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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昌平法院审理冒名“司法部直属单位”行骗办学 黑户校长涉嫌诈骗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崔亮。[09:33:46]
- [主持人]:在开庭前,我介绍一下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基本情况。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共有工作人员11名,其中法官6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2名。刑事审判庭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教育、挽救、感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少年法庭工作,五次被评为昌平区政法系统先进集体,2003年被评为北京法院系统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昌平区政法系统标兵集体、昌平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2004年被评为昌平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先进单位,2006年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09:34:21]
- [主持人]:我们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09:34:57]
- [主持人]:2005年8、9月间,被告人刘伟康在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编造所办学校系公办学校,毕业后可颁发毕业证书等虚假事实,冒用首都联合职工大学及司法行政学院的名义,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招生,先后骗取了多名学生人民币49 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刘伟康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09:35:23]
- [主持人]:合议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合议庭由审判长胡爱军、人民陪审员吴秀菊、王巨组成,书记员郑中妍担任法庭记录。[09:37:05]
- [主持人]:现在正在核实被告人情况,直播马上开始。[09:38:05]
-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刘伟康到庭[09:50:12]
- [审判长]:受审被告人姓名,刘伟康,男,30岁,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居民,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15号楼9号,暂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华园小区13号楼1单元101室。[09:52:13]
- [审判长]: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被告人]:无[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09:53:49]
- [审判长]:羁押时间[ 被告人]:2006年6月14日,[ 审判长]:逮捕时间[ 被告人]:2006年7月19日[ 审判长]:何种原因被逮捕[ 被告人]:诈骗[09:55:58]
- [审判长]: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告人]:2007年5月9日[09:56:3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伟康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胡爱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巨、吴秀菊组成,书记员郑忠妍担任法庭记录,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玉梅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刘伟康辩护。[09:57:13]
-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分别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09:58:31]
-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分别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9:59:10]
-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9:59:3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经审查查明,2005年8、9月间,被告人刘伟康在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其租用场地,冒用首都联合职工大学及司法行政学院的名义,并编造系国家办学,毕业后可颁发毕业证书等虚假事实,利用网络等手段面向全国各地进行招生,先后骗取冯×、秦×、廖×、刘×、丁×、齐×、彭×等人的现金人民币四万九千余元。[10:00:31]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戒具予以解除(法警解除)[ 审判长]:被告人坐下回答法庭提问。[10:00:56]
- [审判长]:请公诉人详细解释一下诈骗四万九千余元的计算方法。[ 公诉人]:诈骗被害人冯×的学费是7200元,萌证明2002年退赔2000元,因此认定6200元,秦×有票据证明交付学费6270元,廖某证明收取学费9470元,刘6720元,丁× 有票据证明收取9370元,9470元,彭×350元,彭××9470元。[10:01:37]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认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构成。[10:02:15]
- [审判长]:你对检察院起诉你诈骗罪的事实向法庭做陈述。[ 被告人]:不陈述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伟康,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不陈述了[10:03:19]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伟康进行讯问[ 公诉人]:请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什么时候开始办学。[ 被告人]:2002年。[10:04:36]
- [公诉人]:以什么名义。[ 被告人]:自考、司法局法律教育中心的名义。[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和司法局法律教育中心签署协议的。[ 被告人]:2002年签定,2005年解除的。[10:05:27]
- [公诉人]:司法局法律教育中心是否具备办学资质。[ 被告人]:具备。[ 公诉人]:你招收了多少名学生。[ 被告人]:记不清楚了。[10:05:46]
- [公诉人]:是否开设了相关的课程。[ 被告人]:开了。[ 公诉人]:你以什么名义对外招收学生。[ 被告人]:首都职工大学。[10:06:04]
- [公诉人]:司法行政学院是否委托或授权你招生。[ 被告人]:授权了,李江是以司法行政学院的名义与我签订的招生协议。[ 公诉人]:收取了多少学费。[ 被告人]: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10:06:24]
- [公诉人]:是否履行了你承诺的条件。[ 被告人]:因为当时学生少,根本无法开设下去。[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把学生转到其他学校的。[ 被告人]:2005年9月份转到南邵一所学校。[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是如实供述的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询问完毕。[10:06:57]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在2002年办学时,采取了什么方式与谁合作的。[ 被告人]:与司法局法律教育中心,谢××合作的。[ 辩护人]:与谁签订协议。[ 被告人]:村委会。[10:08:31]
