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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9: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天天维通”公司原董事长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记者姚学谦,好久不见了,我今天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大家做庭审现场直播。[08:55:05]
- [主持人]:两年前,著名的全国“非典”第一案曾在这里审理,我们当时也来这里做了直播,有数万名网友通过互联网在线观看了那次庭审,当时的场面仍历历在目。[08:55:55]
- [主持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楼坐落在中关村西区核心地带,是一座集科技化、人文化、法治化于一体的现代审判大楼,现在正在开庭的就是该院的中法庭。[08:56:38]
- [主持人]:海淀法院是首都法院的优秀代表,先后荣获了“全国优秀法院”、集体一等功、“全国模范法院集体”、两次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等荣誉称号。涌现出如 “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全国法官十杰”、“全国先进工作者”宋鱼水和“全国法院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尚秀云为代表的热爱本职、勤于钻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法官群体。[08:57:32]
- [主持人]:今天,将要在这里审理的是一起天天维通公司董事长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案。[08:58:20]
- [主持人]:原告章翔凌,原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诉称,2004年11月,因天天维通公司董事王军利用公司名义制作虚假文件,故原告向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提出声明,如王军对公司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变更,请通知原告本人到场对相关文件进行确认。因天天维通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任免依《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投资者即“声讯通”公司直接任命和撤换。但被告无视原告的通知、声明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接到王军的申请后,未通知原告到场就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进行了变更登记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的准予许可决定,并恢复原天天维通公司的合法登记事项。[09:00:04]
- [主持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辩称,天天维通公司系经我局核准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投资方为英属开曼群岛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1日,天天维通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军,同时将董事会成员变更情况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天天维通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我局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核准其变更登记并依法作出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4)001343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情况予以备案。我局的核准变更登记行为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00:49]
- [主持人]:那么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究竟如何,稍后的直播将给大家带来最详细的报道。[09:01:10]
- [主持人]: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海淀法院行政庭成立于1990年,现有审判员5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2人,平均年龄32岁。全庭人员均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三人已取得硕士学位,另有一人硕士在读。[09:01:43]
- [主持人]:海淀区的特殊区情决定海淀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具有数量多、类型新、影响大的特点。近年来,海淀法院行政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迅猛的上升态势。2003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65件,2004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03件,突破300件大关,创历史最高,2005年前5月受理案件已达201件,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系统位居前列。[09:01:58]
- [主持人]:多年来,海淀法院行政庭亦审结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例如:1998年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2003年蔡霞诉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违法取消考试成绩案,2004年富润家园149名业主诉市规划委违法变更规划许可案等。其中,田勇案被收录于1999年第四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田勇案和刘燕文案被行政法学界评价为“里程碑式的创造性案件”,从中“我们看见了‘正当程序最低限度要求的影子’”。[09:02:16]
- [主持人]: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海淀法院行政庭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9年荣立集体二等功,2001年,被评为市政法系统先进党支部,并有多人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2004年11月,海淀法院行政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先进集体”,这是行政审判系统的最高荣誉,也是恢复行政审判15年来首次颁发的奖项,海淀法院行政庭是北京市唯一荣获此殊荣的基层法院。[09:02:34]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旁听席上已经坐了60多名司局级领导干部和不少新闻记者。这些旁听的领导干部都是国家行政学院第18期司(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的学员[09:02:53]
- [主持人]: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凌建和审判员孟军红、审判员申进。[09:03:11]
- [主持人]:审判长凌建,三级法官。2002年5月调入行政庭工作,连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04年全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5件,也是北京市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十几年来首位年审理案件过百件的法官。该同志在办案中,善于独立思考,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该同志审理了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要案和新类型案件,如富润家园业主诉市规委变更规划许可案等,其中一些新类型案件,在法律尚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利用法律原则和我国行政行为的特点进行了妥善处理,展现了海淀法院行政审判的良好形象。[09:03:32]
- [主持人]:今天和我一起向大家做现场直播的仍然是北京法院网记者赵岩,我们将共同向大家现场报道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担任直播记录的是海淀法院书记员刘慧芳。[09:03:59]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走进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09:05:49]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1、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整洁,维护法庭秩序。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实施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09:10:33]
- 2、旁观人员在庭审过程,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任意走动,
