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审判办公楼外景

庭审现场

审判员宣布开庭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旁听人员

现场采访的媒体记者
6月21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昌平法院审理“高空速降致韧带断裂 九龙游乐园遭8万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崔亮。
    [08:32:11]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关注一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08:32:31]
  • [主持人]:
    王女士在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的九龙游乐园玩高空速降,却在下滑的过程中被撞成韧带断裂,为此她将北京九龙游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08:32:50]
  • [主持人]:
    25岁的原告王女士起诉称,2006年5月23日下午3点,原告和同学一起到十三陵水库玩高空速降项目,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始速降,不料在即将着陆时绳索迅速下滑,致使原告双脚直接撞击在铁架上,现场的工作人员随即企图拽住绳索,结果反而造成原告二次撞击,随后王女士落到海面上,双腿疼痛难忍。该处的四名工作人员用凳子把王女士抬到船上后用车送往昌平区医院。医院拍片后要求在3天后进行专家会诊,会诊后疑为骨折,王女士又到北医三院反复检查,经确诊后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于2006年8月7日进行了手术。
    [08:33:07]
  • [主持人]:
    王女士认为,九龙游乐园所属的北京九龙游乐有限公司应该对自己的伤势负责,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8万元以及尚未确定的伤残鉴定金。
    [08:33:2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正在核对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段连俊独任审理,书记员黄德强担任法庭记录。
    [08:33:59]
  • [主持人]:
    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次网络直播。
    [08:34:23]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原告王晶,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大学教学部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委托代理人孙大山,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昌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昌平X街。
    [08:44:45]
  • [审判员]:
    被告北京九龙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华,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九龙游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九龙游乐有限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九龙游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六街瑞光胡同。
    [08:46:5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49:16]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北京九龙游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连俊独任审理,书记员黄德强担任法庭记录。
    [08:50:24]
  • [审判员]: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08:51:29]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代]:
    听清了,不申请。
    [ 被代]:
    听清了,不申请。
    [08:54:5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代]:
    宣读起诉书。
    [ 审判员]: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 原代]: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代]:
    收到了。
    [08:55:49]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 被代]:
    本案事实不清,事故发生在2006年5月23日,当时的诊断证明没有确切的伤害结果,而且现在也没有骨折的迹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要求答辩期并对原告伤害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09:02:26]
  • [审判员]:
    现在是继续开庭还是坚持要求答辩期,征求一下被告方的意见。
    [ 被代]:
    同意继续开庭。
    [09:03:07]
  • [审判员]:
    还有新的答辩意见吗。
    [ 被代]:
    没有。
    [ 审判员]: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还有补充吗。
    [ 原代]:
    受伤时在医院拍了片子,诊断为双腿肿胀,后期的治疗都是依据当时的片子。
    [09:03:5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 原代]:
    证据1、诊断证明5份,证明从2006年5月23日起至8月15日治疗的情况,出院后需三个月的恢复。证据2、鉴定费发票。 证据3、单位证明,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证据4、交通费。证据5、住院费清单及门诊费用。证据6、病例及检验单。证据7、伤残鉴定,证明损伤后果。 证据8、户口本,证明原告是居民。
    [09:06:34]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 被代]:
    对证据1、2007年4月11日的证明是补开的,我们认为不合理。诊断证明中说明的损伤情况和现在原告要求的损伤情况结果是不同的;2006年6月5日的证明没有公章;2006年8月14日的证明与5月的证明我们认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8月25日的休假证明,如果说手术和5月23日发生的情况有关系的话,我们可以认可。
    [09:12:18]
  • [审判员]:
