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旁听席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庭审现场

直播现场

法庭出示证物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宣判

旁听席
6月27日9:00 北京丰台法院庭审记者李迅状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索要举报奖金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周一好!经过一个双休日的休息,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周紧张而忙碌的工作。今天,我们来到了丰台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再一次与大家相会。
    [08:52:11]
  • [主持人]: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为大家做的行政案件比较多,而且基本都有一些厅局级领导干部参与旁听。据我们了解,这是北京市高级法院同国家行政学院共建法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后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08:52:50]
  • [主持人]:
    国家行政学院承担着培训高中级国家公务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才的任务,是我国政策咨询、理论研究和涉外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基地,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
    [08:54:18]
  • [主持人]:
    北京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多,几乎涵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件为法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提供了良好的素材。
    [08:54:55]
  • [主持人]:
    为此,北京市法院精心挑选了一批行政案件,作为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邀请参加培训的领导干部前来旁听,让他们亲身感受一下法院庭审过程。这种做法对于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都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08:55:24]
  • [主持人]:
    今天在丰台法院将要开庭进行审理的这起案件,是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国家行政学院共同安排的第四次旁听活动。这次来的,是正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第二期西部领导干部培训班80名地(厅)级高级公务员。
    [08:56:05]
  • [主持人]: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
  • [主持人]:
    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
  • [主持人]:
    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
  • [主持人]:
    这是我们第二次来丰台法院做直播,上一次直播的案子也是由该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
    [08:59:19]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80多位来自西部的领导干部已经坐到了旁听席上,我们这里的位置是丰台法院的大法庭。
    [09:00:09]
  • [主持人]:
    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书记员是白云龙
    [09:00:33]
  • [主持人]:
    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
  • [主持人]:
    今天和我一起向大家做现场直播的是赵岩,我们将共同向大家现场报道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担任直播记录的是丰台法院书记员陈林。
    [09:01:35]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走进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01:57]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
    [09:02:49]
  •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不准实施其他妨害诉讼法的行为。
    [09:03:10]
  • 四、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记录。 五、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关闭通讯工具。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妨害诉讼的行为,审判长有权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许可,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求其刑事责任。
    [09:03:34]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04:02]
  • [书记员]:
    请坐。报告审判长,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09:04:2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李迅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诉讼一案。
    [09:06:18]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06:43]
  • [原告李迅]:
    原告李迅,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2岁,文化程度:研究生,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向阳街。
    [09:09:40]
  •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敬波,性别:女,年龄:30岁,民族: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交大家园XXXX室。(委托代理权限见附卷委托书)
    [09:10: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张风平,职务局长。
    [09:11: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国青,性别:男,年龄:41岁,职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军,性别:男,年龄:38岁,职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法制科科长。
    [09:12:2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09:12:48]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13:30]
  • [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阎雪莲,审判员崔秀春组成合议庭,白云龙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是否申请回避?
    [09:14:54]
  • [原告]:
    收到,不申请回避。
    [09:15:0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收到,不申请回避。
    [09:15:3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09:16:15]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2、判令被告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举报奖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17:53]
  • [原告]: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09:20:05]
  • 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又一次打电话给丰台工商分局,分局让我直接同丰台工商所联系,原告立即向丰台工商所反映此事,丰台工商所下午3时半向原告告知,已查封了此活动。
    [09:22:58]
  • 原告向工商所提出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原告,并告之联系方式。2月下旬,原告写信给丰台工商分局办公室、法制科,要求反馈查处结果,并支付举报奖金,后又和该局办公室、法制科通了电话,他们都称收到了此信。
    [09:25:46]
  • [原告]:
    时至今日,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奖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60日不答复即属行政不作为。本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请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09:28:34]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09:29:19]
  • [被告代理人]:
    我局于2005年4月27日接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原告李迅诉我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09:30:12]
  • 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1、原告举报京华时报和金日咖啡集团在北京欧尚市场前进行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该行为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09:31:03]
  • 2、财政部《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实施<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均未强制性规定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因此,对举投人酌情发放奖金不是工商部门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被诉的事由。
    [09:31:32]
  • 二、工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涉嫌的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09:32:20]
  • [被告代理人]:
    2 0 0 5年2月8日下午我局接到原告举报电话,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填写巡查记录.现场为京华时报社和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活动,由于京华时报社和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未在现场,于是执法人员通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负责人暂停巨奖销售活动,春节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2月8日下午3时30分,我局将检查情
    况告知原告。原告表示满意。
    [09:33:22]
  • 春节过后,我局于2月17日找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调查了解情况,部门经理刘爽受委托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作询问笔录。
    [09:34:06]
  • 随后在工作中得知海淀工商分局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我局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为配合海淀工商分局的查处工作,3月28日我局找到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李靖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作询问笔录,并于4月6日将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海淀工商分局。
    [09:34:25]
  • 在此期间,原告曾向我局询问查处情况,我局在电话中告知原告我局配合海淀工商分局正在调查,因海淀工商分局未最终结案,未能告知原告最终结果。
    [09:34:48]
  • 三、原告的举报不具备奖励条件。按照市工商局的内部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条件主要包括:①举报经查证属实;②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己生效;③奖励标准按照罚没金额入库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告向我局举报的内容我局没有立案,海淀工商分局也没有结案,不具备奖励条件;原告举报内容不完全属实,举报时间亦在海淀工商分局立案之后。
    [09:35:38]
  • 四、原告称“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60日不答复即属行政不作为” 于法无据,我局根据具体情况未予立案亦无从计算“立案之日起60日”。
    [09:36:06]
  •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6:3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第5条、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
    [09:38:17]
  • [被告代理人]:
    首先出示“12315”举报登记表
    [09:39:14]
  • [原告]: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我有异议,被告登记表上的登记的时间与我举报的时间不一致。
    [09:40:22]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出示巡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 被告代理人]:
    2月8日下午原告也曾经向丰台工商所打过电话,当时记录了一个下午的时间,这个时间确实是在2005年5月8日,不存在其他问题,第二份巡查记录以及现场照片,我局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第二页巡查记录,内容是当时的情况欧尚超市门前当时无法确定人员是谁,检查的是欧尚超市。当时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有奖销售活动。下面是现场照片,当时有今日公司人员核对,是与当时的现场一致的。
    [09:42:57]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意义?
    [ 原告]:
    有异议,我是5月7日在欧尚超市转出来后,在门口清楚的看到了“买咖啡、送轿车”。现在被告提出买今日洋参送轿车,我诉状中说的是买咖啡送轿车。
    [09:44:46]
  • [审判长]:
    你当时举报的违法主体是谁?
    [ 原告]:
    是金日集团,但当时是买咖啡送轿车,现在是买金日洋参送轿车。
    [09:45:17]
  • [审判长]:
    你是否认可是同一活动?
    [ 原告]:
    基本认可是同一活动。
    [09:45:48]
  • [审判长]:
    被告方你们是否认可原告举报的与你们查处的是同一活动?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基本是同一活动,但是可以证明原告举报的不属实。通过我们的调查就是金日医药集团不存在金日咖啡。如果原告举报金日咖啡的话,这个事实是不存在的。如果举报有在欧尚门前有有奖销售活动我们是没有异议。
    [09:47:03]
  • [审判长]:
    被告将巡查情况是否将你回馈
    [ 原告]:
    我当时上午打的电话,下午的事后我又打了电话询问情况。当时他们留下了我的电话,下午3:00来电话,问我哪里举报活动,我告诉他们是京华时报和金日在搞活动。下午3:50丰台分局向我告知现场已经查封。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欧尚超市提供的证明以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目的是丰台工商分局是我们对活动展开调查,证明行为人不是欧尚丰台店。
    [09:48:59]
  • [审判长]:
    对于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09:49:52]
  • [被告代理人]:
    2005年2月17日对欧尚超市刘爽的询问笔录。
    [ 审判长]:
    原告方对于被告方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09:51:26]
  • [被告代理人]:
    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09:52:32]
  • [被告代理人]:
    2005年3月28日对金日公司李靖的询问笔录。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09:53: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案件移送函、海淀工商分局立案审批表两份。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我当时认为是被告有某种目的而没有结案,让国家受到损失。当时反馈告诉我海淀已经立案了。我当时对他们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当时他们法制科也收到了这封信,2月下旬我已经知道案件已经转移到海淀,当是我疑问,为什么丰台发生的案件海淀来处理
    [09:54:45]
  • [审判长]:
    被告对案件移转的理由说明。
    [ 被告代理人]:
    真正的行为主体是京华日报社和今日公司。丰台工商所去的时候还不知道海淀工商分局立案,但是精简科已经知道节前知道了海淀分局已经立案处理,所以告知丰台工商所海淀已经受理。所以在调查后我们将有关材料移转海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09:56:07]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海淀工商分局说明。
    [ 审判长]:
    原告对该证据有何意见?