- [辩护人]:签了多少年。[ 被告人]:签了10年,就是为了踏踏实实的把学校办下去。[ 辩护人]:你与首都联合职工大学合作办学时,与谁谈的[ 被告人]:与青云分校的董×。[10:09:35]
- [辩护人]:他有没有向你出示他有办学资质。[ 被告人]:有协议。[ 辩护人]:你与他签的协议是否还存在。[ 被告人]:6月份签的协议,到8月份出现矛盾,就在学校的办公室把协议撕了,当时有6个人在场,撕了之后他们就从我这里搬到了其他地方。[10:10:17]
- [辩护人]:你网上发布的内容是自己做的吗。[ 被告人]:李×有自己的网站,他做的。[ 辩护人]:你发的录取通知书怎么来的。[ 被告人]:李×提供他原来录取通知书的模式给我的。[10:11:30]
- [辩护人]:怎么办学的。[ 被告人]:因为当时来来了十多个学生,太少,不足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就与南邵学院联系了一下,在的谈过程中要求我们给他们三万元,安排好学生。[ 辩护人]:你们有没有开设大学语文。[ 被告人]:公共课开了几年,教材都发了,也聘用了老师,开了几年。[ 辩护人]:你与李×签协议时以什么名义。[ 被告人]:公司的名义。[ 辩护人]:询问完毕。[10:12:22]
-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公诉人]:1、被告人刘伟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预审1P26―60[ 被告人]:没有异议,宣传国家办学这个内容是我们学校向上面请示以后才公开对外说的。[ 辩护人]:同意刘伟康的观点。[10:14:17]
- [公诉人]:2、被害人齐XX的陈述。预审2P23―27[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14:52]
- [公诉人]:3、被害人秦X的陈述。预审2P82―91[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辩护人]:从发被褥、书本说明刘伟康还是愿意让学生学习的。[10:15:27]
- [公诉人]:4、被害人刘X的陈述。预审2P53―65[ 被告人]:录取通知书及招生手续是董X提供的,学校场地是我提供的,也是负责人,我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辩护人]:从证据中可以看出李X有责任,证据中没有收费收据。[ 审判长]:公诉人有这方面的证据吗。[ 公诉人]:有,下面向法庭提交冯XX于2006年2月9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对于这个环节我不清楚。[ 辩护人]:是4500元,不是1000元。[10:16:0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5、被害人秦×的陈述。预审2P82―91[ 被告人]:我在招生时说的很明白就是自考形式,通过自考颁发毕业证,我不知道老师是怎么跟他们说的,我对老师的行为愿意承担责任。[ 辩护人]:85页中说到“后来学校老师告诉我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李×”,请法庭注意。[10:19:09]
- [公诉人]:6、被害人刘×的陈述。预审2P104―114[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是6720元,之后又退了1500元,希望法庭予以核实。[ 公诉人]:7、被害人齐××的陈述。预审2P23―27[ 被告人]:没有异议。[10:21:38]
- [公诉人]:8、被害人廖××的陈述。预审2P115―221[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其中提到名誉校长是李×。[10:24:04]
- [公诉人]:9、被害人丁×的陈述。预审2P128―137[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我想看一下原件。[ 审判长]:公诉人有这方面证据提供吗。[ 公诉人]:有,向法庭提供刘×的陈述(宣读)。[10:25:43]
-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由于我工作失误,给学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向他们表示道歉,请求他们原谅。[ 辩护人]:这里写出刘×是通过校友知道这个学校的。[10:27:2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0、被害人廖×的陈述。预审4P120―121[ 被告人]:学校在更名之前是由董×具体负责的。[ 辩护人]:他是通过校友介绍进学校的。[10:28:50]
- [公诉人]:11、被害人彭×的陈述。预审3P47―6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29:27]
- [公诉人]:12、证人姜×证言。预审4P39―46[ 被告人]:承诺书是他威胁学校,为了顾全大局才给他写的。[ 辩护人]:没有客观的陈述事实,他是伙同赵××到学校闹事,让学校给予赔偿。[10:31:56]
- [公诉人]:13、证人谢×的证言。预审4P47―6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解除的时间应该是2005年。[10:36:07]
- [公诉人]:14、证人李×的证言。预审4P66―69[ 被告人]:当时开展办学的各项工作我都是向李×请示的。[ 辩护人]:他允许刘伟康以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培训中心的名义招生的,刘×正是在他的授权下招生的。[10:36:58]
- [公诉人]:15、证人刘×的证言。预审4P70―74[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这恰好能说明李×是在欺骗刘伟康。[10:38:58]
- [公诉人]:16、证人古×的证言。预审4P75―77[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41:25]
- [公诉人]:17、证人李×的证言。预审4P78―82[ 被告人]:给了八千元后,剩余的钱我们说好了等学生安排好了后再给,并不是证言上说的找不到我了。[ 辩护人]:说明刘伟康没有欺骗三万元的主观故意。[10:41:57]
- [公诉人]:18、证人徐×的证言。预审4P88―134[ 被告人]:他们谈是在学生转过去之前,钱是我通过银行打到卡上的。[ 辩护人]:张接收学生是因为那边也缺少生源。[10:44:49]
- [公诉人]:19、证人邢×的证言。预审4P95―98[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47:39]
- [公诉人]:20、证人曹×的证言。预审4P99―113[ 被告人]:关于学校招生的问题我们是在李×的指导下办的。[ 辩护人]:同意刘伟康的意见。[10:48:10]
- [公诉人]:21、证人杨×的证言。预审4P114―128[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意见。[10:52:06]
- [公诉人]:22、证人张×的证言。预审4P135―15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意见。[10:52:33]
- [公诉人]:23、证人冯×的证言。预审4P157―161[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54:54]
- [公诉人]:24、证人庄×、王×、张×的证言。[ 被告人]:手续是谢××提供的。[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意见。[10:55:28]
- [公诉人]:25、证人胡×的证言。预审4P172―175[ 被告人]:说收一万元不符合事实。[ 辩护人]:没有异议。[10:57:42]
- [公诉人]:26、证人王×的证言。预审4P176―180[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59:09]
- [公诉人]:27、证人李×的证言。预审4P181―183[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59:44]
- [公诉人]:28、证人王×的证言。预审4P184―18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0:59:55]
