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海事审判40年
2024-11-29 10:08: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鸿 盛方奇
 

  编者按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海事审判40年来走过了非凡的发展历程。11月27日,在首批海事法院设立40周年之际,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作重要讲话。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部署推进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人民法院报特摘取讲话相关内容制作思维导图专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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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事审判40年来的非凡历程

  (一)审判职能不断扩展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为丰富的国家;

  ·累计收案50余万件,其中涉外案件超过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扣押船舶1.2万余艘,其中外籍轮船1400余艘,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受案类型从18种增加到108种,涉及港口作业、船舶修造、航运物流等。

  (二)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海事审判机构齐全,队伍专业化程度高,成为我国海事审判鲜明特色;

  ·海事法院从6个增至11个,派出法庭42个,辐射范围涵盖我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形成跨行政区域的专门管辖机制;

  ·开展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促进实现民事赔偿、刑事追诉、行政履职依法衔接;

  ·“三级两审”的专门化海事审判体系不断健全。

  (三)规则体系不断完善

  ·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注重提供鲜活司法政策、司法规则、典型案例等法治产品,促推“抓前端、治未病”;

  ·制定、修订30余件海事司法解释,发布海事指导性案例16件、典型案例110余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海事参考案例100余件,基本实现对常见海事纠纷的“全覆盖”。

  (四)国际影响不断提升

  ·依法审结“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威”轮船案;

  ·6件案件分别入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案例库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

  ·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彰显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与影响力;

  ·《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开放签署,成为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国际海事公约。

  加快推进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立足形势任务,做实海事审判工作“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从国内看,这是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一体推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各项改革部署融入司法政策、落到案件办理等工作中。

  从国际看,这是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

  ·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加强海事领域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司法实践的研究,更加注重储备、丰富参与涉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

  ·推动健全案例交换分享、法律适用交流机制,促推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争取国际规则、标准制定和解释的主动权。

  从自身看,这是实现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必须做到“善于从政治上看”。牢记政治机关属性,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海事审判全过程各方面,把党中央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必须落到“精于从法治上办”。牢记法律效果是“三个效果”的基础,聚焦主责主业,把公正司法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二)牢记“国之大者”,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行稳致远

  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

  ·创新完善维护海洋权益工作机制,开展海事领域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相关法律研究;

  ·总结推广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经验,进一步形成同侦查、公诉的合力;

  ·推动涉外法治协作,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海上执法活动。

  积极促推海洋经济转型升级

  ·积极回应港口建设、航运物流、船舶修造、航运保险、海事金融、海洋开发、远洋渔业等不同领域的司法需求;

  ·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促进类案综合防治。

  持续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全面落实以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赔偿制度,准确适用油污损害、燃油污染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规定;

  ·强化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加强与检察、海警、有关行政机关的协同联动;

  ·探索总结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经验做法,推动增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三)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海洋治理

  不断提升对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吸引力

  ·总结各地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涉外海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

  ·推广境外主体概括性授权、船舶扣押担保机制等特色案件办理经验;

  ·善于发现、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引领力的精品案例。

  不断提升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的引领力

  ·总结推动《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制定的经验,深化、实化公约生效后的前瞻性法律问题研究;

  ·加强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继续派员参与可转让货物单证等国际公约、示范法和交易示范规则的磋商;

  ·推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紧密结合。

  不断提升开展国际海事司法交流的感召力

  ·持续拓宽对外交流渠道,积极宣介中国海事审判工作;

  ·增强议题设置能力,在确定国际交流和培训计划时,针对性总结提炼我国海事审判经验、争议性问题等;

  ·持续发布双语海事审判白皮书,丰富涉外宣传的载体、方式和内容。

  (四)完善体制机制,狠抓“九分落实”促推海事审判提质增效

  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组织体系

  ·海事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机制待完善;

  ·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制度待深化;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建设待加强。

  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规则体系

  ·继续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海商法修订工作,加快形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草案建议稿;

  ·深入研究新兴产业领域的法律问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

  ·注重并善于发现、总结具有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加强前沿疑难问题研究。

  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辅助体系

  ·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不断优化“海事审判工作平台”;

  ·强化海事审判“智库”建设,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深度融合。

  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科学管理体系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好院庭长办案制度和案件阅核责任;

  ·强化“定分止争”,做实调解、释法明理等工作;

  ·注重条线监督指导,加强难点重点问题研究,促进统一裁判尺度。

  (五)立足长远发展,着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海事审判队伍

  始终把政治过硬放在首位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善于从政治上分析海事案件受理及审判形势的发展变化,把讲政治和讲法治统一起来。

  做实严管就是厚爱

  ·压实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政治责任,持续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聚焦法院工作人员离职从业管理等重点,抓“三个规定”如实填报。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优先考虑政治素质过硬、干事创业热情高、海事审判业务精的干部,注重年龄梯队、知识结构建设的科学性,动态调整法官员额、解决好同城待遇等问题;人员招录培养要符合海事审判特点,骨干人员调动要征求上一级法院业务条线和政治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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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杨鸿 美编:盛方奇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