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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10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密云法院审理“开发旅游八年未见动静 村委会状告开发商违约”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又见面了。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娜,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10:12:55]
- [主持人]:因网络问题,法庭审判延迟了10分钟,在此深表歉意,请各位网友见谅。[10:15:12]
- [主持人]:旅游开发八年未见动静,村委会能否要求解除开发协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即将公开审理北庄镇抗峪村村委会与许立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相信几个小时之后,我们将有一个答案。[10:17:56]
- [主持人]: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10:19:11]
- [主持人]:1999年4月12日原告密云县北庄镇抗峪村村委会与被告许立友之叔许进庄签订协议,由许进庄租赁抗峪村山场约300―400亩,租期40年,进行旅游开发。合同约定,从经营开始第七年起,从门票收入中按比例给付村委会。2001年,许进庄因病去世,被告许立友承接其叔许进庄与原告的旅游开发合作协议。2004年,被告许立友将其叔未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给村委会。[10:19:34]
- [主持人]:但时至今日,已近八年,被告未对租赁区进行任何改造,未真正开发旅游资源,原告更无门票收入。被告行为属消极履行义务,致使双方均不能实现预期利益,协议已无履行必要;被告还有破坏租赁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的行为,如伐卖树木、采卖山石,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旅游开发协议。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进行了开发投入如清理龙潭、修理道路故不同意解除合同。[10:22:02]
- [主持人]:因网络故障,直播可能出现一段时间的延时,现在庭审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我们的速录员也在紧张地记录着庭审过程,稍后将庭审内容补充上网,请各位网友谅解![11:02:33]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密云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县域内的商事案件。在曹庆良庭长的带领下,全庭12名干警胸怀大局,心系百姓,以公正和效率为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以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商事纷争,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自2000年起,该庭已连续6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3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并荣获“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2006年,因工作业绩突出,再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并荣立集体二等功。[11:29:43]
- [主持人]:担任该案承办人的是高玲法官,女,汉族,四级法官,现任密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高法官2004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同年7月任密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2007年2月任民二庭助理审判员。自工作以来,高法官曾荣获优秀书记员、文明执法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作为院民商事小教员,曾为全院民商事法官主讲公司法、商事调解技能、民商事法律适用等课程。2006年高法官撰写的《给密云县政府及农业委员会的司法建议》获北京市二等奖,执笔的高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得到县委、县政府重要批示,获北京市优秀奖,并刊登于《北京审判》和《法律使用》中。[11:30:21]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席引路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11:30:55]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41:4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1:42:02]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1:42:24]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被告请按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家庭住址进行说明,有代理人的,讲明谁代理和代理权限。先由原告说明。[11:42:50]
- [原告]:原告密云县北庄镇抗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果长海,抗峪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继学,北庄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兴明,抗峪村村民委员。两位代理人为一般授权。[11:43:22]
- [审判员]:被告说明一下你的基本情况。[11:43:39]
- [被告]:被告许立友,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XX村X号。委托代理人刘辉,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1:44:50]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1:46:07]
- [原告]:没有异议。[11:46:1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1:46:45]
- [被告]:没有异议。[11:47:1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且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11:47:16]
- [审判员]:(敲法锤)现在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密云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在密云县北庄镇抗峪村,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密云县北庄镇抗峪村委会与被告许立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1:47:52]
