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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为抢座火车上厮打 受轻伤告铁路局”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8:43:0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少杰,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本案。[08:46:20]
- [主持人]:春节、假期、黄金周出行,很多旅客选择乘坐火车,但是因为运输高峰人多拥挤,您可能在列车上见过因为拥挤、碰撞、争座等引发的怒目相向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形,有些人吵完、打完了之,有些旅客却比较较真,定要讨个说法。我们今天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在火车上为争抢座位厮打导致旅客受伤,伤者状告打人者和铁路部门的案子。[08:47:37]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06年5月7日,原告刘女士带着两个孩子乘坐由北京开往隆化的4449次旅客列车回老家。火车行驶怀柔段时,刘女士去开水间泡方便面,回来时看到一名男乘客因争抢座位与自己的孩子发生争执,刘女士上前劝阻、与其发生口角厮打,导致刘女士口吐鲜血、鼻青脸肿。十几分钟后闻讯赶来的乘警制止了双方的争斗。列车到达隆化站后,列车乘务员陪同刘女士到隆化县医院就诊。经鉴定,刘受轻伤。[08:48:48] - [主持人]: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了火车票与北京铁路局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北京铁路局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本案中北京铁路局未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据此,刘女士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后,刘又申请追加殴打她的男乘客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08:50:09]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审判长为本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邢富顺担任,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恒、于春华为合议庭成员。[08:55:15]
- [主持人]:在北京铁路法院以前的网络直播中,大家对邢富顺庭长和于春华法官已经比较熟悉,下面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本案的承办法官王恒。[08:55:30]
- [主持人]:王恒,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1994年8月进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十几年来,他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和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曾经参加审理过媒体较为关注的“日本某大学法学博士市川英一诉铁道部认为《全国铁路旅客列车时刻表》所列车次停开影响其旅游行程案”、“北京某公司诉中国惠普公司涉诉标的7800万元的系列借用合同纠纷案”,并因工作成绩出色曾荣立北京市法院个人三等功。[08:56:14]
- [主持人]: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民事审判庭书记员周啸虎。[08:56:29]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庭审。[08:57:42]
-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委托代理人到庭。(将传票及出庭通知交法警)。[08:58:09]
- [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8:58:41]
- [书记员]: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08:59:5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及审判人员进入法庭)[09:13:30] - [审判长]:请坐。[09:15:4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法定代表人报单位、职务、姓名。自然人报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诉讼代理人报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的自报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说明代理权限。[09:16:40] - [原告]:刘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满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北安街道*组*村。[09:18:05]
- [审判员]:起诉状副本里说你的住址在北京市东城区内务街*号?[09:19:18]
- [原告]:那是我的打工单位,但受伤以后没法工作了。[09:19: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09:19: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告之父),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镇*路。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09:21:04]
