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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东城法院审理“二手车买卖遭遇机动车保险真空地带”案
- [主持人]:宣传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东城法院网络庭审直播的现场,我是直播主持人左媛媛。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多,机动车保险已经跃升为中国财产保险业的第一大险种,我院近几年受理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多种多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纠纷处理原则等问题在认识上的差异往往成为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最大原因。[09:16:23]
- [主持人]:今天我们直播的这起由东城法院民三庭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一起因二手车买卖遭遇了机动车保险的真空地带而引发的索赔纠纷。[09:16:59]
- [主持人]: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急通知,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务。徐先生考虑到单位事务的紧急,没多想就开上刚买的汽车去了天津。后因徐先生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迁,处理完公务的他又驾车奔赴了大连。12月6日,徐先生在赶往大连的路上,因路面湿滑,不慎驶入路边深沟,导致车辆损坏。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000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徐先生无奈,联合了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09:17:46]
- [主持人]:而保险公司对此却表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现保险车辆虽进行了转让,但并没有变更保险合同。对于原车主,因其已经丧失了车辆的所有权,且未在保险事故中产生损失,故不应当赔偿原车主;对于现在的车主徐先生而言,因其未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亦不能依据保险合同向其理赔。[09:18:05]
- [主持人]:这起错综复杂的案件将是什么结果,就让我们一起关注今天的庭审吧。[09:18:36]
- [主持人]:现在庭审还没有开始,利用这个机会,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民三庭的基本情况。[09:19:29]
- [主持人]:东城法院民三庭是该院的商事审判庭,每年审理大量的公司、保险、票据、车贷房贷、物业纠纷等案件,近几年,民三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新特点,供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和股东代表诉讼、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兼业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幅增长,审结了大量在全市均属首例的新类型疑难案件。[09:20:30]
- [主持人]:该庭干警平均年龄32岁,是一个充满活力、富有创新意识的庭室,曾在北京市法院系统首创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并在全市推广,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2005年推出的商事案件调解提示制度得到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和社会公众的肯定。[09:21:00]
- [主持人]:2006年上半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该庭推出的商事审判“双主动”模式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并被作为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亮点工作载入2007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听取了该模式的专题汇报,时任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给予重要批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江就此接受了北京电视台专访。该庭连续三年被评为东城法院先进集体,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北京市青年文明号”,2006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09:21:15]
- [主持人]:今天本案由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常亮独任审理,下面我就对常亮的情况进行一下介绍。[09:21:57]
- [主持人]:常亮,法学学士,民三庭法官,担任过人民法院出版社《商事纠纷调解要点与技巧》、《公司合伙纠纷案例》等书籍副主编,在各级报刊发表过调研宣传文章多篇,曾获市、区、院多项嘉奖。[09:22:0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也是东城法院民三庭的首次法官观摩庭,主管院长安凤德、民三庭庭长李旭辉、副庭长姜在斌都来到了现场。[09:29:08]
- [主持人]:本案深受媒体关注,前来旁听的有很多新闻媒体的记者。[09:29:26]
- [主持人]:今天还有近百名学生前来旁听。[09:33:5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5:30]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准发言、提问和记录;(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庭审时,将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像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35:4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35:57]
- [审判员]:请坐。[09:36:16]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王文达、徐秀利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36:22]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王文达,男,汉族,1952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X栋X门X号。徐秀利,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村后X号。委托代理人,蒋珠林,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09:36:46]
- [审判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刘显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凯,男,25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X楼X号。[09:36:56]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以上基本情况是否属实?[09:37:05]
- [原告王文达]:属实[09:37:22]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以上基本情况是否属实?[09:37:29]
- [原告徐秀利]:属实[09:37:41]
- [审判员]:被告,以上基本情况是否属实?[09:37:48]
- [被告]:属实[09:37:54]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你方对被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38:02]
- [原告王文达]:无异议[09:38:12]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你方对被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38:31]
- [原告徐秀利]:无异议[09:38:37]
- [审判员]:被告,你方对原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38:46]
- [被告]:无异议。[09:38:53]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代理人参加诉讼。[09:39:00]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文达、徐秀利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常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王磊担任法庭记录。[09:39:0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在开庭前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故不再重复。原告王文达,是否对本案承办人及书记员申请回避?[09:39:15]