- [审判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玲独任审判,书记员席引路担任法庭记录。[11:48:26]
- [审判员]: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1:48:53]
- [审判员]: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7、经本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双方听清了吗?[11:49:40]
-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1:50:10]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是否申请回避?[11:50:28]
-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11:51:1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在诉讼中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11:51:59]
-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1:52:1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判。对以上法律规定,双方听清楚了吗?[11:52:41]
-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1:53:0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依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的顺序进行;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11:53:22]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1:53:53]
- [原告]:1999年4月12日,原告与许进庄签订协议,将去小兰峪小路开始至水沟对面阳坡,上至大岭官界,东至大兰峪对面洼分水岭租赁给许进庄进行旅游开发,租期为40年,自1999年10月1日至2039年10月1日。双方约定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其中在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除一次性交清旅游开发补偿费外,从经营开始第7年起,从门票中提取5%给村委会,从第11年开始按门票税后20%交给村委会。2001年,许进庄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将许进庄与原告所签的旅游开发协议转让给被告,到现在已将近8年,按协议约定,原告应开始从门票收入中得到收益。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对该租赁区域进行任何改造,致使旅游资源未得到真正开发,旅游资源的价值未得到体现,原告应提取的门票收入也不能实现。[11:54:21]
- [原告]:因被告对协议的消极履行,致使双方均不能实现协议的预期利益,再继续履行协议已无必要。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解除协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被告在租赁期间将租赁范围内的石料开采后出卖,并砍伐了租赁范围内的各种树木370棵,致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故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令被告恢复地貌并赔偿经济损失131.2万元。具体赔偿项目:1、开采出卖石料15000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50元,合计750000元。2、砍伐杨树40棵,价值12000元,苹果树30棵,价值15000元,山核桃300棵,价值35000元,合计62000元。3、破坏资源损失费50万元,把我村树木砍伐,破坏资源了,和上面的诉讼请求并不重复。以上合计1312000元。[11:54:29]
- [审判员]:另一代理人有无补充?[11:54:45]
- [原告]:没有。[11:54:56]
-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在答辩中应讲明理由。[11:55:09]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确实签订协议,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在履行协议,首先对龙潭进行了开发,现在完全是因为原告对被告进行干扰,所以不能履行协议,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1:55:24]
- [审判员]:两项诉讼请求都不同意吗?[11:55:34]
- [被告]:同意解除协议,不同意赔偿损失。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全部都不同意。[11:55:49]
- [审判员]:庭前,你方提出反诉,说一下你方反诉内容。[11:56:04]
- [被告]: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反诉人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40年的独立开发、使用,受益权,任何人不得干涉。被反诉人在使用年限内,保证水、电、路等畅通无阻,负责做好村民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反诉人的各种经营。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已按协议约定进行了开发。被反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经常对反诉人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干扰。使反诉人无法继续经营。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的不履行合同及肆意干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经营,致使反诉人无法继续经营,并给反诉人造成高达315712.13元的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希望法院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11:56:42]
- [被告]: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开发费用198691.04元、旅游开发补偿费18800元。大兰峪修路费用98221.09元,以上合计315712.13元。2、判令解除双方的协议。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1:57:02]
- [审判员]:被告要求的反诉请求,是由于对方给你方造成的损失,还是投入?[11:57:17]
- [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投入30余万元。[11:57:29]
- [审判员]:被告本人有无补充?[11:57:43]
- [被告]:村委会私自允许村民到我租赁地界上开采,致使我无法正常开发。[11:58:02]
