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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9:00 《中国审判》在江西南昌中院召开《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理论研讨会(上)
-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新闻月刊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研讨会现在开始.[08:28:39] - [主持人]: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江涛致辞。[08:29:53]
- [江涛(南昌中院院长)]:尊敬的王运声总编,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九月的南昌,金风送爽,丹桂飘香。在美丽的艾溪湖畔,我们迎来了《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理论研讨会的隆重召开。作为会议承办方,我谨代表南昌市两级法院,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代表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南昌自西汉灌婴筑城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她不仅是物华天宝、人文荟萃的历史文化名城,还是有着光荣革命传统,被誉为“军旗升起的地方”的现代英雄城。跨入新世纪,南昌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目标,全力建设“现代区域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省会城市的司法机关,南昌法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定纷止争,维护公正,为南昌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08:32:46] - [江涛(南昌中院院长)]:自2004年3月开始,我们就针对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比率偏高的现象,提出在案件宣判时增加一道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判后诠释程序,要求法官在宣判时,针对当事人疑点,以口语化的形式,有针对性的说明证据采信的推理过程,阐述判决的理由,法律依据,积极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申诉和上访。这项创新之举一经推出,就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后我们在全市法院进行了推广。判后诠释制度带来的最明显的成效就是申诉上访率的直线下降,2005年南昌中院赴京访案件实现了零的记录,赴省访下降76%,赴市访也下降73%。而判后诠释制度的大力推行,更在时刻敦促法官提高专业水平,增强说理能力,改进审判作风,促进法院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同步发展。
2005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判后答疑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在此基础上,我院对判后答疑(诠释)制度又进行了探索和改进:不仅要求法官在宣判时回答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答,同时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因对判决有疑问而来信来访的,由案件承办人和有关审判庭进行判后诠释,审判长必须出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听证案件的法官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内容无误,应说明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敦促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判决,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这在判后诠释的基础上,将法官释明的时间和范围都进行了延伸,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改进还在如何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司法改革贴近民生方面,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提供了更多探讨与交流的话题。[08:33:44] - [江涛(南昌中院院长)]:值此判后答疑制度大力推行之时,《中国审判》本着服务审判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宗旨,致力于司法改革与审判实务的对接,适时举办了这次《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理论研讨会。会议的成功召开,必将进一步促进全国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为判后答疑制度的深入推广,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减少涉诉信访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08:34:23] - [主持人]:下面请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王运声同志讲话。[08:39:53]
- [王运声(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各位代表好!我们这次会议在南昌召开,南昌我们都知道是中国人解放军的诞生地,是八一起义的几年城,是英雄的城市,我们在金秋节召开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研讨会。这个议题在全国都引起了很高的重视,最高法院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最高法院以我们中国审判为荣,极力的倡导审判理论的讨论,在审判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怎样样去认识、去决定。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说应该多严重关于司法时务的一些理论问题。中国审判从2006年3月份起共出版了七期,发表审判文章二三十篇,其中有相当多的文章在审判领域在一定领导岗位上的领导对审判业务都很清楚,并提出了要求,我们在杂志上发表。我们有一个设想,想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些全国性的《中国审判》理论研讨会,专门研究听庭审中遇到的各式各样问题。专门召开了会议对52个法院进行了表彰,大家一致认为文化建设是非常有必要,要抓一下。北京市法院院长说过,10个人靠领导,100个人靠制度,500个人要靠文化来管好。我们今天的研讨会也是法院的文化建设一个内容之一,今天到会的有中级法院的院长、高级法院研究室主席、业务庭的庭长,基层法院的院长,我代表中国审判向到会的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南昌市中级法院给我们提供的全方位的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08:41:06]
- [王运声(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我们今天的研讨会也是法院的文化建设一个内容之一,今天到会的有中级法院的院长、高级法院研究室主席、业务庭的庭长,基层法院的院长,我代表中国审判向到会的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南昌市中级法院给我们提供的全方位的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08:42:15]
- [主持人]:请中共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为民讲话。[08:42:29]
- [罗为民(中共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尊敬的各位来宾、同志们:
今天,《中国审判》月刊与南昌中院联合举办的《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理论研讨会在这里召开了。首先,我代表中共南昌市委、市政府,向会议表示诚挚的祝贺!向远道而来的各位代表、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并向积极组织这次研讨会的王运声总编表示衷心的感谢!
