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联席会全景

会议主持人 佟淑

刑一庭庭长 高贺亮

直播现场

侯宏林发言

旁边那个龌龊的就是赵岩

刑一庭庭长高贺亮发言

刑一庭副庭长蒲延红发言

刑一庭法官闫海江发言

刑一庭法官王全莹发言

刑一庭法官马绍辉发言

刑一庭法官赵东发言

刑一庭法官高维洲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宏杰发言

房山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张凯发言

房山司法局副局长杨兆宇发言

房山公安分局法制处副处长左联合

北京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杨跃进

北京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卢晓楠

中国政法大学陆敏教授发言

这是专家简介,看能否放在图片说明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仁文

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发言

房山法院院长吉罗洪讲话
4月28日9:0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法官联席会议暨“缓刑适用标准”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法院网记者赵岩,我们又见面了!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收看我们的直播。
    [09:04:43]
  • [主持人]:
    今天我们直播的是房山区法院召开的一次关于“缓刑适用标准”的法官联席会。
    [09:06:23]
  • [主持人]:
    去年12月3日,我们在这里直播了房山法院法官联席会的成立仪式以及首届联席会的研讨内容,经常关注我们直播的网友可能还有印象。
    [09:07:30]
  • [主持人]:
    今天召开的会议,是该院举行的第三次联席会。据房山法院有关领导介绍,召开法官联席会议是为了增强法官之间的交流,通过法官之间的审判经验交流,以及法官与专家之间的专题研讨,从而统一裁判尺度,形成以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09:08:06]
  • [主持人]:
    从已经进行过的两次会议来看,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法官群体中产生较大的反响。
    [09:08:48]
  • [主持人]:
    今天要研讨的内容是关于缓刑适用标准的问题。缓刑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据初步统计,房山法院近年适用缓刑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在可预计的将来,缓刑还会被大量地适用。
    [09:09:30]
  • [主持人]:
    但是,对于缓刑的适用,法律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可操作性标准的缺位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司法尺度很难统一。因此,探索一个较为具体、明确的缓刑适用标准,从而规范缓刑的适用,统一司法尺度,不仅对于司法实践,而且对于立法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9:10:09]
  • [主持人]:
    今天会议的议程有四个部分,分别是主题发言、嘉宾评论、大会讨论和专家点评。
    [09:10:42]
  • [主持人]:
    参加这次联席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分别有:北京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卢晓楠,北京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杨跃进。
    [09:12:12]
  • [主持人]:
    专家有: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田宏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陆敏教授。
    [09:13:54]
  • [主持人]:
    参加会议的还有房山区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的领导。
    [09:15:28]
  • [主持人]:
    会议已经开始,主持人是房山法院法官联席会议的秘书长佟淑,让我们共同关注。
    [09:16:29]
  • [佟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法官,大家好,在这么美好的季节我们迎来了房山法院法官联席会议2005年第二次会议即缓刑适用研讨会的召开。
    [09:18:32]
  • [佟淑]:
    刚才介绍了光临我们这次会议的有关嘉宾和领导,下面开始这次会议的议程。首先请房山法院刑一庭庭长高贺亮宣读对关于缓刑适用的意见。
    [09:22:13]
  • [高贺亮]:
    下面我宣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联席会议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草案)。
    [09:23:00]
  • [高贺亮]:
    为了规范缓刑的适用,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刑事审判实践,特提出如下意见。
    [09:23:11]
  • [高贺亮]:
    第一条,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并参考其个人情况,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累犯、拒不认罪或者不具备缓刑考验条件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缓刑。如果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必需,不得适用缓刑。
    [09:23:42]
  • [高贺亮]:
    第二条,适用缓刑的标准。缓刑裁量情节包括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三类。在对犯罪人的各种缓刑适用裁量情节进行量化的基础上,以其缓刑适用综合分值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09:24:14]
  • [高贺亮]:
    第三条,缓刑适用标准的量化方法。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将其所具有的各缓刑裁量情节的分值与相应的权数分别相乘,即为各情节的缓刑适用分值;各情节的缓刑适用分值之和,即为该犯罪人的缓刑适用综合分值。
    [09:25:07]
  • [高贺亮]:
    第四条,缓刑适用的值域。缓刑适用的综合分值小于-20分的,不得适用缓刑;综合分值为-20至0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综合分值为0至20分的,可以适用缓刑;综合分值大于20分的,应当适用缓刑。
    [09:25:35]
  • [高贺亮]:
    第五条,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值为-20至0分但适用缓刑,或者综合分值为0至20分但不适用缓刑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如果综合分值小于-20分但需要适用缓刑的,或者综合分值大于20分但不适用缓刑的,应当报请核准。
    [09:26:03]
  • [佟淑]:
    下面由法官联席会议副秘书长侯宏林博士对适用缓刑的意见进行说明,他将从三个方面作出说明。
    [09:28:40]
  • [侯宏林]: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大家上午好!根据我院2005年的调研工作规划,缓刑的适用标准这一课题由刑一庭进行调研。缓刑适用标准是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吉罗洪院长对此非常重视,多次关心调研的进展情况。刑一庭在承接了这个调研课题后,一直积极进行调研,经过搜集资料、集中讨论、调查问卷、案例反证等大量的工作,终于形成《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草案)。下面,我受刑一庭高贺亮庭长的委托,对《意见》作如下说明。
    [09:30:22]
  • [侯宏林]:
    一、制定缓刑适用标准的必要性。(一)缓刑制度的优势、现状与发展趋势。
    [09:31:30]
  • [侯宏林]:
    缓刑是一种刑罚消灭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指对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犯罪人,根据实际情况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是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如果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实施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种被暂缓的特定刑罚在我国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其他国家还有的规定罚金刑(如日本、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台湾地区等)、附加刑(瑞士、意大利、法国等)亦可适用缓刑,但就其主体而言,缓刑是针对于短期自由刑的。
    [09:32:12]
  • [侯宏林]:
    就现代刑事政策观念而言,缓刑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或称为“两级化的刑事政策”是非常契合的。“轻轻重重”是一项世界范围内广泛被采纳的刑事政策。这项刑事政策的内容包括轻轻和重重两个方面: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轻的更轻,重的更重;人为地扩大差距,实现刑事处理的两级化。
    [09:32:54]
  • [侯宏林]:
    其出发点在于:(1)对严重犯罪需要严厉打击,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等,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刑罚资源;(2)但是,刑罚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稀缺性规律同样适用于刑事资源范畴,任何国家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无限度地在刑事惩罚方面投入无限多的资源。
    [09:34:51]
  • [侯宏林]:
    (3)而短期自由刑在消耗大量刑罚资源(据有关资料,我国每羁押一名犯人,一年的费用超过2万元)的同时,存在着大量显而易见的弊端,交叉感染、监狱烙印、不利于回归社会等这些问题,自从近代社会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专业法律人。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就是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把刑事资源从轻微犯罪那里节省出来,集中重点打击那些真正需要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轻轻的措施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而缓刑就是非监禁化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
    [09:35:53]
  • [侯宏林]:
    作为对短期自由刑的一种消灭制度,缓刑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以随时启动刑罚的实际执行威慑犯罪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这样就能在不实际耗费刑罚资源的情况下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正合于古语“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也”。另一方面,适用缓刑可以避免交叉感染、监狱烙印,更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的弊病。正基于此,缓刑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有着巨大的适用空间。
    [09:36:47]
  • [侯宏林]:
    在审判实践中,缓刑的适用比例越来越高。据统计,我院2002年审结刑事案件642件,涉案被告人920人,其中被适用缓刑的为254人,比例为27.61%;2003年审结刑事案件657件,涉案被告人928人,其中被适用缓刑的为325人,比例为35.02%;2004年审结刑事案件635件,涉案被告人973人,其中被适用缓刑的为351人,比例为36.07%。而且根据最高法院和市高院的文件精神,缓刑的适用比例还要适当加大。
    [09:37:53]
  • [侯宏林]:
    (二)缓刑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隐患。缓刑作用的发挥也不是无限制的。一方面,缓刑的适用与传统的报应观念相冲突。虽然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消灭的只是刑罚,而不是犯罪的认定,但这种对前科的保留制度并不能消除许多人所持有的“适用缓刑也就等于不处罚,不处罚了也就等于没犯罪一样”这样的观念。这必然会触及传统的“因果报应”、“有罪必罚”的观念。
    [09:38:19]
  • [侯宏林]:
    另一方面,缓刑制度如果适用不当,社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如果对不应当适用缓刑的人适用了缓刑,那么非但达不到缓刑所追求的节省资源、利益社会的目的,反而会无端浪费审判前程序国家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所投入的巨大资源,并可能会“放虎归山”,进而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如果对应当适用缓刑的人不适用缓刑,则会造成国家法制的不统一,难以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难以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09:38:43]
  • [侯宏林]:
    在这些理论上局限性存在的同时,由于现实的原因,缓刑制度还存在更大的隐患:由于法律对缓刑的适用并未规定具体、明确的标准,这种可操作性标准的缺位导致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司法尺度很难统一。一方面是缓刑适用比例的逐年提高,另一方面是缓刑适用标准的严重缺位。这种情况极大地困扰着刑事审判实践,也影响了司法公众和司法效率的实现。
    [09:39:29]
  • [侯宏林]:
    (三)兴利除弊的重要措施:明确缓刑的适用标准。我院从2003年被确定为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对于与社区矫正密切相关的缓刑制度,则缺乏深入的研究。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缓刑制度的优势,同时避免其可能的弊端,我们必须对缓刑的适用进行规范。为此,明确缓刑的适用标准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09:39:49]
  • [侯宏林]:
    量刑规范化的工作,一直有人在做,但力度还比较小。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学家关注的是定罪问题,犯罪人关注的则是如何量刑。其实,不只是犯罪人,关注如何量刑的至少还有法官,因为这同样是需要法官运用良心和理性做出判断的重要工作。同时,法官站在审判实践的第一线,对量刑的规范化问题有更深切的体会和更深刻的思考。因此,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探讨量刑的规范化,法官责无旁贷。
    [09:40:55]
  • [侯宏林]:
    虽然探索缓刑的适用标准只是量刑规范化的一部分内容,对这样的一个内容投入资源进行研讨似乎有小题大做之嫌,但是,我们认为,刑事审判无小事,缓刑的适用标准关乎许多犯罪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刑事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我们希望能通过对缓刑适用标准的研讨,开启量刑规范化的科学之门。
    [09:41:17]
  • [侯宏林]:
    二、制定缓刑适用标准的方法。(一)各种观点评述。
    [09:42:09]
  • [侯宏林]:
    1、倾向意见模式,具体又有两种方式:
    (1)要素列举式。列举一些情节,说明存在该情节对适用缓刑的倾向性意义。如有学者在“下列情节应当成为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列举值得宽宥的犯罪动机和原因、过失犯罪、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等;“对于过失犯,只要没有特殊情节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较深(如交通肇事后逃逸),一般应当考虑适用缓刑。”有学者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犯罪情节”下列举犯罪动机强度大小与卑劣与否、罪过的个数或行为的个数等。
    [09:42:40]
  • [侯宏林]:
    (2)分类式:对各种具有倾向性的情节进行分类。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当将适用缓刑的情况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应当适用缓刑”,主要包括过失犯罪、胁从犯、防卫过当等;第二种是“可以缓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第三种是“明确规定不予缓刑”,主要包括累犯、惯犯、主犯、教唆犯等。
    [09:43:40]
  • [侯宏林]:
    有学者提出“抓两头、促中间”的方法,在“明示倡导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下列举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偶犯的等,在“明示禁止或需要限制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下列举性质严重的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及贩毒、贩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等。
    [09:44:14]
  • [侯宏林]:
    2、量化模式:对各种情节进行量化,以综合得分决定是否适用缓刑。针对倾向意见模式的标准相对笼统问题,有学者提倡量化模式,认为可以在缓刑适用各裁量因素之下,设置各种选项及相应的得分;至于每一项应相当于多少分,则应当在全面、综合考察各项因素对适用缓刑的影响的基础上,再加以确定。
    [09:44:31]
  • [侯宏林]:
    事实上,量化一直是努力的方向。2003年3月,江苏省姜堰市法院正式试行《量刑规范指导意见》;2004年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出台《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同年5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量刑指导规则》。山东淄博的做法被称为“电脑量刑”,江苏高院的《量刑指导规则》则是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文件。这些都是法院系统为实现量刑规范化所进行的非常有价值的探索。
