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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汽车贷款三角债 两公司为车款起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3:54:23]
- [主持人]:今天直播的案件是买卖合同纠纷案。希望今天这个案件的直播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直播现在开始。[13:57:33]
- [主持人]:下面简要为您介绍案情。
原告北京博佳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清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都是经营汽车销售的企业,被告具有作分期贷款业务的资格。2004年3月20日,用户安某向原告购买自卸车一台。因原告当时无货,便从北京博大四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取该车一台卖与安某,因为原告没有作分期付款业务的资格,便委托被告为用户作分期付款的担保业务。由被告、用户和银行共同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原告向用户交付了汽车,并出具了车款为285000元汽车销售发票。银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拨付被告,被告收到车款后,未及时将货款给付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于同年8月,为原告开具一张转账支票。原告转交给汽车供货单位北京博大四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到银行入账时,银行以该支票账户空头为由退票。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解决,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款27344元,赔偿迟延付款利息损失2707元。[13:59:16] - [主持人]:今天这起案件因案情比较复杂,该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今天担任审判长的是该院民二庭法官张金星,男,41岁,三级法官,本科学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曾在《合同法疑难案例判解》、《金融审判案例研究》、北京法制报、北京日报、中国法院网发表多篇案例分析。[13:59:45] - [主持人]:今天合议庭另外两名成员分别该院民二庭法官谭勇和张岭。审判员谭勇,男,40岁,本科学历,三级法官,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善于调解。张岭,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五级法官。她撰写的论文在北京市高级法院论文研讨会上多次获奖。[14:00:10]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庭审马上开始。[14:00:3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14:01:4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04:16]
- [赵(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06:40]
- [周(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07:11]
- [王(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07:50]
- [审判长]: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08:30]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金星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勇、代理审判员张岭依法组成,本院书记员蒋蕊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14:09:28]
- [审判长]:原告申请回避吗?[14:09:50]
- [周]:不申请。[14:10:22]
- [审判长]:被告申请回避吗?[14:11:16]
- [王]:不申请。[14:11:36]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2.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4.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4:12:14]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14:12:46] -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13:16]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14:13:38]
- [周]:听清了。[14:13:55]
- [王]:听清了。[14:14:11]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14:14:43]
- [周]: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73 447元;2.判令被告赔偿我利息损失27071.2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们诉讼请求中利息损失的数额有所变更,以货款数额为本金,年利率4.95%,时间为两年。[14:19:16]
- [审判长]:对于你们增加的诉讼请求,庭后要补交诉讼费。如不补交,视为放弃。[14:19:46]
- [周]:好的。[14:20:02]
- [审判长]:原告另一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14:20:19]
- [赵]:没有。[14:20:3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4:20:51]
- [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本案已经经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应该依法判决。第二,从简易程序中原告提供的证据( 支票)上看,收款人是博大四环公司,我们和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起诉我方是没有根据的。第三,原告现在陈述的事实与简易程序中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从程序和法律上都不合法,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22:01]