- [原告王文达]:不申请[09:39:26]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是否申请回避?[09:39:31]
- [原告徐秀利]:不申请[09:39:40]
-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09:39:47]
- [被告]:不申请[09:39:54]
- [审判员]: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下面,首先由原告王文达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09:40:03]
- [原告王文达]: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赔偿损失共计57 41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40:10]
- [原告王文达]:事实经过为,2005年12月10日,被告就本案所涉车辆签发保单号为0568号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4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10日,2006年12月4日,徐秀利从王文达处购买了本案所涉车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日,徐秀利因单位紧急原因赶赴天津处理公务,后因徐秀利在大连的房屋要在12月8日搬迁,故徐秀利随即于12月6日赶赴大连,在去大连的路上,因道路路面湿滑,致使车辆驶入道南沟内,造成车辆损失53 914元,垫付施救费820元。[09:40:17]
- [原告王文达]:保险事故发生后,徐秀利立即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进行定损和理赔,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定损和理赔,导致徐秀利因保险索赔事宜额外指出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676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支付保险金、赔偿损失共计57 41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40:25]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王文达一致[09:41:08]
- [原告徐秀利]:一致[09:41:21]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否听清?有什么需要向被告询问的?[09:41:30]
- [被告]:没有[09:41:42]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辩论意见[09:41:45]
- [被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保险条款第25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另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现原告王文达将被保险车辆转让给原告徐秀利后,并未通知我公司,也未办理批改手续,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41:56]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听清?有什么需要向被告询问的?[09:42:05]
- [原告王文达]:没有[ 原告徐秀利]:没有[09:42:35]
- [审判员]:法庭根据双方诉辩,总结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王文达在车辆过户后是否还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还是终止。2、原告徐秀利在未办理批单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对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同意?[09:42:44]
- [二原告]:同意[09:43:03]
- [被告]:同意[09:43:10]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围绕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出示支持己方主张的相应证据,举证时须说明证据来源、名称、内容以及证明事项,质证时须分别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09:43:23]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针对你方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09:43:31]
- [原告王文达]:1.车辆保险单。证明车辆保险关系合法有效。2.事故认定书。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3.维修发票。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4.过户证明。5.公司证明。证明过户当日,原告徐秀利去天津。6.发票。7.受损照片。受损发票。8.其他交通票据、律师费。9.购车发票,驾驶证件。[09:44:03]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44:14]
-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有的证据支持的费用属于间接损失。[09:44:29]
- [审判员]:被告针对你方的答辩意见进行举证。[09:45:01]
- [被告]:我单位的保险条款。证明被保险车辆在转让他人之后,如果没有办理保单的手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在保险车辆转让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该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2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3条到28条规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09:47:49]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发表质证意见。[09:48:06]
- [原告王文达]:保险单明确告知,应该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没有说事先。保险单正本效力优先。不认可应当事先办批单。[09:48:49]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发表质证意见[09:49:16]
- [原告徐秀利]:同王文达[09:49:27]
- [审判员]:现在法庭询问原、被告几个问题。原告王文达,说一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09:49:40]
- [原告王文达]:2005年12月11日到2006年12月10日[09:49:48]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说一下投保车辆办理过户的时间?[09:49:59]
- [原告王文达]:2006年12月4日。[09:50:10]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你谈一下与徐秀利办理车辆过户的经过?对办理批单的有关事项是否有过协商?[09:50:18]
- [原告王文达]:车转让后在车管所过户以后,因天津有事,就立即回天津了,没有来得及办保险的事情。[09:51:27]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原告王文达所述事实属实吗?[09:51:38]
- [原告徐秀利]:属实。[09:51:58]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当时是否通知被告车辆过户情况并申请办理批单?[09:52:13]
- [原告徐秀利]:没有。[09:52:24]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当时是否要求原告王文达办理批单?[09:52:34]
- [原告徐秀利]:没有。[09:52:44]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你当时是否打算办理批单?为什么没有办理?[09:52:55]
- [原告徐秀利]:有,但是时间不够。在办完过户手续以后,已经下班了。我正好在天津有急事儿,连夜就回天津了。[09:53:31]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去天津什么事儿?[09:53:48]
- [原告徐秀利]:公司的事儿。[09:54:02]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为何去大连?[09:54:20]
- [原告徐秀利]:我家搬家。[09:54:50]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预计在大连几天?[09:55:07]
- [原告徐秀利]:搬完家就回来[09:55:43]
- [审判员]:被告,保险合同对车辆过户办理批单是怎么约定的?[09:55:59]