如对审判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3、未经过法庭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4、请关闭携带的通讯工具。[09:10:51] -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
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11:1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14:1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被告已到庭,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16:26]
- [审判长]: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下面核对当事人请况,首先请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家庭住址。[09:18:48]
- [原告]:我叫章翔凌,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樱花小区X楼X室。[09:19:17]
-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及代理人情况。[09:19:29]
- [被 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宽、职务:局长、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朔,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09:19:50]
- [审判长]:刚才司法警察报告,第三人代理人已到庭,请第三人代理人出庭。[09:20:26]
- [审判长]:第三人没有按照传票载明的时间到庭,法庭对你进行训诫。[09:21:24]
- [第三人]:知道了。[09:21:41]
- [审判长]:请向法庭汇报你的身份。[ 第三人]:我是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源。[09:21:53]
- [审判长]:请向法庭汇报第三人的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及代理人情况。[09:22:19]
- [第三人]: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科伦大厦B座西区三层。委托代理人:袁源,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09:25:5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告]:没有。[09:26:2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告]:没有。[09:29:26]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第三人]:没有。[09:29:55]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本院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翔凌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许可一案。因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诉的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已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09:31:17]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凌建、法官孟军红、申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颜艳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09:31:54]
-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本院的立案流程管理机构在开庭前,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明确?[09:32:35]
- [原告]:明确。[09:32:57]
- [审判长]:被告是否明确?[ 被告]:明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明确?[ 第三人]:明确。[09:33:1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在,请原告当庭说明,你针对被告作出的哪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明确你的诉讼请求。[09:35:38]
- [主持人]:由于网络出现故障,文字传输暂时较慢,技术人员正在维修,稍后继续.[09:48:15]
- [主持人]:请网友谅解[09:53:48]
-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撤销其作出的(2004)第001343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判令被告恢复原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登记事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45:42]
-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 被告]:宣读工商注册企许字(2004)第001343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第三人北京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翔凌变更为王军。[ 审判长]:庭前,原告的起诉状已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下面请原告当庭简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并说明该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哪项合法权利。[ 原告]:2004年11月,因天天维通公司董事王军利用公司名义制作虚假文件,故原告向被告登记注册处提出声明,如王军对公司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变更,请通知原告本人到场对相关文件进行确认。因天天维通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任免依《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投资者即“声讯通”公司直接任命和撤换。但被告无视原告的通知、声明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接到王军的申请后,未通知原告到场就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进行了变更登记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审判长]:原告能否说明,你是何时通过何种途径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的?[ 原告]:通过上网知道的。[ 审判长]: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10:47:28]
- [原告]:没有。[ 审判长]:请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发表答辩意见,并明确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10:51:01]
- [被告]:天天维通公司系经我局核准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投资方为英属开曼群岛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美元。2004年12月21日,天天维通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军,同时将董事会成员变更情况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天天维通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我局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核准其变更登记并依法作出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4)001343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情况予以备案。我局的核准变更登记行为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52:06]
- [审判长]:被告,对于此项行政许可行为提起的诉讼,法律是否规定了复议前置的程序?[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请本案的第三人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发表诉讼意见。[ 第三人]:第一、在2004年9月27日提交给北京工商局的陈述中记明:其和闫兆春是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准的.第二、他们去北京工商局指责王军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变更登记,没有证据。第三、我们法人代表是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的调整。[ 审判长]:针对原告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你们是什么意见?[ 第三人]:不同意。[10:53:15]