- [审判长]:对于被告提出的程序问题,本院告知被告,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经过请示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庭向双方也送达了转程序通知、组庭通知。被告对此是否还有异议?[14:22:37]
- [王]:没有。[14:22:51]
-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2.如果存在,是什么法律关系;3.被告签发的支票是否是向原告签发的。[14:23:20]
- [审判长]:根据民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名称、内容、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当事人提交过相应证据,当事人对已提交过的证据今天也要做一陈述,如有补充意见要表述清楚,听清了吗?[14:23:59]
- [周]:听清了。[14:24:18]
- [王]:听清了。[14:24:32]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博佳公司举证。[14:25:13]
- [周]:提交证据一,原告与安广斌签订的购车合同,证明双方买卖车辆的关系。[14:25:32]
- [审判长]:被告质证。[14:26:59]
- [王]: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方的印章不清楚。对关联性也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买卖车辆的关系。[14:27:25]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4:27:50]
- [周]:出示证据二,购车发票(2004年7月20日);证据三,出库单;证据四,提车单。这些都证明安广斌从原告处购买车辆的事实。[14:28:27]
- [审判长]:被告质证。[14:28:45]
- [王]:对购车发票有异议 ,原告诉称安广斌3月购买车辆,而发票上的时间是7月。对发票的关联性也有异议,我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对于出库单,我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这与本案没有关系。对于提车单,我们也认为这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14:29:23]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14:29:42]
- [周]:出示证据五,收据(2004),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首付款的事实,收款人是杨德清,精英世纪公司盖的章。因为杨德清是精英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也承认杨德清也是被告公司的员工。[14:30:09]
- [审判长]:被告质证。[14:30:28]
- [王]:这份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公司为原告办理贷款业务。据我向被告公司了解,杨德清是2005年以后到被告公司做销售人员的。我不清楚杨德清与精英世纪公司是什么关系。[14:31:31]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14:31:52]
- [周]:出示证据六,转帐支票(2004年8月24日);证据七,工商银行退票理由书(8月25日)。支票数额为273447元,用途是车款,被告公司盖章,收款人是北京博大四环经贸有限公司。开始收款人处是空白的,后来填上了博大四环公司,是其法定代表人李毅鹏填的。[14:32:26]
- [审判长]:被告质证。[14:34:05]
- [王]: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博大伟业是收票人,也不能证明这些钱就是用于买车的钱。我们这张支票不是向原告签发的,是向一汽汽研厂签发的,支票存根的签字人、取支票人是陈志宏,他是一汽厂的人。[14:34:30]
- [王]:我们出票的时候没有填写收款人,是空白的。[14:36:45]
-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补充?[14:37:17]
- [周]:简易程序开庭的时候,被告方说他们和博大四环公司有买卖业务,支票是开给博大四环公司的,与今天的说法矛盾。[14:37:38]
- [审判长]:被告,是这样吗?[14:38:27]
- [王]:我的说法并不矛盾。博大四环公司是一汽汽研厂的北京代理商。上次庭审中我是怎么说的记不清了,我回去后向被告核实过,支票就是开给一汽汽研厂的。[14:38:49]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14:42:08]
- [周]:出示证据八,陈志宏工资单,证据来源是原告公司,证明2004年4月到8月期间,陈志宏是原告公司员工。[14:42:30]
- [审判长]:被告质证。[14:42:53]
- [王]:对真实性有异议,这是原告方单方出具的,并且是复印件。我们认为原告应该提供与陈志宏的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等。[14:43:33]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提供证据。[14:44:25]
- [周]:出示证据九,我们在庭前申请法院调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人向被告划拨车款的支票存根。[14:44:53]
- [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申请法院向北京澎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调取澎湃公司、安广斌、银行为安广斌购车办理按揭贷款的购车合同以及澎湃公司向被告划拨贷款的证据。现在出示本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出示澎湃公司、安广斌、房山农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澎湃公司记帐凭证包括打款给精英世纪公司的通知书、划拨贷款的支票存根、购车发票,调取证据的谈话记录。)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49:52]
- [周]: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我们都认可。这些证据可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购车人安广斌,进账单首付款的数额等都与我们主张的一致。对这些均没有异议。[14:50:2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50:50]
