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诊疗后付费虽好 配套建设不可少
2025-01-25 09:06: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邓勇
 

  唯有通过系统性、全面性改革与建设,才能确保“先诊疗后付费”模式长期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推动医疗服务体系的不断优化,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医体验,从而提升全社会的医疗服务水平。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25年全系统为民服务八件实事中,明确自2025年3月起,要求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限时清退患者已缴纳的门诊预交金。随后江苏、山东、辽宁、海南、上海、河南、天津等地均有医疗机构推出信用就医模式,探索减少缴费结算环节、取消住院押金,以解决患者的痛点难点问题。

  “先诊疗后付费”模式的核心在于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再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简化了传统的缴费流程,该模式通过减少患者在医院内排队缴费的次数,显著提升了就医的便捷性。患者可以通过手机完成所有缴费环节,无需在医院内多次排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通过引入多元支付方式,如信用支付、数字人民币、微信、支付宝等,进一步增强了支付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然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患者欠费或逃费的风险,如发生逃费情况,将直接导致医院产生经济损失,并增加医院追讨和垫资的压力。

  医院追讨债务的能力方面。医院在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模式时,追讨欠费的能力至关重要。如果医院拥有一套有效的追讨机制和专业团队,以法律手段及时追索欠款,将能够降低经济损失。然而,目前许多医院均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和能力来应对欠费现象,实践中出现欠费情况时,部分医院会选择把明细发给科室,采取“谁收的病人谁追讨”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医务人员的负担。

  为此,应当加强医院追讨债务能力的建设。首先,应完善关于逃费患者的追讨事项规则,设立专门的财务和法律团队,负责欠款的追索和管理,以减轻临床科室的负担。其次,应引入标准化的追讨流程,包括定期催款、电话追讨、邮件通知等多种方式,以提高追款的效率和成功率。最后,可以考虑与专业法律机构合作,聘请法律顾问为医院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增强医院追索欠款的能力。

  医院垫资的能力方面。“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要求医院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支持患者在未付款情况下继续接受医疗服务。如果医院的财务状况健康,能够承受短期的垫资压力,则这一模式较为可行;反之,财务脆弱的医院则可能面临生存危机,甚至影响运营。并且,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模式本身将降低资金在医疗机构留存的时间长度,削弱了医疗机构对资金占用利润的利用程度。

  为此,应当加强医院垫资的能力建设。首先,应采取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提升资金周转能力,进行合理的资金规划,以应对“先诊疗后付费”模式中的垫资需求。其次,可以与银行及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医疗信贷、医疗保险等金融产品,以转移逃费风险、获取必要的流动资金支持。最后,可以考虑出台对应的优惠政策以弥补大型医疗机构在资金占用利益方面的损失。

  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戒机制完成度方面。信用体系的完善是“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能够成功实施的重要前提。如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备,将能有效遏制患者逃费行为,患者在使用此模式时也会因为个人信用风险而更为谨慎。但如果信用体系建设有所欠缺,将造成“失约无惩戒”的局面,患者逃费的风险将显著提高。目前,“先诊疗后付费”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可优化之处,例如仅评价就医体系内部,而忽视社保、医疗、养老、房贷、破产、欺诈方面,或者过于依赖政府、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等信用评价体系;或局限于某个城市或地区,无法实现跨城追踪……这些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先诊疗后付费”模式的施行预期。

  在失信惩戒机制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医疗机构与其他类型的机构不同,对于失信患者,不宜采取“禁止其挂号、就诊”的惩戒手段,出于伦理要求,在医疗服务领域施加失信惩戒的难度较大。

  为此,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体系建设应配合国家综合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我们应进一步打破不同信用评价体系之间的壁垒,通过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等方式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共同完善跨领域的信用体系,确保在“先诊疗后付费”模式等应用场景当中,公民的信用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来。此外,由于在医疗服务领域不宜施加服务禁止型失信惩戒,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加重其经济惩戒,以补足威慑力。

  诉讼机制完善度方面。诉讼机制的完善程度在“先诊疗后付费”模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为此,应当加强诉讼机制建设。在简化立案流程方面,建议推进立案程序的优化,从而提升立案的便利性。特别是针对高度同质化的案件类型,可以通过合并审理等方式,提升案件处理的效率,减轻医院和法院的工作负担,确保法律救济渠道畅通。在提升审判效率方面,建议各级法院针对“逃费”类案件设立专门的快速审判机制,发布类似的参考指导案例,以提高这类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明确审理标准、缩短审理周期等措施,及时回应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诉求,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强化执行力度方面,执行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判决执行的支持力度,确保法院判决能够高效落地,避免因执行难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在提升患者就医体验的同时,也对医院的财务安全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配套建设势在必行。各地医疗机构在推广这一模式时,必须着重提升医院追讨债务和垫资的能力,同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以有效遏制患者逃费的行为。此外,进一步优化诉讼机制,降低立案门槛、提高审判效率和执行力度,对于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唯有通过系统性、全面性改革与建设,才能确保“先诊疗后付费”模式长期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推动医疗服务体系的不断优化,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医体验,从而提升全社会的医疗服务水平。

  (作者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