你在前面发问当中说过你只与张剑秋讲过,曹君不知道,他是否问过你,问过张剑秋吗。[10:44:11]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曹君是否问过张剑秋我不知道。[10:44:37]
- [审判员]:你说只想教训被害人,但你捅的却是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为何。[10:44:55]
- [被告人张品佳]:他当时是与张剑秋打,我就拿刀去捅他,他在动才捅到要害部位。[10:45:15]
- [审判长]:你的刀后来如何处理的。[10:45:31]
- [被告人张品佳]:自首时在车上就交给了公安机关。[10:45:46]
- [审判长]:带被告人张品佳退庭,传被告人张剑秋到庭。[10:46:01]
- [审判长]:被告人张剑秋,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听清楚了,有何异议。[10:46:11]
- [被告人张剑秋]:有。不是我先动手打人的,是张品佳。[10:47:09]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发问。[10:47:35]
- [公诉人]: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10:47:57]
- [被告人张剑秋]:不认识。[10:48:26]
- [公诉人]:不认识如何参与的。[10:48:39]
- [被告人张剑秋]:是张品佳的事,我们只是帮忙。[10:49:32]
- [公诉人]:你是如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矛盾。[10:49:45]
- [被告人张剑秋]:我不知道。[10:50:03]
- [公诉人]:那你如何知道张品佳要动手打孙文锋。[10:50:26]
- [被告人张剑秋]:我看到张品佳动手才跟着打的。同时,我看到孙在厨房怕他有刀才动手的。[10:50:51]
- [公诉人]:你是如何与张品佳一起去的。[10:51:10]
- [被告人张剑秋]:张品佳在网吧门口时讲他有点事让我一起去庐山。也没讲是什么事。[10:51:26]
- [公诉人]:你还找了其他人吗。[10:51:59]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10:52:11]
- [公诉人]:曹君是谁找的。你打了电话吗。[10:52:26]
- [被告人张剑秋]:是王铎找的。我只问他在那。[10:52:45]
- [公诉人]:你知道王铎是如何对曹君说的吗。[10:53:08]
- [被告人张剑秋]:我不知道。[10:53:42]
- [公诉人]:那你干吗问他在那里。[10:53:55]
- [被告人张剑秋]:是王铎联系好了,我就只问他在哪,好一起去。[10:54:28]
- [公诉人]:你们商量过如何教训孙文锋吗。[10:54:40]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10:54:54]
- [公诉人]:你们在教训孙文锋时曹君在那,离你们远吗。[10:55:09]
- [被告人张剑秋]:在旁边,也不是太远。[10:55:23]
- [公诉人]:你看到张品佳如何教训孙文锋吗,打完人后你们谈过这次打人的事件吗。[10:55:44]
- [被告人张剑秋]:他好像只打了一下。事后也没谈过。[10:55:58]
- [公诉人]:你知道被害人是如何死的吗。[10:56:10]
- [被告人张剑秋]:不知道。[10:56:23]
- [公诉人]:事后张品佳与你说过他用刀捅被害人吗。[10:56:36]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我只在吃饭时瞄到他身上有刀后,他又藏起来了。[10:56:50]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你当时不是在场吗,为何没看到他的刀。[10:57:22]
- [被告人张剑秋]:我是在场,但我确实没看到刀。[10:57:46]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你为何要杀我老公,张品佳给了你好处吧。[10:58:10]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10:58:28]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养民]:你干吗要杀我儿子。[10:58:50]
- [被告人张剑秋]:我没有想杀他。[10:59:08]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你与第一被告是什么关系。[10:59:30]
- [被告人张剑秋]:是以前在一起做事的同事。[10:59:42]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你当时上山是基于什么原因。[11:00:08]
- [被告人张剑秋]:因为大家是朋友。[11:00:28]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在打被害人之前,你们事先有没有商量。[11:00:49]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11:01:02]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你把到了渔庄之后的情况说一下。[11:01:27]
- [被告人张剑秋]:当时我与张品佳一起到厨房里看到被害人正在忙,张品佳让他去来一下,出来后,张品佳打了他一下,我也打了一下。[11:01:47]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你知道是命案,现在是怎么想的。[11:02:12]
- [被告人张剑秋]:我很后悔。[11:02:22]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们上山时不知道张品佳是为何事去的,事后讲过吗。[11:02:42]
