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调解记
2024-11-27 10:13: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凌云 祝欢
 

浙江省江山市政协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庭长 叶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对此,我深有感触。

  2021年初,我任负责人的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了某物业公司提交的百余份诉状,诉求都是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如此大批量起诉的案件,不禁让我警惕起来。经初步审查,这些案件存在拖欠了很多年物业费的极端情况,标的额也从几百到几万不等。

  征求物业公司负责人意见后,我们将纠纷委派到诉调对接工作室,由我指导特邀调解员老周开展诉前调解。通过进一步了解,我们发现,这起系列案件虽然不复杂,但却十分棘手。绿化质量不高,出行不便,停车位太少……业主因对物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拒缴物业费,不少业主甚至提起反诉,要求退还此前已交纳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两方关系就这样僵持了好几年,矛盾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物业如果把服务做好,大部分人是愿意交物业费的。”在与业主代表交流中,他们给了我这样的反馈。

  “如果单一地依靠法律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确实能有效地帮助物业公司收回物业服务费,解决这批案件。但从长期来看,判决的案件越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越僵,不仅矛盾没有解决,还会有更多的案件进入诉讼。”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老周对此也深表认同。

  为此,我们会同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了物业服务纠纷化解工作会议,又深入社区实地调研,共同对物业公司存在问题进行把脉“问诊”。

  “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修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经讨论,我和老周形成了一致的解纷思路。

  在社区的协助下,我们上门走访听取业主意见。在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大多业主没有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只是一味地采用拒交物业费这种消极方式来对抗,若开庭审理,他们无法提供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诉求根本无法得到支持。

  于是,在后续调解中,我指导老周侧重向业主释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帮助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指出双方在诉讼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并尽可能从平衡权益最大化出发反复修改调解意见。

  最终,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物业公司及时整改了现有问题,并同意分类处理业主诉求、提升服务水平,业主也及时补缴了拖欠的物业费。

  案件虽然结了,但我一直在思考应如何从机制上规范物业公司服务、实现物业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带着这个问题,在当年的江山市两会上,我以江山市政协委员的身份提交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健全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的建议》提案,要求加强物业规范化管理,从源头指导预防潜在风险纠纷。2022年4月,市住建局出台了《江山市小区物业服务费第三方监管实施方案》,引入行业调解和物业费第三方监管机制。两年来,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已实质化运行,城区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从个案审理到类案治理,提案的“落地有声”让我备受鼓舞,也让我进一步思考如何有效发挥“法官﹢政协委员”的双重身份优势,履职担当,促推实现批量案件和类案诉讼大幅减少。

  之后,我又陆续提交了《关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新时期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建议》等提案,全面梳理了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各部门配合度不高、沟通不顺畅、各类资源整合不到位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解纷运行机制的思路,相关意见建议被采纳,推动形成了多部门协同的“一站式”多元“大调解”格局。2023年,江山市诉前化解各类纠纷3609件,全市万人成讼率保持全省前列、地区最优。

  今后,身兼基层人民法庭负责人和政协委员的双重身份,我将更加积极推动人民法庭在指导基层及行业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能,将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侧重指导人民调解员提升调解能力和技巧,并协同基层综治、司法所、派出所等多元解纷力量,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