    原告方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诊断证明中的问题予以解释。
    [ 被告]:
    昌平区医院有几张休假证明我丢了,是后补的,区医院有我的病例可以查。
    [ 被代]:
    诊断证明都是在治疗完毕开,都是根据病例的记载补的,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后补。
    [09:13:45]
  • [被代]:
    对证据2、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鉴定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3、不予认可,应该出示用人单位的劳务合同书及完税证明。对证据4、之前交的交通费票据有四张连票是打车费花了492元,我们认为这是原告任意夸大的,如果合法的费用的话我们只能按公共交通费用报销。之后的交通费票据我们需要时间核实。
    [09:20:16]
  • [被代]:
    对证据5、这是2006年8月份发生的,都是左膝关节,当时她只是脚后跟被磕了,只是软组织磋商,与左膝盖部分没有任何提及,所以8月份发生的费用是否在我游乐园发生的费用我们持怀疑态度,所以我们请求鉴定因果关系。对证据6、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我们持怀疑态度。
    [ 审判员]:
    有没有昌平区医院的病例。
    [ 原代]:
    没有住院,只有门诊手册。
    [09:23:01]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 被代]:
    对证据7、这是根据5月25日昌平区医院拍的片子做的鉴定,我们要求看这个片子。(原告提交)
    [ 被代]:
    这些片子每个片子都应该有诊断报告,这里没有,所以我们认为这个片子不是完整的。
    [09:35:49]
  • [被代]:
    对证据8、从证据上无法判断是否是居民。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被代]:
    我们为原告在医院支付的治疗费用和交通费单据。证明我们积极救治原告,原告确实在昌平区医院在北医三院进行过门诊。
    [09:47:37]
  • [被代]:
    提交一份保险单。证明我们的一些项目是经过保险公司投保的。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 原代]:
    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交通费用与我们无关。也可以证明原告在一直昌平区医院和北医三院进行治疗。对保险单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09:54:13]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代]:
    没有。
    [ 被代]:
    没有。
    [09:54:49]
  • [审判员]:
    回答法庭提问。
    [ 审判员]:
    5月25日原告在昌平区医院拍片子时,有你方人员在场吗,一共照了几张。
    [ 被代]:
    有,照了几张不清楚。
    [09:55:32]
  • [审判员]:
    5月23日受伤后,做手术之前是否一直在休息,休息了多长时间。
    [ 原告]:
    是。
    [ 审判员]:
    对于这点学校出证明了吗。
    [ 原告]:
    没有。
    [09:56:22]
  • [审判员]:
    学校扣了你多少工资。
    [ 原告]:
    不太清楚。
    [ 审判员]:
    从什么时候开始扣的。
    [ 原代]:
    从病休开始一直到上班。
    [09:57:00]
  • [审判员]:
    原告7月份到北医三院检查时,被告方是否派人一起去的。
    [ 被代]:
    我们不知道,没派人。
    [ 审判员]:
    5月25、5月26日原告去北医三院时,被告方是否陪同的。
    [ 被代]:
    我们跟着一起去的,费用也是我们花的。
    [10:00:07]
  • [审判员]:
    7月21、24日你去北医三院时,被告方派人了吗。
    [ 原代]:
    没有,给他们打电话,他们不去。
    [10:01:4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代]: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我们已经向法庭出示了原告受伤看病的诊断证明,因为在昌平区医院没有确诊才去北医三院检查的,我们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是在被告处玩时受的伤,而且花费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方负担。
    [10:04:1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代]:
    原告的韧带断裂与其在我方处玩时发生的损伤没有关系,事发在2006年5月23日,24-26日一直在昌平区医院治疗,疑似骨折。6月15日、25日在北医三院治疗,证明原告的伤情是在正常范围内,应该属于没有事情。对于原告提交片子,可能不是她拍的,因为上面没有她的名字,原告方也说没有附的报告。在刚刚拿到的证据中有两张6月25日的拍片报告单,结论是没有韧带损伤。
    [10:12:51]
  • [被代]:
    护理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失费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原代]:
    被告方没有举证说明原告是在别处受的伤。原告因为受伤无法从事正常的体育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
    [10:19:2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代]:
    没有。
    [ 被代]:
    没有。
    [10:19:2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代]:
    同意。
    [ 被代]:
    同意。
    [10:20:44]
  • [审判员]:
    双方谈一下调解方案。
    [ 原代]: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调整,其他的诉讼请求坚持。
    [ 被代]:
    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能够赔偿我们尽可能的赔,护理费、误工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原告方是否可以降低。
    [10:22:01]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原代]:
    坚持我讼请求。
    [ 被代]: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现在休庭,何时宣判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22:39]
  • [主持人]:
    感谢研究室祁菲、立案庭张聃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0:22:5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