- [被告人张剑秋]:一直都没讲。我也没问。[11:03:01]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们离开现场时,被害人是什么状态。[11:04:03]
- [被告人张剑秋]:我没有看到。[11:04:15]
- [被告人曹君辩护人]:你与其他人商量过打人的事吗。[11:04:37]
- [被告人张剑秋]:也没有。[11:04:52]
- [审判员]:你在事前没有与张品佳商量过打人的事吗。[11:05:22]
- [被告人张剑秋]:我一直没问是什么事,也不存在商量。[11:05:37]
- [审判员]:在公安交待是否属实。[11:05:53]
- [被告人张剑秋]:属实。[11:06:08]
- [审判长]:带被告人张剑秋退庭,传被告人曹君到庭。[11:06:24]
- [审判长]:被告人曹君,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听清楚了,有何异议。[11:06:35]
- [被告人曹君]:有,我只是在旁边,一直没有参与。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接触。同时我与第一被告之前 并不认识,检察院对我的定性是错误的。[11:07:40]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发问。[11:07:56]
- [公诉人]:你讲不认识张品佳,那为何要去。[11:08:31]
- [被告人曹君]:是因王铎打电话要我代替他与张剑秋一起去。也没讲是什么事情。[11:09:29]
- [公诉人]:你到了山上后,做了什么事。[11:09:46]
- [被告人曹君]:我什么也没做。[11:10:01]
- [公诉人]:张品佳不是讲有一点事要帮忙吗,那你为何什么也没做呢。[11:10:30]
- [被告人曹君]:因为他什么也没讲,我也就什么也没有做。[11:10:48]
- [公诉人]:张剑秋到庐山去做什么事。他做了什么事你知道吗。[11:11:01]
- [被告人曹君]:事前不知道,我只能讲我事后知道了张剑秋打孙文锋。[11:11:24]
- [公诉人]:你已经亲眼看到张剑秋打孙文锋了,是否劝阻了。[11:11:41]
- [被告人曹君]:是看到了,但当时没有来得及阻止。[11:12:07]
- [公诉人]:事后你走到那里去了。[11:12:21]
- [被告人曹君]:我是第三个走,与他们一起下山吃饭。[11:12:35]
- [公诉人]:吃饭时讲过这件事吗。[11:12:51]
- [被告人曹君]:我下山时晕车没吃饭。[11:13:13]
- [公诉人]:吃饭时看到张品佳拿刀吗。他给过你什么东西吗。[11:13:26]
- [被告人曹君]:没有。只是走时他给司机80元钱。[11:13:44]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你与王铎是什么关系,张品佳杀被害人时你在场吗。[11:14:16]
- [被告人曹君]:是朋友。我只能讲他在殴打被害人时我在场。[11:14:55]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养民]:你当时在张品佳持刀殴打被害人时在场吗。为何要与他们一起上山,你打了吗。[11:15:31]
- [被告人曹君]:我始终没有看到过刀。与他们一起上山我事先已经回答过公诉人。我没有打被害人。[11:16:12]
- [被告人曹君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所讲的事情有何想法。[11:16:34]
- [被告人曹君]:有些悔恨。[11:16:47]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你们离开时对孙文锋有何印像,如果张品佳当时想剥夺他的生命时有无条件。[11:17:19]
- [被告人曹君]:他是站立的。对于后面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11:17:39]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可否理解当时如果有事,你认为有人会送他去医院。[11:18:11]
- [被告人曹君]:可以这么认为。[11:18:30]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渔庄是什么情况。[11:19:30]
- [被告人曹君]:我在外面离他们有二三米远,是张品佳叫他出来的。[11:20:12]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你只看到打没看杀,在这一个很短的时间为何只看到这些,请解释一下。[11:21:20]
- [被告人曹君]:我只是把我所看到的说去来了,我只看到他们打,没看到刀。[11:22:02]
- [审判员]:你在公安的交待是属实的吗。[11:22:20]
- [被告人曹君]:是的。[11:22:42]
- [审判员]:你在现场看到了什么请重述一下。[11:23:02]
- [被告人曹君]:开始是第二被告打被害人,同时,孙文锋我并不认识。第二被告在被害人右侧用手打被害人的头部。然后第一被告,我并没看到他打到那里了,只是在斜侧打了孙的背后,也是用手。后来也不知是第一被告还是第二被告走了,同时看到被害人头部有点血迹。[11:23:31]
- [审判长]:带被告人张品佳、张剑秋到庭。[11:23:47]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举证[11:24:22]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张品佳、被告人张剑秋及被告人曹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经过。[11:26:02]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附民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此组证据有无异议。[11:26:38]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11:26:49]