- [被告一]:被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安路勤,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刚民,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法律顾问,住本单位。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09:21:32] -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杨金萍,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承德车务段副科长,住本单位。代理权限:同上。[09:22:08]
- [被告二]:被告徐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北京铁路局北京工务段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路*号。[09:22:31]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马建平,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09:22:49]
-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二妻子),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全科医学杂志社,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号。代理权限:参加诉讼。[09:23:14]
- [审判员]: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24:53]
- [原告]:无异议[09:25:07]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25:19]
- [被告一]:无异议[09:25:26]
- [审判员]:被告徐某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25:42]
- [被告二]:无异议[09:25:48]
- [审判长]:今天出庭的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26:01]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铁路局、徐某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法官邢富顺、王恒、于春华组成,由邢富顺(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由王恒承办,本院书记员周啸虎担任法庭记录。[09:26:16]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对争议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应尽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09:26:38] - [审判长]:原告刘某听清了吗?[09:26:51]
- [原告]:听清了[09:27:01]
- [审判长]:被告北京铁路局听清了吗?[09:27:13]
- [被告一]:听清了[09:27:24]
- [审判长]:被告徐某听清了吗?[09:27:36]
- [被告二]:听清了[09:27:4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28:01]
- [原告]:不申请[09:28:10]
- [审判长]:被告北京铁路局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28:29]
- [被告一]:不申请[09:28:37]
- [审判长]:被告徐某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28:49]
- [被告二]: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提供证据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刘某某宣读起诉状。[09:29:13]
-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5591.23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1800元、种牙费10000元、法医鉴定费1024元、营养补助费900元、交通费600元、原告女儿李某精神赔偿费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09:32:03]
- [原告]:事实与理由:2006年5月7日,我带两个孩子乘坐由北京开往隆化的4449次旅客列车回老家。在列车行至怀柔段时,我到开水间给女儿泡方便面,在回座位途中发现被告徐某正在打我的儿子,就上去制止。徐某不但不停止,还对我恶语相加,我们二人就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将我女儿烫伤。十几分钟后,乘警未及时赶到。到达隆化后,列车乘务人员把我送往隆化县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我的两颗牙齿被打掉,面部软组织受伤,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才出院。根据隆化火车站派出所的要求,我进行了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之后,北京市怀柔北车站公安派出所委托红螺寺法医鉴定中心再次对我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仍为轻伤。[09:32:32]
- [审判长]:原告刚才在法庭上变更的赔偿数额里有原告女儿的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但原告只有刘某一人。[09:33:37]
- [原告]:我们当庭要求增加原告可不可以。[09:34:30]
- [审判长]:因为现在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当庭不能增加原告。
原告继续发言。[09:34:46] - [原告]:我购买了被告北京铁路局车票,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应将我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未能保护我的人身安全,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侵害人是徐某,我被打伤的事实发生在列车上,所以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铁路局承担连带责任。[09:36:09]
