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慧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生产经营需要,不可避免地会与第三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成为当今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热点话题。很多女性对丈夫在外的经济状况并不清楚,在离婚时才发现自己莫名“被负债”,一句“我不知道他在外面欠了那么多钱”夹杂着多少气愤、痛苦、悔恨与无奈,甚至还有离婚后背上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形。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从夫妻共债的问题出发,共同探讨一下如何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尽法定扶养、抚养义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清偿,这种清偿义务是一种连带责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对于清偿后的财产余额,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应当协议确定各自的清偿责任,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当然,这种清偿责任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清偿比例,仅具有对内效力,离婚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就未偿还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不过夫或妻一方偿还债务后,对于超过自己应负担清偿比例的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偿。
二、婚内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并非婚内的全部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要结合不同情形作不同分析。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1065条给予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此外,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不知情的,夫妻就不能以双方的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即夫妻双方仍应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三、婚内发现配偶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婚姻中,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向来都是一个大难题,近年来,有一些夫妻通过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或者进行婚前、婚内财产公证来避免财产混同的问题,但受传统观念以及婚后财产演变等问题影响,财产约定、财产公证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此,每一个个体均应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存折、房产证,防止被另一方拿走私自办理借款、抵押等业务,做好事前风险防范。
如果在婚内发现配偶已经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切不可放任不理,同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以备诉讼之需。《民法典》第1066条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也进行了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遇到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到及时止损。
四、夫妻一方“被负债”,离婚时如何维护权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离婚时方知自己“被负债”的情形,这些案件普遍具有负债金额较大、被负债一方多为女性的特点。此外,还会存在夫妻一方通过恶意举债、从而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等情形。遇到以上情形时,被负债一方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过程中,被负债一方可从债务的用途、债务产生的必要性、债权人的借款能力等角度进行抗辩,亦可通过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方式查询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进而完成举证责任。如果确实存在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通过恶意举债,从而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确实存在数额较大的虚假债务,还可以追究对方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根基,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处理财产,既事关对彼此财产权利的尊重,也事关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一旦出现一方恶意举债、伪造共同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当然,事后积极寻求司法救济固然重要,但更应注重防患于未然。
不仅是女性,我们每个个体都应切实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证据意识,全方位防范风险发生,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家庭幸福。
(作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曹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