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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9:00 本网、成都法院网直播“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研讨会”(上)
-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网友,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广大网友殷切的期盼中,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精心筹备和安排,通过众多工作人员的努力,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研讨会暨第四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就要正式开幕了!本次会议将于今日上午九点在成都加州花园酒店举行,会议日程为今、明两天。[08:41:58]
- [主持人]:九月下旬,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网上直播了中国诉讼法刑事专业研讨会,这在网友中引起了极大反响,获得了极大好评。应广大网友的强烈要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接再厉,与中国法院网密切合作,力争办好此次会议的网上直播。希望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并积极参与我们的网上交流![08:49:02]
- [主持人]:在会议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向各位网友简单介绍一下成都法院院长论坛的情况。[08:56:55]
- [主持人]:“成都法院院长论坛”作为成都法院创立的一种高层研讨模式,通过对新形势下法院工作中牵动全局的热点和难点课题进行深层次研讨。对成都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论坛自2001年5月创办以来,每年举办一次。已经成功举办了前三届论坛分别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现代化司法服务”和“法院管理的司法化、现代化”为主题进行了研讨,并邀请了全国知名的法学专家到会发表演讲。同时,论坛的研讨成果通过多种形式在成都两级法院改革实践中发挥了积极影响,有效地促进了成都法院工作的开展和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08:57:29]
- [主持人]:关于前三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的情况,我将在直播过程中向各位网友逐一介绍![08:59:29]
- [主持人]:现在,礼宾主持开始致辞![09:03:30]
-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
金秋十月,硕果累累,少长咸集,群贤毕至。在大家热切的期待之中,由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锦江区人民法院协办的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研讨会即将开幕,同时,我们也将迎来一年一度的成都法院院长论坛。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促进纠纷在各解决环节的合理分流,我们确立“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本次研讨会和论坛的研讨主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增强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它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工作的重点所在,也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此,我们热切期待各位嘉宾、朋友和同志们的精彩发言,也热忱欢迎网友们的积极参与。不论是您的智识还是您的质疑,都将成为我们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想动力。
今年的研讨会和论坛,将首次实现网上直播。届时,我们不仅可以聆听现场嘉宾的热烈讨论,还可以即时看到网上参与者的积极回应,实现现场与网络的互动。这将是一场别开生面的研讨会,一场更为充分、更为生动的研讨会。
现在,就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颖院长致辞并主持研讨会和论坛![09:05:56] - [主持人]:现在,有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颖致词![09:07:23]
- [曲颖]: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同志们:
在这秋风送爽的金色十月,经过精心筹备,由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协办的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研讨会(第四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今天开幕了。在此,我谨向专程前来参加的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范愉教授,向百忙之中光临指导的《人民法院报》社姜联润副社长、谢圣华主任和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杂志社李琪编辑,向省高级法院李少平院长、市委邓川副书记、市人大王体乾副主任、省高级法院咨询委员会杨光长委员、省高级法院研究室陈明国主任以及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领导,并特别向应邀参加的北京、天津、金华、青岛、长春、合肥、三亚、南京、常州等九个城市的中级法院院长和同志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同时也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我市两级法院院领导和同志致以亲切的问候,并向协办研讨会的我市锦江区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09:09:52] - [曲颖]:举办本次研讨会和院长论坛,正值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速、法院改革日趋深化、各兄弟法院创先争优的竞争态势愈加明显的时期,恰逢各类社会纠纷持续增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备受关注之际,同时也是我市法院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活动的开局之年。举办这次研讨会的目的,一是通过深入剖析当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理论反思和实践重构,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向到会的专家学者、各兄弟中院和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同志们虚心学习,借鉴经验,提升我市法院工作新的境界,为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增进友谊与感情,加强交流和合作,宣传和展示成都法院、法官的形象,扩大成都法院在全国的影响力。[09:10:38]
- [曲颖]:根据本次研讨会和论坛的议程安排,今天全天及明天上午将安排十个专题发言和点评,希望各位嘉宾、各位院长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为拓宽研讨视野,提升理论水准,我们特别邀请到我国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著名学者范愉教授亲临指导,并针对部分专题作点评和回应性发言。明天下午,范愉教授还将就此做专题讲座。希望大家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积极参加研讨,并就感兴趣的问题展开互动交流。[09:11:27]
- [曲颖]:每一个社会都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和纠纷,由于纠纷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应当是多样的。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会各类纠纷激增,不少国家相继出现“诉讼爆炸”现象,诉讼制度不堪重负,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也面临着危机。这就需要社会提供对纠纷进行合理分流的长效化机制,为各种纠纷提供快速、公正、经济和便捷的解决通道。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利用和充分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最近20多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采取了不少具体措施,美国还制定了专门的ADR法,也取得了积极效果,值得我们认真借鉴。[09:12:11]
- [曲颖]: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涉及社会关系领域不断拓展,纠纷主体更加广泛多样。以成都为例,最近五年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达到37万多件,比上一个五年净增近12万件,而同期审判人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相反还减少了10%。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近些年非诉讼纠纷数量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在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近些年却来有弱化迹象。最近我们对成都市纠纷解决机制情况的调查也表明,目前社会纠纷解决的监督、协调的制度化机制尚未形成,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功能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培育和发展还不平衡,纠纷调处队伍建设仍需加强。[09:13:17]