    [09:45:41]
  • [侯宏林]:
    (二)方法论的思考。比较前述关于确定缓刑适用标准的两种方法,我们认为,倾向意见模式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量化模式能够对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的状况作全面的、准确的界定,因此,是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
    [09:47:03]
  • [侯宏林]:
    对于量化模式,一直有人持怀疑态度。例如,有人坚持霍姆斯的话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进而否定量刑的量化方法。但是,量化并非就是要取消经验,而是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将法官的经验进行提炼、升华,是对个体经验的超越。量化的方向,只要辅之以科学的方法和扎实的工作,应当就是科学的方向。
    [09:48:10]
  • [侯宏林]: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缓刑适用标准的确定,可以运用量化方法。同时,我们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如经验判断方法、调查问卷方法等,并借助现代科学手段,运用加权数学工具,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科学地量化。
    [09:48:26]
  • [侯宏林]:
    三、关于制定缓刑适用量化标准的说明。(一)量化方法的说明。经验判断与数据分析相结合:根据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需要调查的事项;根据问卷调查,确定各事项的具体数据。
    [09:49:03]
  • [侯宏林]:
    (二)问卷调查的过程。1、调查问卷的设计。(1)调查的基本思路:通过确定各缓刑裁量情节在缓刑适用中的比重(权数)和比值(分值),计算各情节的缓刑适用分值。
    [09:49:41]
  • [侯宏林]:
    (2)调查的内容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明确公众对各情节在决定是否缓刑适用时受重视的程度,具体列了三类二十一种缓刑裁量情节,通过调查确定各情节的缓刑适用权数(用比例表示)。例如,同样是缓刑的裁量情节,大家对犯罪行为是否防卫过当与对犯罪人是否有犯罪前科的关注程度就不一样,同样,这两种情节在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所占的比重也明显不同。确定权数,就是要确定各类缓刑裁量情节在缓刑裁量体系中的地位和比重。
    [09:50:07]
  • [侯宏林]:
    具体方法是:首先,在每一项可能被关注的情节后列ABCDE五个选项,A表示完全不考虑,B表示一般不考虑,C表示无所谓,考虑不考虑都行,D表示一般要考虑,E则表示应当考虑。其次,对各重视程度选项计分,ABCDE分别为-2、-1、0、1、2分。再次,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所有问卷中各情节的得分,21种情节的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每一情节得分除以总得分,即为该情节的比例,由此得出21种情节各自的权数。
    [09:50:36]
  • [侯宏林]:
    第四,根据系统论知识和审判经验,需要对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三类情节各自内部的情节分别作一体化的处理,从而得出三大类情节各自的权数,为此,在计算出21种情节各自的权数的基础上,在三大类情节内部,将各自所包含的情节权数进行分别平均,即为各类情节的比例;将三个比例值相加,再用每一比例值处以总比例值,即得出三类情节各自的缓刑适用权数。
    [09:51:13]
  • [侯宏林]:
    第二层次:确定各种倾向性情形在缓刑适用时的比重,以分值表示,具体列了51种倾向性情形,通过调查确定各情形的分值(用正负分值表示)。
    [09:51:25]
  • [侯宏林]:
    具体方法是:首先,将51种倾向性情形分为两部分:38种倾向于适用缓刑的情形与13种倾向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其次,确定各情形的积分方法,如果认为存在该情形时倾向于适用(或者倾向于不适用)缓刑,就选择该情形(在该情形序号上打勾),如果还认为哪一种情形是加倍倾向于适用(或者倾向于不适用)缓刑的因素,则在该情节后的括号内注明倍数(如1.5、2或者3等)。
    [09:51:42]
  • [侯宏林]:
    再次,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各情形的得分,51种情形的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每一情形得分除以总得分,即为该情形的比例,此比例即为各情形的分值的绝对值,其中,倾向于适用缓刑的情形分值为正分,倾向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分值为负分。
    [09:52:02]
  • [侯宏林]:
    (3)计算的方法:对于犯罪人所具有的缓刑适用情节,首先将各具体缓刑裁量情节的分值与相应的权数相乘,即为该情节的缓刑适用分值;各情节的缓刑适用分值之和,即为该犯罪人的缓刑适用综合分值。
    [09:52:17]
  • [侯宏林]:
    2、问卷调查的实施。本此调查在政法机关范围内进行,共回收有效问卷71份。此71份问卷分两类:(1)专业人员(刑事法官)类,计8份,调查对象是8名刑事审判法官;(2)非专业人员(公众)类,计63份,调查对象是我院的其他审判人员、房山公安分局、房山检察院及房山司法局的部分工作人员。
    [09:52:52]
  • [侯宏林]:
    3、问卷的结果统计。在对71份问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根据相关意见对一些重复评价的情形进行了合并,同时对一些分值畸低的项目分值进行了合理化调整。然后把刑事法官类和公众类两类对象的问卷统计结果按1:1的比例进行加权,得出前述情节权数与各情形分值两个系列的数据。具体说明如下:
    [09:53:56]
  • [侯宏林]:
    (1)计算三类情节各自的权数。首先,对各重视程度选项计分,ABCDE分别为-2、-1、0、1、2分。其次,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所有问卷中各情节的得分,21种情节的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每一情节得分除以总得分,即为该情节的比例,由此得出21种情节各自的权数。
    [09:54:43]
  • [侯宏林]:
    第三,根据系统论知识和审判经验,需要对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三类情节各自内部的情节分别作一体化的处理,从而得出三大类情节各自的权数,为此,在计算出21种情节各自的权数的基础上,在三大类情节内部,将各自所包含的情节权数进行分别平均,即为各类情节的比例;将三个比例值相加,再用每一比例值处以总比例值,即得出三类情节各自的缓刑适用权数。
    [09:54:57]
  • [侯宏林]:
    (2)计算各倾向性情形的分值。具体是,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各情形的得分,51种情形的得分之和极为总得分,每一情形得分除以总得分,即为该情形的比例,此比例即为各情形的分值的绝对值,其中,倾向于适用缓刑的情形分值为正分,倾向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分值为负分。
    [09:55:32]
  • [侯宏林]:
    (3)对刑事法官类问卷与公众类问卷进行对等加权。刑事法官类问卷和公众类问卷的内容和计算方式都是完全相同的,之所以将两类问卷分别统计并对等加权,主要是考虑到:其一,刑事法官的视角与公众的视角不完全相同;其二,刑事法官是刑事审判实践的实际操作者,长期居中裁判,比公众更贴近刑事审判实践,对刑事案件有更深刻的认识,有更大的发言权;
    [09:56:40]
  • [侯宏林]:
    其三,为了裁判结果能获得公正更广泛的认同,应当兼顾公众的观点,法官的裁判虽然不能被公众观点所左右,但不能无视公众的观点。综合各方因素,将两类观点对等加权是适当的。
    [09:57:42]
  • [侯宏林]:
    第一项,“预备犯”的比例分为3.07分,比照“中止犯”得分上调0.5分,调整为3.72分,经加权后为1.71分
    [09:58:52]
  • [侯宏林]:
    第二项,“积极缴纳全部罚金”的比例分为2.73分,比照“完全退赃、赔偿”得分上调0.57分,调整为3.3分,经加权后为1.25分
    [09:59:06]
  • [侯宏林]:
    第三项,“被害人要求严惩”的比例分-2,比照“被害人完全谅解”得分下调-1.33分,调整为-3.33分,经加权后为-1.27分
    [09:59:21]
  • [侯宏林]:
    (四)实例反证。运用以上调查问卷所得的数据,我们对近年来我院判处的一些案件和一些典型情形进行分值核算,以用实例来证实数据的可靠性并求得适用缓刑的值域。
    [10:01:09]
  • [侯宏林]:
    通过核算,我们发现,一般情况下,综合分值超过20分的,都是应当适用缓刑的;综合分值小于-20分的,都是不应当适用缓刑的;综合分值在-20至0之间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的犯罪人适用缓刑也是适当的;综合分值在0至20分之间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对犯罪人适用缓刑。
    [10:03:50]
  • [侯宏林]:
    (六)值域的确定。基于以上调查、分析和论证,我们对缓刑适用的值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初步认为,可以将缓刑适用值域确定如下:
    [10:07:23]
  • [侯宏林]:
    一般情况下,缓刑适用的综合分值小于-20分的,不得适用缓刑;综合分值为-20至0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综合分值为0至20分的,可以适用缓刑;综合分值大于20分的,应当适用缓刑。
