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作为“优惠促销”活动的制定方和商品、服务提供方,应当就促销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优惠促销”活动虚假。经营者发布虚假促销信息诱使消费者下单,应承担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案涉商家提供的促销活动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于“双十一”期间就店内部分产品开展“0元购、5折、7折”优惠促销活动。顾某在咨询店铺在线客服后,按指引于活动当日19:59:03创建订单,并于20:00:01在线支付价款1188元。后顾某因未中奖与客服进行沟通,客服告知下单时间不得早于20:00,否则影响排名。中奖名单中的前48名买家均是在1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操作。随后,顾某以某科技公司提供虚假的促销活动诱导其购买案涉产品,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科技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庭审时,法院在某科技公司公布的中奖订单中随机选取3个订单,并责令其提交相关订单数据供法院审查,但某科技公司未提交亦未说明理由。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作为优惠促销活动的制定方和促销商品销售者,应当就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从案涉促销活动的时间、规则内容、公布名单等具体开展情况看,首先,促销活动发生在淘宝平台“双十一”活动前后,符合商家参与平台大促销的惯例,容易令消费者对案涉促销活动真实性产生信任;其次,某科技公司在线客服在顾某下单前后作出矛盾的回复,特别是有关“需20:00后再下单并付款”的表述未在活动规则中明确告知,未充分保障消费者对促销活动的知情权,且技术上一般消费者也难以在1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两项操作;再次,某科技公司在顾某提出异议后随意变更在先公布的活动规则及“中奖”名单,且无法向法院提供真实的中奖订单数据。据此,可以依法认定某科技公司系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顾某下单以获取利益,构成消费欺诈行为,应承担价款三倍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商家开展虚假网络促销活动,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有序开展竞争,应当依法予以规制。本案审理明确了商家应当对其促销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依法认定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审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