    [ 原告]:
    对于证据没有异议,对于时间有异议。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有将罚没上交国库?
    [09:56:56]
  • [审判长]:
    被告说明一下。
    [ 被告代理人]:
    对于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在当时原告起诉的时候还不具备奖励的条件。财政部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当时还是不具备对原告奖励的条件。
    [09:58:34]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适用的上述的规定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你们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出示了。
    [09:59:42]
  • [审判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是何时发布的?
    [ 被告代理人]:
    颁布时间应该是2000年以后。
    [10:00:18]
  • [审判长]:
    目前还在执行吗?
    [ 被告代理人]:
    还在执行。
    [10:00:51]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这个文件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我也向法庭提供了这份文件。
    [10:01:26]
  • [审判长]:
    被告,对于举报奖励是否有程序性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 被告代理人]:
    《办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0:02:25]
  • [审判长]:
    像原告的情况是否应该奖励?
    [ 被告代理人]:
    应当奖励,属于奖励范围。
    [10:03:00]
  • [审判长]:
    这方面是否有期限的规定?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期限的规定。是结案后30日内审批,然后告知当事人,对于具体告知当事人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这个案件海淀工商分局已经结案,我们到海淀工商分局取得了处罚决定书。所以我们工商分局已经对原告作出给与奖励的决定,这个决定我们在诉讼期间也已经告知了原告,原告现在还没有领取。另外我们补充两份证据:两份处罚决定书,分别是工商行政机关对金日公司以及京华时报社作出的处罚决定。海淀工商分局询问,证明该活动的实际举办单位是厦门金日集团。我局根据上述情况经过研究对当事人进行奖励,我们已经发给原告的一个通知。原告已于6月23日收到。
    [10:07:04]
  • [审判长]:
    奖励通知原告是否收到?
    [ 原告]:
    收到。
    [10:07:37]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的证据递交法庭一套,递给原告一套。
    [ 原告]:
    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最大的异议是我是4月25日起诉的。而海淀工商分局是5月25日作出的决定。为什么对于这个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是在我起诉后?
    [10:08:43]
  • [原告代理人]:
    海淀分局立案登记表,对于京华时报社的立案是2005年1月10日,第二个立案审批表立案的时间是2005年1月17日。被告提交的询问调查笔录,目的是厦门金日公司的问题进行查处,时间是2005年1月14日。按照海淀分局的立案时间是2005年1月17日,为什么调查时间在立案时间之前?
    [10:09:26]
  • [审判长]:
    被告说明一下。
    [ 被告代理人]:
    对于京华时报的立案时间是1月10日,为了查清事实我们对厦门金日公司询问也没有什么不可能。我们认为也是与本案没有关系的。
    [10:10:16]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是否清楚了?
