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绪光
军人荣誉和名誉如何保护?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优待?怎样保障军人休假探亲权益?……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如何保护军人权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军人荣誉和名誉如何保护?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围绕军人荣誉保护问题,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或者易发生的一些问题而设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是对民法典、国防法、刑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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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优待?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军人医疗保障的一般规定,即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这样规定,体现国家为军人健康提供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四个方面的健康权益,保持了军人健康权益的系统性、完整性。
·明确了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殊规定,即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这样规定,目的是有效解决驻特殊地区、患特殊疾病、执行特殊任务官兵就医矛盾困难,合理利用地方医疗资源,提升军队医疗保障的灵活性,为军人就医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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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怎样保障军人休假探亲权益?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围绕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
·规定了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权利,即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这样规定,是对现行政策的法律确认,从维护休息休假权益的角度,针对因工作需要,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等原因,不能休假或者不能休满假的军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规定了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权利,明确了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配偶所在单位的有关义务,即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这样规定,不仅明确军人配偶、子女享有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的权利,而且明确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期间,其休假权益、薪酬待遇和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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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军人子女享受哪些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精神,在归纳提炼现行政策制度和成熟做法基础上,按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4个阶段,系统规范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政策内涵非常丰富。
·明确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这样规定,强调了国家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明确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优待规定,即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明确中等教育优待规定,即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明确高考录取优待规定,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明确享受学生资助政策优待规定,即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费用减免等学生资助政策。
·明确民办教育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即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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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文字整理 韩绪光
参考来源:中国军网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