- [曲颖]:由此,当前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和紧迫的现实意义。我们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只是因应“诉讼爆炸”的压力,同时也是基于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提出的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总的来说,要使不同类型的纠纷都有合适的解决通道可供选择,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都能在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定位置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同诉讼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成本低、时间短、程序简、效果好等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上述优势,促进纠纷快速、公正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求。[09:14:09]
- [曲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科学的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共同努力。首先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搭建协调、指导各纠纷解决机构的平台。其次要积极发展与培育行政调解、民间组织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此外,要科学划分各类纠纷解决方式适用的范围,使纠纷解决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09:15:35]
- [曲颖]:应当强调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不可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方面可以做的工作很多,比如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确认制度,保障其执行效力;通过构建符合立法意旨的诉讼时效衔接制度,保证当事人不会因为利用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而导致其诉权超过诉讼时效;通过扩展立案环节的过滤功能,强化诉前调解,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通过发展诉前辅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纠纷解决建议,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遭受损失;通过创设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制调解等法院附设ADR措施,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09:16:46]
- [曲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事业,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也并不指望通过一次研讨会就能解决更多问题。但是,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我们希望这项事业得到社会各方面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配合,我市法院愿意并将发挥积极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09:17:23]
- [曲颖]:同志们,身处一个充满希望、富于挑战的大变革时期,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也许我们今天所做的,仅仅是这一伟大变革进程中的一朵小小的浪花,但我们的心血和智慧绝非无足轻重,它将成为我们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财富。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挥洒理智的激情,撞击思想的火花,传播理性的智慧,将共和国法治事业推向更新、更高的境界![09:18:07]
- [曲颖]:最后,祝本次研讨会和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09:18:40]
- [主持人]:感谢曲院长的精彩致辞!我们相信,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必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09:18:57]
- [曲颖]:下面,有请四川省高级法院李少平院长发言![09:20:12]
- [李少平]: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
今天,第四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开幕了。我谨代表省高院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各位来宾表示欢迎。
这次论坛非常有意义。这次论坛在四川是首次,题目非常有意义。我简要发言,对四川及四川法院作简要介绍。四川地处中国西南腹地,人口八千七百万。四川人杰地灵,被誉为天府之国。有九寨、黄龙、四姑娘山等风景名胜。[09:21:03] - [李少平]:四川法院有22个中级法院,188个基层法院,法官16000余人。这几年来,干警们贯彻十六大精神,去年受理案件一百七十万件。通过教育整顿和司法改革,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创一流的班子,带一流的队伍。[09:23:06]
- [李少平]:第二方面,在今天我国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中法治占有重要的地位。身处这样变革的时代,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要作好一名新时代的法官。成都中级法院创办法院论坛,立意很好,为法官交流思想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在全省内形成了很好的影响。[09:25:56]
- [李少平]:ADR对改善现有司法状况很有意义,省法院党组对此事也很重视,怎样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对我国的审判事业,对审判的理念和发展有非常重大的意义。[09:26:54]
- [李少平]:同志们,金秋十月是收获的季节,我相信,这次的法院院长论坛将获得成功,这对我们成都法院和全省法院都将是一次重大的收获。谢谢大家![09:29:58]
- [李少平]:这次论坛,我相信,对我国的审判事业、对审判理念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会做出新的贡献。这次论坛邀请了各兄弟法院和人民法院报参加,层次很高,意义深远重大。另一方面,希望成都法院院长论坛能成为开放性论坛,它将对我们开阔眼界,扩大影响,丰富审判经验有重要作用。这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对成都,也将对全省法院工作有重要意义。
祝愿本届论坛取得丰硕成果,祝各位来宾在四川成都度过美好时光。[09:31:02] - [曲颖]:下面,有请成都市委邓川副书记讲话![09:32:32]
- [邓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成都市委,对远道而来参加这次研讨会的各位院长、《人民法院报》社、《人民司法》和《法律适用》杂志社的领导,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范教授表示热烈的欢迎。欢迎大家来到成都这座拥有23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希望大家今后几天里在深入开展学术研讨的同时,能够充分领略成都的蜀汉文化、熊猫故乡和天府风光,我相信大家一定会喜欢成都这座城市的。[09:33:34] - [邓川]:成都市法院系统每年都会就当前司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举办研讨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三届,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和较好的基础,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都市委对此给予了一贯的关注和支持。本次研讨的主题确定为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紧扣目前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和各类纠纷不断增加、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问题更加突出的现实环境,符合国家在宏观层面建立完善包括司法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要,对于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有效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委对此非常重视,也非常支持,我们希望能通过这个研讨会,在充分听取各家法院、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和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务实的研究讨论,真正形成并提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意见,为党和国家建立完善宏观层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指引和支撑。我们相信,有了全国多家法院和相关单位、多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本次研讨会一定能够实现预期的目的,取得突出的成果。[09:34:23]
- [邓川]:最后,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09:34:38] - [主持人]:现在,会议暂告一段落,市领导正与各位参会人员合影。就此机会,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前三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的情况![09:36:50]
- [主持人]:第一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