- [审判长]:你再简要陈述一下让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与依据?[09:36:33]
- [原告]:案中侵害人是徐某,我被打伤的事实发生在列车上,所以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据铁道部第12号令《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北京铁路局承担连带责任。[09:36:44]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北京铁路局针对原告起诉的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09:37:01]
- [被告一]:一、对本案的发生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调取怀柔北公安派出所案卷材料中原告的口述:“我就把鞋脱啦,穿着袜子,就把脚登在他对面的座位边上,他抬手把我的脚给打下来,我俩就厮打起来”。在此我们不难发现,列车上坐椅的设置是三人座位,在未坐满三人时其他人有权使用,原告不让被告徐某使用是错误的。原告陈述被告徐某“把我的脚给打下来”,假设这一事实成立,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是针对原告不文明行为在先而采取了不恰当的、较为粗暴的制止,但不应认定为是打人,此时如果原告让一让,如果原告以理服人,就不会发生“厮打起来”的情况。显而易见,本案的发生是因原告的过错而引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9:39:04]
- [被告一]:二、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4449次普通旅客列车到达怀柔北站,列车员秦耸峰接班后,在车门口接送旅客至19点10分列车开车,开车后值守车门出站区,检查四个车门后进入车厢,这是列车开车前及开车后的操作程序。列车员秦耸峰进入车厢,此时双方已在其他旅客的劝拉下停止厮打,但仍在争执,在此情况下,列车员立即通知了乘警,交由公安人员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列车长和乘警征询原告让其到滦平站(县级车站)下车就医时,原告拒绝。以上完全说明,铁路运输企业已履行了合同义务。[09:40:05]
- [被告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无视基本事实,颠倒黑白,首先被告徐某虽是铁路职工,但不是列车员,其在列车上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稍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要求非职务行为的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该非职务行为引发的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09:40:48]
- [被告一]:其次,原告在诉状中称车到隆化站后是车上将其送往医院,据此认定车上有责任。但事实是,列车到达隆化站后,原告的家属来了许多人接站,车上根本没有派人送原告到医院。在此令人不解的是,假设没有家属接站,车上出于人道考虑将原告送往医院又何错之有?[09:41:26]
- [被告一]:第三,被告徐某与原告发生厮打是瞬间发生的,此时,列车员正在站台接送旅客,车开后值守车门,履行完操作程序后进入车厢。这时双方已被其他旅客拉开,但仍在争吵。为防止再次发生冲突,列车员从6号车厢到10号车厢找到乘警,乘警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纵观全过程,列车员的行为是恰当的、及时的,没有任何过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09:42:25]
- [被告一]:三、本案是一起扰乱列车公共秩序的治安违法案件:首先,我们说,旅客列车是一个流动的公共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节第二十三条和本条(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也证实了这一观点[09:43:30]
- [被告一]:其二,根据公安部门案件卷宗材料证实,双方发生“厮打”,后果是双方身体均有损害,就导致损害的原因完全是双方主观故意打架所造成,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及第2款“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的规定,原告要求铁路赔偿所诉主体错误,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09:43:54]
- [被告一]:综上所述,我方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求,以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09:44:03]
- [审判员]:在原告发表诉讼请求时有些变化,请被告北京铁路局发表意见。[09:44:40]
- [被告一]: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不予答辩。[09:45:18]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徐某针对原告起诉的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09:45:52]
- [被告二]: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未打原告,谈何赔偿。现场仅有的三名目击者证明2006年5月7日,我没有打原告。原告出示的检测均与牙病无关,该费用自然跟诉讼请求相背离,不能支持其要医疗费的请求,本案中原告女儿并未做为原告起诉,其外购烫伤药均不应做为审理范围。既使本案中原告到药店买的柏子养心丸也不能做为损失提出。这与两颗牙无关。原告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种牙费、交通费等的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48:23]
- [被告二]:原告提供的二份鉴定书是不真实的,也请求驳回。[10:00:16]
- [被告二]:另外,原告诉讼请求发生的变化已过举证期限,不予答辩。[10:03:02]
