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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顺义法院审理涉嫌“抢夺危险物质”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杨。本次网络直播是顺义法院第一次进行网上庭审直播,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关注并进行批评指正。[08:42:36]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因抢夺危险物质进而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本案由顺义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宁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赵德胜、王功组成合议庭,欢迎大家关注。[08:44:29]
- [主持人]: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顺义法院的基本情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东北郊。辖区面积1021平方公里,包括12个镇、7个地区办事处、2个街道办事处、管辖人口近60万。顺义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49年10月1日。1998年12月16日顺义县撤县设区挂牌,改称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现院址为顺义区府前东街。[08:45:02]
- [主持人]:顺义区人民法院现有在职干警155人,其中法官92 人。院内设有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庭、告诉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庭等八个庭和杨镇法庭、牛栏山法庭、李遂法庭、后沙峪法庭4个派出法庭;设有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共16个职能部门。[08:45:30]
- [主持人]:顺义区人民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全院干警团结奋斗,努力拼搏。坚持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为首任,以公正、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惩处各种犯罪,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审结了一大批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总结和推行了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经验和方法。[08:46:52]
- [主持人]:2006年全院收、结案均突破1.9万件,呈现了"两上升一下降"的良好态势。审限内结案率100%,全院人均结案名列远郊区县法院前列。近年来,涌现了全国优秀法官郭利军、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李存海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获得全国委托执行工作先进集体、北京市优秀人民法庭和首都文明单位称号的牛栏山法庭等先进庭室。顺义区法院还被评为首都政法系统先进单位、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为维护首都政治社会稳定,促进顺义区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08:48:02]
- [主持人]: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审判长王宁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进入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06年10月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承办刑事案件,现主承办交通肇事类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6年10月份开始承办案件至今已审结百余件案件。其中包括涉及聚众型犯罪性质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设赌局抢劫案、强迫交易等一系列重大、疑难或者新类型案件。人民陪审员是赵德胜和王功。[08:50:32]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8:52:13]
- [主持人]:被告人盛小永、倪千二人经预谋,欲将北京华星泰达科贸有限公司施工用的伽玛射线探伤机抢走,以此向该公司勒索钱财。后被告人倪千于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伙同他人租乘被告人李东阳的汽车,并按照盛小永指示的该公司装有伽玛射线探伤机的施工车辆及其行车路线,从北京市丰台区跟踪至顺义区,伺机抢走伽玛射线探伤机,但当日未得逞。被告人倪千又于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再次伙同他人租乘李东阳的汽车,继续对该公司施工车辆进行跟踪。后倪千等人在盛小永的指示下,跟踪至顺义区马坡镇枫桥别墅附近。在该施工车辆停靠该处时,倪千等人便趁机将施工车辆后备箱内的伽玛射线探伤机搬走,并放在李东阳的车内进行转移。后被告人盛小永、倪千将抢来的伽玛射线探伤机藏在被告人武海潮在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定富庄园艺厂的暂住处内,并以此向该公司勒索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得逞。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李东阳、武海潮后被查获。[08:54:48]
- [主持人]: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0:24]
- [书记员]:旁听人员请注意,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4、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09:10:3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入庭后)请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李东阳、武海潮已提到候审,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09:11:34]
- 审判长:提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李东阳、武海潮到庭。 [09:14:41]
- 审判长: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 [09:15:23]
