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三厂人民法庭副庭长 葛娟
这是我的法官职业生涯中印象最深的案件,温暖而又治愈,让我对“如我在诉”意识有了更深感悟。
徐某夫妇生活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因未能生育,28年前他们领养了女儿小羽。
2001年,5岁的小羽不幸遭遇严重车祸,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因货车司机是履职行为,赔偿责任由所在公司承担。事故中,小羽颅脑受伤严重,成为植物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2002年5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付24.6万元。
2023年8月,徐某夫妇生活难以为继。为给小羽寻求保障,徐某夫妇以小羽的名义再次起诉被告,请求赔付20年期满后的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2023年9月,该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
但今年徐某夫妇以小羽的名义提起了第三次起诉。
受理该案后,我一一梳理了本案相关时间节点。2023年诉讼支持的赔偿金给付至2029年9月15日。而本次起诉,原告代理律师主张11年残疾赔偿金给付截止时间为2029年8月8日。很明显,这是要依法驳回的重复起诉。
案卷背后,关系着小羽一家人的生活。想到小羽逆风而长不易,更想到养父母的不离不弃,我开始思考,除了判决之外,是否可以为其争取被告每年给予一定的帮扶资金。通过上网查询了解,被告公司一直热心公益,每年均出资开展慈善活动。
于是我向公司方提出建议,对小羽进行长期帮扶,而他们的回复足够温暖,在孩子的有生之年,他们争取每年都给予资金帮助,但具体要通过红十字会的参与完成捐助。随即我们一起联系了红十字会,也得到了支持。
小羽的未来有了着落,而我也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方上诉了。与徐某沟通后得知是听了别人的建议,提出只有拿到钱才撤回上诉。
虽然难免失落,我依然坚持法官在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中都应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实实在在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我让徐某考虑下被告公司的诚意,同时也希望他们从最有利于小羽未来生活的角度考虑此事。
就在三天后,徐某夫妇撤回了上诉。不久也传来好消息,双方正式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公司每年自愿捐赠5万元给小羽。我由衷地感到庆幸,小羽一家经历不幸后,迎来了新的人生。
至此,案结事了,我一夜踏实好眠。
(葛娟/口述 季哲迪 古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