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陶凯元,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现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民进中央副主席;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累计在国(境)内外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0余篇,独著、主编、参编法学专著、教材、教参、案例汇编及大型辞书等50余部。主持及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及政法系统科研课题10余项,获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教学奖10余项。
审判员王闯,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负责起草多部民商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曾承办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发表学术专著多部。
审判员佟姝,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曾承办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2018年4月26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本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见下图),申请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的原属国为法国,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遂以第13584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迪奥尔公司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迪奥尔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决定作出的事实基础有误。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通过迪奥尔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796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由于该案涉及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和法律适用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组织资深法官和审判业务专家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亲自担任审判长,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和审判员佟姝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对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商标国际申请的处理程序和规则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