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如何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维护好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立足审判职能——
用司法“金刚钻”揽好保护创新“瓷器活”
2024-12-30 08:43: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崔善红
 

  一盒类型多样的钻头,一本有作者签名的发黄的《群钻——倪志福钻头》书籍,一沓钻头专利证书,是老周随身携带的帆布包里的几样宝贝。

  谈起这些宝贝,77岁的老周都如数家珍,滔滔不绝。

  老周是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原告。他本想带着专利与他人合作,扩大生产经营,不料事与愿违,失去了自己发明的钻头专利。作为发明人的老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的钻头专利还能要回来吗?

  合作发展起纠纷

  在机械制造中,钻孔是一项必不可少而又十分普遍的加工工序。在实心材料上打孔的主要刀具是麻花钻。

  日前,记者来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保明村,一栋三层民宅里面,存放着刚刚被法院执行回来的60余台加工周氏麻花钻的机器。77岁的老周便是这些机器的主人,也是周氏麻花钻的发明人。

  1999年夏,在装修家里房子时,老周发现安装防盗网的工人要钻半天才能打通一个孔,而且钻头定位不准、磨损严重。爱动脑筋的老周捧着一本《机械工人切削手册》,照葫芦画瓢,连夜磨了一把群钻。在此基础上,老周又发明了外形更适合工业化生产、磨钝后可反复修磨的钻头,取名为“周氏麻花钻”。

  “我们的钻头外刃采取不对称设计,槽型独特,钻削阻力小,发热相对较少,钻头使用寿命有所延长。”说起周氏麻花钻的特点,老周的自豪之情溢于言表。2013年,老周注册了周氏麻花钻有限公司,经营周氏麻花钻的生产、加工、销售。

  在与朋友聚会时,老周认识了江西南昌的谢某。因老周的公司发展壮大需要资金,谢某看好老周公司的发展前景,于是双方决定合作。

  2016年6月,老周与谢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老周以40万元的价格将周氏麻花钻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谢某,周氏麻花钻有限公司更名为Z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谢某。

  为了合作,双方口头约定,老周将生产周氏麻花钻的设备等实物资产和麻花钻的图纸、专利等转让给谢某,谢某支付相应对价。双方约定转让的专利包括四刃带钻、扩、铰一体麻花钻的专利。

  2016年11月,在Z公司提交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四刃带钻、扩、铰一体麻花钻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Z公司,发明人为老周。

  因迟迟没有收到谢某口头允诺的价款,在老周的要求下,2017年1月,谢某等人与老周补充签订了共同购买老周资产的协议,约定以380万元现金和1000万元的Z公司股权,向老周购买机器设备、库存的原材料以及14种周氏麻花钻的图纸、专利所有权等。

  协议签订后,老周认为对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钱款,谢某则认为老周没有依约完全交付相关钻头专利和成果,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经谢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该协议于2018年5月被法院判令解除。

  专利到底应归谁?

  本想引进资金扩大生产经营,不料事与愿违。“连自己苦心钻研多年发明的一款麻花钻的专利也被别人拿走了。”合作产生纠纷后,老周对自己轻信他人、痛失专利懊悔不已。

  与谢某等人多次沟通无果后,老周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麻花钻的专利权。

  老周认为自己是周氏麻花钻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依法享有申请专利等相应权利。Z公司与谢某实际控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多年,没有支付相应对价。于是,老周请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令Z公司与谢某返还麻花钻的专利。

  Z公司、谢某则认为,专利为Z公司经申请合法取得。该专利是老周作为Z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及技术负责人职务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专利应归Z公司所有。

  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人是专利申请权人,除非该项专利申请权已经协议转让或者该项发明为职务发明创造。

  该案承办法官刘元敏告诉记者,Z公司获得案涉专利申请权只有两个合法途径:一是与老周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二是该项专利是老周担任Z公司职务期间发明的。

  Z公司认为案涉专利是职务发明,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是职务发明创造,那Z公司是否有转让协议呢?

  “我和谢某之前签订了一份资产购买协议,但这份协议在2018年就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了。”老周说道。

  既不是职务发明,也没有转让协议,最后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判决Z公司将案涉专利返还给老周,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变更专利权人的相关手续。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环节。该案执行法官杨珊介绍,因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案件执行并不轻松。通过多次做谢某的思想工作,谢某最终同意配合办理专利权属变更登记。

  在收到专利变更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顺利将四刃带钻、扩、铰一体麻花钻的专利权人由Z公司变更为老周。

  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专利权属变更后,老周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

  “作为一名钻头研发人员,法院的判决结果让我感到很欣慰,这充分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让我感受到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老周激动地对记者说。

  而在判决之外,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的法官们一直很清楚,案件的价值从来不只是案件本身。

  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发明人选择通过“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的方式进行合作,这样的合作方式为专利权归属埋下了隐患。

  结合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刘元敏说,建议“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的合作双方在合作时提前签订约定专利权归属的协议,以避免后续合作过程中因专利权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的号角,在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一次吹响。

  如何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让司法成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力力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无论是否系职务发明,都应当允许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使科研人员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关于科研人员权益保护,刘元敏向记者讲述了她的思考,她认为,需持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学平衡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社会公众的利益,积极构建尊重科技人才的良好局面。

  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是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一直以来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还协助海南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征求专家意见座谈会,支持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健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同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26条具体举措,其中明确提出“强化科研人员利益保护”。

  现在,重获钻头专利权的老周干劲十足。虽已年近八旬,但他每天还自己开车到处寻求商业合作,他感觉,自己的钻头公司肯定会越来越好……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