-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盛小永的身份。 [09:16:07]
- [被告人盛小永]:盛小永,男,1978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白牛乡盛营村177号。[09:16:42]
- [审判长]:你的户籍所在地?[09:16:57]
- 被告人盛小永:河南省邓州市白牛乡派出所。 [09:18:16]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盛小永]:没有。[09:18:50]
- [审判长]: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盛小永]: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逮捕。[09:19:11]
- [审判长]: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人盛小永]:2007年7月11日。[09:19:49]
-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倪千身份。[ 被告人倪千]:倪千,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前乡村四组。[09:20:00]
- [审判长]:你的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倪千]: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派出所。[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倪千]:没有[ 审判长]: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倪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逮捕。[09:20:14]
- [审判长]: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人倪千]:2007年7月11日。[09:20:47]
-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李东阳的身份。[ 被告人李东阳]:李东阳,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褡连坡93号。审判长:你的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李东阳]: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派出所。[09:20:52]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李东阳]:没有[ 审判长]: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东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拘留,因涉嫌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逮捕。[09:21:11]
- [审判长]: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人李东阳]:2007年7月11日。[09:21:28]
-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武海潮的身份。[ 被告人武海潮]:武海潮,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辛丰村前乡三组。[ 审判长]:你的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武海潮]: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派出所。[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武海潮]:没有[ 审判长]: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武海潮]: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拘留,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人武海潮]:2007年7月11日。[09:21:4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抢夺危险物质、李东阳转移赃物、武海潮窝藏赃物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王宁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功、赵德胜组成,书记员王媛媛担任法庭记录。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敬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慧担任李东阳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09:22:38]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盛小永]:不申请。[ 被告人倪千]:不申请。[ 被告人李东阳]:不申请。[ 被告人武海潮]:不申请。[09:24:39]
-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盛小永]:听清了。[ 被告人倪千]:听清了。[ 被告人李东阳]:听清了。[ 被告人武海潮]:听清了。[09:25:01]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了。[09:25:2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公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京顺检刑诉[2007]133号被告人盛小永,男,一九七八年九月七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邓州市白牛乡盛营村177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我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09:27:01]
- 被告人倪千,男,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七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前乡村四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北京市公安局
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我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09:27:36] - 被告人李东阳,男,一九六0年八月一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褡连坡93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我院批准以涉嫌转移赃物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09:27:56]