-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种合法性审查,包括对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审查。首先,请被告说明你局是否具有进行变更登记许可的法定职权?[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0:54:24]
-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请说明设定该许可的法律依据?[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0:54:44]
-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诉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确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你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10:54:59]
- [审判长]:依照《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请被告说明,被诉的变更登记许可是否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审批程序第53条。[ 审判长]: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告]: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董事会决议、身份证明等。[ 审判长]:作为负责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审查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被告]: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申请,首先要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10:55:26]
- [审判长]:由于本案第三人系外商独资企业,对于该类企业的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作出准许变更许可后,还有其他后续程序性工作吗?[ 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除了刚才陈述的规定,还有换发执照的工作。[10:56:24]
- [审判长]:本案被诉的变更登记行为中,还包含了一项变更登记的备案行为,这种备案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进行备案。[ 审判长]:变更董事会成员,执照上是否有反映?[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依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10:56:55]
- [审判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审查中对其事先提交的声明等文件未尽注意义务,亦未通知其到场确认变更登记文件的真实性,违反行政许可的规定;被告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对被告的行为亦表示认可。对于上述意见是否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10:57:16]
- [审判长]:下面进行证据审查。在进行证据审查前,首先说明各方当事人在本次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及证据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第三人也有权向法院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10:57:53]
-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本次庭审质证,按照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出示证据、第三人出示证据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出示证据,应当逐一或逐类出示,由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发表质辩意见时,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明确表示,合议庭将予以确认,作为定案证据。[10:59:05]
- [审判长]:对于本案质证、认证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明确。[ 被告]:明确。[ 第三人]:明确。[ 审判长]:庭前,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及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已经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本院的立案流程管理机构也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下面,首先由被告按照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列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10:59:34]
- [被告]:第一部分天天维通公司2004年12月21日递交我局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4、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增(减、补)证照申请表;6、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7、接待情况记录单;8、补领营业执照的申请;9、天天维通公司第六次董事会会议记录;10、天天维通公司章程修正案;11、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四份及姚忠佑对王军的委托书;12、董事会成员免职书;13、天天维通公司委托代办机构的手续;[11:00:4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在2004年9月时,章翔凌就到工商局管理部门进行了声明,这份郑重承诺上章翔凌的签字并不是他本人的。第9页中,企业法人和负责人承诺中的签字、第14页中补领申请中原告章翔凌的签字,经鉴定并非本人签字。还有第一页中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章是假的。还有第六次董事会的内容也是虚构的。还有被告说营业执照的丢失,这个营业执照一直在我手中,没有丢失。作为公司的章程变更,必须是全体董事提出。[ 审判长]:对于第一部分证据中,其他的证据还有意见吗?[ 原告]:没有。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于法定代表人签署才可以作为行政申请的材料。另外签字人是王军,是国家工商总局90号令第六条规定有原企业法人的文件和现法人的文件,还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文书。王军恰好是拟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第二份文件,行政机关审查的是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从我们审查的权限看,是符合法定规定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我们登记机关进行鉴定。关于补领营业执照的申请问题,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申请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方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审核,我们登记机关没有进行司法鉴证的义务。章程修整案的签署从原告提交的文件中看,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第68条规定,章程进行修改应是外方投资者。董事会决议从我们登记审查的角度看,这份决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审判长]:还有一个问题,在申请表中记载的时间是12月10日你们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是21日如何解释?[ 原告]:申请表中的时间是申请人自己写的,他们实际来申请登记时间是21日,我们行政许可要求当场作出,所以是21日。[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第一部分证据有何异议?[ 第三人]:没有。[11:01:35]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第二部分天天维通公司本次变更登记前的章程:天天维通公司章程修正案。[ 被告]: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审判长]:原告,对这部分证据发表意见。[ 原告]:对于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没有异议,其他的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被告]:是的。[11:02:12]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出示你庭前向法庭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如果出示的证据与已经进行质证的被告出示的证据内容一致,请明确说明,然后直接说明此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及内容;与前面质证意见一致的不需要重复。[11:02:39]
