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监察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监察法,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有利于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此次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动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此次监察法修改,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
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完善监察程序 健全权力运行机制
为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此次监察法修改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
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这是将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工作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
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
此次监察法修改,将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一个重点。
具体来讲,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在总则中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进一步突出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并贯通体现到修法内容的各个方面。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增加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明确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暴力取证。
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依法全面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对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强化监察调查工作中对各类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滥用;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切实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同时,专门增加关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减少留置措施适用。
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此次监察法修改,将近年来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
同时,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此外,此次监察法修改,还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进一步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监察法修改,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