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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被认定‘黑车’拉活遭处罚 司机不服告交通队”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又见面了。今天我们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支持下,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08:49:25]
- [主持人]: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谢尚强不服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一案。此案为我院进行庭审直播工作以来第二次对于行政案件进行网上直播,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8:55:28]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08:58:59]
- [主持人]: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
2007年1月,原告带着家人4人开车出发去往西客站。在西客站北广场,其中两人下车买票,原告谢某和另两人在二楼时,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带走并扣押驾驶本、行驶证及车辆。被告交通执法大队认为其非法运营,收取了乘客车费35元, 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据此,作出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告称其车上的4人均为自己的家属,并强调自己并未收钱。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不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08:59:36]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简单介绍一下合议庭及审判长情况:[09:06:18]
- [主持人]:审判长韩勇,男,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审判员,大学本科学历。自1994年起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4年后从事行政审判工作至今,期间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著文章,在2006年审理的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09:07:43]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李霞、人民陪审员祁淑平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彤彤担任法庭记录。[09:08:25]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09:08:42]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予以口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交情的,予以罚款拘留。[09:09:0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出庭。[ 审判长]:请坐。[09:10:0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谢尚强不服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谢尚强及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10:43]
- [审判长]: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09:11:10]
- [原告]:谢尚强,男,39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舍茶棚xx号。[09:11:53]
- [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丁保生(总队长)。委托代理人陈积慧,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女,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法制处干部(未出庭)。[09:13:06]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尚强不服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韩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霞,人民陪审员祁淑平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彤彤担任法庭记录。[09:14:04]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诉讼义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主要内容,本合议庭在庭前以诉讼须知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是否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原告]:了解,不要求回避。[ 被告]:了解,不要求回避。[09:15:1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15:4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谢尚强,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谢尚强,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诉讼代理人陈积慧、李红霞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09:16: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09:18:12]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09:18:34]
- [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作出的京交法(7)字NO24-0000646号《交通行政处罚(个人)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17日早6点30分左右,我开车拉着我老婆周萍、妹妹谢尚翠、女儿谢实丽、儿子谢周实,从我家海淀区舍茶棚出发到西客站,打算坐火车回老家安徽。在到西客站北广场,我老婆和我妹妹下车买票,我拉着两个孩子到二楼玩,被执法人员强行拉下车,并架到离我车约50多米远的一辆白色车内,从我身上搜去驾驶本,行驶证,限制我人身自由两个多小时后,把车强行开走。[09:21:43]
- [原告]:我回家才知道孩子和他妈早已回家,他们讲我非法营运,罚款两万元,我没有收钱,拉自己的孩子法律讲的是事实具在,证据确凿,他们随便找个人说我收他钱了,总队就强行扣车罚款,这不合法。我请求人民法院能依法公正处理。他们所讲的这两位乘客绝对不是在我车内拉出来的,我也没有收他们钱。[09:22:15]
- [审判长]:被告宣读被诉的处罚决定书及答辩状。[09:22:25]
- [被告]:宣读京交法(7)字NO24-0000646号《交通行政处罚(个人)决定书》,被处罚单位(个人)谢尚强,车号京J778XX,车型比亚迪,住址安徽阜南县方集镇范庄村小湾XX号。[ 违法事实]:2007年元月17日9时50分,当事人驾驶京J778XX号非运营车辆,在北京西站二楼平台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其车内有乘车人2名(学生),于2007年1月17日8时左右,从文法学院(中坞)到北京西站,驾驶员与乘车人不相识,收取车费共35元整。该车及驾驶员均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09:24:20]
- [被告]:经查事实清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七条之规定,应给与处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决定给予如下处罚:罚款贰万元整。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09:28:08]
