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庭审全景

审判组织成员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被告人自我辩护

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当庭宣判

被告人认罪服法,当庭签收判决书
1月28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假冒组织部长名义推销书籍涉嫌招摇撞骗”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大家好,感谢您关注我们今天公开审理的被告人贾某冒充平谷区组织部部长刘占山的名义推销书籍的招摇撞骗案。由于网络问题使庭审推迟,请各位网友谅解。
    [10:08:58]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被告人贾某带着孩子来找在京打工的丈夫,并在北京市大兴区租房居住。2007年七八月间,贾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一男子王某在逃,主动与其搭话,问贾是否需要找工作,并留下小灵通电话号码,待贾某想好后与其联系。同年8月中旬,贾某与王某联系后二人约在某处见面,王某告诉贾,工作的内容就是冒充平谷区组织部部长的名义送书,贾某的任务就是将书送到王某指定的地点,其余问题王某已联系好了,一套书价格1680元,报销车费,且送出一套提成50元,并再三叮嘱贾某只管送书少说话,贾某当时看到这些书怎么也不值那么多钱,但想到骗人的又不是自己,自己跑腿送书赚的是辛苦钱,就答应了。后贾某于2007年8月14日、28日将《领导干部实用手册》一套分别送给平谷区大华山镇前北宫村、苏子峪村大队书记,于8月29日将《新时期领导干部工作内参》一套卖给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大队书记,分别收取书款1680元,并开具了北京诚挚行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正式发票,贾某共得款150元。
    [10:13:37]
  • [主持人]:
    2007年8月30日上午,平谷区大华山镇政府召开会议,会后几位村书记说起来此事,当镇书记告知他们此事是假的时,方知受骗,恰逢当日下午,贾某按照约定欲将《新时期领导干部工作内参》一套送到大华山镇山门沟村大队书记处,后贾某在送书时被当场抓获,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领导干部实用手册》每套价值人民币80元。《新时期领导干部工作内参》每套价值人民币100元。
    [10:17:5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经提到候审。 庭审马上开始,欢迎网友关注本案的审理。
    [10:19:2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不准携带武器和其他危险品入庭;
    二、非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三、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及进行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活动; 五、不准发言、提问、递条子和随意走动;
    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
    [10:22:29]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3:20]
  • [审判员]:
    提被告人贾某到庭,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0:23:54]
  • [审判员]:
    查明被告人贾某身份
    [10:24:55]
  • [贾某]:
    贾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址略)。
    [10:26:05]
  • [审判员]:
    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10:26:30]
  • [贾某]:
    没有
    [10:27:26]
  • [审判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原因?
    [10:27:52]
  • [贾某]:
    2007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9月25日被逮捕。
    [10:28:15]
  • [审判员]:
    收到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了吗?
    [10:28:36]
  • [贾某]:
    收到了。
    [10:28:5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招摇撞骗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雪英独任审判,书记员陈一凡担任法庭记录,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
    [10:31:18]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
    2、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32:30]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32:50]
  • [贾某]:
    我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33:0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1、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8月14日9时许,明知王某(在逃)冒充平谷区组织部部长刘占山的名义推销书籍,在王某的指使下,将《领导干部实用手册》一书送到平谷区大华山镇前北宫村,并收取事主人民币1680元,贾某得款50元。 2、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8月18日15时许,明知王某冒充平谷区组织部部长刘占山的名义向平谷区大华山镇苏子峪村推销书籍,在王某的指使下,将《领导干部实用手册》一书送到大华山镇十字街,并收取事主人民币1680元。贾某得款50元。3、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8月29日10时许,明知王某冒充平谷区组织部部长刘占山的名义向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推销书籍,在王某的指使下,将《新时期领导干部工作内参》一书送到大华山镇十字街,并收取事主人民币1680元。贾某得款50元。 4、被告人贾某于2007年8月30日16时许,明知王某冒充平谷区组织部部长刘占山的名义向平谷区大华山镇山门沟村推销书籍,在王某的指使下,将《新时期领导干部工作内参》一书送到大华山镇十字街时被事主抓获。 被告人贾某于2007天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机关人员,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第25条之规定,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10:33:31]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你是否认罪?
    [10:36:05]
  • [贾某]:
    一致,我认罪。
    [10:36:24]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下面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10:47:40]
  • [公诉人]:
    被告人贾某,你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10:47:57]
  • [贾某]:
    属实。
    [10:48:47]
  • [公诉人]:
    你每次送书都是以谁的名义送的?
    [10:49:02]
  • [贾某]:
    都是以平谷区组织部部长刘占山的名义送的,是王某让我送的,我一共送了4次,每套书1680元,我每送一次得款50元。最后一次我没得到钱,就被抓了。
    [10:49:33]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49:51]
  • [审判员]:
    你是怎么认识王某的?
    [10:50:08]