南昌是一座有着2200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始建于公元前202年,历代郡、州、府均在此设治,现为江西省省会,总面积7402平方公里,总人口460万,共辖四县、五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一个新区,是全国35个特大城市之一。近几年,在新一届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南昌的发展迈上了快车道,城市处处呈现出“人心思上,人气兴旺,经济提速,城市变样”的欣欣向荣景象,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2%。《2005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显示:在全国200个城市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南昌市的城市综合竞争力首次迈进全国30强,其中政府管理竞争力列第八位,在中部地区高居第一。2005年,中共中央授予南昌2001-2005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荣誉。今年1-6月,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27亿元,财政收入74亿元,实现利用外资5.34亿美元,同比增长16%、25.5%和2.5%,经济社会各项指标与去年同期比又有了长足的增长。“在中部地区崛起”,已经成为了现代南昌人树起新世纪新丰碑的宣言![08:43:35] - [罗为民(中共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近年来,在南昌发展崛起的浪潮中,南昌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司法为民”执法思想,以队伍建设为主线,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改革发展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南昌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04年,南昌中院创造性地在全市法院实施法官判后答疑(诠释)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判后答疑(诠释)制度的关键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向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阐述裁判的推理和形成过程,寻求其对裁判的心理认同,尝试从源头上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当事人事后的涉法信访。客观地讲,判后答疑(诠释)制度的实施是司法内在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法院代表、专家们,齐聚英雄城南昌,共同探讨法院判后答疑(诠释)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意义重大而深远。我相信,通过与会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这次会议一定能达到预期目的。
最后,我再次对各位代表、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衷心祝愿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并祝大家在南昌期间过得愉快!
谢谢大家![08:45:54] - [主持人]:下面请王总编主持进行研讨。[08:46:57]
- [主持人]:下面开始研讨。[08:48:10]
- [主持人]:今天的研会是《中国审判》和南昌中院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也是我们南昌中院把我们大家请到南昌来做客。南昌中院的谭院长在东营的研讨会上就提出要求要在南昌举办活动,他们的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作得好,我们把这个研讨会放在这里开有实际意义,即他们的工作做得好。我们各个省的代表把你们的经验向南昌中院传递,南昌中院也可把他们好的经验告诉我们。[08:48:26]
- [主持人]:裁判说理是要弄清说的什么理。首先一个是法理,要以法律为上,依法说理。主要对案件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作一些解释,为什么案件要适用这条法律,适用法律的规定哪些地方是相吻合的;第二个是要讲案件的理,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个案,作为个案有个案的特点,这时说理要针对案件说理,要结合案件的事实讲清楚道理,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针对案子适用法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离开案件事实:第三个要讲当事人不明白的理,当事人明白了没什么疑问的就没必要讲,我们在法庭上要讲当事人不太理解的理或产生疑问的理,这些理我们要讲。这些问题怎么发现,在庭审中当事人的辩护、陈述观点都包含了这些内容,这些内容应该说对我们法官裁判说明提供了依据。我们要针对他提出的某个问题,要找到案件的焦点问题,当事人明白的重点问题,要讲清楚,而不是要求面面俱到。[08:51:46]
- [主持人]:在一个说理要求透彻,言词要朴实,要深入浅出。说理是说服人的事,让当事人明白我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你服判、息诉,所以你说的理应该朴实一点,要把一些深奥的道理深入浅出的说出来,就像平时我们说的要把一个复杂的道理简单的说出来。比如说你跟做房地产的人谈话,他肯定是说很多房地产的专业术语,但你要解决的是具体的问题。[08:52:58]
- [主持人]:再一个,说理要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针对不同文化程度的人、不同品位、不同地域、不同层面的人。
判后答疑问题的方法从现在来看,实际上是一个司法为民的做法,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法律,理解法院,理解法官的判决。同样,我们国家要推行依法治国,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也要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知道法律。[08:56:19] - [主持人]:判后答疑是符合法律的要求,我们有必要组织这个活动,积极探索,寻找裁判说理和判后答疑的一些规律,总结经验,从而推进这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有利于推进建立我们和谐社会,既可以使我们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更有利于加强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联系。[08:57:19]
