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到出行“有爱无障”,从解决虚假宣传到“让格式条款更公平”,从方便日常生活到加强生态保护……2023年,一系列新法新规出台,人们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分充实。这一年,哪些新法新规对你影响最大?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3月1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10月1日,修订后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加大对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20万元;细化关于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等。
10月1日,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明确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12月1日,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明确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进一步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明确未经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根据需要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进行拆包销售或进行重新包装后销售的食品,均纳入“散装食品”的范畴。
1月1日,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施行,在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方面,规定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
7月1日,《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施行,要求铁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置相关服务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违规改造或改变用途,并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告内容及合同提供相应水平服务,优化生产作业组织;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便利群众出行及运输货物需求。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该法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例如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等。
1月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执行,提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3月1日,《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施行,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此外,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产品。
7月1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施行,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9月1日,《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施行,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内容,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12月1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提出规范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规范功效宣称范围及用语,明确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此外,规定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并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等。
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等。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施行,明确在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此外,对加强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等。
文案:韩绪光 刘帆
设计: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