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可以不付“租金”吗?
2024-11-26 09:03:25 |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列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外,房屋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是租赁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无效情形,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形。有的房屋还会出现部分面积具有合法产权登记、部分面积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导致租赁合同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有的承租人以案涉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为由,抗辩出租人的租金支付主张,甚至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租金。但是实际上,即使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租赁房屋,已实际获益,故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对应的占有使用费。

  出租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可予支持。

  若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法院将综合考虑房屋使用情况、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合同目的实现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占有使用费标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第四条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