- [被告]:宣读答辩状,现对当事人谢尚强不服我交通执法总队作出的京交法(7)字NO24-0000646号《交通行政处罚(个人)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一、当事人谢尚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7年1月17日上午9时50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在北京西客站二层平台执法检查时发现京J778XX号比亚迪小客车载客至此,执法人员上前示证检查。经查,驾驶员谢尚强驾驶该车载客两人(文法学院学生)从海淀中坞到北京西站,并收取乘客车费35元。由于京J778XX号比亚迪小客车是社会车辆,车主是驾驶员谢尚强个人,该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所以,驾驶员谢尚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09:30:44]
- [被告]:执法人员对乘客进行了询问,依法填写《询问笔录》交乘客签字,同时依法填写了《检查记录》并告知驾驶员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驾驶员谢尚强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然后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对车辆现行登记保存,明确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谢尚强同样拒绝在《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上签字,对谢尚强拒绝签字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在有关文书上注明。[09:31:49]
- [被告]:二、对当事人谢尚强的检查和处罚程序合法。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对此案的检查、调查、询问,整个执法过程都是双人执法。在对此案1月17日的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指出其违法行为,依法向其告知了应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月18日驾驶员谢尚强来到执法机关,内勤人员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其拒绝签字。1月24日执法机关开具《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其同样拒绝签字。内勤人员向其告知有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向其开具了《告知听证通知书》,谢尚强要求听证。[09:33:36]
- [被告]:2月6日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召开听证会,经过调查并经领导审批,法制部门同意了你作出的处罚决定。3月7日执法机关在准备作出处罚决定前再次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其仍拒绝签字。此案处理过程中,谢尚强多次来到执法机关,但其从不进行配合,对执法人员的如实记录都认为是陷害。[09:34:22]
- [被告]:三、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谢尚强所作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驾驶员谢尚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见《检查笔录》和乘客《询问笔录》。交通执法人员认定其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认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的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层级审批,决定给与其罚款两万元的处罚,执法人员同时开具了京交法(7)字NO24-0000646号《交通行政处罚(个人)决定书》其拒绝签字。谢尚强至今未接受处理。[09:35:48]
- [被告]:综上所述,交通执法总队认为对当事人谢尚强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执法机关是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乘客的证明等证据作出的处罚,其提出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供的证明不具真实性,请求依法维持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的处罚决定。[09:36:33]
-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09:37:09]
- [被告]:证据1.检查笔录,证明原告确实存在经营行为。[ 原告]:有异议,不认可该证据,是伪造的。[09:37:35]
- [被告]:证据2.对当时乘客之一的文法学院学生李京杰作的询问笔录,经询问乘客表示由文法学院打的原告的车辆去西客站,经询问是否收费,答已经收费是35元,经询问乘客与司机不认识,乘客的证明材料同样证明原告有经营行为。[ 原告]:有异议,这不是事实。[09:38:18]
- [被告]:证据3.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证明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调查和处理。[ 原告]:有异议,都是被告自己写的,都不是事实。[09:38:58]
- [被告]:证据4.告知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原告]:被告骗取我要求听证,当时被告说如果要求听证就可以把车给我,所以我才要求的听证。[09:39:33]
- [被告]:证据5.先行登记物品处理决定书,证明已经将车辆返还给原告。[ 原告]:到现在车辆还没有返还给我。[09:39:55]
- [审判长]:被告解释。[ 被告]:当事人拒绝签字,我们已经作出了处理决定。原告在我们的队里的文书上均未签字,所以没有发还。[09:40:38]
- [被告]:证据6.询问笔录,证明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驾驶员在进行依次更加细致的询问,原告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原告]:我不知道上面写的是什么,所以我不签字,上面写的我是黑车,但我不是黑车所以我不签字。[09:41:19]
- [被告]:证据7.有关听证会的相关材料,证明执法机关法制部门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并上报相关领导,领导同意了听证会的情况,批准了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原告]:该证据只是写的被告的话,我的话都不写,所以我不想签字。[09:42:15]
- [被告]:证据8.京J778XX号比亚迪客车的证明及原告的驾驶证件,证明该车辆不是出租汽车,原告本人也不是出租汽车的驾驶人员。[ 原告]:这些证件是我的。[09:42:40]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举证。[09:43:03]
- [原告]:证据1.谢周实证言(谢周实为原告儿子,15岁),证明当时坐车的是谢周实和谢实丽(谢实丽为原告的女儿),我没有非法运营。[ 被告]:有异议,当时原告的孩子根本没有在车上,该证据是伪证。[09:43:50]
- [原告]:证据2.谢实丽证言(谢实丽为原告的女儿,17岁),证明我没有非法运营及被告的执法过程。[ 被告]:同上一意见。[09:44:17]
- [原告]:证据3.周萍证言,今天到庭了。[ 审判长]:到庭证人最后出庭接受询问。[09:45:05]
- [原告]:证据4.季新辉证言,证明他看到我当日拉着老婆孩子去西客站。[ 被告]:有异议,不是事实。[09:45:47]
- [原告]:证据5.陈万华证言,证明我当日拉老婆孩子去西客站。[ 被告]:同上一意见。[09:46:08]
- [原告]:证据6.翟方强证言,证明内容同陈万华一样。[ 被告]:有异议,该证据为伪证。[09:46:39]
- [原告]:证据7.符瑞苗证言,证明内容同之前的证言一致。[ 被告]:不予认可。[09:48:57]
- [原告]:证据8.张起福证言,证明张起福在老家是我们的邻居,我们当天在西客站也碰到了。补充一下,季新辉、陈万华、符瑞苗都是和我在北京居住在一个院子里的。[ 被告]:都是事后补的伪证。[09:49:37]
- [审判长]:原告现在由证人周萍及谢尚翠出庭接受询问。(周萍出庭)[09:50:18]
- [证人一]:周萍,42岁,汉族,北京工商大学保洁员,住同原告谢尚强,谢尚强的妻子。[09:51:05]