2001年5月24日,首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在新津举行。论坛以“审判委员会的现状及改革思路”为主题,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各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论坛。论坛由市中院曲颖院长主持。与会人员在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对当前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实际范围,审委会的实际工作量,审委会成员 的基本构成情况,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形式、审查报送程序的设置,是否进行了改革以及改革前后审委会工作有何变化,法院其他改革包括实施审判长资格制、独任审判员制后审委会的工作有何变化,当前审委会工作面临的困惑与难题以及基层和中级法院的审委会应该如何改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和交流。会后,市中院在此次研讨成果基础上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在指导全市法院审委会工作、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对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积极的影响。[09:38:07] - [主持人]:第二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
2002年7月18日―19日,成都中院在都江堰市举办了主题为“现代司法服务”的第二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各区(市)、县法院院长参加了论坛。市中院曲颖院长主持了论坛,并首先就“现代司法服务”作了主旨发言。随后,每位与会者分别就相关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论坛第二天,与会者围绕“司法服务如何才能不违背司法规律”、“对人民法院曾经或正当采取的若干司法服务措施的反思”以及“在诉讼中和诉讼外,法院可以或者应当做哪些司法服务工作”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针对焦点问题作了回应性发言,并以现代司法服务为主题作了精彩的专题演讲。该届论坛立足于确立现代化司法服务理念,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现代化服务理念,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现代司法服务机制,围绕建立和完善亲民、便民的现代化司法体制进行了深层次集中研讨,提出了不少好的思路和应对措施,并相继付诸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设立便民法庭、“坝坝法庭”,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发送诉讼指南宣传手册、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等等。事实证明,这完全符合当年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的确立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09:38:56] - [主持人]:第三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
2003年9月23―24日,由市中院主办、武侯区法院承办的主题为“法院管理的司法化现代化”的第三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隆重举行。市中院党组成员、武侯区法院党组成员以及全市各基层法院院长、研究室主任共70人参加论坛。论坛同时还专门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生导师信春鹰教授到现场指导、点评并作专题讲座。成都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苏培委同志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苏书记指出,法院要用“三个代表”统领工作,“三个代表”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司法为民,其内涵就是为民掌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法院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践行司法公正,树立法律至尊、人民至上的观念,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他强调,法院既要公正裁判,又要坚持党委的领导,自觉将审判活动置于人大、党委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带一流队伍,建一流班子、创一流业绩。他指出,法院的各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投资环境,希望论坛结合党代会精神,深入讨论如何搞好法院管理的司法化、现代化。在信春鹰教授的专题讲座中,市中院各庭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硕士以上法官和各基层法院庭级单位领导共260余人参加了讲座。论坛由市中院曲颖院长主持。[09:40:23] - [主持人]:下面,我再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09:42:05]
- [主持人]:成都中院位于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内设7个审判庭和立案庭、执行局及政治部等10个综合部门,现有在编干警381名,其中法官242人。占地面积13.6亩,建有27个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审判法庭,配有9个调解室。拥有一座设施齐备的现代智能化综合办公大楼,并在成都市文武路建有法官培训中心,在郫县建有法警训练基地。
成都中院下辖20个基层法院。全市法院年受理案件近8万件,共有在编干警2133人。近年来,成都中院不断探索,勇于创新,以建设一流领导班子、打造一流法官队伍、争创一流审判业绩,“创建全国一流法院”为目标,积极采取新举措,进一步推进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2001年以来,共有100余项(次)工作分别受到最高法院、省、市等相关部门的表彰。200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强化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各种方式,大力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定并实施《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庭审规范化评价标准》、《裁判文书评价标准》、《示范性案例评审办法》等,实现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有效防范超审限案件的产生;探索建立和规范案件速裁机制,统一刑事、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范围,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制定《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办法》,统一使用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电子模板制作裁判文书;建立法官判后释疑制度;推行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工作,进一步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感;完善执行工作分权制衡机制,设立执行裁判监督庭和执行工作局,实现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制定并实施《委托拍卖摇珠规则》,在司法拍卖中采取摇珠选定拍卖机构的方式,使财产处置更充分地体现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有效提高执结率;积极探索和改进执行死刑方式,在西部地区率先使用注射执行死刑车。
――大力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改革法官来源渠道,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优秀律师和法律专家中选任的制度;试行合同制法官助理制度,把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审理;进一步推行法官、执行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培训工作;规范法官遴选程序,全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考核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法警聘用制;制定并实施《法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人员考核评价办法》、《书记员考核评价办法》、《综合部门人员考核评价办法》、《法官助理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积极实现对各类人员的职业化管理;推行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制定《中层领导和审判长动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择岗、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交流制度,坚持凡晋(进)必考原则,进一步激活用人机制,增强中层管理队伍和审判骨干队伍的活力;制定《关于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停止职务的办法》,逐级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的业绩考核,建立监督反馈、督查通报、院长督办等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体系、监督检查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切实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筹建少年法院,管辖全市范围内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制定《成都市基层人民法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从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和司法政务五个方面设置了操作性较强的具体量化考核指标,指导和推进基层工作的整体协调和平衡发展;加强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作用,指导适用法律,逐步推行裁判规则、典型案例公布制度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听审制,进一步实现审委会工作重点的转变;对当前法院管理的院党组会、院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三头管理模式进行调研,积极探索建立法官委员会,推行法官管理法院的新路子,努力改变法院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建立并实施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增强司法透明度;创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刊》并定期发送,进一步增进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双向沟通和互动交流。