- [公诉人]:29、证人尚×的证言。预审4P186―187[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00:30]
- [公诉人]:30、证人赵×的证言。预审4P188―191[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01:06]
- [公诉人]:31、证人董×的证言。预审4P192―19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02:19]
- [公诉人]:32、证人郭×、孙×的证言。[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02:55]
- [公诉人]:33、鉴定结论三份。[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09:25]
- [公诉人]:3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预审1[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09:49]
- [公诉人]:3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预审2[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0:27]
- [公诉人]:3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文件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预审1[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0:52]
- [公诉人]:37、北京市司法局法学教育培训中心相关手续复印件。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1:13]
- [公诉人]:38、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1:46]
- [公诉人]:39、合作协议书、解除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复印件。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2:06]
- [公诉人]:40、授权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收条复印件1份。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2:20]
- [公诉人]:41、司法行政学院出具的情况简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一份,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网上宣传资料3份。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2:45]
- [公诉人]:42、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3:07]
- [公诉人]:43、具名、印章为北京市司法局中心法学教育培训中心教学部刘伟康的承诺,担保书。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3:25]
- [公诉人]:44、北京市司法局法学教育函授站致昌平公安分局函。预审5[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3:46]
- [公诉人]:45、其他材料。[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4:51]
- [公诉人]:46、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寄给廖×的录取通知书。[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5:16]
- [公诉人]:47、设施土地使用协议书。[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5:42]
- [公诉人]:48、世纪英才学校提供的材料。[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6:02]
- [公诉人]:49、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一份。[ 被告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公诉人]:没有。[11:16:45]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有。[ 辩护人]:有。[11:19:37]
- [辩护人]:1、设施土地使用协议。2、资产明晰。3、协议书。4、施工协议。5、合同书。6、发票。7、订货合同。8、收据。9、银行汇款单。10、收条。11、供暖费收据。12、北京市教委文件三份。13、申请。14、报道程序表。15、司法部行政学院办学许可证。16、授权协议。17、清单。18、说明。19、录取通知书。20、病例。[11:20:52]
- [审判长]:说一下证据的来源。[ 辩护人]:都是被告人家属提供的。[ 审判长]:上面一组书证要证明什么问题。[ 辩护人]:主观故意较小[11:22:29]
-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书证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以上证据未经法律程序依法取得,不能在当庭作为证据使用,而且一些材料与本案件事实无关。[ 审判长]:经本合议庭评议,公诉人举证程序合法,本合议庭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合议庭评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使用。[11:23:21]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1:23:4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刘伟康涉嫌诈骗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刘伟康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刘伟康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受到刑罚惩罚,庭审事实清楚的告诉我们,被告人在2005年8-9月间在无办学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学校的名义招收学生,先后骗取被害人学费四万余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属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及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希望合议庭依法惩处,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处。[11:28:17]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由于我工作的失误,没有协调好,给学生造成了损失,愿意受罚,在这里我向学生们道歉,希望法庭从轻处理我,谢谢法庭。[11:29:27]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刘伟康的认罪态度较好,而且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从轻判处。[11:35:5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刘伟康带出法庭[11:36:32]
- [主持人]:再过几天,全国高考将如期举行。我们在此祝愿每一位考生能够取得好成绩,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同时也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提防招生骗局。感谢研究室祁菲、立案庭张聃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37:0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