    [10:07:33]
  • [侯宏林]:
    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综合分值为-20至0分,但需要适用缓刑,或者综合分值为0至20分,但应当不适用缓刑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如果综合分值小于-20分,但需要适用缓刑的,或者综合分值大于20分,但不适用缓刑的,则应当报请核准。
    [10:08:02]
  • [侯宏林]: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时间仓促,考虑不周,这个量化标准还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虽然求得了一些数据,得出了一些结论,但是,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并不是这些数据、结论,而是对方法的探讨。希望大家在讨论本《意见》具体内容的同时,能对本《意见》所运用的方法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意见。如果大家认为这种加权分析的量化方法是可行的,我们愿意在这方面继续努力,进行更深入的工作。
    [10:08:23]
  • [侯宏林]:
    以上是对《意见》的说明,请各位评议。
    [10:08:39]
  • [佟淑]:
    感谢侯宏林法官对缓刑适用作出的说明,下面是自由发言阶段。今天参加我们会议的有我们高、中院的法官,还有有关专家,大家可能有独到的见解,我们特别希望在今天的会议上听到大家在这方面独到的研究,特别渴望先听为快,希望大家今天在会议上把自己的研究告知给大家。下面就请在座的各位专家就我院缓刑适用的意见、侯宏林做的说明和自己的见解发表自己的看法。
    [10:13:32]
  • [高贺亮]:
    刚才侯宏林讲的缓刑适用标准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讲了一下,当初我们研究的时候也对审判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考虑,我们的几位刑事法官结合他们审判案件的实例,对这个草案是否可行提出了他们的意见,一会儿会向大家说明。
    [10:15:13]
  • [高贺亮]:
    下面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减少国家经济支出,是缓刑价值的体现
    [10:17:58]
  • [高贺亮]:
    我们基层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属于轻型犯罪,而且面对的主要是农村的多发型犯罪,诸如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盗窃、伤害、抢劫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农村因邻里纠纷诱发的伤害案件占有一定数量。
    [10:18:28]
  • [高贺亮]:
    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在未成年犯罪以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中,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情节。适用缓刑处罚得当,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10:19:07]
  • [高贺亮]: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一些旧有矛盾持续积累,一些新生矛盾不断出现,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劳动就业等方面矛盾诱发的犯罪有所显现,如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我们此次研究所考虑原因之一。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作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也是对缓刑适用效果的检验。
    [10:19:38]
  • [高贺亮]:
    我们探索制定缓刑适用量化标准,还考虑到当前,实践中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办案经验等差异,对适用缓刑存在不同意见,诸如将犯罪人有无较好的改造环境作为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一个依据;对非累犯、惯犯的再犯不适用缓刑,只对初犯、偶犯才适用缓刑,等等。
    [10:20:18]
  • [高贺亮]:
    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我们探索缓刑适用量化标准,以期达到使缓刑适用更加科学,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而且,对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提供借鉴,为社区矫正打下较好基础。量化方法虽经调查、分析和论证,但是不是科学,是否完全符合国情和社会状况,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些具体情节还需要细化,还有待于实践检验。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就此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0:20:36]
  • [蒲延红]:
    我是刑一庭的副庭长蒲延红,在刑事司法中,法官的裁判无疑是衡量司法合理性的重要做法。
    [10:25:27]
  • [蒲延红]:
    法学作为一门治世之学,对任何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既要考虑学术的价值,也要能够解决现实的问题。
    [10:29:22]
  • [蒲延红]:
    从而使审判尽可能合乎正义原则,法官裁判首先受制的因素无疑是法律规则或者说规则。人类需要规则,所有发达的社会都需要规则,为了制欲求安,人类设计了各种规则,通过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与对违规者的制裁,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整理规范定型实现社会的有序性。
    [10:31:19]
  • [蒲延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裁判在于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权利义务不过是被翻译了的人性,对人性的合理性、适度性的把握的尺度只能是规则,规则是普遍人性的理性的产物。
    [10:32:04]
  • [蒲延红]:
    对法官而言服从规则,依据规则裁判是对人性的尊重。法官作为处置社会纷争,调整各种利益的职业群体,其裁判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对人性的必要的尊重与合理的抑制。因此法官依靠规则,能够弥补其在认识中把握事物上的不足。
    [10:34:56]
  • [蒲延红]:
    刑法第72条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影响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10:35:55]
  • [蒲延红]:
    由于这中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使其在实践操作以来问题颇多,不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法官的裁决下会有不同的结果,被害方在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时候会对法官进行无理纠缠,不利于法官的自我保护。
    [10:36:33]
  • [蒲延红]:
    制定缓刑的意见迫在眉睫,我认为有如下好处,比如节约国家的开支,避免交叉感染等等,
    [10:37:11]
  • [蒲延红]:
    我有以下看法:他是法官自我保护的手段,不论其裁判的技艺如何精妙,其裁决的结果总是一方败诉另一方胜诉,这种结果极易引起对法官的非议、责难、甚至攻击,总能引起矛盾的激化,
    [10:39:23]
  • [蒲延红]:
    他是公正和合理的这种情形我认为有的时候不可避免,所以从现在这个司法权比较弱小的情况来说,法官自身防范与抵御攻击的手段不足,现实中聪明的法官都坚持我们的决定,都是法律迫使的。因此不应向输家或者任何其他对结果不满的人谴责。
    [10:41:35]
  • [蒲延红]:
    以此对裁判结果不满的人会觉得他们不过是依法行事,从而转移或减轻对法官的不满和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对风险的抵御和化解的能力,防止或尽可能减轻职业风险给法官个人带来的危害。因此该意见不仅不是令人讨厌的限制,相反是法官自我心灵保护,自我精神关怀的手段。
    [10:42:52]
  • [王全莹]:
    我是刑庭审判员王全莹。为了验证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中分值的可行性,我随机抽取了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间我所判缓刑的伤害案件中的10件,经过对照这个意见中的情节分值,最低分值0.6分,最高分值32.1分,平均分值13.74分,在所抽取的10件案件当中,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无一件上诉。
    [10:44:42]
  • [王全莹]:
    分值最高32.1分的是一起轻伤害,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人12.6分,已全部赔偿12.4分,被害人一般谅解7.1分,按这个意见,综合分值大于20分,应当适用缓刑。最低分值0.6分的是一起重伤害案,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按这个意见属严重犯罪,应为-24.5分,但该案还具有全部赔偿情节12.4分,被害人完全谅解12.7分,总分0.6分,按这个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10:44:53]