- [审判员]:原告什么意见。[11:58:12]
- [原告]:我村没有让老百姓去采石。被告有采伐树木行为,村里都知道。被告采石是事实,大家也都知道。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现在违约方是被告。被告总投入并不是对旅游开发建设进行的投入,而是为了开采石头投入的,所以我方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11:58:34]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庭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对证据双方可以相互质疑、辩驳、认证。[11:58:42]
- [审判员]:先由原告举证,请按证据编号逐一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讲明具体证明目的。[11:58:59]
- [原告]:证据一,原告与许进庄签订的旅游开发协议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中约定了租赁范围。证据二,调解书,证明被告自愿履行1999年的旅游开发协议。证据三,照片,证明被告毁坏、出卖山石的情况。因为他开采,给原告旅游区域造成破坏。证据四,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被告不但没有按协议开发,还开采石头,破坏地容地貌,对旅游开发造成影响,还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砍伐树木的损失。[11:59:18]
- [审判员]:由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示意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11:59:32]
- [审判员]:由被告对上述四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1:59:42]
- [被告]:(看证据)对于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于证据三,当时被告开采石头,并不是出卖,是为了修路。对于第四证据也有异议,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所以不予认可。[11:59:55]
- [审判员]:由法警将原告证据从被告处交还本庭。[12:00:1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请按证据编号逐一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讲明具体证明目的。[12:09:42]
- [被告]:证据一,转让协议,证明被告之叔的继承人同意被告承继旅游开发协议。证据二,合作解除协议书,证明被告与他人,包括他自己一共四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一共投入19余万元,专门成立北京南龙潭旅游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后公司解散,被告支付给合作者的款项,证明被告在开发中有投入,共计19万余元。证据三,票据58张,分为三类,机械费、加油票、雇佣工人的工资。一共合款98221.09元。证明被告在大兰峪修路中机车加油费、机械费及雇工费情况,证明被告在修路。证据四,民事判决书,(2004)密民初字第02170号。证明村委会许可其他村民到山上开采石头。判决结果要求停止开采行为。证据五,许立友起诉村委会的票据,现在还未判决。也证明他人开采石头。证据六,照片,证明村民祝震林在被告租赁山场开采石头情况。证据七,照片,证明大风将租赁山场中树木刮倒,村委会将树木拿走,在被告租赁的地界内应享有独立开发使用权,树木刮倒之后应归被告。[12:10:56]
- [审判员]:由法警将证据提交法庭。由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示意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12:11:11]
- [原告]:(看证据)对于证据一转让协议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二解除协议,是被告和他人合作山石开采,与旅游开发没有关系。对于证据三58张票据。我想问一下,修路用多少时间?怎么修的?[12:11:30]
- [被告]:用了2个多月。是人工和机械一起。租赁的机械,按台班计算。[12:11:53]
- [原告]:如果按台班计算,就不应给加油费。原告去现场看过,被告修路完全是为了开采山石。所以不认可上述58张票据。对于证据四民事判决书,这是个人行为,和村委会没有关系。对于证据六、证据七的照片,被告开采石块若干,大部分已经卖出,但被告现在还存有石块,这照片随时都可以拍摄。对于刮倒树木的照片,山上树木属集体所有,别人无权处置。[12:12:05]
- [审判员]:由法警将被告证据从原告处交还本庭。[12:12:16]
- [审判员]:当事人就本案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是否需要举证期?[12:12:26]
- [原告]:没有证据了。不需要举证期。[ 被告]:没有证据了。不需要举证期。[12:12:45]
- [审判员]:下面,由本庭向当事人提问,请当事人客观回答问题。[12:12:58]
- [审判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是村民代表会集体意见,能否提供代表会决议。[12:13:09]
- [原告]:是村民代表会集体意见。我们能提供代表会决议。[12:13:22]
- [审判员]:原告,许进庄租赁前山场是什么情况?对村民如何解决的?[12:13:32]
- [原告]:部分由村民承包、部分归集体管理,租赁前都收回双倍补偿了,没有纠纷。[12:13:42]
- [审判员]:原告,被告是否已履行调解书缴纳了18800元?[12:13:58]
- [原告]:是,已履行,已支付18800元。[12:14:12]
- [审判员]:原告,认为应有门票收入是哪一年?[12:14:30]
- [原告]:2006年4月12日满整七年就应有门票收入。[12:14:42]
- [审判员]:原告,被告,出租(承租)的山场面积是多少?[12:14:53]
- [原告]:约400亩。[ 被告]:约600至700亩。[12:15:19]
- [审判员]:原告,被告所说的祝震林采石那块地,请问该地块有多大?[12:15:30]
- [原告]:约4、5分地。[12:15:41]
- [审判员]:被告认为多大?[12:15:51]
- [被告]:将近5、6分地。[12:16:05]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修路有多长,路面情况怎样?[12:16:16]
- [被告]:约500米,山石路,没有梯凳。[ 原告]:约500米,山石路。[12:16:31]
- [审判员]:原告,认为修路是为开采石头,其便是为开采石头修那样一条路需花费多少钱,多少时间?[12:16:44]
- [原告]:就是为了开采石头而修路,单单为修路最多两千元,大约一天功夫就能修好。[12:16:53]
- [审判员]:被告,你修路用了多少时间?[12:17:06]
- [被告]:花9万多元,3个多月修好。[12:17:17]
- [审判员]:被告,清理龙潭用了多少时间,龙潭多高?[12:17:27]
- [被告]:清理龙潭用了将近3个月,龙潭里的废料大概90多米。龙潭一共高110多米。[12:17:41]
- [审判员]:原告,被告是否清理了龙潭,龙潭多高?[12:17:47]
- [原告]:龙潭里大约有6000多方的石料,被告把清理出来的石头都卖了,卖了25万余元。龙潭约100多米高。[12:17:59]
- [审判员]:原告认为清理石头为了什么?[12:18:16]
- [原告]:被告清理石头,也受益了。目的不单为清理龙潭。[12:18:28]
- [审判员]:原告认为清理龙潭应当花多少钱?[12:18:54]
