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内热心助人没想到自己却受伤了一查竟是骨折!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谁来为“热心肠”买单呢?
案情简介
阿斌开设了一家健身房,小王是会员。某天,小王正在健身时,目睹了一起意外事故。一名会员正在练习杠铃卧推,没想到杠铃失衡,杠铃右侧上抬,左侧下落,导致左侧杠铃片向下滑落。正在附近的小王见状,立即上前帮忙,试图扶住左侧向下滑落的杠铃片,但没能来得及。左侧滑落一片杠铃片后,杠铃再次失衡,右侧开始急速下落,左侧抬升,导致左侧剩余的一片杠铃片回落,不幸砸中了小王的左手。事故发生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小指骨折,需要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小王在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一万多元。小王出院后,要求健身房老板阿斌赔偿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阿斌认为,小王热心帮助是其自身行为,意外受伤是其自身判断错误和行为失误导致的,健身房并没有要求小王为自己管理健身房,小王的管理行为并不符合自己的意愿,且健身房内安排了专业教练,其他会员在锻炼时有任何问题,应由教练进行专业判断和处理,而非由小王自行处理,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小王将阿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小王在另一名会员杠铃卧推失衡时,上前进行救助,成功避免了另一名会员受伤。阿斌作为健身房的管理者,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健身活动有安全保障义务,小王及时救助的行为,实际上是替阿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了阿斌的利益受损。据此,法院认为,小王的热心助人行为值得肯定和赞扬,阿斌应当支付小王因管理行为导致受伤的必要费用。经法院调解,阿斌赔偿小王医药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赞扬和学习。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应当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在他人遇到危险情况时,应积极联系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开展救助,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施救,避免造成自身损害。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危险隐患,以防在管理区域内有人受伤;在发生突发情况,预见有人受伤时,应当及时采取急救、送医等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