  • [贾某]:
    我是在物美超市认识的王某。我当时是要找工作,后来王某和我搭话,我说我想找工作,王某给了我一张名片,让我和他联系,后来我就给王某打了电话。
    [10:50:30]
  • [审判员]:
    王某后来怎么跟你说的?
    [10:50:51]
  • [贾某]:
    他说让我以冒充平谷区组织部部长刘占山推销书籍的方式来骗钱。
    [10:51:13]
  • [审判员]:
    路费谁出的?
    [10:51:29]
  • [贾某]:
    是王某出的。
    [10:51:45]
  • [审判员]:
    发票是谁给的?
    [10:52:04]
  • [贾某]:
    是王某给的。
    [10:52:14]
  • [审判员]:
    你知道是骗人吗?
    [10:52:27]
  • [贾某]:
    我知道。
    [10:52:39]
  • [审判员]:
    那你为什么还要去?
    [10:52:51]
  • [贾某]:
    因为他说送一次给我50元钱且路费报销,所以我就去了。
    [10:53:11]
  • [审判员]:
    他说让你把书给谁?
    [10:53:24]
  • [贾某]:
    给平谷区大华山镇各村的书记。
    [10:53:42]
  • [审判员]:
    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
    [10:53:59]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将书送至前北宫村并收款1680元的事实。
    [10:54:17]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10:54:37]
  • [贾某]:
    没有。
    [10:54:43]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将书送至大华山镇苏子峪村并收款1680元的事实。
    [10:54:55]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10:55:06]
  • [贾某]:
    没有。
    [10:55:1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将书卖到大华山镇西牛峪村并收款1680元的事实。
    [10:55:27]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0:55:45]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将书卖到大华山镇山门沟村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
    [10:55:57]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0:56:1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刘部长没有推销过书籍。
    [10:56:29]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0:56:49]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最后一起行为没有得到钱款并被抓获的情况。
    [10:57:06]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0:57:1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将书卖到苏子峪村及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10:57:38]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0:58:18]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10:58:33]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贾某:没有。
    [10:58:44]
  • [公诉人]:
    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岸的过程。
    [10:59:01]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0:59:23]
  • [公诉人]:
    宣读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送去的4套书籍被公安机关扣押。
    [10:59:42]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1:00:07]
  • [公诉人]:
    出示发票及相关照片,证明所送书籍的特征及被告人收款数额。
    [11:00:20]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1:00:37]
  • [公诉人]:
    宣读辨认笔录,证明王某、高某、杨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系向他们送书的人。
    [11:00:50]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1:01:04]
  • [公诉人]:
    宣读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所送书籍的价值。
    [11:01:15]
  • [审判员]: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 贾某]:
    没有。
    [11:01:30]
  •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11:01:45]
  • [审判员]: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庭确认有效。
    [11:02:13]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贾某]:
    没有上述申请。
    [11:02:5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03:26]
  • [公诉人]:
    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贾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请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11:04:04]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你有为自己辩护的吗?
    [11:04:20]
  • [贾某]:
    我以前不懂法律,我以后吸取这次教训,不再做违法的事了。
    [11:04: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贾某你最后有什么要说的吗?
    [11:04:52]
  • [贾某]:
    没有。
    [11:05:02]
  • [审判员]:
    现在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部分犯罪行为未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第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1:06:25]
  • [审判员]:
    被告人贾某,刚才宣读的判决书的内容你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11:06:52]
  • [贾某]:
    听清了,没有。
    [11:07:03]
  • [审判员]:
    你上诉吗?
    [11:07:16]
  • [贾某]:
    我不上诉。
    [11:07:28]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1:07:41]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及平谷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宝利及研究室于思涛给予的大力支持。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李学军、董柯、郑淑君、苗京伟,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1:09:03]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