- [被告]:王文达投保是318的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车辆转让转卖他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要求被保保险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发生转移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我们同意继续承保之后,合同才继续发生效力,我们条款规定的被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被保险人要履行的是事先通知保险人的义务。[09:57:28]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王文达是否告诉你要办理批单?[09:57:55]
- [原告徐秀利]:我知道。[09:58:11]
- [审判员]:被告,批单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吗?[09:58:20]
- [被告]:办理保单的批单手续不需要被保险人本人前来办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以及机动车辆变更手续和保单正本就可以办理保单的变更手续。我们现在办理手续的网点也非常的多。办理保单变更手续的途径非常多。具体谁来办理手续,我们没有严格的规定,老车主、新车主或者他们之外的其他人,只要持有原来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和先车主的身份证保单正本、变更所有权的合法手续,就可以办理。[09:59:15]
- [审判员]:原告清楚了吗?原告徐秀利知道办理批单的相关事宜吗?[09:59:35]
- [原告徐秀利]:我只是知道在保险公司办理。其他不清楚[09:59:52]
- [审判员]:原告,交通事故发生后,是王文达还是徐秀利通知被告相关情况并要求定损、理赔?[10:00:03]
- [原告]:是原告徐秀利。[10:00:13]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当时是向谁答复、如何答复的?[10:00:25]
- [被告]:属实。[10:00:32]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你主张保险金的依据是什么?[10:01:46]
- [原告徐秀利]:车是我的,实际损失是我的。[10:01:56]
- [审判员]:原、被告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0:02:02]
- [原告]:保险条款约定免责条款,被告没有明确说明[10:02:21]
- [被告]:这个我在辩论阶段再说。我明确三个问题: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变更的日期是2006年12月4日,保险事故发生是2005年12月6日,本案诉争的保险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10日,但被保险人没有到我公司办理保险批单手续[10:03:5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庭再次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原告未办理批单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徐秀利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庭辩论应围绕此争议焦点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做与本案无关的陈述。[10:04:15]
- [审判员]: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04:26]
- [原告王文达]:我先补充争议的焦点,被告没有进明确说明义务。就本案正义焦点,第一,被告没有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纠纷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定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无效。保险人应该有义务解释说明。就本案,保险人在投保和签发保单的过程中,并未就免责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如办理保单变更的手续,没有办理的法律后果,故免责条款无效。[10:05:58]
- [原告王文达]:保险法第34条关于过户办理保单变更,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车辆过户,要通知保险人,是事后的告知,并没有明确规定车辆过户后多长时间内办理保单变更,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变更的情形,如在这两种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0:06:27]
- [原告王文达]:保险公司是强势群体,应作出合理的变更和调整。因原告12月5日要办理结算,当晚回天津,原告没有时间在办理批单手续,存在客观原因,没有办理。本案没有办理批单应在合理期限,保险事故发生在12月6日,根据通常惯例,3到5天是办理批单的合理期限。故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0:08:01]
- [原告徐秀利]:辩论意见同王文达[10:08:2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08:42]
- [被告]:在质证阶段,我已经发表了部分辩论意见。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足够的理由,第一,我们认为原被保险人王文达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也就意味着不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为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10:10:02]
- [被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人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实践中我们说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一个常识性的概念,一定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随着被保险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在本案中王文达已经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将本案的被保险车辆转让给了原告徐秀利,王文达本身就丧失了保险利益,也就丧失了与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的清偿权,所以王文达是没有权利向我方要求给付本此保险事故的保险金的。[10:11:47]
- [被告]:第二:原告徐秀利也没有向我方主张保险金的请求权,虽然被保险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文达,原告徐秀利不是我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案外人,自然不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10:12:50]
- [被告]: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原告王文达将被保险车辆转让原告徐秀利,并没有通知我方,没有按规定履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10:14:08]
- [被告]:按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实现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2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3条到28条义务之一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10:15:19]
- [被告]:这是关于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保险利益,是否具备保险金请求权的角度,还是按照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对于为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我公司都不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15:42]
- [被告]:我方在保险合同正本以及保单背后的条款当中,都有提示的,我们对于保险责任免除是给予了特别告知义务的,关于在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的正本,原告已经说了,我们在明示告知部分,已经有特别提示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也就是说被保险车辆转让,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10:17:29]
- [被告]:保险条款说明或解释之后,有一个用黑体字明示的特别提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投标人或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责任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率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其义务责任免除条款。[10:18:16]
