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郭某、王某与被告人魏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魏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自诉人郭某、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郭某、王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被告人因家中拆迁,获得补偿款足以履行法院判决,但被告人仍未履行,自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魏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