- [被告人张剑秋]:属实。[11:26:58]
- [被告人曹君]:有。补充侦查的口供是误导我。在公安的交待基本属实,只是没有“助威”二个字。[11:27:16]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没有。[11:27:52]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我对第一被告人的供述中一个情节有不同意见,即事先是否有商议。第二、第三被告在供述中均没有印证第一被告讲的在车上有商量的情节。其他没有意见。[11:28:57]
- [被告人曹君辩护人]:供述中可知他们事先并没有商议,张剑秋对曹君的说法,只是一种心理推测,不能做为确实的证据。最后在补充卷中所讲也只是一种估计,没有确实的说出。[11:29:38]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养民]:没有。[11:30:05]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没有[11:30:2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30:48]
- [公诉人]:举证前先简单答复一下辩护人的意见。三被告在公安所做供述均表示属实。曹君的供述中也明确了他确实当时在场,并且也知道来的目的。[11:31:21]
-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前后的事情经过。[11:33:53]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11:34:04]
- [被告人张品佳]:没有。[11:34:20]
- [被告人张剑秋]:听清了,开始讲我和曹君心理清楚是要去打人那段话不属实,实际我什么也不知道。其他没有。[11:35:06]
- [被告人曹君]:对王某的证言有异议。我当时在睡觉,他打电话给我只讲张剑秋有事让我去一下,没有讲其他的,也没有讲什么助威,打架之类的话。其他没有异议。[11:35:46]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没有。[11:36:05]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没有[11:36:25]
- [被告人曹君辩护人]:没有。[11:36:40]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黄某讲与我老公有性关系,我可以肯定没有,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庐山的熟人都可以证实。她讲张品佳是自首,是她的老公,她当然这么讲。[11:37:23]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没有。[11:37:3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37:54]
- [公诉人]:宣读鉴定结论(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法医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匕首一把(银灰色不锈钢折叠匕首,“TANG JIANG”牌)、 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11:42:34]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此组证据有无异议。[11:43:03]
-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均无任何异议。[11:44:01]
- [审判长]:本合议庭对这组证据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11:46:06]
- [公诉人]:宣读相关书证:(1)犯罪嫌疑人张品佳的归案说明;(2)张品佳、张剑秋、曹君的户籍证明;(3)被害人孙文峰的户籍证明;(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1:47:43]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11:48:15]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对张品佳的归案说明我不认同。对归案说明中本案事实的起因有异议。[11:49:19]
- [审判长]: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有什么意见。[11:49:35]
- [公诉人]:归案说明只是对抓获的经过进行描述,对是否属自首没有定性。张品佳是否构成自首,起诉书中不予说明,只在公诉词表述。[11:49:58]
- [其他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11:50:13]
-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说明。[11:50:40]
- [被告人张品佳]:公安机关抓获我时,我是与未婚妻黄某一起回去自首的。其他没有。[11:51:03]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11:51:15]
- [被告人曹君]:没有[11:51:25]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我有二组证据向法庭递交,一份是黄某的,一份是黄某父亲的,可以证明张品佳是投案自首的。宣读二组证据。[11:52:12]
- [审判长]:值勤法警将此组证据交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并对此发表意见。[11:53:08]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她们是父女,且与第一被告是亲属,不能做为证据。[11:53:39]