- [主持人]:现在的法官有点不理解,老百姓不服我们的判决,对我们的判决产生了疑问。很多问题要靠法庭以外作工作,都是判决后作一些补充的工作,江涛院长要求他的部下调解达到80%,这样讲,判决的案子应该说上诉的、告状很少。常年告状的老户通过做工作,最后都服判、息诉,达到了判后答疑的效果,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些经验显现出了更好的作用。[09:06:34]
- [主持人]:希望今天到会的代表把你们想好的问题充分的在会上讲,进行经验交流。[09:07:51]
- [主持人]:首先请红河中院张院长发言。[09:08:55]
- [张晋明(红河中院院长)]:非常感谢王社长和江院长提供一个好的机会,让我们参加这个会。这次到南昌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有三个目的,第一想来和我们国家的法学精英建立关系,能够经常和我们内地的同行进行沟通;第二想通过这次会议和大家建立起学术方面的沟通、了解,也希望以后有这样的研讨会能够把我们边疆法院带上,让我们边疆法院的审判业务、审判水平和内地减少差距,能够跟上先进法院的研讨水平;第三要求大家有空到我们边疆走一走,看一看,了解一下边疆法院的情况。[09:10:30]
- [张晋明(红河中院院长)]:1996年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红河州靠天,有了红河烟,红河的经济发展迅猛,很快从云南省倒数第几位上升为第四位,有云烟、云酒,赞助了中国女排,在全国有很大的影响。2003年我到红河州当院长就要求民事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要求各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0%,这个要求很高,但三年过去了,各级法院的调解率已经达到了80%,有的法院要差一点,总的来说,我们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已经达到了60%。我们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我组织了一部分干部对近20年的申诉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复查,复查的结果是有将近三分之一的申诉信访案件是对我们法院的判决理解上存在问题,包括判决本身说理差。另外,我们对红河州群体上访的老大难案件进行复查,做了各方面的工作,一件一件的做,把每件案件的问题理出来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我们法院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的法院的法言、法理和群众、社会接受的程度有一定的差距,在现阶段,我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一定要使人民群众能接受为前提。我在法院工作已经20余年,我认为法院工作实际上是弘扬公正、调解各种矛盾、化解各种纠纷的工作。[09:18:07]
- [张晋明(红河中院院长)]:在现阶段要建设法院的调解工作,包括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这些工作都非常重要,应大量的做这些工作。我们也向南昌中院一样实施了判后释疑,也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显现出重要性的还是判后释疑,凡是对案件不服的都由主审法官接待,还是不服的由庭长接待,庭长认为有问题可以报告院长,如果当事人说得有理,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监督法官的工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判后释疑的工作显得非常重要,而且要和老百姓把判决书说清楚要请当地的干部说清楚,做工作。[09:20:08]
- [张晋明(红河中院院长)]:有一年半红河州从过去的上访大户发生到通报时没有红河中院的名字,这和我们作的这些工作分不开,通过我们的工作,州政府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满意。但裁判说理还不够,今天来取经,来提升我们法院工作的质量。[09:22:49]
- [主持人]:请上海高院的席建林发言。[09:23:46]
- [席建林(上海高院)]:我今天是来学习的,来时写了稿子,但听了王社长的讲话,还是不照本宣科。上海法院这几年收案量持续上升,2005年与1995年相比上升了一半,办案人员也增长了,在如此大的案件压力下,我们所面临的群众上访也是我们工作量的大块。我作为一个庭长,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接待当事人。[09:28:23]
- [席建林(上海高院)]:判决后六个月,作为一个庭长必须接待,压力非常大,我觉得今天的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非常好,如果我们都能认真的对当事人作判后答疑就能化解矛盾。司法矛盾是司法的专业化和司法的亲民化,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把法律条文打上去,法律条文背后有很多价值取向,支撑了我们的法律制度。我觉得作为法官要想做到裁判说理,与我们的素质有关。做到裁判说理,从我个人的经验来讲,判前、判中、判后都要说理。[09:32:22]
- [席建林(上海高院)]:我以前在立案庭,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说为什么不立案,这都需要我们说理,判中的说理非常重要。从裁判说理的角度来看就是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法官应当在判前、判中让当事人明白,如果判决已经出来,当事人还不明白,就是判决说理的不充分。[09:37:21]
- [席建林(上海高院)]:再好的法官,如果道德层面的问题没有解决,司法权威很难短时期内得到缓解,这可能也是我们压力大的原因。今天就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09:41:50]
- [主持人]:请山西高院梁贡华发言。[09:42:56]
- [梁贡华(山西高院)]:我现在是作为一个审判员参加这次会议,感谢《中国审判》给我一个和大家交流的机会,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没有充分的准备,作了一些思考。讨论的主题是非常必要的,想来想去,围绕这个命题,我个人谈一个观点。裁判文书应当力求去疑。[09:48:27]
