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能动履职化解三起执行案件
2024-06-20 14:55:35
 

  中国法院网讯 2011年至2013年期间,高某、温某、赵某多次在张某处赊购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并出具借条。借款期满,高某、温某、赵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主张权益,2023年6月,张某向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涉及多份买卖合同且各合同当事人不同,经该院审理后,分别判决高某及赵某偿还张某本金7918元及利息、高某偿还张某本金10364元及利息、高某及温某偿还张某本金10809元及利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高某、温某、赵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6月11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立案审查阶段,执行法官拨通了张某的电话,通过询问得知,双方因对利息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矛盾迟迟不能化解。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认为该案可以进行“执源治理”,以此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人力、财力负担。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高某、温某、赵某财产进行了执前保全,冻结了三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

  2024年6月13日,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密山法院开展执源治理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执行实施工作需以生效判决为依据,本案的计算利息方法已在判决中写明,还款利息应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进行计算。双方听后均表示理解了利息的计算方法,矛盾也因此得以化解,不到一天,高某通过积极筹款,一次性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息39496元,三起执行案件成功被化解在执前阶段。

  一次简单的释法明理工作,成功化解三起执行案件,将“小”矛盾化解在源头,让执行干警能将有限的时间、精力放在案情更加复杂、矛盾更为突出的“骨头案”“钉子案”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着“如我在执”的工作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减少了当事人因程序带来的人力、财力负担。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