- [其他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11:54:07]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二份证据说的很清楚,手机卡一直在张品佳手上,事后刚拿回来后上到手机上就收到父亲的信息。其余无异议。[11:55:19]
- [审判长]:刑事部分调查完毕,现在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11:55:33]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你与孙文锋是什么关系,另一原告人孙义椿与他是什么关系,孙文峰有父母吗。[11:56:21]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菲]:是夫妻关系,孙义椿与他是父子。孙文峰有父母。[11:56:53]
- [审判员]:原告诉讼代理人请将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说一下,并表述一下计算的过程。[11:57:18]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孙文峰死亡赔偿金191020.80元;子女抚养费56487.60元;母亲赡养费17925.60元;丧葬费7795.02元,以上所有的费用合计273229.02元。都是依据2006年江西省城镇居民及农民平均收入计算的。[11:59:58]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另有几份证据,户籍证明、结婚证可证明他们之间的夫妻、父子等关系。另有被害人的收入证明二份。第三组证据证明孙养民、陈意华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12:00:46]
- [审判长]:各当事人有无异议。[12:01:00]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对于海会镇出示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有异议,其不具有出具该证明的资格。其他没有。[12:01:35]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对海会镇及五里村的证明我赞成张品佳辩护人的说法。同时补充一点,对于劳动能力的丧失镇政府是没有资格的。对户籍等证明要有原件。其他没有意见。[12:02:51]
- [被告人曹君辩护人]:同意前面二位辩护人意见。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认为应按他所在地的收入平均计算。[12:03:34]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12:04:05]
- [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张品佳捅被害人的二刀,一刀捅在左背部,深达胸腔,左肺创口深达3.5厘米;一刀捅在左胸腹部,深达腹腔,造成胃小弯、胰腺、肝脏、左肾贯通创。其部位是要害部位,力度很大。说明犯罪嫌疑人张品佳是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张剑秋、曹君在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应定为故意伤害。[12:06:43]
- [公诉人]:张品佳邀集张剑秋时,并未表示要用刀捅伤被害人,张剑秋并不知道张品佳带刀在身,只答应帮忙。从张品佳供述他们商量的内容看,张剑秋也只表示稍微打一下就可以了,还否认张品佳把手脚打断或头打破的提议,可见他的犯意只局限于伤害。但在犯罪过程中,张品佳不计后果,持刀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明显表露出对其死亡结果的放任心态。张品佳刺死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张剑秋的犯意内容,是没有经过共同商量的单独行为,刑法理论上可归于实行过限。因此,张品佳故意刺杀孙文锋的行为,只能由其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张剑秋出于伤害的故意,帮助张品佳殴打被害人,虽然孙文锋的死亡是张品佳直接刺杀所致,但张剑秋的殴打行为客观上阻碍了被害人的反抗,对张品佳的刺杀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12:07:14]
- [公诉人]:曹君没有动手,是否具有帮忙打架的目的,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曹君在公安机关供认到了三禾渔庄,张剑秋对他和曹冬林说,待会一起上,那时候估计一会可能是要去打人,打人时,他看着厨房里面,防备里面出来别人过来帮厨师。张品佳在公安机关供述在街上找姓孙的时候,跟他们说,他们有人帮忙你们就帮忙。张剑秋在公安机关供述曹君、曹冬林他们当然心里也很清楚去打架的。公诉部门提审时,曹君辩称不知道上庐山干什么,没有帮忙打架的意思。承办人仔细审查三嫌疑人供述,发现三人就曹君是否明知上山打架这一细节供述不能相互印证:曹君说张剑秋叫他一起上,张剑秋无供述;张品佳说叫他们有人帮忙就帮忙,曹君又无供述,并且张品佳供述与张剑秋商量打伤孙文锋的内容,张剑秋也无供述。为此,承办人再次提审张剑秋和张品佳,张剑秋否认原来的判断,并称自己都不知道上山打架,只说朋友有事,叫曹君陪同一起去,没有和张品佳商量打人的事;张品佳称当时是对靠近一点的曹冬林说对方有人帮忙,你们就帮忙,没有对曹君说,和张剑秋商量打人时,没注意曹君是否听到。根据以上情况,曹君是否具有帮张品佳打架的主观故意不明,就此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讯问了三犯罪嫌疑人,曹君承认到三禾渔庄张剑秋叫其下到厨房时,意识到下去可能要打某个人,碍于王铎的情面,跟老鼠一起来的,不好推脱,就下去了。从这份供述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张品佳、张剑秋的供述还是与原有供述相同。鉴于曹君本人已推翻原有辩解,供认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承办人倾向于认定曹君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12:08:13]