- [梁贡华(山西高院)]:我们大家都知道,法院裁判文书是我们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制裁犯罪,居中公正的处理各种诉讼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或者是载体。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仅是要告诉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处理的结果,我想更重要的是用充分的依据、浅显的法理、入心的情理、深刻的哲理去深刻的阐述产生的过程和依据、理由,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看得懂,好理解,易接受,使我们真正做到让当事人对你的裁判文书无可挑剔,耐心折服,就像我们通常说的赢的要明白。裁判文书的好与坏,对于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对于减少上访特别是减少缠访,对维护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现在之所以提出和研究判后答疑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因为我们现在许多裁判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使当事人费解的疑问,我想如果一份费解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难以接受,这可以说就是造成了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上访甚至缠访不可忽视的原因,当然也是我们提出和研究判后答疑的前提因素,如果我们裁判文书没有疑,也就无所谓答疑了。[09:50:56]
- [梁贡华(山西高院)]:我为什么提出裁判文书要力求去疑?陕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对上访案件承包,限期处理,我也承包了两个案件,我在处理这两个案件的过程中深有体会。有些案件事实简单,但我们的裁判文书中没有解决应当解决的问题,留下的疑问是当事人上访的理由。我承包的一个案件中有一个是房屋拆迁案件,事实并不复杂,我翻阅了一审卷、二审卷、执行卷,看了以后感到我们认定案件事实、主体的资格、协议的效果,以及适用法律最后到执行,案件都有一些疑问或者是都有一些瑕疵,当事人就抓住这些不放,我们应当把所有的疑问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裁判文书中,力求去疑,而不应当留存疑,然后你去答疑。[09:53:42]
- [梁贡华(山西高院)]:怎样做到不留疑、不存疑。我认为就裁判文书而言,应当在强化说理性上下工夫,做文章。如何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具体的讲应当明事理、明法理、明情理,明事理是应当写明法官根据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主张和请求,经过我们法官全面的、客观的、认真的、综合分析判断之后,得出一个符合客观真理的判决。进一步讲明事理应当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09:56:15]
- [梁贡华(山西高院)]:明法理是解读法理,要求我们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要根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原理,作出具有社会公信的判决,让当事人了解法官适用该项法律条款的法学基础理,当事人要了解和懂得适用法律的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从而能够达到我们适用法律的正确性。[10:03:28]
- [梁贡华(山西高院)]:应该说,这是制作裁判文书乃至整个审判的重要过程,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或者说是内在的要求。从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不讲法理或者说不对所适用的法律作出必要的解释,正是我们法院裁判文书存在也是迫切需要改革的,需要强化突出的问题。我们相当多的法院在裁判文书只是在裁判的结果写上一段话即“依照某法某条某款,判决如下”,既不对我们案件事实的证据分析,也不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更不对适用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很多的。[10:08:18]
- [梁贡华(山西高院)]:我想是我们审判人员对裁判文书明法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总觉得过去都是这么做的,也形成了习惯,这是理念上需要转变。可能有些法官对法官的本意、精神实质、立法的目的、精神等等理解得不是很透彻,自己本身解释不清。在解释法理时要透彻,准确反映法律的内涵,切忌随意性,语言要严明,文字要严谨,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又要注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分析的层次要清晰,有条不紊,切忌无章无法,颠三倒四。[10:13:59]
- [梁贡华(山西高院)]:明情理是对社会公众认同的。在有些案件中双方诉争的焦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你讲明情理,社会公众能够认可并接受的裁判,同样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案件有特定的对象、特定的事实,也应当进行特定的情感交流,比如说我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亲情的教育、情感的交流往往比法律更能抚平伤痕,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把情理、法理充分结合,也可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当然,在明情理时应注意两点,一是你讲情理不能违背法律,不能抛弃公正。我们所讲的情是社会普遍认同的道理基础上的情,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情,是常理、是公理,而不是讲的私情、人情,不能把明情理与明法理对立起来,明情理时应当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基础上讲情理;二明情理不要在文字表述上夸大渲染。[10:20:57]
- [主持人]:请广东高院王海清发言。[10:33:00]
- [王海清(广东高院)]:第一次来英雄城南昌,虽然是昨天晚上到,时间比较短,但确实感受到南昌不同的风光,不同的风景,同时切实感受到南昌人,南昌法院扎实的工作作风,良好的精神风貌。也欢迎在座的各位代表以及法院的工作到广东去看一看。因准备得不够,对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有一个简单的认识,我们广东法院也做了一些工作,建立了一些制度,成效有一点,简单的总结一下。[10:43:19]
- [王海清(广东高院)]:近些年来,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我们全省法院在积极推进审判文书的改革也同全国其他法院一样,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本院认为特别是当事人提出的主要诉请、主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都有相应的论证、说明,对裁判的依据应该说整体上比原来有很大的进步,能够说得清楚;第二个方面,结合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把增强公开性作为重要的来抓,把诉讼请求、立案时间、主要的证据、裁判的依据等等六方面全部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出来。[10:44:34]