- [审判长]:现在由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举证时简要说明所举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内容。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10:08:28]
- [审判员]:举证、质证分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围绕刘某某是否遭受侵害举证、质证,第二部分围绕赔偿数额及依据举证、质证。
首先由原告举证。[10:08:45] - [原告]:出示2006年5月7日沙河至隆化4449次火车票两张,证明当日我乘坐这列火车。[10:09:17]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
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
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09:39] - [被告一]:看清了。无异议。[10:10:43]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11:03]
- [被告二]:看清了。没异议。[10:11:17]
- [审判长]:原告5月7日为什么有两张火车票且票面金额不一致?[10:11:30]
- [原告]:一张是成人票,一张是半价票。那天,我带着两个孩子坐车,一个孩子是半票,一个孩子不要票。[10:11:55]
- [审判长]:该证据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10:12:0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12:14]
- [原告]:医院病历档案,证明我在火车上被打后到河北省隆化县医院就医的事实。[10:15:12]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10:15:30]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10:15:43]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15:47]
- [被告一]:看清了,共三个病例。第一份李某(原告女儿)的病历与本案无关。第二个5月17日隆化县医院口腔门诊病历记录,“因原告将原病历丢失,该日病历是按原病历复印件后补的。”对真实性有异议。对另一病历无异议。但病历不能说明与本案打架有关[10:32:06]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32:23]
- [被告二]:看清了,病历本未盖医院章,不具有证据效力,无效。这病历也未能证明被告打原告。病历大多数为头外伤,而原告请求的是牙齿脱落、松动的赔偿。该病历与法医鉴定矛盾。长期医嘱单内容不清楚。
检查与治疗无医学证据。对住院、急诊治疗真实性有异议。住院只有长期医嘱单,而无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与住院病历床号不同,且没有任何调换床位的记录。长期医嘱单中5月25日开了三种口服药,但无停药时间。按照常理,应有停药时间,也未开出院的用药。5月12日心电图检查单,这时原告应在脑外科住院,没有医嘱单为什么做心电图。5月7日,原告在隆化县医院做的妇科B超检查,而原告到隆化时间是23时48分,在出站、到医院应不会少于12分钟。住院病历无病程记录,所以对其病历真实性有异议。[10:32:38] - [审判员]:原告对二被告提出的异议予以解释。[10:33:36]
- [原告]:5月8日凌晨2点,到隆化县医院急症科检查,由急症科观察三天后,转到脑外科住院,住院时,牙齿松动、脱落,脑外科建议到牙科治疗。17日就到牙科治疗,一颗松动、一颗脱落,由于发炎,炎症消后才拔了牙。我做全方位检查,是医院要求的。中医院是司法局规定作鉴定必须去中医院。被告的打我的部位是在颈部之上,所以在急诊科住了三天后我转到了脑外科。病历只需医生签字,不需盖章。[10:39:1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39:32]
- [原告]:出示二份司法鉴定书,证明我被徐某打成轻伤。[10:39:58]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10:40:10]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10:40:21]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40:40]
- [被告一]:看清了。第一,委托人是她个人,不是专门机关。第二,鉴定结果是根据原告口述做出的。所以,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10:41:58]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42:17]
- [被告二]:看清了,对真实性无异议。但2006年6月5日的鉴定中,5月10日的法医检查与5月10日病历诊断矛盾、与5月17日病历一致,但是法医检查与分析说明矛盾。2006年8月14日的鉴定中,首先法医检查与2006年6月5日的鉴定中的法医检查矛盾,其次7月29日的病历诊断未提及脱落的牙齿。所以二份鉴定书相互矛盾,有一份是虚构的。[10:45:23]
- [被告二]:二份鉴定书,鉴定人也不具有鉴定资格。且不是当天去医院,不排除在事发后,去医院前发生其他意外导致牙齿脱落、松动。[10:46:06]
- [审判员]:原告对二被告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10:46:36]
- [原告]:2006年6月5日的鉴定时,我有一颗牙脱落,所以是轻微伤。之后松动的牙齿无法保留,被拔后,2006年8月14日的鉴定为轻伤。事发地点属怀柔北派出所管理,与其联系,不予理睬,我就自己委托作的鉴定。[10:49:52]
- [审判长]:对上述二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10:50:02]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50:16]
- [原告]:调解证明,证明被告徐某打原告的事实以及我方有调解意愿而被告徐某无调解诚意,最终导致诉讼[10:50:51]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10:51:16]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10:51:20]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51:28]