- [公诉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说明,张品佳具有胁助抓获王铎的情节,但无相关笔录证实,承办人提审时,张品佳称提供了曹君住址和张剑秋上网地址,与公安说明不一致。退补后公安机关补充讯问张品佳,证实张品佳提供了曹君住址和张剑秋上网地址。据公安人员介绍具体抓获经过是:根据张品佳提供的地址,公安机关抓获曹君,由曹君上网联络,抓获张剑秋,据此可以认定张品佳具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
根据张品佳辩解,其看到警车和公安人员在黄慧家时,没有逃跑,而是抱着承担责任的心态进屋,公安抓住时没有反抗,其不知自首必须到公安机关去。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解释,是黄某父亲发出“公安找慧”信息后,被侦查人员发现,即用黄某父亲手机号码又给张品佳发出“公安已走”信息,由此得以抓捕张品佳,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自首。承办人认为:即使张品佳系确信“公安已走”的信息才回黄某家,但其在路上已经看到公安的警车未走,并且看到公安人员就在黄某家中,其并未逃走,而是抱着承担责任的心态进屋,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应当认定其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12:10:13] - [公诉人]:张剑秋、曹君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但被害人死亡系张品佳用刀刺杀所致,张剑秋的殴打行为和曹君助威行为只起到次要的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12:10:24]
- [公诉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品佳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客观上用刀捅被害人孙文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具自首和一般立功情节,可以减轻或从轻。犯罪嫌疑人张剑秋、曹君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应定故意伤害罪,系从犯。对于从犯张剑秋和曹君的量刑是有区别的,对张剑秋应是从轻,对于曹君应当是减轻处罚。同时对于曹君还有一点是因为他上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剑秋,鉴于张剑秋的行为,应定曹君为一般立功。[12:10:39]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自行辩解。[12:17:21]
- [被告人张品佳]:我早在之前就已经发现我未婚妻与孙文锋之间的关系,就劝说过,可孙文锋仍一如既往。[12:17:44]
- [被告人张剑秋]:请我的律师帮我辩护。[12:18:03]
- [被告人曹君]:我仍对王某的证词有意见。如果不是王某我是不会上去帮张品佳的,王某应对此负责。对于王某的惩罚只是拘留几天,而对我进行审判,我觉的重了一点。其余的请律师辩护。[12:19:09]
- [审判长]: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意见。[12:19:24]
- [被告人张品佳辩护人]: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张品佳的定性不持异议。他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应负责任。但对案件起因,案发后的表现等来看,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关于本案性质及主观恶意问题。我同意公诉人的对本案的定性,但对于他是否主观上就具有要夺人生命的恶意问题持有异议。二,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害人过错问题。经过法庭调查这是一个十分清楚的问题,被害人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而造成案发的,对被告人不宜处以极刑。鉴于以上事实,请求法庭给予张品佳适当的判决。[12:20:55]
- [被告人张剑秋辩护人]:一,对于公诉人对张剑秋的定性不存在异议。但我不赞同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的一说法“刺杀”。张剑秋与孙文锋并不认识,他与张品佳一起上山并不知道是因为何事,同时他也并不清楚,张品佳当时带有刀。他在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于张品佳用刀捅被害人的事对我的当事人来讲是一种突然事件,他直到现在都还不太清楚当时的想法。对于公诉人讲的对张剑秋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我认为他也适用减轻处罚。因为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是张品佳刺杀的结果,而我的当事人与这种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我的当事人既然是从犯,既然参与不深,因此也可以减轻处罚,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于公诉人所讲他们之前有过商量的证据是一个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事前有通谋的说法,我不予认证。我的当事人出事时不到二十岁,并且没有前科劣迹,对于此类被告人应当立足于教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侦查,起诉甚至庭审中他的认罪态度十分好,表明他的主观恶性小,同时也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请合议庭对此也一并予以考虑。第三,在本案发生前他也无前科劣迹,本案是带有偶然性的初犯。[12:32:19]