- 被告人武海潮,男,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22019820407441X,安徽省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辛丰村前乡三组,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定富庄园艺厂院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09:28:54]
-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涉嫌抢夺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东阳涉嫌转移赃物罪,被告人武海潮涉嫌窝藏赃物罪,于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二00七年三月七日、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二次将案件退回顺义公安分局补充侦查。鉴于案件复杂,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二次。经依法审查,现查明:[09:29:35]
- 被告人盛小永、倪千二人经预谋,欲将北京华星泰达科贸有限公司施工用的伽玛射线探伤机抢走,以此向该公司勒索钱财。后被告人倪千于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伙同他人租乘被告人李东阳的汽车(车牌号为:京J43269),并按照盛小永指示的该公司装有伽玛射线探伤机的施工车辆及其行车路线,从北京市丰台区跟踪至顺义区,伺机抢走伽玛射线探伤机,但当日未得逞。被告人倪千又于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再次伙同他人租乘李东阳的汽车,继续对该公司施工车辆进行跟踪。后倪千等人在盛小永的指示下,跟踪至顺义区马坡镇枫桥别墅附近。在该施工车辆停靠该处时,倪千等人便趁机将施工车辆后备箱内的伽玛射线探伤机搬走,并放在李东阳的车内进行转移。后被告人盛小永、倪千将抢来的伽玛射线探伤机藏在被告人武海潮(男,二十四岁,安徽省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定富庄园艺厂的暂住处内,并以此向该公司勒索人民币二十万元,未得逞。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李东阳、武海潮后被查获。[09:30:02]
-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小永伙同倪千抢夺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转移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海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李敬 2007年7月9日。[09:30:40]
- 被告人李东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转移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40:41]
- 被告人武海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05:2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李敬 2007年7月9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10:06:13]
-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是否有补充和变更?[ 公诉人]:没有。[10:06:44]
-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盛小永]:一致,没有异议。[ 被告人倪千]:一致,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东阳]:一致,没有异议。[ 被告人武海潮]:一致,没有异议。[10:07:01]
- [审判长]:被告人盛小永、倪千如果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成立,你们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东阳、武海潮如查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成立,你们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10:07:41]
-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挥的事实有无异议?[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10:07:59]
-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本合议庭决定简便审理,被告人是否同意?[ 被告人盛小永]:同意。[ 被告人倪千]:同意。[ 被告人李东阳]:同意。[ 被告人武海潮]:同意。[10:08:18]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 辩护人]:同意。[10:08:49]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诉人]:同意。[10:09:09]
- 审判长:请法警把倪千、李东阳、武海潮带出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10:09:25] - [公诉人]:被告人盛小永你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吗?[ 盛小永]:属实。[10:09:51]
- [公诉人]:下面具体问你一下,在北京华星泰达科贸有限公司工作盛勇你认识吗?[ 盛小永]:认识。[ 公诉人]:什么关系?[ 盛小永]:老乡。[10:10:48]
- [公诉人]:本案被告人倪千和你什么关系?[ 盛小永]:认识。[10:11:19]
- [公诉人]:你是如何得知北京华星泰达科贸有限公司有一个具有放射性的仪器?[ 盛小永]:老乡盛永在那上班,他在聊天时告诉我的。他说这种仪器把人伤着过了。[10:11:46]
- [公诉人]:你是如何得知北京华星泰达科贸有限公司有一个具有放射性的仪器?[ 盛小永]:老乡盛永在那上班,他在聊天时告诉我的。他说这种仪器把人伤着过了。[10:12:17]
- [公诉人]:大概什么时间在哪说的,怎么说的?[ 盛小永]:说仪器出事赔过人钱,公司被处罚了,仪器不好买。[10:12:32]
- [公诉人]:你和倪千是谁提出向该公司索要20万?[ 盛小永]:我们没说要多少钱,说是说把仪器拿过来向公司要钱。[10:13:02]
- [公诉人]:怎么具体分的工?[ 盛小永]:没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不亲自实施抢仪器的事?[ 盛小永]:我本意没想干这件事。[ 公诉人]:下面我再问你一下,你和倪千实施抢放射性仪器的这事,一共实施了几次?[ 盛小永]:几次不太清楚,我知道的两次。[10:13:23]