- [王]:对于法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汽车借款合同,我们认为这些可以证明被告公司没有参与此次贷款活动,证明原告方主张的被告方办理担保的事实是错误的。第一张记账凭证与被告方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张记账凭证可以证明澎湃公司没有将285 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并没有收到任何与安广斌购车事宜有关的任何款项。对于打款通知书的质证意见和以上意见一致。总之,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我方没有收到与安广斌购车有关的任何款项。[14:58:53]
- [审判长]:下面宣读调取证据的谈话记录(宣读)。原告进行质证。[14:59:29]
- [周]:没有异议。[15:00:44]
-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15:01:05]
- [王]:我们认为调查记录属于证人证言,记录中说将款支付给杨德清了,不是被告公司。[15:01:35]
- [审判长]:原告方证人是否到庭?[15:11:47]
- [周]:都已经到庭。[15:12:10]
- [审判长]:传第一证人出庭(第一证人到庭)。[15:13:31]
- [审判长]:证人,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北京博佳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清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是陈述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情况,不得作伪证,如作伪证造成后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了吗?[15:14:13]
- [第一证人]:听清了。[15:14:37]
- [审判长]:下面你就了解的本案事实进行陈述。[15:15:01]
- [第一证人]:2004年7月,我从博佳伟业公司购买了自卸车一辆,需要办理购车贷款,通过杨德清在澎湃汽车城签订了贷款合同,担保人是澎湃公司。[15:15:30]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证人应当回答与案件有关的提问,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提问。[15:15:53]
- [周]:没有。[15:16:07]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15:16:30]
- [王]:有。你是否知道为你做担保的公司名称吗?[15:17:07]
- [第一证人]:澎湃汽车城,确切名称不清楚。[15:17:30]
- [王]:你与本案被告德清翔瑞公司是否有协议?[15:19:03]
- [第一证人]:没有。[15:19:24]
- [王]:你与杨德清个人是否有协议?[15:19:38]
- [第一证人]:没有。[15:19:52]
- [审判长]:法庭向证人询问,证人,你向哪个公司购买的汽车?[15:20:15]
- [第一证人]:博佳伟业公司。[15:20:32]
- [审判长]:你是否交车款?[15:20:53]
- [第一证人]:我交了首付款,交给了博佳伟业公司。从澎湃汽车公司办理了按揭贷款。因为博佳伟业公司不能办理贷款,就通过德清公司和澎湃汽车城办理了贷款。[15:21:35]
- [审判长]:你看一下购车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15:21:58]
- [第一证人]:这两个合同都是我签的。[15:22:12]
- [审判长]:车辆你是否已经提走?汽车全款是多少?[15:22:34]
- [第一证人]:车已经提走了,车款285 000元。[15:22:50]
- [审判长]:你是否知道精英世纪公司?[15:23:08]
- [第一证人]:不知道。[15:23:24]
- [审判长]:传下一位证人出庭(证人到庭)。[15:24:01]
- [审判长]:证人,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北京博佳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清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你公司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你单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实陈述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情况,不得作伪证,如作伪证造成后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了吗?[15:26:16]
- [第二证人]:听清了。[15:26:41]
- [审判长]:下面你就了解的本案事实进行陈述。[15:27:02]
- [第二证人]:2004年7月博佳伟业公司从我公司提了一辆自卸车,车款没有马上给付。后来博佳伟业公司的赵亚文给我们拿来了一张支票,我将收款人背书为我公司,出票人是德清翔瑞公司。这张支票后来被银行退票,理由是空头。[15:27:40]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证人应当回答与案件有关的提问,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提问。[15:28:12]
- [周]:没有。[15:28:27]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15:29:05]
- [王]:没有。[15:29:20]
- [审判长]:法庭向证人提问。你公司和博佳伟业公司是否有业务关系?[15:29:38]
- [第二证人]:没有。[15:30:13]
- [审判长]:支票是谁给你的?[15:30:31]
- [第二证人]:博佳伟业公司的赵亚文给我的,因为他们从我公司提车没有给付车款。[15:30:53]
- [审判长]:你们两个公司是什么关系?[15:31:08]
- [第二证人]:买卖关系。[15:31:27]
- [审判长]:支票上的金额是否是车款?[15:31:46]
- [第二证人]:不是车款全额。车款是281 000元。[15:32:05]
- [审判长]:证人,你是否能对刚才回答的问题负法律责任?[15:32:28]
- [第二证人]:能。[15:32:43]
- [审判长]:证人,刚才你的陈述已经记录在案,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听清了吗?[15:33:02]
- [第二证人]:听清了。[15:33:16]
- [审判长]:传下一位证人出庭。(证人到庭)[15:33:44]
- [审判长]:证人,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北京博佳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清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是陈述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情况,不得作伪证,如作伪证造成后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了吗?[15:34:06]
- [第三证人]:听清了。[15:34:22]
