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南谯:司法释放新能量 环滁皆山满青绿
2024-05-27 15:0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中杰
 

南谯区法院法官查看生态环境修复情况。

南谯区法院环资巡回法庭进乡村开庭。

南谯区法院成立全市首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

  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青山叠翠,绿水潆绕,大地似锦,皇甫山国家森林公园、滁州花博园、大柳草场等胜景名闻遐迩,先后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区)、安徽省苗木产业基地县、安徽省林业产业十强县(市、区)等荣誉称号。近年来,南谯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能动履职、做实协同保护、强化生态修复,为“环滁皆山满青绿”贡献法院力量。

  加大刑事犯罪惩治力度

  “我以为焚烧废旧电路板炼点铜不碍事,没想到会造成污染环境这么严重的后果,真后悔,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在最后陈述时,陈某某等被告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

  该案缘起于2017年8月,陈某某、叶某某等10人共同出资,在南谯区珠龙镇一块山地上通过焚烧废旧电路板炼铜,并将炼铜废渣出售,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非法获利近300万元。经滁州市环保局认定,炼铜原材料废旧电路板及熔炼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南谯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等10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处10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26万元。

  “环境资源案件要严格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融入其中,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打击与修复并举的司法理念,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才是最终目标。”南谯区法院院长冯春介绍说。

  近年来,南谯区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创新专业化审判模式与生态修复性机制,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16年12月,该院整合审判资源,率先在施集人民法庭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今年4月,建成滁州市首个数字生态法庭,先后在红琊山林场、皇甫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2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有效形成“巡回法庭+数字法庭+保护基地”立体化司法保护体系。

  南谯区法院不断加大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惩治力度,从严把握定罪及量刑标准,根据生态环境修复难易程度和预估结果等,灵活选择适用“行为罚”“金钱罚”或一并适用。近三年来,共审结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刑事案件127件,判处刑罚254人,判处罚金800万余元、生态修复金100余万元,以高质量生态环境司法促进辖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构建协同保护机制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在南谯区沙河镇草王村中心组附近发现盗采砂石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非法采砂人杨某及一辆货车、一台挖掘机。承办该案的南谯区水利局认为,因调查的盗采数量和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认定的数量差距太大,无法继续深入调查,该案办理一直未有进展。

  南谯区检察院先发出检察建议,后对南谯区水利局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局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并对采砂人杨某、彭某某等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理。

  为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对行为人形成有力震慑,案件审理中,南谯区法院与检察院积极沟通,敦促南谯区水利局主动履行职责。该局依法对非法采砂人杨某、彭某某等作出处罚,并会同地方党委、政府加大河道巡查力度,积极整改怠于履行职能行为,及时维护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与行政的有效衔接,筑起生态环境保护屏障,在南谯区已是常态化。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能仅依靠法院一家之力,更需要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不断强化司法协作。”南谯区法院副院长岳克敏表示。

  南谯区法院主动推进完善跨部门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优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圈,努力为绿色发展凝聚强大合力。与南谯区生态环境局签署《共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合作协议》,以加强犯罪线索移送衔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人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法律适用研讨机制、业务培训等为抓手,建立从立案、审判、执行到宣传的全流程联动合作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联合南谯区检察院、南谯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等7个部门制定《关于联合保护中国农产品标志性品牌“西涧春雪”的实施意见》,加强中国地理标志性保护产品“西涧春雪”产地生态保护,坚决打击破坏茶产业环境违法犯罪;积极协调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会签《关于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就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强化与检察、公安、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促进渔业资源修复性保护;主动邀请安徽师范大学、安徽科技学院的8名教授学者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与法官结对,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与实践良性互动、联合发展,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强化生态修复理念

  “滥伐林木是我不懂法,我诚恳道歉,请法院给我两年的时间,我会好好种树。”2023年6月,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在损害发生地章广镇太平集村开庭审理,被告杨某某当庭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修复责任,还上自己欠下的“生态债”。

  早年间,杨某某从同村村民手中购买了位于南谯区章广镇太平集村南吴组山中的麻栎树。2021年12月中旬,杨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采伐麻栎树,用于烧炭。经鉴定,杨某某采伐麻栎树1320株,立木蓄积20.9立方米,其滥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生态价值为每年39600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破坏林业资源对生态环境系统构成严重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施集法庭庭长毛峰说:“受损的环境必须得到修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何找到一个科学有效的修复方案成为破题的关键。”

  毛峰多次带领合议庭成员实地勘查受损环境,全面听取区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当地村委会以及被告的意见。综合考虑后,决定采用“购买碳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修复。

  在毛峰的主持下,形成一份明确各方职责的调解协议,缺乏经济来源的杨某某以购买6000元“碳汇”,外加自愿两年内通过种植树木、养护绿植、清理垃圾等劳动,代替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区检察院、当地村委会则承担起督促指导、监管验收职责,确保损害赔偿履行修复到位。

  “该案是滁州市两级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劳务代偿’开展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的理念,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胜权说。

  及时对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回访,也是南谯区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设立以来的一贯之举,重在检查判决具体修复事项是否履行、修复的质量和效果是否达标等问题,确保环资公益诉讼目的落地。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