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初中时,放学后坐在自行车上等人。同学小李路过时本想与其开个玩笑,便伸手拍打了小王的后背。没有防备的小王脚下不稳,摔倒在地并致一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损伤。限于当时未成年,无法进行牙齿修复。成年之后修复牙齿的费用,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案情回顾
小王诉称,自己与小李系中学同学。2012年某天放学后,小王本想等人一起回家,小李用手拍了自己后背,自己受到惊吓,由于惯性向前摔倒,导致一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损伤。就诊后医生告知,限于未成年,不能完成全部牙齿修复。
随后,小王以小李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成年后尚需种牙及修复,故要求小李先行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双方家长考虑未成年人成长及未来关系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成年后,小王于2016年至2019年间进行了修复,再次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小李赔偿种牙费用、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九万余元。
小李辩称,自己只是拍了一下小王的后背,不是故意推搡小王,不存在侵权事实。此前调解是出于同学关系和金额较小才作出的调解,不能以调解作为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小王摔倒并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2013年后小王没有再与自己联系,治疗过程自己并不知情,相关损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
法院裁判
庭审中,小王表示,2012年调解时,提交了现场其他同学的证人证言。本次诉讼也确认为证人本人书写,虽然时隔多年,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者表示已记不清具体细节,但因出具证言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隔不远,且证人提交证言时已年满14周岁,材料内容符合当时所处年龄而应具有的认知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反映事发情况。事发后,小李家人陪同自己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调解时小李父母陈述“小王摔倒不是小李直接推倒的,其自身也存在过失,同意适当赔偿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自己主张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小李实施的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因继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侵权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受损害人往往需要多次治疗才能得以恢复,受损害人的诊疗行为可能受制于客观因素而呈现不连续的情况,但不能据此认定受损害人怠于行使权利,故法律赋予被侵权人另行起诉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的医嘱中有成年后修复或种植治疗等建议表述,故其在成年后,以治疗行为结束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般来讲,当孩子磕伤牙齿后就诊,医生往往会给出对受伤的牙齿进行定期修复治疗的诊疗意见,但种植义齿只能待孩子年满18周岁后再进行。在本案中,小王尚未发生的18岁前的定期治疗费用以及18岁后种植义齿的修复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无法明确具体数额及损失,故在第一次调解时不予涉及和处理更为公平和客观。
但小王提供的医院诊断上载明了“满18周岁进行种牙修复”的相关表述,小王也遵循医嘱进行了定期复查,并在成年后完成了种牙,修复行为并没有超出医嘱范围。据此,法院按照实际发生损失,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当然,在侵权案件中,如果第一次调解时双方自愿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愿意自担风险,保证争议双方以后互不再纠的前提下,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和二次诉讼引发的各种矛盾,法官也可以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一次性将案件调解解决完毕。
最后,提示大家,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者危险源缺乏辨识和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的认识。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参与者均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无论是在教室内还是在教室外,追逐打闹的同学在你追我赶的过程中受伤,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友谊的玩耍最终变成法庭上的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