- [原告]:不像被告所说的那么多,不超过10万元。[12:18:59]
- [审判员]:被告,是否将清理龙潭的石头都卖了?[12:19:11]
- [被告]:没全卖,只卖了5万余元。剩下的石料都在龙潭边堆放着。卖石头的钱也用于开发投入了。[12:19:21]
- [审判员]:被告,清理龙潭一共花费多少?[12:19:31]
- [被告]:19万余元。[12:19:40]
- [审判员]:被告,除了卖过清理龙潭的石头,是否还卖过承包范围内的其他石头?[12:19:50]
- [被告]:修路时也卖过石头,大概100多方,合款5000余元。[12:20:00]
- [审判员]:原告,被告除了卖过清理龙潭的石头是否卖过承包范围内的石头,价值多少?[12:20:14]
- [原告]:被告就是为了开采石头,大概卖了6000至7000方。[12:20:23]
- [审判员]:被告,是否砍过租赁山场中的树?[12:20:45]
- [被告]:没有砍伐过。[12:20:53]
- [审判员]:被告,你所开发的旅游景区是否有名字,如果没有正式的名字计划叫什么名字,核心景观是什么,是否为旅游景区注册了公司?[12:21:03]
- [被告]:旅游景区没有名字,计划叫南龙潭瀑布,核心景区是南龙潭,现在还没有为旅游景区注册公司。[12:21:16]
- [审判员]:被告,在举证中你已与合作者解除合同,合同上约定你给三个合作者的款是否已实际给付,为什么给他们钱,这些钱是什么钱?[12:21:24]
- [被告]:实际给付了,他们在解除协议中签字就是证明已履行,因为那些钱是他们投入、垫付的钱,所以要给他们,这钱里面包括18800元。[12:21:35]
- [审判员]:被告,现在是你一人开发还是有新的合作者?[12:21:55]
- [被告]:没有。[12:21:58]
- [审判员]:被告,现在旅游景区是否建成,只进行了清理龙潭和修路两项工作吗?如继续开发还计划有哪些建设?预计什么时候能建成?[12:22:13]
- [被告]:现在旅游景区还没有建成,现在只进行了清理龙潭和修路两项工作,对远期没有计划。[12:22:23]
- [审判员]:被告,是否已向乡镇旅游办公室汇报、沟通开发旅游景区事宜,是否联络过公安局、旅游局、安全质量监督局对开发的旅游景区进行整体把关?[12:22:36]
- [被告]:没有沟通过。只是打过广告。[12:22:47]
- [审判员]:被告,现在是否具备旅客游览的条件?[12:22:59]
- [被告]:只能看看瀑布。[12:23:14]
- [审判员]:被告,关于门票是否已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进行价格评估?是否已具备条件向地税部门申请门票印制?[12:23:21]
- [被告]:都没有。[12:23:3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补偿问题进行辩论。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12:23:44]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2:23:56]
- [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2001年许进庄去世,由被告履行,被告给付旅游开发补偿费还是在法庭调解下才给付的。被告开采山石,对旅游区进行破坏性开采,被告修路也是为了开采石头,并不是为了景区建设。现在被告对景区的建设只停留在清理龙潭上,并没有从旅游开发的角度进行建设投入。如果真正建设了,村民应该能从门票中得到收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使景区真正建设起来,也没有真正体现景区价值。被告的行为实际就是为了开采山石,而不是为了景区建设。被告的种种行为违背合同签订初衷的,被告为了开采石头砍伐了部分树木,所以现在我们要求解除双方合同。[12:24:27]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2:24:40]
- [被告]:被告不履行合同,完全是原告干扰。开采山石是事实,并没有出卖。关于砍伐树木原告并没有证据。[12:24:57]
- [原告]:刚才被告还说在清理龙潭时,修路时都出卖过山石。[ 被告]:卖石头是经村委会同意的。[12:25:15]
- [原告]:谁同意的。[ 被告]: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上面允许被告运石头。[12:25:33]
- [审判员]:这作为证据提交吗?[ 被告]:作为证据提交。[12:25:49]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2:26:05]
- [原告]:这不是我方允许开采的位置。[12:26:18]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12:26:40]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2:26:46]
- [审判员]:双方均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2:26:58]
- [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不同意被告反诉意见,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12:27:08]
- [被告]:坚持反诉请求,同意解除合同,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不同意给付。[12:27:17]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2:27:25]
-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12:27:52]
-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那么双方是否有具体调解方案?原告方?[12:28:03]
- [原告]:如果调解的话,要求解除合同,可以不要求赔偿开采石头的损失,但是砍伐树的损失要给付。对于被告反诉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同意。[12:28:15]
- [被告]:我们并没有砍伐树木。原告应该赔偿我们损失。[12:28:24]
- [审判员]:双方有一定合作基础,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从长远利益出发,本着尊重事实,追求和谐的基础上,再重新考虑一下调解方案,双方看看调解意见有没有调整。[12:28:34]
- [被告]:坚持让原告给付31万余元,可以在期限上作让步。[ 原告]:不能接受。[12:29:02]
- [审判员]:用不用本庭休庭五分钟,双方庭下协商。[12:29:08]
- [原告]:不用。[ 被告]:不用。[12:29:31]
- [审判员]:鉴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今天不再继续调解工作。现在正值十七大召开之际,双方在庭下不要有过激行为,不要发生矛盾冲突。[12:29:42]
-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12:29:5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审判员]:现在休庭(敲锤)。[12:30:09]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曹庆良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蔡红超、李娜、于伟香、徐征征的辛勤工作![12:31:55]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2:32:23]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2: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