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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儿子助母惩凶 致人轻伤被诉”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安铂如、赵学军。[08:28:12]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案件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儿子助母惩凶 致人轻伤被诉”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29:48]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是审判员杜宇,书记员杨洋担任法庭记录。[08:31:09]
- [主持人]: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安某(女)在门头沟区一农贸市场卖水果,2006年1月26日,高某酒后来到农贸市场安某的水果摊前要抢安某的水果,安某意欲阻拦高某,不料被高某殴打。安某的儿子李某得知母亲被打后,非常生气,随即伙同他人将高某打伤。现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08:32:36]
- [主持人]:现在,庭审准备就绪,我们带您进入法庭。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8:33:3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内容略记)[08:36:32]
- [书记员]: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情况。原告高波,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王炳歧,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齐世文,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硕,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琪,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平,男,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08:38:5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08:40:18]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波与被告李硕、安琪、李伟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杜宇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洋担任法庭记录。[08:41:16]
- [审判员]: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8:42:5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8:43:58]
-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方]:听清了。不申请。[08:44:25]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08:44:42]
- [齐世文]:宣读起诉书,2006年1月26日,我在门头沟区永定镇曹各庄市场因琐事与被告李硕之母安俊先发生争执,后李硕伙同安琪、李伟将我打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眶内侧壁骨折,经门头沟区公安分局永定派出所委托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我因此损失了大量费用,故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诉讼请求是一、被告赔偿医疗费17061.59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220元,共计23801.59元,二、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08:48:1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李硕进行答辩。[08:49:41]
- [张平]:一、高波所属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06年1月26日安俊先强行抢走一袋水果,此事实有2006年门民出子第979恩号民事调解书为证,原告因此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李硕在被三人进行殴打、水果店被砸的情况下,与另两名被告为维护李硕的母亲的生命安全,制止违法行为的,抢走高波的椅子,本能的扔出去,因此李硕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08:56:3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安琪、李伟进行答辩。[ 武殿臣]: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纠集另二位在安俊先的水果摊强行抢走水果,二被告没有与原告动手,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另二位上前进行制止,没有触犯法律,而是原告的行为在触犯法律,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情是2006年1月26日造成的,原告对二被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时效的规定,丧失了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为一年,原告应于2007年3月26日前起诉,而原告是在2007年5月起诉,因为原告丧失了起诉的权利,因此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二被告是在劝阻事情的发生,原告的主张超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08:59:02]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08:59:45]
- [齐世文]:证据一、2006年门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原因;证据二、法院缴款通知书,证实高波2006年12月21日提起诉讼,并因主体问题,被驳回,立案调解书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现在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明高波所受伤为轻伤。[09:00:43]
- [审判员]:被告李硕质证。[09:02:13]
- [张平]:对三份证据均没有异议。[09:04:08]
-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质证。[ 武殿臣]:对979号民事调解书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此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想证明的内容。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09:04:56]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方就你主张的医疗费向法庭提供证据。[09:06:19]
- [齐世文]:证据四、高波在北京水利医院诊断书三张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诊断书一张,证明高波受伤及治疗的情况,CT诊断报告,证明高波住院治疗情况,并且证实2006年2月6日诊断书建议高波休假两周,并且在2月20日之前是需要休假的;证据五、北京水利医院及门头沟区医院医药费单据七张,金额为17061.59元,证实高波因伤住院及治疗实际支付的医药费;证据六、北京水利医院陪护证明一份、护理人工资证明一份,证实高波住院期间2006年1月26日至2月6日需人陪护及出院后陪护人(高波的姐姐)的工资证明;证据七、高波的工资证明,证明高波的工资情况,以及高波于2006年2月20日至4月休假。[09:14:15]
- [审判员]:被告李硕质证。[09:15:55]
- [张平]:我方对高波病情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此对证据四至证据七不予质证。[09:17:38]
-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质证。[09:18:01]
- [武殿臣]:我方同意李硕的代理人的质证意见。[09:23:41]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09:24:31]
- [齐世文]:没有了。[09:27:01]
- [审判员]:被告李硕有无证据提供?[09:27:51]
- [张平]:2006年97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我方答辩的内容,并且证明高波认识到了自己有过错。[09:28:13]
- [审判员]:原告质证。[09:28:50]
- [齐世文]:对真实性没有意义,此证据正可以证明高波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并且予以积极地赔偿,但并不能免除三被告因为他们所从事的违法行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09:29:56]
-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进行质证。[09:30:20]
- [武殿臣]:没有意见。[09:30:59]
- [审判员]:李硕继续举证。[ 张平]:2006年1月18日北京水利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高波当时的病情。[ 审判员]:原告质证。[ 齐世文]: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李硕还有无证据提供?[ 张平]:没有了。[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有无证据提供?[ 武殿臣]:曹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李伟自1998年起担任曹各庄村的治安员,是维护村的治安秩序的。[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有无证据提供?[ 武殿臣]:没有。[09:32:39]
- [审判员]:原告质证。[ 齐世文]:真实性没有意义,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没有准确写明时间段,即使作为治安员应该严格依法维护制止,不能对违法者进行殴打,不能免除因为实施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09:34:37]
-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还有无证据提供?[ 武殿臣]:97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高波高铁军对事实是认可的。[09:35:08]