- [被告一]:看清了,无异议。[10:51:49]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52:02]
- [被告二]:看清了。我积极配合调解,5月8日是我到怀柔北派出所报的案。我多次与怀柔北派出所打电话联系,但都说是私人电话。[10:52:42]
- [被告二]:另外,当天我没有动手打原告。而且这份证明里写的是与其子厮打,也不属实。[10:53:41]
- [审判员]:在核实公安卷之后,本庭再对该证据决定是否予以确认。[10:54:5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55:02]
- [原告]:举证完毕。[10:55:11]
- [原告]:被告北京铁路局按照你方的主张就2006年5月7日行车途中及是否发生冲突,原告是否遭受侵害的事实举证。[10:55:21]
- [被告一]:我方在举证期限内已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治安档案卷,并得到法院准许。现出示法院调取的公安治安档案卷。证明原告与被告徐某于2006年5月7日在火车上发生冲突。[10:55:38]
- [被告一]:本公安卷宗证明本案是治安刑事事件,而我方完全履行了铁路运输合同义务,对原告所受伤害不应该承担责任。[10:56:30]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原告(原告看证据)[10:57:16]
- [审判员]:原告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57:23]
- [原告]:看清了,除了对三份证人证言、徐某陈述有异议外,其他无异议。因为三证人与被告认识,有利害关系。[10:58:20]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0:58:46]
- [被告二]:看清了,对真实性无异议,但都不能证明我打了原告。[11:03:11]
- [被告二]:行政调解协议书仅能代表双方未能调解成功,徐某调解申请书说明被告坚持未打原告,刘某调解申请书仅说明原告申请过民事调解,呈请立案报告书无法证明予以立案,呈请破案报告书不符合破案条件也未批准,调查报告只能证明原被告相互厮打,治安案件受理和立案登记表无论治安、刑事均不成立,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2006年9月21日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隆化县法医学鉴定中心2006年6月5日、2006年8月14日分别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书相互矛盾,证人韩某和证人张某和证人付某证言证实被告未打原告,列车员秦耸峰证言和列车长彭敬伟证言属传来证据,刘某之子李某证言和刘某陈述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可采信。我坚持未打原告。[11:08:35]
- [审判员]:该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11:08:57]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继续举证。[11:09:06]
- [被告一]:举证完毕。[11:09:16]
- [审判员]:被告徐某按照你的主张就2006年5月7日乘车及是否发生冲突,刘某是否遭受侵害的事实举证。[11:09:35]
- [被告二]:无新的证据。对原告提出的两份司法鉴定和鉴定人员资格,我已向承德市司法局提出异议。[11:10:13]
- [审判长]:法庭听清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已向法院申请证人张某、韩某、付某出庭作证,并得到法院准许,并已发出出庭通知。但今天证人未到庭。[11:12:11]
- [审判员]:原告,2006年5月7日你与被告徐某发生冲突的原因?[11:12:33]
- [原告]:起因是徐某打我的孩子。[11:12:46]
- [审判员]:原告,徐某打你了吗?怎么打的?打得哪儿?[11:12:59]
- [原告]:徐某打我了,用手打的头部、脸部、嘴部。[11:13:16]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这样吗?[11:13:31]
- [被告二]:我没打她,她抓我挠我,我只是招架。[11:13:43]
- [审判员]:原告,谁把你们拉开的?[11:13:57]
- [原告]:旁边的乘客。就是其中一个证人。[11:14:08]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这样吗?[11:14:25]
- [被告二]:不是。[11:14:34]
- [审判员]:原告,乘警到现场后如何处理的?[11:14:49]
- [原告]:由于厮打过程中方便面打翻把我孩子烫着了,这时赶来的列车员给孩子上药,乘警也到了把我们带到另一车厢 。[11:15:11]
- [审判员]:原告,事发后为什么不去滦平医院?[11:15:24]
- [原告]:孩子要上学,我也能坚持。[11:15:38]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这样吗?[11:16:15]
- [被告一]:是,当时列车员征求过原告的意见 ,原告拒绝到滦平站下车治疗。[11:16:55]
- [审判员]:原告,你第一次是何时到的怀北车站派出所?[11:17:44]
- [原告]:我住院时,我父亲去的,我没去,大概5月17、18日左右。[11:18:05]
- [审判员]:谁通知去的?[11:18:58]
- [原告]:自己去的。[11:19:11]
- [审判员]:被告徐某,你何时到的怀北车站派出所?怎么去的?[11:19:54]
- [被告二]:2006年5月8日,我自己去报案 。[11:20:06]
- [审判员]: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及依据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1:20:29]
- [原告]:出示交通票据,证明因本案所产生的交通费用。[11:20:42]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11:20:54]
- [审判员]:原告,这些交通费共计多少?[11:21:36]
- [原告]:请求600元,现有提交的票据是371元,丢失票据229元。[11:22:28]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11:22:43]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22:49]