――深化和拓展司法为民,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推行领导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来信来访摘报制度,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信访工作制度,完善院长接待制度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试行信访工作听证制等,搭建社会公众与法院沟通、对话的平台,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化;建立处置群体性上访问题联动机制,保障群体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完善立案服务设施,印制并发放诉讼指南手册,建立健全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完善立案大厅的电子触摸显示屏并定期更新内容;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积极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的实施意见》,以充分发挥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作用和其与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协调和有效衔接,降低诉讼成本,及时有效解决纠纷。
――以办公现代化为重点,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建成并开通成都中院互联网、法院局域网、法院广域网,依靠信息化手段初步实现了审务和办公自动化以及法院内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最大限度和第一时间满足社会公众对法院信息知情的需求;开设成都中院自动语音便民服务系统,方便群众诉讼,更好地宣传法院、宣传法律;推行案件档案管理电子化和网上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制度;以审判法庭装备建设为重点,充分应用电子和网络技术等科技手段,配备先进的安检、记录、视听、监控及交通、通讯、技术鉴定设施和警务装备;进一步加强审判法庭建设工作,积极进行审判法庭南迁工作,将尽快建成一座充分展示城市法治和文明形象的永久性法院建筑。[09:43:39] - [主持人]:现在论坛继续进行.[09:51:52]
- [曲颖]:下面,本次研讨会正式开始!首先,有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洪宾发言![09:54:00]
- [高洪宾]:有社会就有纷争,有纷争就会有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和相关规则。纠纷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有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交涉、和解,也有外力介入的调解、仲裁、行政决定直至审判。在这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调解以其符合中国人传统的“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而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途经。在我国,目前调解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三是人民调解。其中法院调解由于是[09:56:46]
- [高洪宾]:“由一批既精通法律,又具有一定人格魅力的法官主持,容易使当事人滋生出信赖和尊重,从而创造出适于达成协议的环境”而被人们所普遍关注。长期以来,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法院改革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法院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形式,更是受到立法、司法及社会各界的偏好和重视。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民众法制意识的不断觉醒,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越来越多受到人们的质疑,尤其是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隐性强制调解,更是与当今崇尚权利的法治精神不相协调。有鉴于此,本文提出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应建立申请法院调解制度。[09:57:36]
- [高洪宾]:一、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病
法院调解作为“东方经验”,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随着人们诉讼观念的不断变革,民事诉讼法及审判实践对于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逐渐偏离滞后,出现了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和做法。具体表现在:[09:57:56] - [高洪宾]:1、缺乏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制度保障机制。虽然我国现行调解制度规定:是否调解,最终决定权在当事人。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程序性规范设计得不够合理,更进一步说由于我国“超职权诉讼主义”模式的存在,调解被定为是在诉讼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而法官身兼调解与裁判于一身,这就使得当事人一旦选择调解,也就选择了从根本上屈从于司法权的强制性,留给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的空间也就受到诉讼程序本身的性质和功能的严格限制,因此,客观上造成调解协议的形成极有可能没有完全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这就使得这种法律上的“自愿”显得格外暧味。因此,如何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应是现行调解制度的核心。[09:59:14]
- [高洪宾]:2、缺乏对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职权限制。美同学者戈尔丁曾说:“尽管我们期待坚持公正标准,但调解过程比我们所习惯的民事诉讼还是有一种更大的流动性和非正性的特征”。(1)确实,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法官主持调解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更由于调解被设计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的调解的职权作用被无限扩张。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充当着积极的、主导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而作为调解基础和核心的当事人的合意则被忽略了。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官在调解中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约束“双重软化”,这无疑造成了法官行为规范和审判活动的无序,导致了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审判权的滥用。如法官可以主动决定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可以选择背靠背式的调解,这种权力的随意性使得法官对其司法权的行使背离了其应当具有的被动性的特点。而这种调解被法官大量、随意使用,在“当前道德滑坡,社会风气不好的大环境下,这些无疑加剧了以“审判权交换经济利益这一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给审判的公正性抹上了一层浓厚的阴影”。[10:03:06]
- [高洪宾]:3、以牺牲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为代价。中国的法律设计者们在设计诉讼模式的过程中,将法官设计成具有双重身份的纠纷解决者,一方面,他是调解者,通过协调,化解双方纠纷,帮助双方达成协议;而另一方面,他又是诉讼的指挥者和案件的裁判者,在与当事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法官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获得法官的好感,不得不放弃自已的部分权利,以换取法官的认同。因此,法院调解较之其它调解更易获得成功。但这种调解正是以牺牲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为代价的。正如有学者所说:“调解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已的合法权利,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的本质。调解的结果虽然使争议解决,但付出的代价是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违背了法制的一般要求”。(3)当然,笔者并非否认当事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权,而是指这种处分权行使过程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10:05:49]