- [公诉人]:第一次都谁去的,几个人,你都认识吗?[ 盛小永]:我只认识倪千一个人。[ 公诉人]:第二次谁去的,几个人?[ 盛小永]:倪千、我和李东阳。[ 公诉人]:你知道倪千等人在哪抢这个仪器吗?[ 盛小永]:在顺义,具体位置不知道。[10:13:47]
- [公诉人]:你和倪千是在哪会合见面的?[ 盛小永]:东五环。[ 公诉人]:后来把仪器放在哪了,谁去的?[ 盛小永]:放在园艺厂,我和倪千一起去的。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问话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辩护人]:你事先是否告诉李东阳去抢。[ 盛小永]:没有。[ 辩护人]:问话完毕。[10:14:11]
- [审判长]:伙同倪千抢的有几个人,是谁找的?[ 被告人盛小永]:有2个人,是倪千找的。[ 审判长]:请法警把盛小永带出法庭,把倪千带入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发问。[ 公诉人]: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吗?[ 倪千]:属实。[10:14:48]
- [公诉人]:你是如何得知北京华星泰达科贸有限公司有一个具有放射性的仪器?[ 倪千]:是盛小永和我说的。[ 公诉人]:怎么和你说的[ 倪千]:记不清了。[ 公诉人]:谁提出抢仪器向该公司要钱的?[ 倪千]:盛小永。[10:15:42]
- [公诉人]:当时你们是否有分工?[ 倪千]:没有。[ 公诉人]:你们实施了几次?[ 倪千]:二次,第一次没得逞。[ 公诉人]:和谁一起去的?倪千:李东阳,是盛小永找的。[ 公诉人]:李东阳的车号你知道吗?[ 倪千]:后面是43269.[10:16:04]
- [公诉人]:第二次是在哪什么时间实施的?[ 倪千]: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向法庭具体说一下实施的过程?倪千:在路边,把后背箱打开就拿走了。[ 公诉人]:从对方什么地方抢走的仪器,仪器的特征是什么?[ 倪千]:一个箱子。[ 公诉人]:你是否给过对方电话号码[ 倪千]:没有。[10:16:26]
- [公诉人]:在抢仪器时,李东阳是否知道这事,有什么言行吗?[ 倪千]:不知道。[ 公诉人]:盛小永在两次实施过程中都有什么行为?[ 倪千]:告诉我们地点,后把仪器拿走。[ 公诉人]:你再向法庭说一下,你把抢来的仪器放在哪了,和谁一起去的?[ 倪千]:放在武海潮处了。公诉人怎么跟武海潮说的?武海潮又是怎么表示的?[10:17:15]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辩护人]:你是否告诉李东阳去抢东西?[ 倪千]:没有。[ 辩护人]:你拿箱子是否可以看出里面有什么东西?[ 倪千]:不能。[ 辩护人]:你是否后来告诉李东阳箱子里有什么?[ 倪千]:没有。辩护人:问话完毕。[10:17:39]
- [审判长]:你们拿走仪器后对方公司是否联系过你们?[ 倪千]:李东阳车里放一个电话,好像是另外2个人给对方电话,对方打过来是我接的电话。[ 审判长]:怎么谈的?[ 倪千]:没说什么。[ 审判长]:武海潮是否知道是什么东西,放在哪儿?[ 倪千]:不知道。屋里一个床下面。[10:18:16]
- [审判长]:请法警把倪千带出法庭,把李东阳带入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发问。[ 公诉人]: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吗?[ 李东阳]:属实。[ 公诉人]:你认识本案被告人倪千吗?[ 李东阳]:以前认识。[10:18:39]
- [公诉人]:倪千租用了你几次车?[ 李东阳]:犯罪前一天,还有犯罪那天。[ 公诉人]:倪千告诉你干什么了吗?[ 李东阳]:他说包一天车没说干什么。[ 公诉人]:倪千第一次租用你的车是在什么时候,多长时间,干了什么?[ 李东阳]:20号,用了多半天,去跟一辆车。[ 公诉人]:第二次呢?[ 李东阳]:22号,用了一天,倪千让我跟着车,等他们,后来把东西拿走了。[10:19:17]
- [公诉人]:倪千等人将什么东西放在你的车里[ 李东阳]:一个铁箱子。[ 公诉人]:你把东西拉到什么的地方了?[ 李东阳]:五环口,把东西放在盛小永的车上。[ 公诉人]:两天都是谁付给你的车钱?[ 李东阳]:倪千和盛小永。[10:20:17]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辩护人]:他们是否告诉过你箱子里是什么东西?[ 李东阳]:没有。辩护人:你的职业是什么?[ 李东阳]:拉活儿。[ 审判长]:车京J43269是谁的?[ 李东阳]:我的。[ 审判长]:倪、盛在用你车时是否问过对方要钱?[ 李东阳]:不清楚。审判长:请法警把李东阳带出法庭,把武海潮带入法庭[ 公诉人]:以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吗?[ 武海潮]:是。[10:20:47]
- [公诉人]:认识本案被告人倪千吗?[ 武海潮]:认识,我们是老乡。[ 公诉人]:经常有来往吗?[ 武海潮]:没有。[ 公诉人]:你在北京的暂住地是哪?[ 武海潮]:朝阳区定发庄园艺厂。[ 公诉人]:案发当天,倪千在哪找到的你?[ 武海潮]:在我住的地方。[ 公诉人]:因为什么事?[ 武海潮]:倪千要在我这放点东西。[ 公诉人]:怎么跟你说的?武涨潮:说把东西先放我这,明天拿走。[ 公诉人]:存在你那里的东西什么特征?[ 武海潮]:红色的铁盒。[ 公诉人]:你后来把它放在哪了?[ 武海潮]:宿舍里。后来放狗棚里,为了方便他拿走。[ 公诉人]:你认为倪千为什么在你那里放东西?[ 武海潮]:不清楚。[ 审判长]:公诉人问话完毕。[10:21:15]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箱子什么时间拿走的?[ 武海潮]:我们被抓时被公安机关拿走了,是23号早上。?你在公安机关说的是实话吗?[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李东阳带入法庭。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公司伽玛射线探伤机被抢的事实。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10:22:10]
- [公诉人]:宣读马某的证言证实盛小永借车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10:23:17]
-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10:23:47]
- [公诉人]:出示宣读一份鉴定结论以及两份书证,主要证实本案被抢的仪器价格以及属于二类高危险源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盛小永]:没有。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10:24:07]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10:24:43]
- [公诉人]:出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探伤机、汽车等涉案物品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10:25:38]
- [公诉人]:出示一组书证和物证,证实报案情况、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涉案物品及发还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10:26:03]
- [公诉人]:出示物证手机。为被告人案发时所用。[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10:26:38]