- [王海清(广东高院)]:通过公开,能够把裁判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上的东西,审判人员全面的反映出来,保证当事人对事实的了解,从而保证裁判文书应有的公开性;第三个方面,我们也积极地鼓励一些法院探索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如广东海事法院制定了公开合议庭制度,在裁判文书中公布不同的意见,认为是裁判公开的重要意见,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但是对这个问题,无论从诉讼法上还是最后的效果上,都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最后反复比较国外,觉得不成熟,产生的争议比较大。第四个方面,全省各地法院积极开展评比活动,评出优秀的法律文书,在网上公布,提出整个队伍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10:45:39]
- [王海清(广东高院)]:第五个方面,我们曾经积极的借鉴港澳地区的做法,开阔视野,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收集了香港法院的一些裁判文书下发,感觉我们不太讲法、不太讲理。从总体上来说,增强裁判说理性我们广东法院也进行过探索,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但我觉得还有好多问题,第一个体制问题,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增强裁判说理性方面还是有一些限制,从法系本身有一些障碍,要达到法系、法官说理的水平,从制度、体系本身来说,有一个根本的障碍,我们确定裁判文书说理的目标还不能像英美法系那样;第二个队伍素质的问题,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法院的队伍素质差距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本身的素质有限。目前的做法不一,基本上是各地法院在探索,有些成熟的是在全院做到统一,怎样增强裁判说理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统一的做法,所以在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任务艰巨。我们会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总结。[10:51:03]
- [王海清(广东高院)]:关于判后答疑问题,我们广东法院也是在不断的探索、总结。我们这些年也做了一些工作,归纳了一下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个对于判后信访的问题,我们的做法是联合接访,效果是有的,能够解决当事人的疑难问题,化解矛盾;第二我们也在借鉴兄弟法院的做法,如海南法院的做法,组成合议庭专门研究当事人的疑难问题,但我们的案件太多;第三建立健全制度,我们也在积极的探索,有一些成型的东西在试行,从全省大体的概况,我们感觉这项工作在不断的推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有一些认识和做法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10:57:15]
- [王海清(广东高院)]:就判后答疑问题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研究,来逐步的解决:第一个是判后答疑的定位。它属于信访工作的一部分还是属于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合议庭判完案是合议庭答疑还是以立案部门为主答疑,或者说答疑的责任主体究竟是合议庭份内的还是份外?这一个认识问题,看法很不一致,争论也大,我们现在基本上本它作为份外事;第二个是主体的问题。答疑是由谁来答?是由庭长、审判长还是主审法官来答?发言完毕,谢谢大家![11:03:24]
- [主持人]:请南昌中院民一庭庭长钟瑛发言。[11:03:55]
- [钟瑛(南昌中院)]: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努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化解各种矛盾。我院的基本做法,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减少可能出现的上访,我院提出了判后答疑,宣判时回答当事人的疑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答;发现案件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错误的可启动再审程序。我院采取了先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全面推广,涉及刑事、行政。实行判后诠释的成效,最大的作用就是让败诉方明白法院判决的理由,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尽力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工作,节约诉讼成本,增强判决理由的透明度,增强其履行判决的自觉性。[11:10:59] - [钟瑛(南昌中院)]: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当事人以后可能出现的涉诉信访的发生,我院推出了法官判后诠释制度明确要求:在案件宣判后,法官必须就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判决的理由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解释,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具体来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宣判时回答当理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答;二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对判决有疑问而来信来访的,由案件承办的和有关审判庭进行判后诠释,审判长必须出席。[11:21:32]
- [钟瑛(南昌中院)]:针对当事人对法院有异议提出申诉的,我院根据情况分为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听证案件的法官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内容无误,应说明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敦促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判决,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是若法官在诠释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疏漏,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三是如发现案件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11:24:13]
