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安阳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双方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被告积极赔偿并道歉,原告自愿主动撤回起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系一市场商户,4月22日,被告到原告摊位购买西红柿,结账时想抹去零头,原告拒绝,两人因此出现争执,被告随后又要求原告重新称重并拿起手机拍照,第二天被告将原告肖像及摊位信息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声称遭到了多要钱、秤不准等欺客行为,截至起诉之日转发量达到1029次。原告看到视频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有关侮辱、诽谤自身的视频及与此有关的所有评论。
因该案处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受理该案件后,为防止事态恶化,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电话联系双方,在联系被告时受到阻碍,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仍在气头上不愿协调。调解员并未气馁,迅速联系到被告所在社区的网格员,将原被告约至法院,多方联动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明确告知被告因个人恩怨在公众平台上发表有侮辱性、贬损性言词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的个人社会评价,对其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接着又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一步步消融。
被告在法官的释法下,也意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当场向原告道歉,并在法官见证下删除了短视频,承诺今后不再发表不当言论,并给付了原告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原告也在法官的劝解下对被告进行了谅解,并主动提交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该起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微信、抖音、快手等公众平台给每个人提供了更多自我表达的机会,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谨言慎行,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发布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内容。“口能吐玫瑰,也能吐疾藜”,损害他人名誉或泄露他人隐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