- [曲颖]:谢谢高院长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10:06:55]
- [高洪宾]:二、设立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
申请法院调解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是否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及如何调解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进入诉讼程序,是否需要调解,选择何时调解,何时终止调解,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通过申请方式提出。法官作为中间人,只是建议或为双方协商创造条件,即便法官认为调解更有利于保护双方权利义务,但也不能越俎代庖。二是法官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围绕协议是否出于双方的自愿,而不必作合法性审查。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予以记录,承认其效力,该协议一经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认可,即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10:07:07] - [高洪宾]:1、设立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调解制度的意义
(1)建立申请调解制度体现了调解自愿的原则。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无论是在法律现有的规定还是在审判实践中,一直未摆脱以法院调解为主,以双方当事参与为辅的职权主义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宰当事人命运的调解方式使得法律规定往往得不到正确的实现。设立申请调解制度,法院仅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案件进行调解,而对当事人未提出,或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则不再进行调解。此举纯化了当事人的合意,强化了当事人的意愿,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大大减少,调解的优越性无疑得到充分发挥。正如富兰克.沙德所说:“只要能纯化合意,即只要具备了使合意出于真正的自发、自愿的条件,即使以对审判的需要为前提,调解也能够成为与审判并立的另一个重要的解决纠纷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只有好处,绝无带来坏处”。
(2)建立申请调解制度实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精神。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因为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法关系的司法形式,所以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已权利的支配。(4)“民事诉讼法上的选择主义和处分主义就是私法自治在公法领域内的直接延伸”(5)在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真正享有处分权关系重大。我国现行法律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当事人无真正意义上的处分权有直接关系。处分原则不能很好贯彻,双方当事人就不能真正合意解决纠纷,强制或变相强调解就不可避免存在。因此,如何真正更好地贯彻民诉法的处分原则,无疑是当前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首选。而建立申请调解制度,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的权利,由当事人自已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法院调解,正是与法律上的“处分”原则精神相吻合的。
(3)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认为能够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当尽可能调解结案,而不采用判决方式。同时,法律也未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常将调解作为先置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才动用判决。此举不仅浪费诉讼时间,而且在一定程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某报曾刊登一篇文章,说有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主审法官审了16年也未将该案了解,当年的年青人已变成现今的老人。期间,当事人一直要求法官尽早结案,可法院一直以案件还在调解为由,拒不结案。我们暂且不去评价这个案件结论如何,但单是16年的漫长时间,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同时,也损害法院的威信,法制的威信。而如果能够建立申请调解制度,法院仅就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及事项进行调解,既避免每案必调的不合理现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法院的工作效率无疑也会得到较大的提高,司法的权威也会得到提升。
(4)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减少申诉,减少涉法上访。
由于是否进行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一旦当事人同意调解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这个调解的过程及达成的协议就基本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虽然有可能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会作出一些让步,但这些让步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因此,在经过上述程序之后,当事人基本实现自已的愿望,纠纷也基本得到解决。对于判决的不满,对于法院的不满及涉法上访的案件都会逐之减少,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2、设立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调解制度的初步设想
(1)正确定位调解法官的角色。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和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的自由合意及由此而形成的契约,尽管该契约需经法院确定产生效力,但后者之发生效力,以前者之有效为前提。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不是法院。在调解制度中,法院只起到支持和咨询的作用,而不是依职权提起调解、进行调解的过程。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征求另一方意见,另一方同意调解的,由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这就决定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是被动的,消极的地位,而不是主动的、积极的地位。
(2)确立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对一项制度具有普遍而抽象的指导意义的准则。在设立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调解制度中,应确立以下规则:
第一、合意性。即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调解,是否撤回调解。包括申请的提出、调解方案的提出、终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等。
第二、被动性。即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法院本身并不主动挑起调解,处于被动地位。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得提出自已对案件有关协议内容的主观意见,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已的观点。对于协商不成的,则应及时提交裁判机构审理判决。
第三、救济性。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调解的请求之后又要求撤回的,只要是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诉讼代理人是经特别授权的,一般应予准许。
(3)基本程序
第一、申请的提出。当事人提出调解的申请应以书面申请为主,口头申请为例外。申请应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具体案件,请求解决的事项理由,所持的证据,调解的方案,自已所能作出的让步等等。
第二、申请的期限。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的请求一般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
第三、申请的回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后,法院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四、申请的处理。法院在接到双方都同意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齐全,申请调解的事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则裁定准予调解。对于申请调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再进行调解,裁家驳回申请。上述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申请被驳回后或当事人未提出调解申请的案件,应直接进入审理判决程序,不再进行调解。
