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自制伪劣电子烟 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4-11-19 10:29: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侯良石 刘珍
烟草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禁止生产、经营烟草制品。但生活中有些人自作聪明,想通过自制烟草制品实现“一夜暴富”,殊不知已经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5月,梁某鸿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武平县岩前镇生产、加工电子烟。2023年6月30日,梁某鸿联系“货拉拉”司机,将加工好的电子烟烟弹及部分半成品及烟液发货运往广东省东莞市,途经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省际检查站时,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
经广东省蕉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电子烟烟弹及烟液共计价值约59万元,其中标注“菠萝旋风”“冰镇西瓜”“香芋”等口味的成品电子烟总价值合计50余万元。经检测,上述电子烟烟弹均为伪劣电子烟。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鸿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货值金额合计5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此,武平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提醒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经营烟草专卖品,需要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作为经销商,应该规范商品进货渠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作为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提高识假辨假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