- [公诉人]:审判长,全部证据材料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10:27:14]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盛小永]:不申请[ 倪千]:不申请[ 李东阳]:不申请[ 武海潮]:不申请[10:27:4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10:29:1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10:29:1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10:29:1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9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李东阳、武海潮分别犯有抢夺危险物质罪、转移赃物罪、窝藏赃物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10:30:55]
- 一、被告人盛小永、倪千犯抢夺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东阳犯转移赃物罪,被告人武海潮犯窝藏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依法讯问四名被告人,宣读出示本案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物证等证据,使本案四名被告人所分别实施的犯罪过程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首先,我们从被告人盛小永和倪千公安机关以及当庭供述中不难发现,并确定证实如下几点事实:[10:34:45]
- 一是盛小永将从老乡盛勇处得知的伽玛探伤射线机的有关情况告诉倪千;二是二人对通过夺取该仪器进而向盛勇所在公司索要钱款的事实均是明知的;三是盛小永帮助倪千指认盛勇所在的公司以及装有仪器工作的车辆,并提供了工作路线等情况; [10:35:22]
- 四是倪千找车并带人实施抢夺仪器的行为,并将该仪器伙同盛小永一起放在了自己老乡武海潮的暂住处;五是趁盛勇等人在路边停车之际,倪千将仪器搬到李东阳车内。而被告人李东阳的供述则印证了倪千等人两次跟着被抢车辆的情况,同时,证实了抢夺仪器的过程。 [10:35:53]
- [公诉人]:被告人武海潮的供述证实的主要是倪千伙同盛小永在案发日将抢来的仪器存放在该处的事实其次,本案证人证言部分则对仪器被抢的过程以及倪千等人要钱的事实给予了证实。该组证言并没有证实倪千等人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有明显暴力威胁等手段出现,仅有拽衣领,不让靠近等行为存在,但主要是让盛勇等人将纸条给老板让老板打电话。且被抢的在场的四名证人身体也没有受到伤害。证人杨庄证言还证实了倪千等人向其要二十万的事实,同时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证实了倪千抢夺仪器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此外,鉴定结论以及购买商业发票证实了被抢夺的仪器价值人民币54600元,同时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仪器情况。同时,其他书证部分证实了该仪器的性质属二级危险源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内容。[10:36:43]
- 二、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盛小永、倪千的行为已构成抢夺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东阳的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被告人武海潮的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 [10:37:17]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被告人盛小永、倪千的行为应定为抢夺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抢夺危险物质罪一般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危险物质的行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倪千等人在实施抢夺仪器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既在乘人不备抢走仪器后,并留给对方一个电话,而并不是对对方人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后才抢走的仪器。因此,不能认定为抢劫危险物质罪
,当然更不能认定为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危险物质罪和抢劫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即便在成立抢劫罪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抢劫危险物质罪。且同时本案也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为没有证据证实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10:38:01] - 同时,被告人倪千和盛小永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本案事实来看,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求。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倪千和盛小永以实施敲诈为目的,但手段行为却实施了抢夺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10:38:40]
- 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倪千和盛小永向对方提出二十万的数额,应认定为敲诈数额巨大,但属敲诈未遂。根据《刑法》第274条的有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规定,抢夺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敲诈勒索罪与抢夺危险物质罪相比,抢夺危险物质罪应是重罪,因此应适用抢夺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10:41:12]
- [公诉人]:其次,被告人李东阳的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根据证据和事实,被告人李东阳和被告人倪千等人在实施抢夺危险物质的过程中,虽然倪千等人并未告诉李东阳使用其车辆的目的,但倪千等人先后使用了两次,且在整个过程中具有跟踪被抢车辆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且在抢夺仪器后,李东阳在明知是抢夺的情况下,仍然将该仪器转移走,还收取了倪千以及盛小永给其的费用。[10:41:49]