第五、调解的期限。对于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在接到案件之后,应按排日期主持调解。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可设10天的调解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法官应将案件及时提交给裁判机构审理判决。
4、申请法院调解的例外情形
虽然我们提出法院调解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但基于现实情况,还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形。如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收养纠纷案件及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相邻案件等等,就不应该适用申请调解制度,而应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调解。其理由有二:一是因为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基于长期的,非单一性的、与情感密切相联的原因,许多纠纷是非理性的、不规则的和不确定的,当事人很难达成调解的共同意愿。尤其是诸如赡养纠纷案件,更是如此。二是这类纠纷有可能超越个案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仅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愿是不能也无法解决纠纷的。为此,必须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事实上,严格奉行处分权主义的各国诉讼法对于家事案件大都采取职权干预,而对于商事案件则采取绝对处分权主义,这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虽然我们提出建立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调解制度的设想,但我们也深知,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必须付出相当的艰辛。然而不管多么艰难,改革总是朝着正义和效率这些永恒的目标前进。[10:07:40] - [曲颖]:下面,由天津第二中院宁殿方院长发言。[10:08:03]
- [宁殿方]:昨天,受到了成都中院曲颖院长和同志们的热情接待,感到十分的温暖。当前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讨会,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中央现在即将解决的一个问题。我感到,现在案件逐年大幅度增加,而且解决的难度很大。法院的干警数量不多,案件压力大,整天在处理积案。现在法院应当想办法给自己减压。[10:11:16]
- [宁殿方]:从最高法院到各地法院都有这个问题,给法院的压力很大。法院为什么要做这个工作,就是为了使人民代表对我们满意一点。再一个就是当事人,当事人不满意,上诉申诉都解决不了,又上访,给法院的压力很大。我们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在我们防不住,压力很大。现在法院推行改革,力图使社会满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10:14:05]
- [宁殿方]:第三个方面的压力,法院改革力图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但是确实效果不是很理想。面对目前的形势,确实值得反思,解决我们的困惑、压力,成都中院的议题对法院改革有很重要的意义,解决大量的社会矛盾,也给法院在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寻求解决的方式。按照ADR的理念,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社会纷争。[10:17:16]
- [主持人]:现在,会场上的探讨进行得很热烈。因时间有限,参会嘉宾在发言时间内阐述的观点可能不够具体、细致。为了方便各位网友详细了解众位参会嘉宾的观点、主张,我们将在成都法院网(http://cdfy.chinacourt.org)"成都法院院长论坛专刊"全文刊发各位参会嘉宾的参会交流论文。祥见"论坛论文“栏目中!欢迎网友们登录查看![10:19:10]
- [宁殿方]:现在,在观念转变上,现代司法理念与我们优秀的司法传统,我们既要借鉴先进的理念,也要继承优良传统。第二方面,在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解决方式结合问题。过去我们强调法院的解决纠纷的作用,忽视了其他方式的作用。社会矛盾多种多样,原因各异,解决方式也应当多样。有的一般纠纷可以通过民间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该法院管辖的一定不能收,此时要做好当事人工作,说明利弊,告知他正确行使诉权。[10:23:10]
- [宁殿方]:第三个方面就是依法裁判和诉讼调解。我们以前过多的强调裁判程序的公正和调解的公正。以前认为只要是程序公正了,实体公正了,结果就是好的。但是往往这样的裁判结果是社会效果不好。我认为,我们现在首先要依法裁判,但是也要重视调解工作,这样才能有一个好的社会效果,也更能起到解决纠纷的效果。[10:23:15]
- [曲颖]:宁院长对法院工作的定位如何回归,提出了一定的分析意见,给我们很大的启迪。下面由合肥中院院长邹吉昌发言。[10:24:29]
- [邹吉昌]:曲院长治院有方,每年组织一个专题进行研讨,使得成都的两级法院共同进步。今天这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讨会,是一个很好的题目。来之前,我们对最高法院在8月18号审判委员会上的一个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规定》作出了一个讨论稿。[10:29:43]
- [邹吉昌]:比如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民事责任的,必须具有人民法院执行的条款。案外人提供的担保必须具有抵押的条件等等,一共有19条,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念了。[10:32:42]
- [主持人]:由于时间有限,邹院长的详细论述见其交流论文中。[10:33:35]
- [曲颖]:邹吉昌院长把合肥中院具体可操作规定向我们作了介绍,下来我们的工作人员把规定收集来,结合自身好好学习。下面由长春中院院长孙万胜发言。[10:34:29]
- [孙万胜]:首先感谢成都中院邀请我来参加这次的这个会议,关于会议的主题,关于研讨会的本身有两个作用。第一个有利于我们法院缓解现实的压力,这个压力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对我们压力,一个是我们对案件处理效果的压力。这个研讨会对我们解决这两个方面的压力有积极作用。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法院本身来说有一个强化作用,对社会效果有一个积极的作用。[10:36:05]
- [孙万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还处于习惯的政策性调整范围,没有纳入法制轨道。它的程序、原则、法律地位等问题都非常不明确。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首先应当将这些问题搞清楚。第一个问题,从法院角度讲,判决和调解的关系不清楚。人为因素、政策因素,在调解所起的作用中大家都可以看到。过去基层法庭很重视调解,现在,法院强调判决,对调解强调不够。再者,在社会解决机制的指导方面,法院与有关单位机关的协调也不够,这方面的工作还要加强。[10:41:44]
- [孙万胜]:第二是调解的途径和方式过于的单一。现在普遍的方式是法官组织当事人坐下来,简单的问“行”还是“不行”。这和国际上的ADR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现在的调解方式是有不利的方面。当事人在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应当有发挥作用的阶段,我们应当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达到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的有效互动。[10:42:02]
- [孙万胜]:西方的法律和法官的地位是历史和传统及制度形成的。在制度设计上,它把社会的矛盾通过法院和法官又转移给了社会,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第二是削弱了调解制度的社会亲和力。在审判实践中,更多的体现了法官对案件的先期判断,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和尊重。[10:45:58]
- [孙万胜]:三是人为削弱了调解与和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在审判实践中机械的把调解理解为必须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进行,和解被理解为当事人在庭外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排斥了和解在现实法院调解方面的应有的推动作用,或者说,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吸收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成果,以加快调解进度。[10:46:39]
- [孙万胜]:第三个方面是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没有达到一个有效的互动。今后我想,我们不但要在建设法院制度上加重法院调解的环节,也应该在社会上加强人民调解。第四是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之间的身份混淆,身份不明确。这样一来,由于调解人员由审判人员来担任就不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和开放化程度,法院独自承担来自当事人的诉讼评价压力,缺少足够的制度性渠道来分散这种诉讼评价压力。[10:47:57]
- [孙万胜]:第二个问题,完善法院调解的几个原则:第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二,有利于提升法院调解制度的社会化与开放化程度;第三,有利于优化法官队伍的人员结构。[10:49:46]
- [孙万胜]: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构想:第一就是实现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的优势互补。应当促使有关部门和机关加大这方面的工作,从而减少我们法院的工作量。我们应拿出更有效的办法来说服有关领导和部门,更有效地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0:51:27]