- [被告一]:看清了。六张火车票由隆化到昌平北和沙河,而4449次列车在怀柔北有站。承德的车票与本案无关。[11:27:02]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27:19]
- [被告二]:看清了。与北京铁路局的意见一样。[11:27:37]
- [审判员]:原告就此解释一下。[11:27:50]
- [原告]:这些车票是为了送资料和调解,我提前到昌平北和沙河,那有亲戚,能住。承德的票是因为隆化归承德管理。[11:28:58]
- [审判员]:原告,河北省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客运发票的发票代码10004、11001的金额各是多少?[11:29:11]
- [原告]:50元。[11:29:20]
- [审判员]:原告,这些交通费共计多少?[11:29:36]
- [原告]:共计600元,此次提交的票据有371元,丢失票据229元。[11:29:5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30:13]
- [原告]:出示医疗费单据,证明我被打伤后因治疗所产生的费用。[11:30:26]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11:30:36]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11:30:44]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30:50]
- [被告一]:看清了。购买柏子养心丸的两张发票无医院要求。5月23日的收据,不应单独开出。因原告此时应该在住院,还有二张与本案无关系。[11:32:55]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33:27]
- [被告二]:看清了,对2006年5月8日、5月24日河北省承德市货物销售发票二张有异议,原告女儿李某的病情未作司法医学鉴定,其所用药物不应计入医药费。对5月16日和5月28日购买柏子养心丸的二张发票有异议,因为该药是原告私自购买的;对5月18日、5月23日的三张内科门诊与眼科门诊收据有异议,因为这两天原告正在脑外科住院,如发生涉及别的科室的疾病,收费应走住院费用而不是门诊费用;对5月9日的一张内科门诊收据有异议,因为此时原告正在急诊科接受治疗,为何在内科看门诊;对2006年6月6日脑外科收据一张有异议,该收据显示入院时间是2006年5月11日,病历出院卡片记载入院时间是2006年5月10日,对原告住院费用真实性有意见;对5月11日的二张隆化县中医院收据有异议,因为这时原告应在隆化县医院住院,为何到隆化县中医院院部检查;对8月11日的二张隆化县中医院收据有异议,从收据上不能判定检查项目,而且不能说明与本案有关;对其他费用无异议。[11:36:03]
- [被告二]:5月17日口腔门诊收据,这时应在住院,如发生涉及别的科室的疾病,收费应走住院费用而不是门诊费用。[11:37:40]
- [审判员]:原告,你在起诉中的诉求4533.93元,是哪几张票据?[11:39:36]
- [原告]:我们是计算失误, 4533.93元仅是住院的。[11:40:24]
- [审判员]:原告,你为什么在药店买柏子养心丸。[11:41:02]
- [原告]:医院的药贵,我也需垫付。检查时我心脏不好,就自己买了。[11:41:3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41:51]
- [原告]:营养补助费用我有依据。[11:41:59]
- [审判员]:原告,说明营养补助费的依据?[11:43:46]
- [原告]:15元一天 从5月8日到7月7日。[11:44:10]
-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11:44:36]
- [原告]:每月1200元,从5月8日到11月7日,共六个月。[11:44:5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45:26]
- [原告]:劳动合同,证明我因被打产生的误工费用。[11:45:38]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11:45:49]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11:45:56]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46:04]
- [被告一]:看清了,我的复印件无每月的工资金额。[11:46:54]
- [审判员]:原告对此进行解释。[11:47:05]
- [原告]:有。[11:47:20]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继续质证。[11:47:44]
- [被告一]:对工资标准有异议,无骑缝章。[11:48:20]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48:59]
- [被告二]:看清了,不能证明工资收入,无不上班的证明。[11:49:31]
- [审判员]:原告,护理费如何计算?[11:49:53]
- [原告]:三个人三班倒,住院期间,每人每月600元。[11:50:32]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50:57]
- [原告]:鉴定费隆化每次345元,北京是334元。[11:52:04]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有何意见?[11:52:31]
- [被告一]:被告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53:41]
- [审判员]:被告徐某某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11:53:52]
- [被告二]:看清了,对隆化不认可,对北京的票据认可。[11:54:0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54:47]
- [原告]:举证完毕。[11:58:05]
- [审判长]:对于以上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11:58:44]
- [审判员]:原告,种牙费的依据?[11:59:13]
- [原告]:将来可能发生的,医院不给出证据。[11:59:39]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对上述赔偿数额是否还有反证。[12:00:21]
- [被告一]:无证据。[12:00:31]
- [审判员]:被告徐某对上述赔偿数额是否还有反证。[12:00:48]
- [被告二]:无证据。[12:00:57]
- [审判员]:原告刘某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12:01:13]