- [审判长]:下面你就了解的本案事实进行陈述。[15:34:42]
- [第三证人]:2004年7月,安广斌从我公司购买自卸车一台,8月份,我和赵亚文到德清翔瑞公司取得一张转账支票,金额273 447元,收款人是空白的,赵经理让我在支票存根上签字。[15:35:11]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证人应当回答与案件有关的提问,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提问。[15:35:27]
- [周]:没有。[15:35:41]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15:35:56]
- [王]:有。你是博佳伟业公司的业务员,你是什么时候到该公司的?[15:36:20]
- [第三证人]:2003年11月,从事业务员工作。[15:36:47]
- [王]: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上保险?工资多少?[15:37:04]
- [第三证人]: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是打工,也没有上保险,工资每月600元。[15:37:24]
- [王]:你和一汽汽研厂是什么关系?[15:38:34]
- [第三证人]:没有关系。[15:39:00]
- [审判长]:你现在还是原告公司员工吗?公司有多少员工?[15:39:21]
- [第三证人]:现在我还是原告公司业务员,公司有六、七个人。[15:39:48]
- [审判长]:你知道为什么去取支票吗?[15:41:45]
- [第三证人]:赵经理带我去的,为什么去我不知道。[15:43:32]
- [审判长]:你在哪里签的字?[15:44:08]
- [第三证人]:在杨德清的支票存根上签字。[15:44:26]
- [审判长]:你公司与德清公司是否有业务关系?[15:44:46]
- [第三证人]:没有业务关系。[15:45:05]
- [审判长]:你与一汽汽研联合改装厂是否有劳动合同关系?[15:45:21]
- [第三证人]:没有劳动合同关系。2001年到2003年3、4月份,我在一汽厂工作过,担任业务员。[15:45:41]
- [审判长]:你何时到原告公司工作?[15:46:01]
- [第三证人]:2003年11月开始。[15:46:15]
- [审判长]:证人,你是否能对刚才回答的问题负法律责任?[15:47:11]
- [第三证人]:能。[15:47:24]
- [审判长]:证人,刚才你的陈述已经记录在案,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听清了吗?[15:47:42]
- [第三证人]:听清了。(退庭)[15:48:18]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证言是否有异议?[15:48:40]
- [周]:我们认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所证明的事实与我们主张的事实相一致。[15:48:57]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是否有异议?[15:49:14]
- [王]:对于第一证人的证言,我们认为他只能证明购买车辆及与澎湃公司、房山农行贷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过服务,更不能证明被告公司收到过其任何款项。对于第二证人的证言,我们认为只能证明博佳伟业公司提车的事实,不能证明博佳伟业公司与被告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证人说明了博大四环公司是支票的收款人,并认可车款是281 000元,这与原告所主张的车款数额不一致。对于第三证人的证言,我们认为他与原告公司有利害关系,他在工资单上签字的名字和身份证不一致,因此我们对他的身份有异议。第三证人开始否认是一汽厂的职工,后来又说 在一汽厂工作过,是矛盾的。我们不认可证人证言。[15:51:15]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15:51:42]
- [周]:没有。[15:51:53]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15:52:10]
- [王]:没有。[15:52:24]
- [审判长]: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原告,你与被告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如何进行约定的?[15:52:45]
- [周]:我们和被告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但基于汽车购销合同,我认为与被告之间是债务关系,属于合同之债。本案的案由是返还车款。我们在起诉书中写的是委托被告公司,实际上是由被告介绍。[15:53:14]
- [审判长]:为安广斌购车办理按揭贷款,你公司支付的“首付款”是安广斌给付的吗?(证据5)具体用途是什么?[15:53:47]
- [赵]:我们向安广斌收取了首付款146 000元,交给了被告。[15:54:04]
- [审判长]:你方请求被告给付的款项是什么性质?根据是什么?[15:54:20]
- [周]:这属于车款,由于没有还,形成了债务。[15:54:37]
- [审判长]:被告支票数额与车款总额不符的原因是什么?[15:54:57]
- [赵]:我们卖给用户的价格是285 000元,差价是给被告公司的手续费,被告就直接扣除了。[15:55:20]
- [审判长]:被告,你们签发原告持有的45887972号转帐支票的原因(用途)是什么?是向谁签发的?实际交付给谁(单位、个人)?[15:55:49]
- [王]:是我们签发给一汽汽研厂的车款,交给了陈治红了,因为他是一汽厂的人员,我们向一汽厂订购了一辆车。但我们和一汽厂没有购车合同,是口头上的。[15:56:13]
- [审判长]:你们和精英世纪公司是什么关系?[15:56:28]
- [王]:据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淑琴说,精英世纪公司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杨德清是否担任精英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不清楚。[15:56:49]
- [审判长]:你公司与支票上收款人博大四环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吗?依据是什么?[15:57:06]
- [王]:不存在合同关系。[15:57:17]
- [审判长]: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15:57:41]
- [赵]:没有。[15:59:23]
- [审判长]: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15:59:37]
- [王]:我们没有为安广斌办理贷款,也没有收取原告方给付的任何手续费。[15:59:56]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6:00:12]
- [赵]:没有。[16:00:29]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6:00:41]
