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后到“熟人”那里买药,能报销吗?
2024-11-11 09:30:09 |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 作者:严文琪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所需费用。但工伤复发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所有治疗费用都能报销?

  老刘(化名)在工作过程中全身被高温水烫伤,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数年后,老刘全身多处部位发生伤病,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工伤复发。

  在后续医治过程中,老刘听信药贩子,执意前往非正规医疗机构购买治疗所需药品,导致没有正规医院购药凭证且其公司不愿承担相应医疗费。

  与公司产生争议后,老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劳动仲裁委认为老刘主张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报销范围,未支持其医疗费用请求。

  老刘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同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正规医院购药凭证能否进行工伤保险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刘前往私人非正规机构购买药品,该种机构没有相关合法资质开具正规购药凭证,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标准。该部分医疗费用明显超出了工伤报销范围,不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法官说法

  01劳动者工伤复发后,应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工伤复发的治疗应当经过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工伤复发的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如经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复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劳动者仅提供住院病历及其购买药品的收据来证明系工伤复发,而未提供相关部门确认工伤复发的证据,难以证明劳动者住院及买药所花费系因其受工伤所产生,其关于工伤复发医疗待遇的诉请往往不予支持。

  0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且医疗保险需要预缴保险费,事后补缴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经济损失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患病就诊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对于劳动者而言,更应加强法律意识,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03在无合法资质机构购买药品的费用能否纳入工伤报销范围?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其医疗费用应当在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如三甲医院)内产生,并符合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在无资质机构购药,不仅药品质量难以保证,还会因不符合报销条件而需自行承担高额费用,因小失大,这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更重要的是,工伤报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治疗所需的合理费用。然而,此类在无相关资质机构购买药品的行为不仅超出报销范围,还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当支出,影响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劳动者的权益。而且这种行为还会扰乱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