- [原告]:无证据。[12:01:23]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12:01:44]
- [被告一]:无证据。[12:01:58]
- [审判员]:被告徐某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12:02:15]
- [被告二]:无证据。[12:02:26]
- [审判员]:原告就本案争议的事实有无补充陈述?对对方有无发问?[12:02:38]
- [原告]:没有。[12:02:47]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就本案争议的事实有无补充陈述?对对方有无发问?[12:03:00]
- [被告一]:没有。[12:03:11]
- [审判员]:被告徐某就本案争议的事实有无补充陈述?对对方有无发问?[12:03:24]
- [被告二]:没有。[12:03:3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伤情是否为被告徐某所致、请求数额是否合理、以及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依据进行辩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12:03:48]
- [原告]: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与公安的证据及当庭查明的事实,我发表如下意见:
证据显示被告徐某与原告发生厮打,导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徐某否认打原告,但去参加调解,与常理不符。我方也有治病票据,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责任。根据铁道部第12号令《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北京铁路局承担连带责任。[12:07:29]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北京铁路局陈述辩论意见。[12:08:04]
- [被告一]: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也承认铁路在处理做得很好。原告的伤是由于与被告徐立民厮打导致的。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与《合同法》,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起扰乱列车公共秩序的治安违法案件,原告导致损害的原因完全是双方主观故意打架所造成。[12:08:43]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徐某陈述辩论意见。[12:09:07]
- [被告二]:我认为公安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伤是与本被告厮打造成的。所有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的伤害是本被告造成的。原告的索赔不符合法律证据的规定。[12:12:20]
- [被告二]:种牙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请求。[12:12:38]
- [被告二]:医院未出示让其休假的证明。[12:13:38]
- [被告二]:护理费无实际发生的依据。交通费无法证明与就医有关。总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12:15:1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有何最后意见?[12:32:03]
- [原告]:坚持我的诉讼请求。[12:32:20]
- [审判员]:被告北京铁路局有何最后意见?[12:32:32]
- [被告一]:坚持我方意见。[12:32:52]
- [审判员]:被告徐某有何最后意见?[12:33:10]
- [被告二]:案件事实不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33:50]
- [审判长]:最后陈述完毕。[12:34:03]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12:34:30]
- [原告]:同意调解。[12:34:42]
- [审判长]:被告北京铁路局是否愿意调解?[12:34:57]
- [被告一]:从法庭查明的事实看,我方没有责任,我们不同意调解。但是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我们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法庭。[12:35:11]
- [审判长]:被告徐某是否愿意调解?[12:35:25]
- [被告二]:不同意调解。[12:35:36]
- [审判长]:希望徐某从法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出发,慎重考虑是否调解的意见。鉴于二被告当庭不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不再在法庭上主持调解。但鉴于本案的事实和责任是清楚,诉争的标的也较小,法庭希望各方当事人本着有利于团结、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法庭将在庭下再对调解做一些工作,希望各方最终能够达成和解。如果各方仍有不同意调解的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庭择期宣判。现在休庭。(敲法锤)[12:36:05]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旁听人员现在可以退庭。
各方当事人阅签笔录。[12:36:27] - [主持人]:好,这起案件的庭审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热心关注,如果有网友对案件感兴趣,可以到直播讨论区发表看法。参与此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记录崔丽萍、丁晓云,直播员李哲,技术保障曹磊。感谢北京法院网姚学谦、赵岩对此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各位网友再会![12:38:12]
- [直播员]: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