- [原告]:1、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章程;2、2004年向工商局提交的声明材料;3、2004年12月21日工商局变更注册的相关材料;4、虚假文件的“鉴定文件”。[11:03:0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此证据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需要重复。[ 被告]:对声明材料进行说明,原告确实是去年11月到我局递交了一份声明,包括一些材料,当时接待他的是我本人,接待时,对他反映的情况进行了了解,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依他这种申请来停止我们对某一公司的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这是一个即将发生的事实,还没有发生。申请人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们就要予以核准。所以当时给他答复,我们只能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注意,不能满足他的申请。所以从行政审批的考虑也是合理的。另外鉴定文件仅是一个申请表,并不是法定的登记申请材料中的一份。还有2005申请表下面有一个遗失声明,其中涉及财务章等。其中签字的真假仅仅是一个补领营业执照的文件,并不是我们核准申请所依据的文件。如是虚假的,也是一个很小的瑕疵.[ 审判长]:原告有无反驳意见?[ 原告]:我是2003年成为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严格按照企业章程产生的,必须是全体董事签字认可的。我们要求必须是全体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的问题,营业执照丢失问题,被告说营业执照丢失和法人代表变更没有关系是不对的,试问如果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变更呢?[ 审判长]: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对行政许可是否有影响?[ 被告]:没有法律规定对每个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鉴定的义务。实践中,我们也不可能对每一个申请进行鉴定。[11:03:42]
- [审判长]:第三人,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有无质辩意见。对此证据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需要重复。第三人:在公司上届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也是用这种方式产生的,章翔凌是认可的。对于闫兆春的签字,我们是委托中介进行申请补领的,据中介说已经通过电话和闫兆春进行沟通。[ 审判长]:原告,你们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对闫兆春的签字鉴定,是否有章翔凌签字的鉴定?[ 原告]:12月21日我没有签字。[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的证据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原告]:是的。[11:04:18]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出示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果出示的证据与已经进行质证的被告及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内容一致,请明确说明,然后直接说明此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及内容;与前面质证意见一致的不需要重复。[ 第三人]:1、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曼)股东会纪要及决议.2、声讯通董事会纪要及决议;3、董事会成员委派书,有投资者签字;4、律师见证函及翻译文本;5、声讯通公司股权证;6、天天维通公司章程。[11:04:49]
- [审判长]:原告,对第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需要重复。[ 原告]:我们要求看原件。[ 审判长]:准许。[ 原告]:(看证据)我们认为是第三人在近期捏造出来的虚假文件。对真实性都有异议,我认为是为了这次诉讼临时捏造的。公司的章程是不是合法有效的,我希望法院进行相关的核实。[ 审判长]: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需要重复。[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第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在办理行政申请登记时是否需要一并向被告进行了提交?[ 被告]:不需要。[11:05:19]
- [审判长]:证据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你向被告送交声明的目的是什么?[ 原告]:我们为了防止公司发生变更,就是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 审判长]:当时一并向被告提交的材料还有什么?[ 原告]:就是我们出示证据中的,还有我们在朝阳法院关于王军伪造其他股东签字案子一审判决书,我们已经提交了。[ 审判长]:被告,依照《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此条款,你局如何理解?[ 被告]:对这个声明我们收到后,根据登记法规定,这个声明不能作为我们停止其他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对于是否告知的问题,我们理解(沉默)。[11:05:53]
- [审判长]:你们如何理解?[ 被告]:在本案中我们确实没有通知章翔凌。因为我们认为从我们登记的角度看,他提交的材料已经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登记机关没有义务也不好作这种判断,是否他的申请就是不合法的。因为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果符合法定规定,我们没有理由对他的主观意志和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是民事案件问题,不是我们能够解决的问题。[ 审判长]:原告,你对声讯通公司的决议是否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或对其效力进行过确认?[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在大陆享有变更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权利的只有章翔凌。工商局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 审判长]:第三人有没有进一步的说明?[11:06:25]
- [第三人]:我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上一次法人变更登记中,章翔凌作为新的法人被董事会提出并登记,当时他是否进行了符合法定程序的变更登记。他当时的行为也不严密。[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在法庭审查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证据已经充分发表了质辩意见,本次庭审不再进行单独的法庭辩论。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应围绕庭审重点明确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或者就质证中未尽事宜发表综合性的陈述,与前面一致的意见不要重复。[11:06:57]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我们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由于合议庭需要对本案进行评议,今天不进行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于休庭后查阅庭审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申请补正的,经书记员同意可以另页补正。现在休庭。[11:07:28]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已经宣布休庭,这起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让我们共同关注着最后的结果。宣判结果我们会在《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新闻栏目中及时进行报道,敬请大家关注。[11:09:43]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在海淀法院的直播就到这里。由于网络原因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11:11:16]
- [主持人]:海淀法院行政庭马民鹏对我们的直播给予了大力帮助,在这里,向他们表示感谢!
感谢中国法院网!
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再见![11:12:57] - [中国法院网]: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