- [审判员]:下面法庭宣读公安机关对双方的讯问及询问笔录。首先宣读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内容为,高波自2006年1月24日至2006年3月11日被行政拘留,以及事情的发生经过。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齐世文]:没有。[ 张平]:没有。[ 武殿臣]:没有。[09:36:22]
- [审判员]:2006年2月14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认高波所受伤为轻伤,此证据原告方已提交。下面宣读2006年3月10日高波的讯问笔录。内容为:高波陈述本案发生的全部过程以及互相殴打的原因。双方对此笔录有无异议?[ 齐世文]:没有异议。[ 张平]:没有异议。[ 武殿臣]:没有异议。[09:38:45]
- [审判员]:下面宣读2006年1月26日安琪的询问笔录。内容为,安琪陈述的事发的过程。宣读门头沟公安分局永定派出所对李伟的询问笔录。内容为,李伟陈述事发的详细过程。双方听清了吗?[ 齐世文]:听清了。[ 张平]:听清了。[ 武殿臣]:听清了。[09:46:50]
- [审判员]:宣读永定派出所对李硕的询问笔录。内容为,李硕陈述事发的过程。双方都听清了吗?[ 齐世文]:听清了。[ 张平]:听清了。[ 武殿臣]:听清了。[09:56:35]
- [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齐世文]:没有。[09:57:04]
- [审判员]:还有无证据提交?[ 齐世文]:没有。[09:58:34]
- [审判员]:被告李硕还有无证据提供?[09:58:58]
- [张平]:没有了。[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还有无证据提供?[ 武殿臣]:没有了。[10:01:04]
- [审判员]: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原告陈述争执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 齐世文]:时间2006年1月26日,地点为永定镇曹各庄村口,原因是高波在购买水果前先品尝水果,后又没有买,高波走了经劝阻又回来,高波拿安俊先水果摊的一袋水果,但遭摊主拒绝,随后高波与高铁军、曹丰杰又返回到市场,与安俊先、李硕等人发生争执,高波被被告打伤,后到北京水利医院住院治疗。[10:05:23]
- [审判员]:被告张平对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张平]:对事发的过程没有异议。[10:06:58]
-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对原告陈述有无异议?[ 武殿臣]:原告的本意就是再去水果店抢水果并对安俊先进行殴打。[10:15:53]
- [审判员]: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齐世文]: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起诉书中要求的医药费用(数额与起诉书一致),因为我方认为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员]:原告高波被行政拘留,公安部门是否对高波进行处理?[ 齐世文]:公安部门尚未予以处理。[ 审判员]:三被告,对高波所受伤确认为轻伤,公安部门是否对你们进行处理?[ 李硕]:没有。[ 安琪]:没有。[ 李伟]:没有。[10:17:06]
- [审判员]: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 张平]:不同意。[ 武殿臣]:不同意。[10:19:27]
- [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还有无证据提供?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齐世文]:没有。[ 审判员]:被告李硕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张平]:没有。[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武殿臣]:没有。[ 审判员]:被告李硕还有无证据提供?[ 张平]:没有。[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还有无证据提供?[ 武殿臣]:没有。[ 审判员]:被告李硕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张平]:没有。[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武殿臣]:没有。[10:22:3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齐世文]:首先高波与被告的母亲发生争执,高波已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并且高波已主动赔偿按军先的损失,可以证明高波在事件发生中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其受到了处罚,我方认为三被告应使用合法的手段制止高波的行为,而在高波实施殴打行为时,三被告实施殴打报复,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因为不法行为已经过去,在过去之后的报复性的殴打显然是违法行为,对高波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责任。其次,公安预审的材料证明在高波被打过程中三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第三,原告曾起诉安俊先、李伟,但因姓名错误而撤诉,可以证明高波因此起诉过,因此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而高波的各项损失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请求法庭予以认可。并且我方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实施不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三被告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解决此事,也可以在现场予以劝导,但三被告并未采取合法的途径,而是采取报复的形式,以牙还牙的行为是错误的,三被告对高波的殴打是违法的。综上,我方的诉讼请求有时是和法律的依据,被告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10:25:36]
- [审判员]:被告李硕发表辩论意见。[ 张平]:首先高波是主要的行为过错人,应由其承担责任,李硕没有纠集其他人殴打高波,其他两位是自行过去劝导。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26:20]
-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发表辩论意见。[ 武殿臣]:安琪、李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通过法庭宣读的笔录,充分证明1、高波先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2、证明在事件发生的当时,安琪、李伟上前劝阻制止了违法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二人是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是原告代理人所谓的报复行为,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方认为原告曾经的起诉行为与被告无关,不可以计入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10:28:25]
- [审判员]:下面恢复法庭调查。李硕,水果摊是你母亲的摊位吗?[ 李硕]:是。(提供营业执照证明)。[ 审判员]: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齐世文]:没有异议。[ 审判员]:李硕,你是在摊位帮忙?[ 李硕]:对。[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误工费的及交通费的,你方对交通费是否有证据提供?[ 齐世文]:没有,是我方自己估算的。[ 审判员]: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有无证据提供?[ 齐世文]:没有证据,数额是自己估算的。[ 审判员]:李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 张平]:不同意赔偿。[10:29:40]
-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武殿臣]:不同意赔偿。因为按照原告的伤情是不需要护理也不造成误工的。并且原告的单位不具有出具证明的资格。[10:30:19]
- [审判员]:下面恢复法庭辩论。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齐世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伤情是需要休息并应有相应误工费的。综上,高波的人身受到伤害应该得到赔偿,原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承担了责任,三被告也应该承担责任,高波保留对三被告向公安机关投诉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李硕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张平]:没有了。[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武殿臣]:没有了。[10:31:2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齐世文]: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李硕发表最后意见。[ 张平]: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被告安琪、李伟发表最后意见。[ 武殿臣]:坚持答辩意见及辩论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31:49]
- [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齐世文]:同意。[ 张平]:不同意。[ 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失去调解基础。本院将择期宣判。宣判的日期定于2007年6月20日下午16时。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0:32:42]
- [主持人]: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门头沟法院民一庭孟盼对此次直播的支持和帮助。
谢谢大家,再见![10:36:49]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记录未经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10: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