- [主持人]:为了方便各位网友及时、便捷地了解各位参会嘉宾发言的核心论点和主要观点,我们将同步在成都法院网院长论坛专刊的论点精华栏目中发布嘉宾的发言要点。欢迎各位网友登录查看![10:51:40]
- [孙万胜]:第二、积极探索法院调解途径与方式的多样化。在现阶段,一是要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力度,对于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渠道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下达调解书,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要扩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适用范围,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要是当事人通过合意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下发调解书,就应予以准许,不应人为地在调解与和解之间划定界线。三是在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有了一定提高后,可以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未经第三者主持情况下达成的纠纷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为了强化协议的强制效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就该和解协议下发调解书,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10:54:42]
- [孙万胜]:第三个建议是理顺调解与判决之间的结构关系。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完善,相信我们的会议将在调解的方面对全国法院提出有益的探索。[10:54:51]
- [曲颖]:孙院长专门就法院的调解制度、现状、历史成因及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构建调解制度提出了设想,我们两级法院的同志下去要结合以上观点完善我们的工作。下面请北京第二中院院长王振清院长发言。[10:55:58]
- [王振清]:成都中院的这次研讨会的主题很好。多元化解纷机制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规范,我在此郑重提出这个意见。过去,我们国家似乎对法院、对法治不是很重视。现在,大家法制意识提高了,大家都在探讨各种法律问题,法院的案子也很多,但同时社会矛盾一齐涌向法院,社会各界的矛盾一起转向法院。在这种环境下,法院的公正与效率都难以实现。我们的人员减少了,案件激增,工作压力非常大。我们真有必要对法院的作用重新审视。法院在当前的位置是要既符合法治规律,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所设立的法院的这种模式是传统的。中国社会有深厚的文化传统,有中庸之道。[11:03:43]
- [王振清]:很多都说人民法院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们中国这片黄土地上,我们中国社会最深层的意识是中庸之道,这样的一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我们应当建立起一种多元化的机制。我认为我们审视法院定位,不应当是想到什么抓什么,遇到什么抓什么。我十分赞成曲院长召开的这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讨会,因为,现在的问题是多元化的,解决矛盾的方式是多元化的,我们应当考虑在面对多元化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运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矛盾、处理问题。社会多元化的体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的。法院的审案,是在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在把所有的矛盾都揽到自己怀里来解决。所以我们应当树立起一种新的观念,那就是我们法院所解决和处理的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矛盾,而且在调解各种社会关系。[11:07:55]
- [王振清]:在原被告都讲得很有道理的情况下,规则是很重要的,掌握规则就可以解决。我始终认为法院判案一般来讲不是唯一的。有人问,刑事案件是唯一的吗,我认为刑事案件也是有选择性的,要看哪一种方案最能体现背后的法律。如何因应社会变化建立现代的机制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大声呼唤,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召开这么一个会议,集合法律专家及法院同志来讨论研究如何解决。我始终认为中国的法律是有希望的。[11:12:01]
- [王振清]:诉讼要考虑诉讼经济原则,有必要提出建立社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1:14:24]
- [曲颖]:非常感谢王院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请三亚市中级法院院长刘诚发言。[11:15:29]
- [刘诚]:感谢曲院长,很高兴与各兄弟法院相聚。三亚是小地方,我们也经常思考我们的法院能做些什么?我感觉有一些误区。有的官司到了法院根本解决不了。比如少数民族纠纷,法院通常会请比如黎族等少数民族族长或穆斯林的阿訇出面做工作。我认为,有一些问题,第一,法院在我国政治构架中是什么地位。[11:19:13]
- [刘诚]:第二个是这么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和我国国情。我国有很多优良的司法传统,但是这些年来在司法改革深化过程中,有些优良传统被忽略了。我们三亚是一个旅游城市,我们曾经考虑过旅游法庭这样的一个设想。我们在黄金周的时候把这些旅游法庭派出去,解决一些旅游过程中的一些小的纠纷,效果是非常好的。我们也采取了一些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
我觉得从院长的角度来谈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问题,我认为院长重视信访工作是一个方式,我们是采取的院长亲自接待当事人,并经常召开一些听证会,这样在诉讼中就能很好的解决一些问题。另外,在一些重大案件审理的时候,我们院长也要亲临现场,这样对案件的具体审判有很好的效果。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说了,谢谢大家![11:24:35] - [主持人]:欢迎并感谢网友的提问参与!对于网友 zhang19691230提出的问题,稍后我们将请本此会议的参会嘉宾,我国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愉教授予以解答![11:24:49]
- [曲颖]:刘诚院长结合三亚当地民族特色的案件工作作了精彩发言。下面请常州市中院院长陆洪生发言。[11:25:09]
- [陆洪生]:刚才几位院长的发言我完全赞同,对常州法院目前形势下,形成大调解格局,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我带来了《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的论文,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讲了,多留时间给专家,以听取他们的意见。[11:27:32]
- [曲颖]:感谢陆院长,非常谦虚。下面请《人民法院报》社副社长姜联润发言。[11:28:07]
- [姜联润]:很高兴参加这次研讨会。从会议组织到会议内容、会议接待都很好。感谢成都中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曾经组织了调查,并进行了研究,因为时间原因,报告没能提交会议。目前,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增强,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都面临挑战。法院受理案件增多,尤其民商事案件激增,我国正面临诉讼爆炸时期,法院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11:33:11]
- [姜联润]:人民法院现在面临的挑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从《民事诉讼法》公布以来,人民法院从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类型来讲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民事审判本来就是千变万化的,如果我们只是简单的去处理民事案件,不仅不能好的解决纠纷,而且无疑对审判资源是一种浪费。现在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只是单靠一种单一的价值取向来解决纠纷,强调职权主义,是不可能处理好现实矛盾的。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是永恒的,也是我们人民法官永远追求的目标。在现实中,我们的人民法官都感觉到很累,现在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和难度大幅度增加。虽然我们这么的努力,但是社会效果和社会对我们的评价却不尽人意。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我们现在往往只注意了对程序和实体的审判,没有注意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所以,我们这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研讨会是十分及时的。这次与会人员均是全国的知名法院的法官,大家的发言对解决现在的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只要在社会纠纷的解决上找到更多、更好的途径和方式,重视对审判的社会效果,那么我们的人民法院的前景是绝对光明的。
在这里再次感谢成都市两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谢谢大家![11:44:36] - [曲颖]:非常感谢人民法院报社一直以来对我们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关心和支持,下面请青岛市中院的高益民院长发言。[11:44:46]