    [ 原告代理人]:
    清楚了。
    [10:10:46]
  • [审判长]:
    被告你们的证据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 被告代理人]:
    完毕。
    [ 审判长]:
    下面请原告出示证据。
    [10:11:26]
  • [原告]:
    原告写给丰台工商分局监察科的信。目的是因为这个案件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密切关系。因为2月8日下午我已经开始怀疑丰台工商局,怀疑他们有问题。因为问题发生是大年三十,购物人员人山人海。会出现什么问题呢?工商局晚出一个小时,商家就可以多获得很多利润,丰台工商局据现场就一公里,很快可以到达,而为什么迟迟没有出现场。而且欧尚是丰台的一个大超市,在门口摆是应该可以被发现的,对于被告为什么没有发现,对于这个问题我开始怀疑,为什么我一次次要求被告答复,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我怕他们钩着
    [10:13:25]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是有异议的。因为12315是有它的处理情况规程的,工商局当日作出处理是符合规程的。当时原告也可以直接和丰台工商所联系。丰台工商所根据程序进行处理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告是无端的猜测,没有任何的依据。
    [10:14:28]
  • [审判长]:
    被告,对于接举报后出现场的时间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4:55]
  • [审判长]:
    原告,对于接举报后出现场的时间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 原告]:
    我不清楚。
    [10:15:37]
  • [审判长]:
    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 原告]:
    下面出示监察科写给原告的答复。
    [10:16:53]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17:3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对于事实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10:18:05]
  • [原告]:
    有一个问题被告一直回避,为什么我上午9:00举报,为什么下午3:00才去。刚才被告提出当时没有出现场,当天处理也可以,对于此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没有其他的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21:02]
  • [审判长]:
    被告对于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21:59]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审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2:58]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在答辩状中陈述的,这个案件是否应当受理。第一,原告是否具有原告的资格,在这个案件中,他和通常的行政案件不太相同,他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当事人认为自己举报监督和获得奖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被告提出这个案件和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成立的,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也没有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而我方认为在这里原告至少有两项权利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10:25:12]
  • 一是监督权,上至宪法下至工商局的相关条例对此对予以了规定。本案中原告举报事实,是他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国家也保护个人对一切不正当竞争的监督,这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法定权利。被告的行为是对法制精神的不正当理解,原告举报建议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并没有对公民的社会监督权利作这么全面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规定的这么全面,就是所有的公民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有权进行监督的。
    [10:25:53]
  • 第二、在被告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中第四、五条都提出了明确规定。这与被告答辩中提出的奖励并不是工商局的法定义务是相违背的。
    [10:27:01]
  • 第三、这个案件是否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方认为本案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他们明确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答复处理结果,在诉讼过程中才进行了处理。而且刚才为什么延缓处理被告说非常复杂,多长时间处理都有可能。但是从海淀分局的调查中可以看出,金日公司和京华时报都承认自己违法的事实,但是被告却迟迟处理。
    [10:27:47]
  • [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宪法赋予了我们这样的权利,我们就应当行使。为什么我在怀疑这个案件,为什么海淀分局到1月立案到5月不查,我就怀疑这是暗箱操作,如果大家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被告提出的这些证据,除了第一份与我有关,其他都是它的相关规定。我自己觉得我自己真正落实了宪法给我的权利。
    [10:28:5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9:28]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公民监督权的问题,我们执法机关是欢迎的,对于这个事情应当尊重事实,现在目前事实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这种监督权要扩大也就无限扩大了行政诉讼起诉的相关规定。有关立法行为是否需要监督,当然要监督。但是由于是抽象行政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所以起诉应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条件。
    [10:31:08]
  • 第二、关于社会监督,我们讲应当不是无端的猜测,而是讲事实。原告三番两次打电话,不是我们不处理,是我们有相应的程序。原告非要了解当时的情况,我们也提供了丰台工商所的电话,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拒绝,也不存在我们反感社会监督的问题。
    [10:31:57]
  • 第三、对于原告举报的时间在2月8日,新的信访条例是5月1日执行,应当适用1995年的信访条例,而原告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举报行为,不是信访行为。信访条例的第八条规定了信访的相关内容,而原告举报的第三人的经济违法行为,他这个是一种案件举报,应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处理。
    [10:33:28]
  • 第四、工商部门对依法对涉嫌的问题进行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我方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进行了相应的查处,在发现案件已由海淀工商局处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移转到海淀工商分局作出处理。但是当时原告举报获得奖励的情况还不能成立,原告向我们举报的内容当时还没有结案。原告举报的内容仅仅为举报的场所,不具备支付奖金的条件,确定奖励的幅度。
    [10:35:01]
  • [审判长]:
    被告另一位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35:47]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0:36:08]
  • [原告]:
    被告说他们从来不拒绝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不是事实。对于这个案件我给丰台工商局写了相应的材料。对于这件事情我70%的满意,毕竟他们去了。但是为什么迟迟6小时才去,我提出6小时的问题,被告为什么没有回复?另外我要求丰台工商所将2月8日上午所有情况告知,是什么情况造成被告没有及时出现场?被告到底干什么?被告始终没有答复。
    [10:36:51]
  • [原告代理人]:
    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其中也包括提出建议和要求。事实说并不是我的利益遭受损害才可以提出。信访实际上是所有公民对问题提出的一种权利。被告认为信访与举报是截然不同的我方不能承认。对于原告提出现场和工商所的距离不远,多长时间算出现场不晚。从1月29日开始活动到2月8日原告举报,丰台工商所自己根本就没有发现这个活动,或者发现这个问题根本没有监督。所以我不知道丰台工商所的一般的巡查周期是多长时间,但是我仅仅知道在这段期间没有任何工商局的人员了解到这些情况。
    [10:38:4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补充?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当天处理就是合理的,对此处理的时间没有相关规定,一个工商所辖区内要有几万户要监管。而且在节前最关心的是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主要力量集中的集贸市场的监督上。对于信访条例的问题,我们认为,是否是信访问题要看你的举报是针对的谁?他针对第三人的行为显然是举报。在举报期间,在原告和丰台分局法制科和办公室通电话的过程中,原告对于事情的处理是了解并不是不了解。
    [10:42:2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新的意见?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新的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42:5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10:43:18]
  • [原告]:
    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另外我这里有一些群众的意见,我不知道被告需要不需要,如果被告需要我可以给他们送过去,希望他们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0:43:58]
  • [审判长]: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44:44]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现在休庭。
    [10:45:2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宣布休庭,过一会儿法庭将对本案做出判决,让我们一起等待本案的判决情况。
    [10:46:40]
  • [主持人]:
    现在审判人员已经来到了法庭,马上就要继续开庭了,让我们继续关注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
    [11:09:5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1:10:34]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辩意见,经评议,现在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11:20:03]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出示的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纳。
    [11:25:33]
  • 2005年2月8日,原告李迅举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违法有奖销售活动。被告当日即责令停止了被举报的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并及时向原告反馈了该查处信息,后被告查明,此次有奖销售活动为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举办,并获悉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自2004年底,开始在海淀中关村家乐福超市等地点举办上述性质的有奖励销售活动,且从2005年1月起,京华时报连续刊登前述有奖销售广告,均涉嫌不正当竞争,已被海淀工商分局立案调查,丰台工商分局遂将原告举报意见移送海淀工商分局一并处理,在本诉讼期间海淀工商分局对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和京华时报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告将该处罚决定告知原告,并通知原告领举报奖励。
    [11:31:11]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对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人员给与适当奖励的基本原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该原则具体规定了给与举报奖励的条件和程序,据此被告负有及时履行兑现该举报奖励的法定职责,原告享有要求给与举报奖励的权利,并有权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线索,其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并应当给与奖励。
    [11:35:14]
  • 本案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对被举报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将该情况通知了原告。此后,因原告所举报的涉嫌违法活动,与海淀工商分局已立案查处案件的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性质、行为目的均相同,是同一主体在不同地点实施的同一活动,故而丰台工商分局将原告举报案件移送给立案在先的海淀工商分局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可以认定被告在处理原告举报案件问题上,履行了职责。但该移送行为并不影响原告获得举报奖励权利的实现。
    [11:36:18]
  • 关于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及给与举报奖励问题,在原告提起本诉讼时,因该案件尚未终结,所以还不具备向原告反馈处理结果及给与举报奖励的条件,诉讼进行中,有关案件查处完毕,在具备了反馈处理结果和给与举报奖励的条件后,被告已及时向原告告知了查处结果,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告领取举报奖励,所以,在该问题上,被告亦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另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目前法律上对工商机关接举报后出现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被告构成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
    [11:38:05]
  • 综上,原告李迅起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迅的诉讼请求。
    [11:42:2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请坐。刚才是口头宣判,除判决主文外,判决书文字以送达的判决书为准。判决书将于闭庭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1:43:25]
  • [审判长]:
    原告李迅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闭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1:43:4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已经结束, 对于参加旁听的西部领导干部来说,这次旁听为他们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也必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11:46: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在丰台法院的直播就到这里。
    [11:47:33]
  • [主持人]:
    丰台法院研究室的李力主任,对我们的直播给予了大力帮助,在这里,向她表示感谢!
    [11:47:55]
  • [主持人]:
    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再见!
    [11:48:30]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