- [钟瑛(南昌中院)]: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当事人以后可能出现的涉诉信访的发生,我院推出了法官判后诠释制度明确要求:在案件宣判后,法官必须就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判决的理由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解释,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具体来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宣判时回答当理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答;二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对判决有疑问而来信来访的,由案件承办的和有关审判庭进行判后诠释,审判长必须出席。针对当事人对法院阉有异议提出申诉的,我院根据情况分为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听证案件的法官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内容无误,应说明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敦促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判决,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是若法官在诠释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疏漏,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三是如发现案件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在推广这一制度时,我院采取了先试点后铺开的做法,首先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先行判后诠释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适时作出了全面推广这一制度的决定。目前,这一制度已涵盖了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类案件,运用判后诠释制度的案件已占我院所审结案件数的90%以上;同时,我院也向全市九个区县法院推广了法官判后诠释制度,扩大了这一制度的适用面和影响力。[11:26:52]
- [钟瑛(南昌中院)]:法官判后诠释制度是审判程序的细化,使审判程序与立案信访工作实现了有机结合。这一制度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让败诉方明白法院判决的理由,消除当事人疑虑,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从而节约诉讼成本;其次这一制度也对增强法官责任感和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阐述法理,增加了判决理由的透明度,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增加其履行裁判文书的自觉性。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判后诠释制度使得群众参加诉讼时拥有更多的知情权,从而接受法律知识教育,达到了缩短群众与法官之间的距离的目的。这一制度推珩以来,成效十分显著。以我院近两年来审判长庭审技能大比武中参评的案件为例,尽管有的当事人无法接受败诉结果而情绪不稳定,但通过运用判后诠释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当事人均能表示理解和接受,没有一件发生申诉上访情况。据统计,自诠释制度实施以来,我院2005年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13.3%,涉诉信访案件办结率提高到80%以上,足见一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1:34:08]
- [钟瑛(南昌中院)]:我院法官判后诠释制度出台伊始,在学术界、社会上以及法官群体中产生了不同的反响,有反对的,也有赞同的。但我院始终认为,法官判后诠释制度不仅是对法官判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更体现了一种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认同和接受,是司法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表现。因此,应当进一步总结已有结验,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就是要实现“三个有机结合”:一是要使得判后诠释制度与法官释明权得到有机结合。判后诠释是法官进行司法释明的形式之一,也是让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理解裁判结果和理由,理解裁判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必要方式。当官的职现就是用法律对各方纠纷是非作出判断,从而化解矛盾。二是要使得判后诠释制度与判中说明得到有机结合。三是要使得判后诠释制度与涉诉信访其他制度得到有机结合。
以上是我院实行法官判后诠释制度以来,几点认识。谢谢大家![11:39:30] - [主持人]:请内蒙古高院斯琴发言。[11:40:15]
- [斯琴(内蒙古高院)]:大家好,我是内蒙古高院的斯琴。应《中国审判》的邀请到南昌来参加这个会议。内蒙占全国土地的八分之一,一年的案件是20万左右,案件数在全国排名第十六位,有101个基层法院,13个中级法院,欢迎大家去内蒙。和法院的同仁在一起,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研讨会的开展是非常必要的,裁判说理与判后答疑至少现在是一个好的做法,在最高法院立案庭推出这个制度之前也进行过考察,我先介绍一下内蒙在判后答疑的工作。[11:42:13]
- [斯琴(内蒙古高院)]:在2000年左右,相对多一些是在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后是审判庭的接待制,演变到现在的判后答疑,可能各地的做法不一致。裁判说理是应该的、必须的,刚广东法院说到香港法院入情、入理的判决,我觉得非常好。面对非常复杂、多层次的问题,单一的做法肯定不足。判后答疑表象来看是一种补救,但从深层次来讲是对法官的一种制约。我对判后答疑的看法,不要一刀切,不要所有的法院都搞判后答疑,判决后答疑制度会对法官产生一些压力,这种制度在暂时是有必要的。如果判前、判后的答疑都做得好或法官的权威得到提高,我想当事人不大可能会申诉,判后答疑也就没必要了。在多长时间内答疑几次要有一个共识,要理性的看待一些制度和做法。[11:42:31]
- [主持人]:上午的研讨会结束,研讨会今天下午两点继续进行,请大家继续关注。[11: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