- [被告]:这一解释我们是放在保险条款之前的,用特别加粗用黑体字明示的。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应该能看到并理解,并不是我方需要当面通知。[10:19:15]
- [被告]: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数量增长很快,保险业业内的情况,我们不可能每天和保户讲解责任免除。我们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履行了特别提示。履行了特别告知义务,我们不存在瑕疵,我方认为对于本此保险事故,我方不应该赔偿。[10:19:41]
- [审判员]:原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吗[10:19:59]
- [原告]:在保单的正本,货币保险条款上很明显的,大字体或者黑字体告诉保户应该看条款,解释,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应该怎么作,没有作有什么后果,应该明确说明。[10:21:10]
- [原告]:条款应当是无效的。保险的立法意图,车辆过户以后,保单变更真实的立法意图不是保险利益的惩罚投保人,或是告诉投保人车辆过户应该及时告诉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批单,是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这存在法律真空。如果在办批单的路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投保人来不及办理批单,出现了事故,是否赔偿?[10:22:23]
- [审判员]:被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吗?[10:22:45]
- [被告]:就原告代理意见,我补充,书面通知义务,并不是同步的。我们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车辆转移之后,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办理具体保险的变更手续肯定是所有权转移之后,我们条款对这的规定,没有履行此义务的,我们有权拒赔。[10:23:50]
- [被告]:关于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在多长的期限内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是没有规定的。我们也不强迫投保人变更批改手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到正式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之间,确实存在保险的真空地带问题。我们态度很明确,如果在被保险车辆转移之后到正式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之间发生变现事故的,我们是不履行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在这一期间,不论是原车主、现车主都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对真空地带发生的变现事故,我不论是按照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都是不负责赔偿的。[10:24:3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做最后陈述。[10:24:41]
- [原告徐秀利、王文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坚持诉讼请求。[10:24:48]
- 被告: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规定,对原告的请求,不同意赔偿。 [10:25:0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应当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庭前本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调解程序提示书。在调解程序提示书中明确提示了调解的益处、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内容。按照调解提示书规定,当庭不能达成调解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庭下考虑调解方案,并可预约法官主持调解,在判决之前法官均愿意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之下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10:25:12]
- [原告王文达、徐秀利]:同意。[10:25:25]
- [审判员]:被告是否愿意调解?[10:25:39]
- [被告]:不同意调解。[10:25:48]
- [审判员]:鉴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二十分钟后进行宣判。(敲法槌)[10:26:05]
- [主持人]:法官已经宣布休庭,二十分钟之后进行宣判,媒体记者正在对原被告进行采访。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再等等[10:28:40]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原告王文达、徐秀利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本院确定以下事实:被告于2005年12月10日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原告王文达,2006年12月4日,原告王文达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原告徐秀利,但未通知被告并办理批单。[10:58:29]
- [审判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原告徐秀利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10:59:05]
- [审判员]:对于原告王文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视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实即行终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不能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包后,依法变更合同。[10:59:47]
- [审判员]:被告在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中亦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不忍履行事先书面通知并申请办理批改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11:00:14]
- [审判员]:本案中,原告王文达在与他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告知被告并办理批改手续,故保险合同的效力从投保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视即行终止。据此,被告作为拒赔决定理由成立。原告王文达的诉讼请求因缺少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1:00:38]
- [审判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秀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01:22]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达的诉讼请求。诉讼费617元,由原告王文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1:01:57]
- [审判员]:原告王文达,是否听清,什么意见?[11:02:12]
- [原告王文达]:回去考虑[11:02:36]
- [审判员]:原告徐秀利,对判决何意见[11:03:41]
- [原告徐秀利]:回去考虑。[11:03:53]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什么意见?[11:04:06]
- [被告]:我们不上诉[11:04:20]
- [审判员]:如果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有疑问的,可以庭后与法官另约时间进行裁判解读。由于时间关系,今天不做裁判解读。现在闭庭。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双方看笔录签字。(敲法槌)[11:04:59]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闭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黄兆峰同志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王娜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1:07:48]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