- 从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李东阳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倪千等人实施的行为应该具有明确的判断,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帮助其运输转移抢夺来的仪器,应该可以肯定,在涉嫌转移赃物罪方面,被告人李东阳的主客观方面是统一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此罪。 [10:42:40]
- 再次,被告人武海潮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武海潮的供述证实了倪千伙同盛小永将抢来的一起存放在该处的事实,并对武海潮称放在这里安全的情况。后其本人又有将该仪器从屋内放置狗棚的客观行为存在。虽然伽玛射线机不是为一般人认识的常见物,但是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老乡放在自己住处的东西又称放在这里安全且该仪器不是常见物,应该意识到该仪器的来源有不正常的可能存在,其主观上明知的推定可以成立,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以窝藏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43:06]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抢夺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的赃物罪而予以转移、窝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以上因素给予综合考虑。[10:48:46]
- 最后,希望四名被告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不要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49:32]
- [审判长]: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盛小永]:没有[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10:50:25]
-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有如下从轻情节。1、李东阳事先不知道所抢物品是危险物质,主观恶性较小;2、李东阳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认罪态度也很好;3、李东阳没有前科,一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犯罪是因为不懂法,文化水平低,才会造成犯罪的后果;4、在本案案发后,涉案的危险物质被追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上请法庭酌情予情考虑。[10:51:43]
- 审判长:被告人武海潮自行辩护。[ 武海潮]:我不知道是什么物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没有。[10:52:1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盛小永]: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大错,通过羁押,自己反醒,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法庭考虑我家庭情况,给我一个早日回到社会的机会。[ 倪千]:没有[ 李东阳]:没有[ 武海潮]:没有[10:52:40]
-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宣判。把四名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李东阳、武海潮到庭。现在进行宣判。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盛小永、倪千抢夺危险物质、李东阳转移赃物、武海潮窝藏赃物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小永、倪千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危险物质,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抢夺危险物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东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武海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已构成窝藏赃物罪,亦应予惩处。[10:53:30]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小永、倪千犯有抢夺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东阳犯有转移赃物罪、被告人武海潮犯有窝藏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阳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10:54:07]
- 据此,对被告人盛小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倪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东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武海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10:54:52]
- [审判长]:一、被告人盛小永犯抢夺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倪千犯抢夺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李东阳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武海潮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奇瑞汽车一辆予以没收。[10:55:24]
- [审判长]: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王宁,人民陪审员赵德胜、人民陪审员王功、书记员王媛媛。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盛小永]:听清了,不上诉。[ 倪千]:听清了,不上诉。[ 李东阳]:听清,不上诉。[ 武海潮]:听清了,不上诉。[10:56:19]
- [审判长]: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10:56:3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顺义法院徐泽民副院长和研究室于智航主任的关心与支持。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刑庭书记员陈英和网管员朱春明。各位网友,再见![10:59:39]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