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养老预收费更规范
2024-05-15 14:18:13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堂吉伟德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加强源头治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的形式运营。预收费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商家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养老机构采取此模式有利于发挥该模式互惠共赢的优点。不过,预收费模式下容易出现的诸多乱象也在养老服务领域不时上演,突出表现为养老机构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甚至出现了不少“庞氏骗局”类的非法集资。这些乱象已经成为老年人放心消费的堵点,也是需要加强治理的重点。特别是养老服务领域所涉的群体主要为老年人,维权能力弱,一旦上当受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往往会陷入困境,因此更需要做好风险的源头防控。

  其实,对于预收费消费模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要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等。北京、山西等地据此出台了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从订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义务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的义务。

  不过,在实际监管中,由于养老服务领域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对于预交费用的比例、无条件退费的情形等界定不清,对此亟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设计,让养老服务领域的预收费行为更加规范,让监管更加精细。此次《意见》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这些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实现全链条监管。如《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这一规定从时间和金额上对预收费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从源头上减轻老年人负担,防止出现重大财产损失。

  《意见》还提出,对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作为对预付资金安全最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第三方存管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防风险的目标。从江西、山东等地对会员费管理、资金监管的实践来看,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强化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总之,推动《意见》有效落地实施,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前景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