- [被告人曹君辩护人]:一、曹君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在此之前他并不认识张品佳,只是因王铎的邀请而上山的,甚至王铎也不知道张品佳上山的原因。因此,他没有主观伤害的故意。曹君上山以后一直并没有任何行动,他并没有积极追求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观故意。对此,应当减轻从轻处罚。二,曹君有立功的表现。三,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主观上对此后果的造成恶意是十分小的。同时对于此事的发生他也表示出追悔莫及。综观曹君在本案中行为以及事后的态度,他适用缓刑。[12:32:5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12:39:38]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已指证,我现就民事部分提出要求。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91154.92元。从被害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对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对他父母的赡养问题,我们有一个海会镇政府提供的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虽然对方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但从现实方面考虑,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想让他们还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生活是有点不合理的。[12:40:09]
- [被告人张品佳]:首先我向孙文锋的父母表示歉意。我会让我父母尽量帮我赔偿他家的赔偿金。[12:40:29]
- [被告人张剑秋]:无意见。[12:40:59]
- [被告人曹君]:没有意见。[12:41:1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12:41:30]
- [被告人张品佳]:我确实没有想把孙文锋杀死。[12:41:46]
- [被告人张剑秋]:没有。[12:42:01]
- [被告人曹君]:此事已发生,悔恨是有的,当时我没有及时阻止。而且在公安机关抓捕我时,我是有机会逃跑的但我并没有跑。[12:42:35]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行宣告。把三被告人带下去。(法警带被告人下庭)[12:48:53]
- [主持人]:法庭已经休庭了,就该案涉及的有关问题我们来采访一下本案审判长王小哲和主审法官张涛。[12:50:31]
- [主持人]:张涛法官,您好!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因感情纠纷而引发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应该注意些什么?[12:51:59]
- [主审法官张涛]: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品佳对于感情纠纷不能正确对待处理,为泄私愤而置法律于不顾,持利器刺杀他人。被告人张剑秋、曹君二人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助威壮胆,参与犯罪,此案反映出三被告人均法律意识淡泊,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能充分认识。[12:52:43]
- [主持人]:王庭长,您好!您认为该案对于我们广大网民有什么教育意义?[12:53:06]
- [审判长王小哲]:从此案也说明法制宣传教育须加强,大家齐抓共管,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能构建和谐社会。[12:53:48]
- [主持人]:谢谢王庭长!谢谢张涛法官![12:54:47]
- [主持人]:这起案件的庭审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有:魏伟、刘婷,网络维护刘志成、陈俐瑞,刑一庭罗霞担任本次庭审记录,感谢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技术处为此次直播提供便利,感谢中国法院网的鼎力支持和技术指导。谢谢大家![12:55:13]
- [主持人]: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上的庭审网络直播。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12:55:27]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12: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