- [审判长]: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要如实陈述,如果作虚假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一]:听清了。[09:52:07]
- [审判长]:看一下这份证明是你写的吗?[ 证人一]:是我写的。[09:52:39]
- [审判长]:你宣读一下。[ 证人一]:宣读证言(略)。[09:54:36]
- [审判长]:该证言上签字为周素平,为什么与你的姓名不一致?[ 证人一]:我结婚之前叫周素平,结婚后改叫周萍。[09:55:59]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被告]:不是事实,是事后补的伪证。[09:56:23]
- [审判长]:原告有询问证人的吗?[ 原告]:没有。[09:56:41]
- [审判长]:被告有要询问的吗?[ 被告]:谢周实、谢实丽是在北京上学吗?[ 原告]:是在北京上学。[ 被告]:我的问完了。[09:57:30]
- [审判长]:谢尚翠现在出庭。[ 原告]:谢尚翠病了,现在没有赶到。[09:57:53]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对谢尚翠的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谢尚翠证明我当时没有拉别人。[ 被告]:不认可,是伪证。[09:58:19]
-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09:58:3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09:59:49]
- [审判长]: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被告]: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项的规定。处罚的依据是该办法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10:00:19]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 原告]:有异议,被告逮到谁都处罚。我并没有违法,没有进行非法运营。[10:01:20]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的程序。[10:01:57]
- [审判长]: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并就此提供证据。[ 被告]:在1月17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两人执法,在现场告知了当事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18日原告到执法机关,由内勤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事后向其开具了告知听证通知书,告知了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召开了听证会。[10:03:0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当时被告说我要求听证就给我车了,所以我才要求的听证。我希望被告给我车我才申请的听证,但是听证过程中我说的话又都不给记录。[10:04:34]
- [审判长]: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10:05:01]
- [审判长]:京J778XX号的车主是原告的吗?[ 原告]:是的。[10:05:23]
- [审判长]:该车辆是营运车辆吗?[ 原告]:不是,是我自己的车,我用来拉废品。[10:06:13]
- [审判长]:2007年1月17日上午事发时,被告的执法人员对你进行执法检查的时候,你是否认识执法人员,与你是否有利害关系?[ 原告]:不认识被告的执法人员,当时我也不知道是执法人员,当时两个人拦着我的车,我还骂了执法人员。[10:07:08]
- [审判长]:当时执法人员对你进行检查时,你的孩子也在车上,为什么当时你的孩子不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而是躲开了?[ 原告]:当时执法人员对我进行了殴打,我的孩子受到了惊吓,所以没有对执法人员说明情况。[10:10:04]
-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没有非法运营吗?[ 原告]:现在没有,要回去再找。[10:11:01]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候收到的处罚决定?[ 原告]:就是处罚决定送达回执上的时间。[10:11:47]
- [审判长]:原告,你交纳罚款了吗?[ 原告]:我没有违法,所以没有交。[10:12:22]
- [审判长]:原告,在被告的询问笔录上你为什么没有签字。[ 原告]:被告讲我非法运营,我没有运营所以没有签字。[10:12:50]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现在车辆还在被告处暂扣,但被告已经作出了发还车辆的决定。[ 被告]:因为原告拒绝在文书上签字,没有在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签字,所以无法领取车辆。[10:13:2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要法庭调取的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13:57]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10:15:0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中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有关事实及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如出现违反辩论规则的情况,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10:16:47]
- [原告]:我一天一趟到被告处要车,被告就是不给我车。[ 被告]:原告讲只有听证才能把车辆返还,听证程序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个人处罚超过1000元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如果不进行听证,案件的处理照常进行,所以不是以要求听证为手段欺骗原告。事发当时,6点多一点,1月17日还属于冬天,不可能有这么多的人在发车地点给原告作证。经询问,原告表示他的两个孩子在上学,1月17日为周三,当时正是学生上课的时候,原告带两个上学的孩子去西客站并且作出了证明,被告认为不符合常理。[10:18:57]
- [原告]:我们孩子那个时间是准备回家,就算是我们买完票回去,八点半上课也不耽误。[10:19:56]
- [被告]:刚才原告讲是执法人员打了原告,孩子在场不说明情况,但是车上还有两个成年人,他们为什么不对此说明情况?[ 原告]:当时孩子害怕,当时我老婆和妹妹怕孩子出事,也知道我出事了,赶紧把孩子接回家了。[10:21:10]
- [审判长]:原告、被告如果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原告]:知道了。[ 被告]:知道了。[10:21:39]
- [审判长]:当事人若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10:22:06]
-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0:22:33]
- [审判长]: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另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谢尚强不服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10:23:03]
- [主持人]:审判长已宣布休庭,本案需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另行宣判,本次庭审结束。[10:25:53]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索宏钢院长、王文涛庭长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26:15]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26:33]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 索宏钢 王文涛 孙敬
技术支持:孙冰 王欣承 周洁 何斯明 杨威
照片提供:周洁[10:27:2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