  • [王全莹]:
    我的建议是:刑法规定的自首、立功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分值应适当加大。自首现在为13.7分,加大到20分,重大立功加大到20分,一般立功加大到15分,这样更有利于缓刑的适用。以上是我的体会和意见。
    [10:46:02]
  • [马绍辉]:
    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是房山法院刑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我叫马绍辉。下面我想结合我院2004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些情况,就未成年犯罪人缓刑的适用,谈几点自己粗浅的想法。
    [10:46:48]
  • [马绍辉]:
    2004年我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9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30人,其中对53件案件中的80名未成年犯罪人宣告了缓刑,占科刑人数的61。5%。我们对80名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的各裁量情节进行了统计,并套入“附件一”中,进行了分数计算,发现这些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最高得分是59。1分,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均不满16岁,均为从犯、均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完全谅解的四名被告人。
    [10:47:22]
  • [马绍辉]:
    最低分是16。6分,有10几件这样的案件,它们是盗窃、伤害、寻衅滋事这三类案件中危害后果不大的这部分案件,被告人只有未成年人一个加分情节的这种情况。在这80人中分值集中在20―30分之间的为多,共有36人,占未成年人宣告缓刑人数的45%,从我们去年一年宣告的80名未成年人缓刑罪犯的分值中,找不到负分;后来我们把处于边缘状态(指对未成年人罪犯宣告刑为三年、二年六个月、二年自由刑的这部分案件)的各裁量情节进行了统计,并套入“附件一”中,进行了分数计算,发现这部分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罪犯如果严格执行“草案”第四条的话,应该还有一部分是可以宣告缓刑的。
    [10:47:58]
  • [马绍辉]:
    对此我与我庭其它办案组的法官就此种情况进行过交流,他们的统计结果与我的统计结果基本是一致的,这种统计结果说明,“草案”中提到的实施意见是比较宽泛的,并且符合当前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并与实践是基本吻合的,而且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
    [10:49:45]
  • [马绍辉]:
    量刑的规范化,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这次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的“适用缓刑的意见草案”,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个人认为这对我院刑事案件审判中缓刑适用的规范,及在今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10:49:50]
  • [马绍辉]:
    但是,“草案”中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它的探索才刚刚开始,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反复的进行完善,需要来自方方面面的声音和拷问。下面我想就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谈两点个人的想法。
    [10:50:19]
  • [马绍辉]:
    1、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宣告缓刑的裁量情节中,我认为是否可以在“附件一”的裁量情节中加入以下四项内容(1)犯罪人是否在校生(2)家庭是否有监护能力。(3)社会帮教措施是否能够落实。(4)犯罪人是否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等情节包括进去。这些情节在实践办案当中法官是考虑的,在未成年犯罪人缓刑的执行过程当中以及未成年犯罪人再犯防范上也是很重要的。
    [10:50:39]
  • [马绍辉]:
    2、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一些想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扩大缓刑的适用是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必须宣告缓刑。有的地区将这一标准提高为三年,我国的一些学者将这种做法称为强制缓刑制度。现在,我国也有许多学者主张放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的适用条件,但是,对于如何放宽缓刑适用条件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学者主张采取第一种做法,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宽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的学者主张“对于被判处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将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规定为原判刑期以上7年以下。
    [10:51:28]
  • [马绍辉]:
    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总的来说,缓刑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改造的罪犯。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则不宜适用缓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法官在量刑时已依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予以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已经是相当严重的案件。
    [10:52:14]
  • [马绍辉]:
    对于这样一些罪行严重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未必能达到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会导致刑罚失之过宽,丧失必要的严厉性。另外当前缓刑的监督机关尚不完善,各种配套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还是应该设立相对严格的缓刑适用条件,以避免轻纵罪犯。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某一地区缓刑监督机制合理有效,能够起到教育、监督犯罪人的作用,司法机关就应采用较为宽缓的缓刑适用条件,扩大缓刑的适用。
    [10:52:38]
  • [马绍辉]:
    北京地区从2003年开始进行了缓刑监督由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负责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效。我这里有两组数据,可以让大家感受一下这种明显的变化。据统计,从1992年至2000年4月,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判处29。2万人,其中判处缓刑的只有6万人,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20。5%,这一比例显然是比较低的。而我在上文中提到的我院2004年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占当年未成年人科刑总数的61。5%。
    [10:53:04]
  • [马绍辉]:
    虽然这两组数字并不具有绝对的可比性,但它可以让我们窥见其一斑。以上是我个人的几点粗浅看法,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有许多不足之处,望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10:53:17]
  • [闫海江]:
    我叫闫海江,随着社会的进步,社区矫正的实施,缓刑的适用越来越在司法实践中被加大。目前,缓刑的适用缺乏一定的规范,随意性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判处缓刑的有一个大致统一的尺度。但本草案我个人认为,不是很具体,比如附件-裁量情节是否全部量化模式,是否科学,还需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加以探索,
    [10:54:59]
  • [闫海江]:
    比如悔罪态度,自首是否应再分出档次确认分值,因为在审判实践中,自首有很多种情形,有的自首司法机关通缉后走投无路自首,有的是潜逃数年后,良心发现去自首等等。对于各种情形是否都统一适用自首分值值得推敲。
    [10:55:30]
  • [闫海江]:
    另外,附件一涉及的情节还没有涵盖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某些情节,交通肇事案件情节非常多,比如责任认定,有的犯罪人是负事故全部责任,有的犯罪人是负事故主要责任,有的犯罪人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再有肇事后,犯罪人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抢救,没来得及报案,后由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认定犯罪人有自首情节,这些情节分值均没有确定。再比如死者系亲属的单方重大交通事故,与重大双方交通事故,分值是否适用于同一标准。