- [王]:没有。[16:01:04]
- [审判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16:01:31]
- [赵]:没有。[16:02:00]
- [审判长]: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16:02:32]
- [王]:没有。[16:02:5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法庭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法律关系?2.被告签发的4588 7972号转帐支票的第一持票人是谁?当事人对法庭指出的争议焦点是否同意?[16:03:52]
- [周]:同意。[16:04:19]
- [王]:同意。[16:05:06]
- [审判长]:双方在辩论过程中,应当围绕争议的焦点、依据证据、法律规定阐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不得出现对对方当事人有人身攻击、侮辱等词语。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05:31]
- [周]: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该返还原告车款。我们认为被告方存在两个公司,即德清翔瑞公司和精英世纪公司。杨德清既是德清翔瑞公司的人员,也是精英世纪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它是德清翔瑞公司主要负责人,与赵淑琴有亲属关系,杨德清可以使用两个公司的印章。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是被告欠原告车款,我们提供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这一事实。我认为,被告提出的异议是不成立的。首先,上次开庭时被告说与博大四环公司有买卖关系,今天又否认。其次,被告今天主张其与一汽汽研厂有买卖关系,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虽然被告提出,贷款拨到了精英世纪公司,但支票是德清翔瑞公司出具的,说明两家公司是有关系的。所以,实际持票人博大四环公司并不是本案诉讼主体,应该是原告。因此,希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6:07:03]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07:59]
- [王]:我认为本案认定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证据五、和法庭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公司没有收到安广斌购车贷款中的任何款项,收款人是精英世纪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和精英世纪公司是一体的,这是不对的。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在贷款一事中和任何一方有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对精英世纪公司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而不应该向被告提出合同之诉。支票上的金额与向银行贷款的金额是不相符的,这根本就不是安广斌贷款业务的款项。如果博大四环公司认为被告公司开的支票空头,应该由博大四环公司起诉被告,而与原告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6:08:59]
- [审判长]: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恢复法庭调查。原告,你们对于精英世纪公司是否有证据提供?[16:09:18]
- [周]:提交工商档案登记表、工商处罚决定书。我们查询了北京精英世纪汽车销售公司的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杨德清,是法人企业。另外,这个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16:09:49]
- [审判长]:被告质证。[16:10:54]
- [王]:对真实性没有异议。[16:11:19]
-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12:02]
- [周]:2004年,杨德清的精英世纪公司还在经营,他的办公地点和被告的办公地点一致。我们认为整个过程中被告方的经手人都是杨德清,他代表被告公司。[16:13:49]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14:14]
- [王]:2004年精英世纪公司仍在经营期间,因此当时此笔款项是支付给精英世纪公司的。杨德清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被告公司的行为,他是精英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他的行为应该视为精英世纪公司的行为。[16:14:50]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15:06]
- [周]:没有了。[16:15:22]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15:42]
- [王]:没有了。[16:15:5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告发表最后意见。[16:16:10]
- [周]: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16:16:23]
- [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意见。[16:16:38]
- [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6:16:50]
-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16:17:14]
- [周]:我们认为不存在调解基础。[16:17:30]
-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调解基础,合议庭将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人陈述及案件事实进行合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择日宣判。庭审记录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阅读也可以在休庭后5日内阅读并签字,现在休庭。[16:18:0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安铂如、赵学军、杨琨、李海兰,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6:18:43]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