- [高益民]:本次根据讨论会的议题,我们作了一个《完善民商事案件诉讼调解制度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论文。多元化就是要反对一元化,要把每一个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了解清楚,不能用一种机制代替另一种机制。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机制应当体现法院的特点,目前法院审判案件虽然有一些诸如程序烦琐、周期长、费用高的特点,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将法院的这些特点予以弱化。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提高效率方面很有意义,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不动用、少动用司法资源解决纠纷。[11:48:25]
- [高益民]:时间长短并不是最重要的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司法权的动用,要少动司法权,这才是节约司法资源。多元化解决机制对法院提高司法效率有重要作用。[11:49:57]
- [高益民]:其次就是少动司法权,司法资源投入比较少。多元化解决机制,特别是调解等方式都会提高司法效率。[11:50:07]
- [曲颖]:谢谢高院长的讲话,现在请南京中院副院长潘科明发言[11:50:47]
- [潘科明]:衷心感谢成都中院举办这次论坛。
此前,我们已经提交了论文,我们的核心观点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再赘述论文内容。在此,我谈谈个人的浅见。本次命题很好,有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有效途径,它适应了社会转型期的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有重大意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中本身是存在的,关键看我们如何去发掘。90年代后,我们进入诉讼时代,诉讼的刚性得到强调,但忽视了调解,法官更注重当庭解决,法官也偏向会判不会调。现在,我们进入了后诉讼时代,应当主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1:59:30] - [潘科明]:这个命题是破解法院难题,提高法院司法能力,促进法院向现代化发展的必需。现在我们法院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非常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压力就是审判任务越来越重,而审判队伍则与之不相适应。怎么突破这个瓶劲,这个会议的命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方向。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呢,我们也有一定的想法,在文章中也有阐述,我这里就不再赘述[11:59:45]
- [潘科明]:我们一是要立足于非诉讼,二是要立足于社会、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三是立足于国情,在构建的过程中,立足于本土的实际和文化,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12:00:22]
- [曲颖]:感谢南京中院潘院长的发言,也感谢南京中院潘院长对我们这次会议的召开的肯定和各位代表法院的肯定。下面我们请省高级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市中院原院长杨光长同志发言。[12:01:58]
- [主持人]:感谢网友的积极提问。但遗憾的是,上午的会议议程即将结束,故不能及时回答网友的提问。在下午的会议进程中,我们将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对应性回答。请网友们谅解并继续积极提问参与。[12:07:26]
- [杨光长]:我认为,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主题非常必要,它对于解决法院审判压力,节约审判资源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召开有关课题讨论会时,有关单位也发表了意见,认为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必要。要强化调解解决,建立调解中心。过去强调法院工作正规化,强调判决,现在要讨论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调解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职责划分不明显,给群众也带来不便,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这不仅是法院一家的工作,还要有党委政府及有关机关的支持协调,我们可以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解决相互的职责划分问题,或者可以制定地方性规定,规范调解。要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委员会的作用。[12:09:44]
- [曲颖]:感谢杨院长的发言,下面请范愉教授对上午这一阶段的会议作最后的总结发言,并回答刚才网友的提问。[12:11:46]
- [范愉]:这个题目真的非常大,而且对今天上午的发言有很多的感触。我觉得今天就像所有的与会者所说的一样,成都中院今天在这里召开的这个会议真的非常有意义。我正式提出这样的一些研究是在1999年,在1999年我发表了一篇比较的论文,主题就是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我们对多元化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今天这个主题已经被社会所接受,我们也经历了两次司法改革的过程。我也参加了最高法院所组织的关于调解工作的研讨。我认为,多元化是一个非常大的范畴,既包括这方面的观念和理念,也包括在社会中的实践运用。今天上午我主要讲一下多元化在我国所面对的一系列问题。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它是现在国内、外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美国、英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推动ADR的发展。这里面就发展出很多新的观念,包括以协商、和谐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在这些方面,中国和国际相比是可以对抗的,是有一定优势的。在中国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过,多元化的建立是多层次的,一开始就是一大陆司法来构建的。我们在对比下就可以发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ADR过程中,就注意非正式制度和社会调解相结合。而在我国,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就更注重从正式的制度上来解决纠纷。这样的话,就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又走回头路。我国也并不是完全利用国家资源来进行审判,也样在社会上也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就是人们认为法院不是单纯的司法机构,而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种的中转站。而且忽视了司法运作的客观规律,所以最高法院也曾经出台了文件规定基层法院不能进行私下的调解,这样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层度上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样也对基层的一些秩序破坏了,也破坏了民众的感情。这样也就出现了,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却和人民的期盼差距很大,也就出现了很多不复判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单一的司法介入就会造成社会效果不好的结果。现在面临的房屋拆迁、农民工资等问题,我们不能期待法院采取快速的审判程序来进行,甚至不顾程序的来做,这样其实既不能达到正确的审判效果也回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事情都集中到法院,一是让法院不堪重负,二是让法院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其实像这种情况就可以让政府机构来解决问题,这样的好处是,至少最后还有司法程序来监督。
今天我们讨论多元化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机制的建立的问题,更涉及到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和对审判结果和社会效果有效结合的一个问题。[12:25:57] - [嘉宾 范愉]:回答网友[zhang19691230]的问题:请问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是限定在人民法院的框架之内呢,还是社会化?首先我们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不是多元化调解机制,多元化的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划分的。人民法院非诉讼还有很多种的解决机制。现有传统的调解、和解制度都有大的发展。国外有很多商事、劳动法庭,这种建制本身就体现了多元化。这种法庭针对的诉讼的类型也越来越多。很多国家都有社会法庭,专门解决社会保障。这些问题今后是以何种方式解决都是可以探讨的,世界各国的趋向是专门的程序针对专门的问题。诉讼外的本身就是多元化的,我国的人民调解通过司法部的新的规定,把简单的人民调解扩大为准行政的、非行业性的。调解机制本身也在体现多元化的机制。所以多元化纠纷解决这种机制不单单是法院的,还包括法院外的社会的。[12:30:13]
- [嘉宾 范愉]:回答网友[zhang19691230]的问题:请问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是限定在人民法院的框架之内呢,还是社会化?诉讼外的调解机制呈现多元化。以后的多元化机制将进入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运行中。我回答这位网友的提问,主要是要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准确含义。由于时间原因,我不再占用大会时间。[12:31:48]
- [曲颖]:感谢范教授的精彩发言,今天我们采取了网上直播,对于没有今天上午没有回答的问题,我们将在下午的会议中一一作答。
这里再次感谢大家对我们这次会议的支持,谢谢大家![12:31:55] - [主持人]:今天上午的研讨到此结束,研讨会暂告一段落。下午两点,会议将继续,我们的网上直播也将继续!要提问的网友,中午也可以提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联系专家学者予以回应。希望各位网友继续关注!下午见![1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