    [10:56:15]
  • [闫海江]:
    例如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驶车辆,造成其子及公婆当场死亡,系单方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属情节恶劣,应在3年以上量刑。是附件一的严重犯罪,假如单纯适用同一分值,本案被告人如何量刑。通过对2004年、2005年判处的交通肇事判处缓刑及部分实刑的案件看,通过加权后的分值,进行计算是否适用缓刑,绝大部分都可以或应当判处缓刑,与实际结果有一定差别,是什么因素造成的,有待于进一步司法实践。
    [10:56:52]
  • [闫海江]:
    总之,规范缓刑的适用,统一司法尺度标准,能够增加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使刑法的基本原则从中得以充分体现。谢谢大家!
    [10:57:14]
  • [赵东]:
    大家好,我是刑一庭的法官赵东,在这份《缓刑适用草案》制定过程中,我也参与了部分意见,《草案》基本定稿后,我与庭里的同志就《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讨论,今天看来,这份《草案》确实还不很完善。下面,我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10:57:49]
  • [赵东]:
    首先,我觉得本《草案》制定目的或称指导思想有一点不足之处。
    [10:58:02]
  • [赵东]:
    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些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这是耶林(德国法学家)的话,我记得不是十分准确,不过基本是这个意思。我们的这份《草案》虽然只是个“意见”,但我认为道理是相同的,也肯定源于我们“一定的实际的动机”我一直认为在制定一项规则之前,周全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目的的缺失必然直接导致规则本身的缺失。虽然缓刑的性质现在还存在争议,但我想这一制度应该与刑罚一样,都是犯罪控制和预防的一种手段。
    [10:58:40]
  • [赵东]:
    我注意到本《草案》的制定目的中提到了“公正”和“效率”,我也知道侯法官认为“效率”与“效益”同义,效率本身就包含“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在内,虽与侯法官的观点不同,对此我还是能够理解的。
    [11:00:38]
  • [赵东]:
    但对于其他人来说,我想并不都是这样理解的。缓刑本身是一种功利性很强的制度,不仅包括一般人理解意义上的“效率”,其功利性更为重要的体现就应是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没有这一功利目的,缓刑的其他目的就根本没有意义,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本《草案》,我建议在制定“意见”的目的中加入“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内容。
    [11:01:05]
  • [赵东]:
    其次,我想对《草案》第一条(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第二款(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况)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我注意到在第二款中有“不具备缓刑考验环境” 的内容,我认为这一规定不能绝对化。
    [11:01:26]
  • [赵东]:
    据有关报道,北京现在人口中,每四到五个人中就有一名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我院刑庭审判的犯罪人中,外来务工人员大概占50%左右,这些人一般被认为“不具备缓刑考验环境”。他们所犯罪行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严重犯罪,不应适用缓刑的犯罪,第二类属于根据《草案》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犯罪。
    [11:01:54]
  • [赵东]:
    但受“不具备缓刑考验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限制,法官们一般对他们不适用缓刑,我个人认为,这一规定多多少少与平等原则有些矛盾。我这样讲并不是想否定这一规定,只是想说这一规定不能绝对化。因为在第二类的犯罪中,有些犯罪人,根据案情和了解的其它个人情况,你根本上就不会认为他会再次犯罪。犯罪学的研究也表明,绝大多数犯罪均为6%的犯罪人所为,对于大多数犯罪人,一生一次犯罪足矣。
    [11:02:18]
  • [赵东]:
    我本人就处理过几个这样犯罪人,限于这一规定(当然还有其它因素),我没有对他们适用缓刑,而是判处了拘役。但为了尽量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在宣判后我均对他们进行教育,告诫他们不要在看守所内沾染其它不良习气,但我仍感到有些遗憾。由于一直对缓刑十分关注,这几个案件我现在还记得很清楚。
    [11:02:40]
  • [赵东]:
    我记得日本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即在初次刑罚宣告的场合,在缓刑期间内,可以交付保护观察;在再次犯罪的场合,在缓刑期间内,应当交付保护观察。虽然有的学者对这一条的规定有不同意见,认为凡处缓刑者均应付保护观察。
    [11:03:04]
  • [赵东]:
    但我认为日本刑法的这一规定值得我们在审判中予以借鉴。即对于认为不会再次犯罪的犯罪人,应当认为没有进行缓刑考验的必要,为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应当对这部分人适用缓刑。
    [11:03:17]
  • [赵东]:
    第三、尽管对于刑罚的裁量能否量化有不同意见,我还是十分赞同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量化的。赞同的理由说起来我认为这些自私。在我处理的案件中尽管适用缓刑不是很多,但每每必权衡各种因素和条件,斟酌许久,唯恐有所疏漏和偏颇,个别情况下或有心智不能承受之感。
    [11:03:42]
  • [赵东]:
    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量化我认为一方面能够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确实也减轻了法官心智上的负担,所以我赞同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量化。
    [11:03:58]
  • [赵东]:
    如何对缓刑适用的标准进行科学的量化,我想我并没有资格谈这个问题,但在这个《草案》制定后,我用自己所审过的案件对照《草案》中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对比,应该说,与我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所做出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昨天在法庭上一名被告人曾引用过这名话,今天我再引用一回。所以,我认为《草案》对缓刑的量化方法是可行的。
    [11:04:22]
  • [赵东]:
    前面我谈了我个人认为的〈草案〉两个方面的不足,我还要说在情节的细化方面,〈草案〉还是有些欠缺。在制定〈草案〉的反证阶段,我负责用实践中判处缓刑较多的盗窃案件进行反证,发现没有被判处缓刑的情形基本有两大类,一类是虽然盗窃财物的价值较小,有些甚至刚达起刑点,但多次盗窃的,法官一般也不考虑缓刑。
    [11:05:15]
  • [赵东]:
    另一类是有前科的,法官一般也不考虑缓刑。在〈草案〉前科这一项方面,没有说明两次或两次以上前科如何计算,我想这也是一点不足。以上不知说的对不对,有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原谅。
    [11:05:41]
  • [高维洲]:
    我叫高维洲,我觉得任何一门学科能够用数学的方法进行表达的时候证明他是非常完善、成熟的。我们今天做的缓刑适用的意见就是为了使我国的缓刑制度,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更客观更公正更科学。
    [11:12:35]
  • [高维洲]:
    我现在提一个原来想说没说的问题,咱们考虑的更多的是考虑缓刑不缓刑的工作比较大,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刑的比较少。我觉得应该结合起来思考。我还有一个建议,这个意见既然是草案证明他很不完善,还要大家多说,多研究,尽可能让他科学了以后再实行,现在别实行,实行中我的意思是参照,参照着实行,我认为需要经过相当的司法实践才能适用。另外草案中说的都是一些数据,田宏杰不但是法律专家还是数学专家,我想请她解释一下什么是全数。
    [11:12:45]
  • [田宏杰]:
    既然说到这儿我就简单地谈一下,首先关于缓刑的量刑一个规范化的问题,因为刚才侯宏林已经说了全国已经有三家法院走在前面了,实际上除了这三家还有一家是济南的法院,他们搞过一个关于量刑规范化的试验。
    [11:14:27]
  • [田宏杰]:
    这个试验以失败而告终,根据他们量刑规范化的标准,电脑量刑的结果和法官的经验的差距相差是三分之一甚至高达一半以上。所以这个也在学界引起一个争议。关于量刑规范化反对的学者占多数,我认为储槐植老师在这方面是权威大家应该向他请教。
    [11:15:34]
  • [田宏杰]:
    法官量刑应该是依法计算,法官的计算和电脑的计算没有本质的区别,电脑的量刑计算的规范化可以加快、缩短法官计算的过程,从这个方面讲,从过程讲就节省了时间和资源,
    [11:17:05]
  • [田宏杰]:
    从这个方面讲我认为房山区法院搞的缓刑的草案的想法我认为是一个可行的尝试,从量刑的规范化讲是规范在我们目前量刑规范化的标准,输入电脑中的标准有很大的问题,而不是量刑规范化本身有问题,而是标准不科学,这个标准怎么科学,从房山区法院的意见看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在以下四个方面有不足。
    [11:19:38]
  • [田宏杰]:
    第一是第一条关于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除了刚才那位法官所提到的对第一条的第二款对于不具有缓刑考验的犯罪分子进行缓刑,其中包括局部认罪。在1955年联合国大会、1966年联合国大会,1990年的联合国大会上,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刑法体系发展的演变,必然进入第四个阶段,就是进入非渐进性的语言以及联合国的宣言已经在这些国家变为现实,在欧美国家已经适用了非渐进性的适用,最重要的类型就是缓刑是主要的非渐进性,也就是我们国家现在大力推行的社区矫正,这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国家正在和他接轨做准备。
    [11:22:09]
  • [田宏杰]:
    既然是在缓刑这么一个倾向性的发展潮流下,对缓刑的适用应该是本着尽可能扩大而不是尽可能地限制,而不是在法律之外人为地附加限制的条件。如对拒不认罪的犯罪人,咱们法院的想法就是考虑到他的人身危险性大,不倾向于适用缓刑,在刑法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了更严格的条件。
    [11:27:06]
  • [田宏杰]:
    第三,就是关于刚才法官说的权数。关于加权模式对缓刑适用的规范化,我认为这种做法可以肯定。但是从我们加权的分布来看,专业人士和我们的社会普通公众之间完全采取50%的分布,计算权数的依据不科学。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老百姓不会考虑缓刑的适用,让罪犯回归社会的优势。比如法国废除死刑在当时全国作了全民公决,经过公决88.89%的百姓反对废除死刑,但最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推动下仍废除了死刑。废除后不但没有导致犯罪的上升,也没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在我国应该加强对百姓的引导,我认为在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的比例考虑上应该加以修整。
    [11:32:45]
  • [田宏杰]:
    第四,关于缓刑的附件一中,我觉得犯罪人个人情况有犯罪前科一项。犯罪前科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区分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还有需要抚养的人也纳入我们是否应该适用缓刑的考虑中。咱们法院可能认为因为他有需要抚养的人,让他在社会上服刑可以避免新的矛盾产生。但我认为,这样的人在社会上服刑可以加快其再次犯罪。他在社会上就业比较困难,再加上有需要抚养的人,家庭生活没有着落,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我觉得有需要抚养的人作为考虑的情节是否把他改成家庭状况。除此之外我建议在犯罪的个人情况上增加犯罪人人格的调查。
    [11:35:57]
  • [田宏杰]:
    从数据上来说这种数学模型的建立排除了人为的因素,提高了科学性,但是他是有误差的,误差一般是在5%左右波动。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差,根据这样一个加权和最后计算的结果应该考虑附加一个比值,这个比值就是本着扩大缓刑适用的态度,比如算出来是16分,16分乘上1+5%避免这个误差。
    [11:37:09]
  • [张凯]:
    我是房山区检察院公诉处的张凯。从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法院适用缓刑逐年上升,有些缓刑我认为范围是扩大的。首先我认为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很好,关于缓刑的适用应该注重依法和稳定,缓刑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这种应该让它趋于完善之后再制定。
    [11:38:39]
  • [张凯]:
    第二,对缓刑的研究应该给与深入的研究,从刑法的理论中缓刑的规定相当原则性,这种主观的自由裁量扩大,我认为如果加入量化标准更便于操作。对分制的标准我认为其中的问题应该研究一下。比如罚金的问题,这里面把不缴纳罚金的人排除在外,缴纳部分罚金和全部罚金的分值也不同。没有考虑其履行的能力。再一个是未成年人的问题,在16到18这里面的区别应该是值得研究和讨论。
    [11:41:28]
  • [张凯]:
    对未成年人罚金的问题,罚金是他的父母缴纳的,这也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说他的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罚金就导致判处实刑也不合理。此外,外地人由于不便于改造也不适用缓刑。
    [11:42:55]
  • [张凯]:
    还有一个程序性的问题,比如法官操作谁来监督,如何执行,建议增加透明度,应该广泛地让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员参与进来,有他的发言权。比如公诉人的意见,公安机关是一个具体的执行部门的意见,还有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都应该听听。再有就是透明度的问题,法律是不是达到了公正统一执行的问题,建议在缓刑适用加入听证程序。
    [11:44:01]
  • [杨兆宇]:
    我是房山区司法局的杨兆宇。今天参加这个会议很高兴。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构建社会和谐环境,适用缓刑的力度不断加大。从法院缓刑和监狱假释的力度都在加大,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在刑法中并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工作难度很大。我认为这个量化打分的标准还是很科学的,我们的法官可以通过对他本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等等进行系统评估我认为是合理的。目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对社区矫正人员也有综合状态评估,我的建议就是咱们能不能结合服刑人员的答卷或者法官的评价,分为三类进行分类监管。通过今天的研讨对我的启发很大,将来跟法院肯定是要密切配合,但是在监管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是否应控制缓刑的适用。以后肯定是要加大力度。
    [11:50:35]
  • [左联合]:
    我是房山分局法制处的左联合,能够参加今天的会非常容幸,从公安机关来讲我们是在第一线,由我们最先接触犯罪分子。第一,我认为房山法院搞缓刑适用标准的意见非常有必要,而且这件事非常好。另外如果说法院的缓刑标准非常明确之后,会给我们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1:52:00]
  • [左联合]:
    第二,适用缓刑关键是看犯罪人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就是看犯罪人对社会是不是有危害性。适用缓刑后能不能达到惩罚和教育的效果,这是应该考虑的问题。适用缓刑应该说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考虑到地区的情况、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情况,从公安机关来说,我们还要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11:53:18]
  • [佟淑]:
    感谢各位专家领导对缓刑使用意见的讨论,下面有请中、高院的领导作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先请杨跃进庭长发言。
    [11:55:13]
  • [杨跃进]:
    今天我就说一下我个人的意见,根据房山区法院适用权性的意见有三个问题。第一,对于缓刑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文明的发展,我认为我国非监禁性和财产性的使用范围扩大。从房山法院的这几年的情况看,缓刑适用的问题越来越多,房山法院搞这个缓刑适用的规范化我认为是有益的,是应该肯定的。
    [11:56:42]
  • [杨跃进]:
    第二,关于适用缓刑意见草案的意见,我认为是有益的就可以探索,但是有些问题是应该研究的。比如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我理解是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在这个范围之内的。第二是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于累犯不适用,除了这以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认为就应该适用缓刑。现在遇到的问题比较多的就是外来人口犯罪,他具备不具备缓刑条件,一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户籍,没有人管,这方面没法确定。另外拒不认罪,也应该考虑原因。另外还有罚金,在判决没有公布之前,应该说罚金没有确定,咱们要把它作为一个因素考虑适不适用缓刑,因为合议庭没有作出决定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罚金了,而且罚多少这个是不是妥当需要考虑。
    [11:59:52]
  • [杨跃进]:
    第三,咱们定了这么多的要素,我认为这些项还是考虑的很细的,我认为这些要素能不能解决客观遇到的问题,难度很大,另外的分值是不是科学也值得研究。再一个就是标准,如果适用还有一个公开的问题,是不是能作用一个标准在法庭上公开的表论,或者说作为被告人他是不是应该知道得多少分,还关系到程序的把握问题。
    [12:02:07]
  • [佟淑]:
    非常感性杨跃进的发言。下面有请卢晓楠庭长提出宝贵意见。
    [12:02:57]
  • [卢晓楠]:
    今天能有这个机会到房山法院,听到详细的缓刑介绍,听到各个法官对草案的意见,也听了专家的讲评,应该说是收获很大,也是非常受启发的。我就谈一些个人的想法。我的一个感受就是收获很大,房山法院对这个问题作了这么详细的分析论证,对房山法院法官的探索精神十分钦佩。我对整个的调查情况谈一点看法,刚才侯宏林博士宣读了调查材料,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而且很透彻,对缓刑适用的方式从法律上非常原则的规定已经细化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其中提到一个必要性的问题,就是现在判缓刑中再犯罪的问题,或者说触犯行政法规之后被收监,今天没有提供这个数字。这也是考虑到我们判缓刑目前是不是存在问题,判缓刑到底是什么标准。
    [12:09:07]
  • [卢晓楠]:
    还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有扩大限制之嫌,对于缓刑法律上的规定是非常原则和笼统的,确实有应该规范的余地,由于法官的素质的不同,我本人赞成规范化,现行法律的原则性强,操作性有差异,所以就有了司法解释。规范是要搞的,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考虑。同时还需要告诉普通人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我非常赞成一定要对缓刑犯作一个非常细致的全面评价。宣布缓刑之后就要有公安机关的监管,现在有社区矫正的问题,我的想法是更多地提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公安的、社区矫正的,其中就包括外地人该怎么处理,如果判了缓刑之后怎么监管,应该加以讨论。
    [12:11:34]
  • [佟淑]:
    感谢两位庭长的意见。下面有请几位专家进行发言。
    [12:11:52]
  • [陆敏]:
    我要谈这么几点,第一点就是刑法轻缓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在这个前提下我觉得应该是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下转变观念,应该以缓刑为主,以不缓为例外。这么一个想法也是符合刑法现有的规定的,关于适用缓刑的要求是不是有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下证明他的社会危害性小,他的人身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有他的可预测性也有不可预测性,判了实刑之后也可能再犯罪。
    [12:14:54]
  • [陆敏]:
    第二,我觉得在现有的情况下很多东西需要斟酌,比如犯罪人的动机卑劣,不能说法官主观认为是卑劣的就是卑劣的,应该说出为什么。还比如没有退赃、赔偿,是因为他没有能力,还是有能力不赔。如果犯罪人没有这个能力他为了求得缓刑的结果先把钱赔偿了,他得到了缓刑的结果,回去后他就该考虑怎么还,没有别的方法就只能导致他再犯罪。包括后面的缴纳部分罚金、全部罚金都有这种情况。
    [12:15:42]
  • [陆敏]:
    第三,我认为问卷的范围还应该扩大,之前有电脑量刑失败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它不可行,可以通过改进再尝试。接下来我就想说一下外地人没有缓刑改造的环境没有得到缓刑,这个不是法院系统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公检法司应该成立这么一个委员会,专管缓刑这一部分,而不因为没有缓刑改造的环境而不判缓刑。最后我要讲的是今天的会是很有意义的,经过实践阶段时间之后取得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应该从理论上予以论证,通过这个过程有哪些不足可以进行完善。
    [12:16:53]
  • [佟淑]:
    非常感谢陆敏教授的发言。下面请刘仁文教授给予指导意见。
    [12:17:19]
  • [刘仁文]:
    很高兴今天来参加这个研讨会,我认为今天的会非常有意义,经过侯宏林博士的介绍,我认为受益匪浅。我觉得你们研究的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对此,我有如下意见:第一,草案本身的条文的问题,刚才有很多专家提到,目前仅仅是一个草案但是过于简单,比如有些同志提出程序上的问题,我认为很有道理,我认为其中的第四、第五条可以合并,列成第一、第二款,判罪的时候一定要详细说明理由。我还有一个想法,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能约束的太具体。
    [12:19:45]
  • [刘仁文]:
    第二,你们的归类、分类,加权问题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具体分析,既然我们有这样的经验能不能做得更好。刚才田博士说的误差越大基数越小,在可能的情况下基数能不能扩大。现在考虑两个级别一个是法官,一个是公检司,作为专业人士还要考虑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有过被害人经历,有过犯罪人经历或作为他们的家属的情况应该考虑一下。归类是否科学也需要进一步考虑。第三,规范化、具体化方面,还是不能忽略法官,不能把法官自由裁量权忽略了。应该贯彻一个基本的主张,考虑缓刑的比例,比较平稳地逐步扩大缓刑的适应面。
    [12:22:02]
  • [佟淑]:
    非常感谢刘教授的发言,下面有请储槐植教授发言。
    [12:22:29]
  • [储槐植]:
    咱们的课题在整个刑法适用中是一个小课题,但是价值大,因为从人类自有刑法以来到今天,定罪是一块,量刑是一块,量刑不统一仍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世界的发展,重刑适用越来越少,轻刑适用越来越多,缓刑的发展空间很大,缓刑的适用在整个使用范围很难掌握,这样就出现了量刑不统一,这样不能最终实现法律公正的最高价值。
    [12:24:22]
  • [储槐植]:
    我们现在正在开始把想法开始实现,刚才田教授法院法官应该引导社会,在缓刑适用标准化这个问题上,房山区法院能够做到引导社会,引导北京市的其他区县法院,更扩大到全国的法院在缓刑适用量化方面起一种先驱的作用。我的想法就是通过刚才有关领导、专家的建议,首先在进一步完善基础之上,我们区法院的试验之后,进一步完善我们的课题,上报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再推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后有一个类似的东西。我想房山区法院在缓刑标准化会在全国刑法适用中作出历史性的贡献,我想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雄心壮志,应该为引导北京市法院、全国的法院在缓刑适用的量化方面作出我们的贡献。这是我们给社会作出的重要贡献。
    [12:26:20]
  • [储槐植]:
    应该说在座的法官、领导、专家,在这方面走在我的前面,希望我们能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往前走,走出一个被社会所关注,所称道的结果。
    [12:26:41]
  • [佟淑]:
    非常感谢储教授对我们课题的评论,能引起这么多专家领导的评价,专家对我们的探索又提出了进一步的方向。我也代表联席会议表态,我们一定不会辜负专家学者,以及各位领导对我们的希望,争取在缓刑适用标准上拿出我们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标准,指导实践,对我们司法公正、效率作出我们的贡献,下面有请我们法院吉罗洪院长作出总结发言。
    [12:28:12]
  • [吉罗洪]:
    我有三个意思,首先感谢储教授还有各位专家,中、高级法院的领导,和各位兄弟单位的参与,对我们的课题提出很好的意见,对这些问题我们做认真的思考。我们会再经过一段时间再拿出相对完整的调研结果。
    [12:29:45]
  • [吉罗洪]:
    第二,我们选这个题,就是统一裁判尺度。因为法制的统一是一个大的问题,法制的统一需要司法裁判作为重要的部分,这需要一步一步来,我们所有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和统一。还有就是审判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的问题,加大公开度有两个好处,使我们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从制度层面确实需要公众参与,一个是陪审制度,尽量做到公众参与。二是公开我们的量刑标准。三是完善我们缓刑制度,现在要求完善这套制度是基础性问题,从构件层面讲,这是一个基础性环节。
    [12:33:27]
  • [吉罗洪]:
    第三,就课题讲需要研究的问题较多,各位提到了很多问题,我自己也在考虑现在量化的标准是否穷尽,分值是否合理,分值拿出来之后是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是参考等等,都要研究。这个程序究竟是我们内部的程序。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教授、专家,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房山法院的工作,谢谢。
    [12:35:08]
  • [佟淑]:
    时间是有限的,但是我们的讨论是永远的,对问题的探索是永无止境的,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联席会议,继续关注我们的课题,我想经过我们的讨论我们的实践标准会更加统一。感谢大家对我们房山法院的关注,感谢大家对我们课题的关注,今天的会到此结束。
    [12:36:02]
  • [主持人]:
    联席会已经结束,时间有些长,谢谢广大网友的支持!希望这次研讨能给您带来一些启示。
    [12:37:49]
  • [主持人]:
    今天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有房山法院研究室的王媛、陈实等,感谢他们对我们的帮助!担任摄影工作的是房山法院研究室任海鹏,担任现场记录的是房山法院书记员陈悦、张静,也感谢他们的辛勤工作!感谢房山法院对我们直播的大力支持!
    [12:39:34]
  • [主持人]:
    感谢中国法院网!朋友们,再见!
    [12: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